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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最高检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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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晓红尘 发表于: 2019-10-24 18:07:48|只看该作者

最高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70%左右是合理目标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最高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70%左右是合理目标

  正义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于潇)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到年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当月适用率要提升至70%左右。“70%”的适用率,这个数字从何而来?如何实现这个工作目标?适用制度又要避免哪些误区?
  “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结构和司法实践而提出的合理目标要求。”在今天最高检举行的“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做出了说明,以回应社会关切。
  陈国庆表示,70%适用率这个目标,来自于司法实践的支撑。办案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类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认罪,对此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趋势。
  实践证明,通过积极努力做认罪认罚的工作,促进提升适用率,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当事人对最终结果的接受度带来了积极影响。2019年1至9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为3.5% ,检察机关抗诉率为0.24%。
  记者注意到,对全国检察机关而言,平均适用率离70%的目标尚有一段距离。对此,陈国庆表示,全国范围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客观上还存在推进不平衡的现象,比如,试点地区适用较为顺畅,部分非试点地区适用相对滞后。
  按照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既要引导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又要善做被害方的工作,把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与站在被害方立场考虑案件依法处理相结合;还必须与辩护律师主动协调、深入沟通。履行好这些责任,对检察官的能力带来了考验。
  对此,陈国庆表示,检察官经验的积累、能力的提升需要一个过程,检察机关也在努力采取有力措施,提升自身的能力素质。“我们有信心,在公检法司等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实现这一适用目标,从而最大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他说。
88#
 断弦有谁听 发表于: 2019-10-24 18:07:36|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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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正义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于潇)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指导意见》对“从宽”的把握予以明确,指出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指导意见》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指导意见》对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予以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程序,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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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彬 发表于: 2019-10-24 17:22:46|只看该作者

多部门:嫌犯认罪认罚 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的不再逮捕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多部门:嫌犯认罪认罚 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的不再逮捕

  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10月24日),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对逮捕的适用、变更等进行了规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院认为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 可不批捕
  《意见》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作出了规范。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于逮捕的适用,《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 应告知嫌疑人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对在非讯问时间、办案人员不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意见》还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记者:王俊

  编辑:李国君 校对:卢茜
86#
 断弦有谁听 发表于: 2019-10-24 16:22:40|只看该作者

多部门:所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多部门:所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不能因罪轻、罪重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10月24日),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解释道,认罪认罚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作出规定。
  不能因罪轻、罪重等原因剥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不过《意见》也表示,“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司法机关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被告人犯数罪供述其中部分罪名事实的 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
  《意见》对“认罪”作出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 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认罚”的把握,《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记者:王俊

  编辑:李国君 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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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倦人儿 发表于: 2019-10-24 16:08:00|只看该作者

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两高三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记者:孟亚旭

  10月24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 要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
  指导意见明确,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宣告无罪。
  意见提到,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84#
 噗鼾如雷 发表于: 2019-10-24 15:53:00|只看该作者

最高检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最高检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指导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五是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六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七是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八是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今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宽,从强制措施适用、起诉必要性和量刑优惠等多个层次探索从宽形式的丰富性和层级的差异性,确保实体从宽落到实处。2019年1至9月,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处理的占9.1%,免予刑事处罚的占1.3%,判处缓刑的占36.6%,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占2.1%,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进一步提高。
  编辑马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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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雏菊花 发表于: 2019-10-24 15:52:46|只看该作者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源自:最高检网站
原文标题:“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
  8。“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9。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10。获得法律帮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1。派驻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通过探索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毗邻设置联合工作站,省内和市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以及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12。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13。法律帮助的衔接。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14。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但是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15。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五:被害方权益保障
  16。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17。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18。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六:强制措施的适用
  19。社会危险性评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0。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1。逮捕的变更。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侦查机关的职责
  22。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对在非讯问时间、办案人员不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23。认罪教育。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24。起诉意见。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25。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八: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26。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
  27。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28。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五)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9。证据开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30。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1。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3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34。速裁程序的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九:社会调查评估
  35。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
  36。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37。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38。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十: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39。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40。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42。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
  43。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结。
  44。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45。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46。简易程序的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47。普通程序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48。程序转换。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9。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50。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十一: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51。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52。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53。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5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十二: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55。听取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但受案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年的除外。
  56。具结书签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7。程序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从快从宽原则,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8。法治教育。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悔过教育工作,实现惩教结合目的。

十三:附则
  59。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60。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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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浊气 发表于: 2019-10-23 12:38:00|只看该作者

全国281家法院试点认罪认罚制度,结案量占比53.5%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全国281家法院试点认罪认罚制度,结案量占比53.5%

  “相关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占同期审结刑案53.5%。”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了上述数据。
  报告指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会同有关单位在全国18个地区281个法院开展改革试点。
  试点期间,相关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3.5%,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65.5%,非监禁刑适用率达37.2%。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8.9万件,其中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92.8%。
  在推进刑事审判公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对聂树斌案依法公开听政、公开提审、公开宣判,对张文中案庭审进行全程直播。
  同时,出台司法解释,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建成统一的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依法审结减刑案件259.4万件、假释案件11.9万件,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核查,2016年以来决定收监执行5078件,确保刑罚执行公开公正。
  报告还指出,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制定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并在全国法院试行。
  同时,人民法院还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发挥审判程序配合制约作用,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推动完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强化侦查、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在此期间,人民法院推动破解技侦证据使用难题,完善技侦证据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推进制定常见犯罪证据标准指引,推动公检法机关数据共享,探索数据化模型化的统一证据标准,并嵌入刑事审判智能辅助系统,运用科技手段防止刑事案件“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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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头 发表于: 2019-10-12 18:06:19|只看该作者

南宁市法院、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在横县召开

源自:广西法院网
原文标题:南宁市法院、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在横县召开

2019年10月12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培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建波一行11人到横县人民法院召开南宁市法院、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横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世勇,南宁市中院、南宁市检察院、横县法院、横县检察院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南宁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万庆主持会议。
  会上,横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覃静之,横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施善兵分别汇报本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推进情况;南宁市检察院公诉部、南宁市中院刑一庭分别通报全市检察院、全市法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汇报了本系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意见和建议。
南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建波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11月作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落实该项制度的过程中,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认识上要有高度,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在适用上要加大力度,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力争年内在适用人数上要达到整个案件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三是要狠抓落实,真抓实干,绝对不允许有“等等看”或“看着办”的思想。
南宁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培健对全市法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予以肯定。希望相关部门在落实该项制度过程中要相互配合,切实履职,法检两家加强沟通和协调,稳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实效,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张培健院长最后强调,一是要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切实把这项重要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解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和问题要勇于担当,敢于直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对我们自己解决不了的,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情况,通过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三是通力协作,努力开创南宁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局面。通过全面铺开,切实转变、更新司法理念,主动适应新形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全市法院干警要从严格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的高度,克服畏难情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折不扣地将该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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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罗门 发表于: 2019-9-22 10:07:59|只看该作者

业务:如何推进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业务:如何推进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

  要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必须把主导责任承担好。如何正确理解、认识和落实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着力:
  第一,法定职责维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适用范围上的限制,这意味着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论罪名和情节轻重,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规定中使用的是“应当”字眼,属于强制性规范,意味着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获得公平的从宽处理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所以,提出量刑建议移送具结书等材料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应该从法定职责的高度积极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二,诉讼构造维度。区别于传统的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大特色体现在控辩双方的协商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程序中,控诉方和被告方不再处于对抗地位,而处于协商地位,这溢出了传统的三方诉讼构造系统的解释范围,决定了不能以传统的三方诉讼构造系统的关系模型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主体间的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审前的协商程序,将控诉方、被告方和被害方等多方利益统一在量刑建议书中,此时的检察机关不再仅仅是控方代表,而是多方利益的集合体。相应地,在缺乏对抗色彩的认罪认罚模式下,此时的审判权更多地体现了司法确认特征。
  第三,技术方法维度。要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设功能,需要从技术方法维度着力。一是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过程中,要坚持精准量刑建议为主、幅度量刑为辅的原则,否则,该制度的预设功能则无法充分实现。如果不坚持精准量刑,一方面,辩方因为无法保证在其作出认罪认罚后获得预期的确定处理结果,而在策略选择上可能更趋向于对抗而不是合作,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如果坚持幅度量刑,则无法完成程序分流、节省司法资源的制度目标。二是开放量刑协商环节。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缺少与辩方的充分协商,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采取同意则适用、不同意则放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方式。也即,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形下提出量刑建议,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则签署具结书进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则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不相符合,不利于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实现,与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相悖,因而检察机关需要规范量刑协商程序,开放量刑协商环节,充分协商,或者达成一致意见正式进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至其他诉讼程序。三是善用不起诉裁量权。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从宽”既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的从宽处理。比如,对认罪认罚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使案件在审前阶段得以处理,不再导入审判程序,及时终止诉讼。一方面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避免给被告人贴上犯罪标签,有利于其顺利复归社会。四是精简办案流程。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有的办案部门在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上不作适当调整,办案环节和法律文书不减反增,结果一项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事实上给办案人员带来了新的工作负担,导致办案人员怠于推进。因而,需要坚持实体从宽的同时予以程序从简,大胆赋权,能省则省,该简则简,用科学的工作机制激励办案人员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
  第四,评价监督维度。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保持公正、廉洁是发挥其主导责任的前提。在检察官有了强大的适用该程序的动力后,基于该程序中检察官享有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则需要从评价监督维度对检察官的职权行为进行正确评价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既要防止检察官为了结案将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导入量刑协商程序对被告人施以刑罚,又要防止检察官徇私枉法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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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大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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