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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赵薇老公黄有龙再陷债务危机:5年前借款利滚利至3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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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薇(Vicki,1976.3.12~)生于安徽省芜湖市,中国大陆女演员、歌手、导演,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硕士,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副会长,中国电影导演协会执行委员。
  1998年起,因主演电视剧《还珠格格》系列而成名,先后打破并创造了有收视率记录以来的中国电视剧收视记录,荣膺金鹰奖最佳女主角。其后主演的《情深深雨蒙蒙》、《京华烟云》均成为当年年度收视冠军剧。
  1999年发行首张个人专辑,凭专辑《Double双》和《天使旅行箱》先后荣获MTV亚洲大奖中国大陆地区最受欢迎歌手和音乐风云榜年度最佳女歌手等奖项。
  1994年开始投身大银幕,相继主演的《赤壁》系列、《画皮》系列、《港囧》、《三人行》等连续11部电影全球票房均过亿。2005年起,凭《情人结》获得金爵奖、华表奖、金鹿奖最佳女主角奖。2010年因《花木兰》获得百花奖、金鹿奖最佳女主角奖。2013年起,执导电影处女作《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先后成功斩获金鸡奖最佳导演处女作、华表奖优秀青年电影创作、金像奖最佳两岸华语电影、百花奖最佳导演奖等奖项。2014年起,凭《亲爱的》先后摘得中美电影节、香港电影评论学会奖、金像奖、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华鼎奖、华语电影传媒大奖最佳女主角等奖项……2010~2013年相继担任上海国际电影节评委、金鸡百花电影节形象大使并受邀出席国宴。2013年荣获纽约中国电影节亚洲杰出贡献艺人奖。2015年成为首位在好莱坞中国剧院留下手足印的亚洲女演员。2016年担任威尼斯电影节主竞赛单元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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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天 发表于: 2021-7-1 10:45:59|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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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老公黄有龙再陷债务危机:5年前借款利滚利至3亿港元

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赵薇老公黄有龙再陷债务危机:5年前借款利滚利至3亿港元

  6月29日,据港媒报道,赵薇老公黄有龙被指拖欠2笔合共1.5亿港元的贷款,于6月25日连同贷款担保人被债权人上诉高院原讼庭民事控告。债权人要求法庭颁令黄有龙与担保人清还所有欠款,本金连同累积之利息总额接近3亿港元(约2.5亿人民币)。
  此案原告为万汇有限公司,首被告黄有龙、次被告逄宇峰。据原告上诉指称,黄有龙在2016年8月,与一家“明诺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达成贷款协议,明诺国际财务同意向黄有龙借出1亿港元;逄宇峰则担任首被告的贷款担保人。
  在还款安排方面,黄有龙须预先把一张1亿港元、及12张200万港元的支票交给明诺国际财务,明诺国际财务每月兑现一张200万元支票作为利息,12个月后再兑现1亿港元本金的支票。
  至同年10月,明诺国际财务与黄有龙达成第二份贷款协议,同样由逄宇峰做担保,贷款5000万港元。这笔贷款则要在三个月内清还,同样以预填支票还款,每个月还100万港元利息,三个月后再还本金。
  万汇有限公司表示,截至现在,第一笔贷款本金加贷款已累积到1.99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66亿),第二笔贷款累积到9895万港元(约合人民币8232万),要求两名被告立刻还清相关款项,并支付还款前继续产生的利息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按照该上诉书来看,黄有龙由2017年6月开始,其还款支票便再无法兑现。换言之黄有龙除还了部分利息外,从没有清还本金。之后明诺国际财务在2018年11月,将这两笔债项转让给本案原告万汇有限公司。
  彼时,正好是黄有龙、赵薇夫妻资本事业的“转折点”。
  据公开资料显示,黄有龙早年曾从事酒店管理工作,业务涉及房地产经营、金融投资管理、建材营销、汽车贸易及旅游等行业,正大力开发酒店、餐饮与红酒事业。据其曾任董事长的顺龙控股公告显示,2016年底黄有龙旗下子公司金海集团主要投资了阿里巴巴影业、瑞东集团及金宝宝控股有限公司,并且为广州增城金叶子温泉度假酒店创始人。
  2014年,黄有龙通过旗下100%控股公司GoldOcean Media用25亿元人民币入购股阿里影业股份,之后两人凭借9.18%的股份成为阿里影业第二大股东。2016年,阿里影业股价暴涨后,两人套现23.17亿港元,赵薇之后就披上了“女股神”的外衣。
  截至2016年底,赵薇及其丈夫黄有龙持有金宝宝控股、顺龙控股、云锋金融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彼时股票市值约45.22亿元。此外,赵薇夫妇持有的不动产价值约6.6亿元,其他股权投资价值约3.18亿元;其余的酒业贸易、4S店、影视等业务资产合计约1.57亿元。由此来看,赵薇夫妇的资产总计约57亿元。
  2017年,黄有龙夫妇被发现试图以虚假信息收购公司:龙薇传媒号称出资30.6亿元收购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维权)”)。经上交所监管问询,祥源文化及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披露,龙薇传媒于2016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近利润为零。
  但其实龙薇传媒从自己口袋只拿出6000万元,其余30亿元全是借来的,杠杆比例高达51倍。后因项目融资金额巨大,赵薇夫妇向银行申请的借款迟迟未获审批,导致这桩收购案最终终止并被证监会查处。这场闹剧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给股民造成了巨额损失。
  据证监会调查显示,龙薇传媒在信息披露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违规违法行为,因此给出了顶格处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自处罚后,“股神夫妇”、“女版巴菲特”等词不再伴随黄有龙和赵薇,二人沉寂了几年。而今年4月29日,天眼查显示,赵薇770万股权数额被冻结,执行法院均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赵薇仍担任4家公司的高管,并入股了8家公司。
  对于此次的3亿港元债务,据港媒报道,目前,黄有龙方还没有就此次欠债纠纷做出正面回应。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1#
 btkj 发表于: 2018-12-25 23:38:00|只看该作者

赵薇被喊“新加坡人你好” 回了两个字

源自:观察者网
原文标题:赵薇被喊“新加坡人你好”,回了两个字

  [观察者网 综合报道]
  赵薇的国籍问题,网上的传言历来是五花八门,虽然屡次澄清,相关话题还是能引起网友的热议。
  12月25日凌晨时分,赵薇为庆祝圣诞节发了一条微博说“Happy!for ever!”她晒出一张自拍,还回复了不少网友评论。
微博截图
  比如,有网友调侃地说“我想在你的眼睛里游泳哦”,赵薇回复说“够开阔”,还有网友表示说“刚看了情深深雨蒙蒙”,赵薇回复“长情”。
  然而,一位网友打破了“和谐”的画风。
  这位网友留言称“你好啊,新加坡人”。对此,赵薇直接回复了两个字“不是”。目前此评论已经被删除。
  一直以来,网上流传着不少“赵薇加入新加坡国籍”的文章,12月16日,赵薇北京影迷会官方微博也晒出她本人的护照,并配文称:需要澄清多少遍才有用呢?
  护照中有十分显眼的“中国”二字。
  赵薇本人也发了三个心形表情表示力挺,还无奈回应:再解释嘴皮都要磨破了。
40#
 honjehai 发表于: 2018-8-10 18:43:00|只看该作者

赵薇悄悄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 股民:这是要跑路么?

源自:新浪财经综合
  赵薇悄悄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股民:这是要跑路当老赖的节奏么?
  来源:金融投资报
  小燕子赵薇又一次上了财经新闻版面。
  最新消息显示,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龙薇传媒”)发生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变更,赵薇已完全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面。
  赵薇退出后,股民们因投资万家文化而亏损的钱还要的回来吗?

1
霸道女总裁的滑铁卢

  龙薇传媒成立于2016年11月份,注册资金200万元。
  那时,正值赵薇人生的巅峰期,当导演拍电影赚的盆满钵满,左拥老公右抱女儿家庭幸福美满~
  更美妙的是,赵薇和她老公黄有龙还混进商界最顶端,和杰克马谈笑风生,与当时的首富王健林老婆林宁亲密合影。
  与此同时,赵薇两口子一边成立多家公司、一边跟到杰克马在资本市场混得风生水起。由此,赵薇获得霸道女总裁,女版巴菲特等多个美称,羡煞了娱乐圈一堆女明星~
  在龙薇传媒成立仅一个多月后,当年12月26日,龙薇传媒宣布拟以30.6亿元收购A股上市公司万家文化29%股份。
  彼时雄心勃勃准备来A股割韭菜的小燕子绝对没想到这起收购将成为她捞钱人生中的滑铁卢!资本市场霸道女总裁形象也由此坍塌!
  龙薇传媒试图以30.6亿元资金收购万家文化(现名祥源文化)29.135%的股份,而其中自有资金仅0.6亿元,杠杆率高达51倍。这一“高杠杆资本游戏”被曝光后引发资本市场一片哗然。
  而在龙薇传媒宣布收购到终止收购行为的过程中,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当时追高买入的投资者们损失惨重!
  最终赵薇两口子轻飘飘不带一片云彩溜了,徒留一众韭菜们瑟瑟发抖~
  当然,证监会可不是吃素的,罕见的详细列举龙薇传媒五大罪状,并作出赵薇夫妇被罚60万、市场禁入5年等措施。
  看过《赵薇夫妇被市场禁入了?太天真了,小燕子的灵魂仍然在资本市场上自由飞翔……》的小伙伴们就晓得,虽是“顶格处罚”,但对赵薇两口子而言不痛不痒,他们照样有法子捞钱~
  吃了亏的股民肯定不得干啊,开启了诉讼索赔程序。
  有媒体报道称,今年4月已经有两三百名投资者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且索赔队伍正在逐渐“壮大”。在相关股吧、律师网站,均可以看到投资者向万家文化索赔的讨论。

  然鹅,在这关口,赵薇居然悄悄摸摸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了,这是准备当老赖的节奏么?不少股民发出了疑问──

2
会否影响到股民索赔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7月30日,龙薇传媒发生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赵薇变更为彭胜凯,经理、执行董事一职亦由赵薇变更为彭胜凯。
  由此,赵薇完全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面。
  金妹儿在天眼查中也发现虽然人事变动,但龙薇传媒的大股东及实控人仍为赵薇,持有公司95%的股份。此外,孙丹持有5%的股份。
  现在大伙儿关心的问题是,赵薇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是不是意味着不再负责赔偿责任了?
  根据我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人须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若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要担责吗?股民损失的钱还要得回来吗?
  金妹儿查询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能再追究该“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但若是严重危害公司利益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有律师表示,如果自然人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公司作出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逃避法律责任。
  也就是,赵薇想通过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达到全身而退的目标,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也不会影响到股民索赔!

3
赵薇将面临多少赔偿?

  在证监会处罚下达后,一场轰轰烈烈的股民维权索赔运动就开始了!
  2018年6月20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涉及29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668.48万。
  其中61名投资者为原告,被告除祥源文化外,还包括龙薇传媒及赵薇本人。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40.41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7月26日,祥源文化再次发布公告称截至7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14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513.63万元。
  有媒体预计,索赔总金额不会低于3000万,金额或达5000多万!
  身家亿万的赵薇夫妇可不干,凭本事赚(quan)的钱,凭什么要拿出来赔?
  在证监会处罚下达没多久,黄有龙透过其控股的香港上市公司顺龙控股表示不认同。公告称,其打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
  2018年7月,有律师透露,5月底赵薇向杭州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业界称赵薇两口子在实施缓兵计。7月1日,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


  从目前情况看,虽然索赔队伍持续壮大,但进展一直缓慢。
  如今,赵薇又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对股民而言,这将是一场漫长而坚定的战役。
  事实上,除了诉讼索赔麻烦外,赵薇持有的唐德影视股份也缩水了:
  6月1日至8月8日,唐德影视股价从16.37元跌至8.82元,以此计算,赵薇在此期间如果没有减持,持股市值缩水4416.67万元。

  另外,金妹儿在天眼查上查到,与赵薇相关的公司有16家。目前,有12家处于开业或续存状态,4家已注销或吊销:
  同时,她老公黄有龙在香港的资本规模也大幅收缩:
  2018年1月11日,云锋金融发布公告称,黄有龙由于“拟专注其个人其它业务之原因,已辞去非执行董事职务”
  此前有媒体称,早在2017年4月,黄有龙在顺龙控股的全部股份即67.5%,已全部抵押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8月8日,港股上市公司顺龙控股股票午后直线跳水大跌,截至收盘跌5.45%,报每股0.26港元,单日市值蒸发780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6784万元。
  那么,流年不利的小燕子最近在干什么呢?
  自7月以来,小伙伴们可以明显感觉到,赵薇露面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宣传综艺节目,和老搭档苏有朋同框大打回忆杀牌,网上一片赵薇瘦了美了热搜~
  看来,小燕子终于意识到,娱乐圈比资本圈好混多了。
  就是不晓得,打算重新在娱乐圈淘金的小燕子回首过去叱咤资本市场的辉煌时刻时,感受几何!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9#
 钟云山 发表于: 2018-8-9 17:03:00|只看该作者

“别让赵薇跑了!”索赔金额已达5000万元

源自:中国经营报
  “别让赵薇跑了!”索赔金额已达5000万元
赵薇曾经的资本版图
⊙作者:杨越欣 实习生:付宇彤

⊙编辑:彭彬

  7月30日,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发生两项变更,公司负责人由赵薇变更为彭胜凯;董事和经理一职也由赵薇变更为彭胜凯。但目前龙薇传媒尚未发生股权变更,赵薇仍持有公司95%股份。
  2017年赵薇因试图以51倍杠杆收购万家文化股份被证监会处罚,和其丈夫黄有龙共同被禁入证券市场5年。自去年被证监会处罚以来,“女版巴菲特”赵薇回归娱乐圈,频频在机场、综艺节目中露面,而其资本运作大幅减少。
  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向表示,已经启动受损股民维权,由于此案事实清楚,胜诉概率大。
  粗略统计发现,目前股民的索赔金额合计已经超过5000万元。
  对于赵薇退出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事,有受损投资者表示:“别让赵薇跑了!”

空手套白狼
  赵薇在资本市场的“滑铁卢”要从2016年冬天说起。
  2016年11月2日,龙薇传媒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其中赵薇认缴出资190万元。
  2016年12月26日,祥源文化的前身──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发布公告称,龙薇传媒与万家文化第一大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于2016年12月23日签署《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万家集团将其持有的1.85亿股转让给龙薇传媒,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29.14%。转让完成后,万家集团持有的股份将减少至882.2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而万家文化的第一大股东将由万家集团变更为龙薇传媒,赵薇取代孔德永成为万家文化的实际控制人。
  为获得这次转让的1.85亿股,龙薇传媒需要支付30.59亿元,具体根据协议安排分四次向万家集团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赵薇的明星效应对股价产生了直接影响,其强势加入使万家文化立即受到资本市场的追捧。2017年1月12日万家文化股票复牌后,股价从复牌时的18.83元连续大涨,最高涨至25元,涨幅高达32.77%。
  但就在一个月后,2017年2月1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补充协议称,双方拟将转让股份的比例由原来的29.135%减少为5.0396%,转让股份调整为3200万股,转让金额调整为5.29亿元,仅为原先计划转让的六分之一。
  这次变更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万家文化在2月23日回复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中,对转让股份比例缩水进行解释称,“龙薇传媒表示,本次股份转让方案公布后,经与多家金融机构沟通,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故需要变更本次股份转让事项。”
  龙薇传媒实际拥有的资金真相令人震惊。事实上,龙薇传媒自有资金仅为6000万元,剩余资金均从银行等其他机构融资得来,杠杆比例高达51倍。
  据万家文化公告,龙薇传媒原计划从某银行某支行融资,但因为该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最终并未获批,而其他银行也口头反馈表示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仅有西藏银必信愿意在第一次付款阶段向龙薇传媒提供首笔1.9亿元借款。
  五天后的2月28日,万家文化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其中称:“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该消息传出后,万家文化股价狂跌不止,据统计,自2017年2月13日万家文化发布公告至8月7日收盘,其股价跌幅达52%。
  2017年3月31日,龙薇传媒弃购万家文化股票,双方签署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关于解约理由,万家集团表示:“我公司在龙薇传媒提出终止转让的提议后,考虑到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引起了社会及市场等各方的高度关注,质疑很多,已经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故,在龙薇传媒提议终止后,经公司慎重考虑,同意接受解除协议的安排以尽快了结上述事项,此项决定是公司自主做出的商业判断和决策。”
  经过证监会调查后,2017年11月8日,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化”)的万家文化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显示,“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并且,龙薇传媒在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8年4月11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证监会举行听证会并复核后,已审理终结万家文化、龙薇传媒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案。
  证监会作出决定:对万家文化和龙薇传媒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且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索赔金额已达5000万元
  据证券维权律师介绍,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规,让许多追随赵薇的股民因持有祥源文化股票而蒙受巨大损失,沦为“韭菜”。在证监会处罚下达后,股民维权条件具备。
  2018年6月20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司涉及29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668.48万元。截止6月20日,祥源文化累计共收到6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840.41万元。
  其中61名投资者为原告,被告除祥源文化外,还包括龙薇传媒及赵薇本人。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40.41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2018年7月26日,祥源文化再次发布公告,对涉及诉讼具体情况进行披露。公告显示,截至7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14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涉及142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513.63万元。
祥源文化公告截图
  此外,截至7月26日,祥源文化共计收到203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3354.04万元。其中1起已撤诉,19起已于2018年7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剩余183起案件未开庭审理。
  不过,公司面临的索赔还不仅于此。
  “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且截止2017年3月30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维权。”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目前征集到的受损投资者已经超过400人,总的金额还未全部核算,如果最终法院认定的时间段与其主张的一致,索赔总金额不会低于3000万。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向表示,该案事实清楚,胜诉概率大,目前,刘华浩代理的受损投资者索赔金额约为500万元。
  “目前提交法院立案的受损投资者数十个,索赔金额为1688万元,其他的受损投资者还在梳理当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目前已有几十位祥源文化的投资者向其申请代理维权,近期将继续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据许峰分析,龙薇传媒变更法定代表人不会影响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他表示,“一旦法院确定了法院本身所认可的买入卖出条件,不管人数规模,还是损失规模,都将井喷。”
  据此计算,索赔金额已超5000万元。

曾纵横香港证券市场
  在遭遇万家文化收购“滑铁卢”之前,赵薇和其夫黄有龙曾经纵横资本市场。
  赵薇夫妇最受注目的一次投资应该是在2014年12月20日,黄有龙100%控股的公司Gold Ocean Media斥资31亿港元买入阿里影业9.18%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四个月后,阿里影业出现两天的暴涨,涨幅达到50%,赵薇夫妇便赚得30亿港元。
  次月赵薇夫妇减持阿里影业1.22%的股份,套现9.98亿港元。Wind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赵薇与黄有龙的投资公司GoldOcean Media为阿里影业第二大股东,持股167428.25万股,占比6.63%。
  而目前,不仅赵薇面临巨额索赔,黄有龙在香港的资本规模也大幅收缩。2018年1月11日,云锋金融发布公告称,黄有龙由于“拟专注其个人其它业务之原因,已辞去非执行董事职务”。
  在顺龙控股2017年的年报中,黄有龙还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执行董事,其持有股票3511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67.50%。而公司在2018年4月17日发布公告称,由于市场禁入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因,黄有龙已辞任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职务。
  金宝宝2017年中期报告中显示,黄有龙和赵薇持有的公司股票共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06%;而在金宝宝2017年年底的财报中,已不见两人姓名。
  公开资料显示,赵薇持有的唐德影视股份为584.99万股,在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排第9位。但受多个事件影响,6月以来唐德影视股价一路下跌,以近50%的跌幅暂列影视股收益榜倒数第一位,自6月1日至8月6日,股价从16.37元跌至8.7元。如果赵薇在此期间没有减持,其持股市值估计缩水4486.87万元。
  目前,据天眼查数据,与赵薇相关的公司(由其担任法人、股东或高管)有16家。其中,赵薇担任法人的公司有三家,包括上海欣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赵(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和上海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赵薇担任股东的公司有15家,包括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比例(投资95%)、北京普林赛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投资70%)、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投资4.51%)等。
  赵薇担任高管的公司有7家,包括芜湖中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龙旭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等。
  天眼查显示,目前在与赵薇相关的16家公司中,12家处于开业或续存状态,包括北京普林赛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奥拉商贸有限公司、龙旭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人)、心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而4家已注销或吊销,包括北京龙腾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欣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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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8-8-8 10:48:00|只看该作者

赵薇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不再任高管 仍为最大股东

源自:观察者网
原文标题:赵薇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 但仍为最大股东
  [观察者网 综合报道]
  赵薇彻底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不再任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职务。
  观察者网发现,7月30日,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龙薇传媒)发生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赵薇变更为彭胜凯,经理、执行董事一职亦由赵薇变更为彭胜凯,赵薇完全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面。

天眼查 截图
  但工商信息显示,龙薇传媒股权尚未发生股权变更,赵薇仍持有公司95%股份。龙薇传媒注册于2016年11月,注册资本200万元,赵薇持股95%,孙丹持股5%。

天眼查 截图
  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若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要担责吗?股民损失的钱还要得回来吗?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冰华律师称,如果自然人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公司作出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逃避法律责任。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公司的责任不会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而发生影响,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对于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没有任何影响。

赵薇(左)黄有龙(右)

龙薇传媒被罚事件回顾
  2016年11月,龙薇传媒曾试图以30.6亿元资金收购万家文化(现名祥源文化)29.135%的股份,而其中自有资金仅0.6亿元,杠杆率高达51倍。这一“高杠杆资本游戏”引发资本市场一片哗然。
  2017年11月9日,龙薇传媒因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拟被证监会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2018年4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万家文化的处罚结果: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受到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黄有龙、赵薇、孔德永5年内禁入证券市场;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均被处以60万元罚款,并被警告及责令改正。
  2018年7月18日,投资者起诉赵薇等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其中此次开庭涉及的起诉投资者共计19人,另有42人诉讼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开庭。
  不止如此,羊城晚报4月报道称,已经有两三百名投资者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且索赔队伍正在逐渐“壮大”。目前在相关股吧、律师网站,均可以看到投资者向万家文化索赔的讨论。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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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风有咸味 发表于: 2018-8-7 15:43:00|只看该作者

赵薇不再担任龙薇传媒法人 但仍持有公司95%股份

源自:中国网
  赵薇不再担任龙薇传媒法人及高管职务
  中国网财经8月7日消息,天眼查消息显示,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龙薇传媒)于7月30日发生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赵薇变更为彭胜凯,经理、执行董事一职亦由赵薇变更为彭胜凯,这也意味着赵薇完全退出龙薇传媒经营层面。
  不过,龙薇传媒股权尚未发生股权变更,赵薇仍持有公司95%股份,孙丹持股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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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8-4-19 13:08:00|只看该作者

新华社评赵薇夫妇被罚:资本市场不容套路和陷阱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新华时评:资本市场不容“套路”“陷阱”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 题:资本市场不容“套路”“陷阱”
  新华社记者谭谟晓
  中国证监会16日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黄有龙、赵薇等处以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场收购“闹剧”,最终以股价的一地鸡毛和监管层的一纸罚单而落幕。
  从计划30.6亿元收购万家文化近30%股权,成为控股股东,到变脸为5.3亿元收购约5%股权,只做个普通投资者,再到最后一股不买并拿回前期投资款……在万家文化收购大戏中,赵薇夫妇的这一系列动作令人瞠目结舌。
  本来写好的“剧本”演不下去了,给投资者描绘的美好前景成了泡影,被“明星收购”刺激起来的股价只有跌回原形。
  说到底,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场”,信息就是真金白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这四个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一个都不能少。
  再看万家文化的收购大戏中,无论是前期对收购的“贸然”公告,还是后来一系列对收购相关信息的披露,要么“画大饼”误导投资者,要么漏掉重要信息,要么对核心信息遮遮掩掩、迟迟不公开。
  你这边过足了“戏瘾”,他那厢市场已疯狂。在万家文化过山车一样的行情中,不知道有多少投资者因“追星”而血本无归。
  资本市场不是秀场,容不得虚饰,更容不得谎言。中国证监会这次开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顶格罚单”,就是要亮明监管态度,严肃资本市场秩序,让投资者学会敬畏市场,让资本市场上少一些“套路”“陷阱”,多一些负责任的参与者。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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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4-17 09:01:02|只看该作者

赵薇夫妇问询笔录曝光:从没想过用自有资金收购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证监会文件披露赵薇夫妇问询笔录:从没想过用自有资金收购

赵薇黄有龙夫妇
  4月1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孔德永为前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600576)的董事长,2016年底,赵薇、黄有龙夫妇旗下的龙薇传媒宣布,拟收购万家文化29%的股权,收购对价达30.6亿元。这场交易之所以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是因为赵薇提出的30.6亿元收购款中,有30亿元将来自借款,杠杆比例高达51倍,这种几近“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加之以赵薇的名人身份,引发关注。但收购方案却在短时间内,几经变更,从控股权转让变成只收购5%的股权,最后又完全终止,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这直接引发了万家文化的股价坐上过山车。
  此次证监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距离2017年11月,万家文化(已更名为祥源文化)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已经过去了5个月的时间,期间,赵薇、黄有龙夫妇向证监会提出了申辩。
  在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黄有龙提出申辩: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
  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
  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赵薇、黄有龙以及万家文化方面的8条申辩理由,证监会则一一列举了违法事实并予以详细解释,“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证监会认定,上述收购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黄有龙和赵薇的申辩,集中在几个焦点问题:
  一是在收购事件中,龙薇传媒在信息披露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包括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举例而言,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此,龙薇传媒则申辩称,贸然公告的指控不能成立,公告收购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龙薇传媒称,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问题,均属于交易主体自身的商业考量因素,不影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应成为认定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考量因素。
  龙薇传媒还表示,公告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因此《告知书》认为龙薇传媒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并因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事实不符。
  但实际上,在宣布收购时,龙薇传媒的成立时间还仅有1个月,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在实际收购时,自有资金仅出资6000万,大部分资金来自于借款,且尚未准备妥当。
  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客观事实,是全面客观反映整个案件违法行为性质及其严重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违法情节及影响的重要因素。
  证监会还认为,龙薇传媒对其资金实力的描述具有误导性。证监会解释称,在万家文化公告中,龙薇传媒数次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状况,称赵薇及黄有龙持有金宝宝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市值约45.22亿元,相关资产总价值约56.63亿元等信息。此外,听证中龙薇传媒申辩,龙薇传媒股东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境内外家庭资产超过50亿元,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但在实际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是一家刚成立一个多月的公司,注册资金尚未实缴到位,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只有6000万元,大部分收购资金系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且部分是用拟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向金融机构作质押融资。
  因此,证监会认定:金融机构融资未审批通过时,龙薇传媒并未动用其强调的“还款能力”来继续推进收购,而是称其资产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购,而资产在境外这一客观情况是显然能够提前预知的。因此,龙薇传媒强调的“家庭资产”“还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应,实际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严重误导。
  在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的资金准备情况和收购进展,也存在信批遗漏。
  一方面,龙薇传媒公告称,收购资金15亿来自于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另有近15亿来自于金融机构。
  但经证监会调查发现,上述金融机构具体指的是中信银行,龙薇传媒方的代表赵政称,如果金融机构的贷款在第二笔资金支付期限前审批下来的话,龙薇传媒将优先使用成本低的资金(金融机构的资金)。在谈判过程中,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按照30亿元融资方案上报审批。这意味着,如果若中信银行质押融资方案获审批通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覆盖30亿的股权转让款,无需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而龙薇传媒则未公告该情形,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也并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在申辩时则称,龙薇传媒作回复时并不知道中信银行内部上报《请示》中30亿元的金额,且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可调整性,龙薇传媒在相关公告中对于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示。证监会对此驳斥称,当事人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龙薇传媒方面知悉中信银行不超过30亿元的融资金额。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也表示,“赵政他们希望30亿元全部由银行提供,这样成本能下来……如果银行同意提供30亿元,赵政他们会把银必信15亿元还掉。”
  证监会还认定,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在2017年1月的公告中,龙薇传媒称,如果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但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未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没有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龙薇传媒申辩称,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沟通以继续寻求融资,龙薇传媒是否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过沟通的信息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但实际情况是,就连提供融资方案的中信银行,也并非龙薇传媒自行联系,而是由万家文化控股股东万家集团方面进行联系。
  证监会在回应中称,负责本次收购与金融机构联系的人为万家集团王某中。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也表示,中信银行是万家文化时任董事长孔德永找到的,“自始至终,银行方面都是孔德永联系的,我和赵政都没联系过银行……在赵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谈上飞机前(股份转让变更为5%前),我和赵政说不要做了……至于后面取消收购,我觉得这个事情没办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让我们留5%的股权,我其实真不想要,但出于信用,我最后还是同意了……我们从来没有想过用自有资金进行收购”。此外,黄有龙和赵政在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表示,在中信银行融资失败后,自己没有再与任何金融机构联系过。
  值得一提的是,在申辩时,赵薇还试图“撇清”与收购案的联系。
  赵薇称,自己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针对《告知书》指责的“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
  证监会则反驳认为,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赵政也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两次材料我们在公告之前都发给过黄有龙看过,他同意的,赵薇也知道的”。因此,证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以下是澎湃新闻整理的证监会陈述的龙薇传媒、赵薇黄有龙夫妇、万家文化等存在的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赵薇黄有龙夫妇等的申辩陈述,以及证监会的回应。
  违法事实(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本次收购共需资金305,990万元,收购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6,000万,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龙薇传媒申辩理由:对于第一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问题,均属于交易主体自身的商业考量因素,不影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应成为认定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考量因素。二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龙薇传媒“贸然公告”的指责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因此,公告收购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三是公告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告知书》认为龙薇传媒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并因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事实不符。
  证监会回应:(一)对于第一项违法事实。我会认为,龙薇传媒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客观事实,是全面客观反映整个案件违法行为性质及其严重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违法情节及影响的重要因素。
  第一,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是资本市场中必须依法监管的交易活动,而不是单纯的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的商业考量或商业判断,该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范畴,涉及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投资者权益,关系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收购人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自觉履行《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而且要恪守《证券法》第三条关于“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关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关于禁止欺诈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借“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名误导投资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第二,龙薇传媒对其资金实力的描述具有误导性。在2016年12月26日《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龙薇传媒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关联企业等情况;在2017年1月12日万家文化回复公告中,龙薇传媒披露“龙薇传媒实际控制人赵薇女士及其配偶黄有龙先生投资的金宝宝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市值约45.22亿元;……上述相关资产总价值约56.63亿元,2016年投资收回的现金流约12.56亿元港币”。此外,听证中龙薇传媒申辩,龙薇传媒股东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境内外家庭资产超过50亿元,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但在实际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是一家刚成立一个多月的公司,注册资金尚未实缴到位,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只有6,000万元,大部分收购资金系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且部分是用拟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向金融机构作质押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未审批通过时,龙薇传媒并未动用其强调的“还款能力”来继续推进收购,而是称其资产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购,而资产在境外这一客观情况是显然能够提前预知的。因此,龙薇传媒强调的“家庭资产”“还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应,实际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严重误导。
  第三,龙薇传媒收购行为有悖常理。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不到4个月时间内,转让事项一波三折,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0396%股权转让,后又变更为完全终止股权转让,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这种商业行为显然有悖常理,并且客观上造成了万家文化股价的大幅波动。
  综上,龙薇传媒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违法事实(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申辩理由:对于第二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关于“拟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的说明,是根据当时能够回复的、相对确定的事实情况,对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如实进行概况说明。龙薇传媒作回复时并不知道中信银行内部上报《请示》中30亿元的金额,且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可调整性。二是涉案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是确定的,“动态调整”的计划和安排没有事实依据。三是龙薇传媒在相关公告中对于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示。中信银行的内部融资方案不能作为龙薇传媒信息披露的依据。
  证监会回应:对于第二项违法事实。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龙薇传媒方面知悉中信银行不超过30亿元的融资金额。赵政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关于总金额我们就是希望越多越好,因为他们成本低,但是最后能借多少还是要看股价的。12月29日见面之前,中信银行通过王某中发给我过一个方案,表示保底22亿元能够借,如果股价涨起来,到27元的时候,最高能批到30亿元。”龙薇传媒方面与银行联系融资事宜的王某飞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中信银行来的时候带了一份方案过来的。……我们说15亿元是我们的底线,能多贷点最好,银行说贷多少要看股价,……但15亿元肯定能批下来的,他们会按30亿元的融资方案往上报。”孔德永的询问笔录中提到,“王某中跟我说,中信银行想做这笔业务,安排的额度是30亿。当天我就发微信给赵政说了这个情况……”。黄有龙询问笔录中也表示,“中信银行借30亿元这个金额我是后来知道的”。此外,中信银行杨某薇关于中信银行融资金额的说明与上述情况一致。综上,龙薇传媒申辩其不知道银行融资金额不超过30亿元的方案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龙薇传媒有关人员与拟融资银行接洽并深入讨论融资方案,却称不知晓银行的拟融资金额,明显有悖常理。
  第二,赵政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龙薇传媒会优先使用银行的资金,“银必信的资金是授信,根据我们的需求来使用,不一定要用或者全部用。我们肯定用成本低的资金。”同时,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也表示,“赵政他们希望30亿元全部由银行提供,这样成本能下来……如果银行同意提供30亿元,赵政他们会把银必信15亿元还掉”。并且,龙薇传媒与银必信签署的协议是借款额度授权协议,是一种授信性质的框架协议,如《借款协议》1.1借款额度中约定“甲方对乙方出借资金总额度为不高于人民币拾五亿元”,即龙薇传媒向银必信的借款并非已经实际借入,而是一种借款额度协议,龙薇传媒也可以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综上,龙薇传媒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变数,存在重大遗漏。
  违法事实(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龙薇传媒申辩理由:对于第三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回复公告中记载的2017年1月31日,仅是龙薇传媒“预计”的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完成的日期,不是确定的事项,不构成承诺。龙薇传媒对金融机构审批能否完成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不会对该“预计”日期产生过大的信赖,龙薇传媒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披露的义务。二是《告知书》推定龙薇传媒2017年1月31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融资对收购有重大影响,但事实上龙薇传媒当时还在积极联系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且其仍有充足的期限筹资。三是龙薇传媒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不会对本次收购的进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具备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要求,龙薇传媒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义务。四是万家文化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已先于龙薇传媒知晓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与龙薇传媒无关。
  证监会回应:对于第三项违法事实。我会认为,第一,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对本案收购能否顺利推进有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对重大事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应及时披露。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回复公告中记载的“预计”时间2017年1月31日,已对市场和投资者构成预期,一旦不能如期实现,应当及时披露,进一步提示风险。在万家文化公告中已明确金融机构融资的失败使本次收购无法完成,龙薇传媒2017年1月31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融资对收购成败至关重要。因此,相关主体对此事项应当进行持续跟踪披露,一次性风险提示不能免除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为两个不同的主体,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任何委托协议,万家集团联系金融机构不能当然理解成“龙薇传媒在积极联系金融机构”。听证会上,龙薇传媒举证,万家集团方面王某中和孔德永在2017年1月31日后继续联系金融机构的事实,不能等同于是龙薇传媒方面在继续寻求金融机构融资。并且,继续寻求资金也不能构成不及时披露“金融机构融资未审批通过”的免责理由。
  第三,龙薇传媒不能因万家文化知悉金融机构融资失败事项而免除其信息披露责任。万家文化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龙薇传媒为涉案股份收购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龙薇传媒关于金融机构融资失败事项向万家文化发出任何信息披露通知或出具相关函件。万家集团或万家文化知晓龙薇传媒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并不构成龙薇传媒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理由。
  违法事实(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披露的公告中将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归因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未披露在应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银必信未准备足够资金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申辩理由:龙薇传媒认为:一是金融机构融资方案未获批准是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的主要原因,系属龙薇传媒主观判断的范畴。只要龙薇传媒如实对自身的商业判断进行了披露,就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二是龙薇传媒没有充分依据认定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前无法提供借款,无法对此予以公告。三是在龙薇传媒已与万家集团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股份收购比例调整为5.0396%、且不需要银必信后续借款的情况下,银必信的资金情况并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即使未公告,也不构成重大遗漏。
  证监会回应:对于第四项违法事实。我会认为,第一,万家文化2017年1月12日公告“向银必信借入资金剩余款项……实际发放时间预计不晚于2017年2月7日”,但截至2017年2月7日银必信并未如约提供融资款项,证明其事实上并未准备足够的资金。龙薇传媒对这一重大事项未充分关注并及时披露。在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强调“西藏银必信愿意按照已经签订的协议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下,仍然未披露银必信未准备足够的资金,未如约提供融资款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上交所问询函中“前期已有融资意愿的融资机构”并非单指中信银行,银必信也是前期已有融资意愿的融资机构,因此银必信未如约提供融资的情况需要披露。鉴此,龙薇传媒“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的原因”中除金融机构融资失败之外,也应对银必信未提供借款的详细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申辩意见所述股份收购比例调整为5.0396%、且不需要银必信后续借款的情况,与《告知书》所述此部分事实无关,不构成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免责理由。
  违法事实(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龙薇传媒申辩理由:对于第五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龙薇传媒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亦与万家集团进行过积极沟通。二是回复公告中所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是指根据交易客观情况沟通交易如何继续推进,而并非是指无论在何种情形均要无条件地“积极沟通”完成既定交易。三是《告知书》以公告之后的情况来认定龙薇传媒2017年1月12日公告时陈述的信息不真实,依法不能成立。龙薇传媒公告当时的意愿真实,并未作出不完整、不准确的陈述。四是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沟通以继续寻求融资。五是在涉案《股份转让协议》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龙薇传媒是否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过沟通的信息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证监会回应:对于第五项违法事实。我会认为,第一,万家集团相关人员联系金融机构不能简单等同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为两个独立的主体,万家集团多方寻求融资不能等同于龙薇传媒积极寻求融资。证据显示,负责本次收购与金融机构联系的人为万家集团王某中。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中信银行是孔德永这边找的,我们这边没有找过任何银行,包括深圳的银行。自始至终,银行方面都是孔德永联系的,我和赵政都没联系过银行……在赵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谈上飞机前(股份转让变更为5%前),我和赵政说不要做了……至于后面取消收购,我觉得这个事情没办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让我们留5%的股权,我其实真不想要,但出于信用,我最后还是同意了……我们从来没有想过用自有资金进行收购”。此外,黄有龙和赵政在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表示,在中信银行融资失败后,自己没有再与任何金融机构联系过。综上,我会认定,公告中“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存在虚假记载。
  第二,对于当事人所提“《告知书》是用龙薇传媒后续实际的态度反观公告中的表述,认为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告知书》认为2017年1月12日的回复公告中“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的表述让投资者对龙薇传媒完成收购产生了强烈预期,而根据后续龙薇传媒的表现,2017年2月8日赵政受黄有龙指派直接与孔德永谈判终止收购、黄有龙勉强接受收购5.0396%的方案、最终完全终止收购等等,全然看不出龙薇传媒有“积极”促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的意愿。因此,我会认定公告中“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无不当。
  申辩(六):相关披露文件系经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起草并审核,并经上交所审阅、指导完成,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要求。
  证监会:(六)关于聘请恒泰长财作为财务顾问,并经上交所审阅。我会认为,龙薇传媒与万家文化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中介机构的核查、自律组织的审查并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责任。
  申辩(七):关于市场影响,龙薇传媒认为,万家文化在收购期间的股价受到收购事项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项的多重影响,系证券市场的正常反应。涉案两份回复公告未对万家文化股价造成严重影响,未影响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判断。
  证监会:(七)在案事实、证据足以认定本案情节严重。综合本案的违法事实、证据,涉案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万家文化股价的大幅波动。在本决定书第三部分已对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的严重影响予以详细阐述。当事人所提“股价影响是多方面的、与涉案回函无关”没有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撑,依法不能成立。
  申辩(八):关于法律适用,龙薇传媒认为,《告知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龙薇传媒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因其涉及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系应由交易所日常监管的行为,故不构成违法。二是龙薇传媒作为收购人,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收购人并不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
  证监会:(八)关于法律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所披露的信息不仅止于法定信息,主动或被动披露的信息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龙薇传媒作为收购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属于《证券法》“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畴,依法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黄有龙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赵薇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第三,《告知书》指责“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第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九)关于黄有龙、赵薇的法律责任。我会认为,第一,在案事实和证据足以表明,黄有龙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知悉并决策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了解两份回复公告所涉内容。
  第二,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赵政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两次材料我们在公告之前都发给过黄有龙看过,他同意的,赵薇也知道的”。因此,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综上,上述人员对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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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牛 发表于: 2017-11-10 08:28:00|只看该作者

赵薇夫妇摊上大事了:5年证券市场禁入

源自:央视财经频道
原文标题:赵薇夫妇,摊上大事了

  靴子落地了!“小燕子”赵薇与万家文化(祥源文化前身)的闹剧,证监会给出了罚单。
  11月9日晚间,祥源文化(600576)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四、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祥源文化的这纸罚单,源自11个月前的一场股权转让。2016年 12月 27日,万家文化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万家集团将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亿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 29.135%。此次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
  然而,后续由于龙薇传媒方面融资不能到位,交易方案几经变更,直至最终以放弃收购而告终。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称:“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级市场显示,龙薇传媒期初向万家集团抛出橄榄枝之时,万家文化的股价应声大涨,公司股价曾一度上涨至25元/股。然而,随着这场闹剧的散场,万家文化股价一路下跌。
  靴子落地了,万家文化也已经改名换姓。2017年8月,万家文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大股东万好万家集团将全部股份转让给祥源控股集团。新东家祥源控股成立于1992年,业务涵盖文化旅游、城市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现代茶业等,2016年集团总资产规模260亿元。
  新的实际控制人、新的董事会、新的高管团队,祥源文化能否开启上市公司发展新阶段,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公告全文如下:
  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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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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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水青蛙 发表于: 2017-4-12 07:56:00|只看该作者

证监会问:为啥不找赵薇要"分手费"? 万家文化:只想尽快了结此事

源自: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丁舟洋 每经实习编辑:毕陆名

  赵薇和万家文化100天的收购游戏画上句号,给市场了一片问号,和小股东的一串惊叹号。
  从赵薇欲30亿元收购从万家文化控股股东万家集团手中,收购万家文化30%股权,成为万家文化实际控制人;到变脸为5亿元收购5%股权,只做个普通投资者;最后一股不买,并且拿回首付款、也不付违约金,赵薇的这一系列动作让人讶异。
  对于赵薇在资本市场一番搅动,留下一个烂摊子,自己却毫发无损的行为,监管层显然也心存质疑。
  4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问询万家文化,万家集团为何不追究赵薇公司龙薇传媒的违约责任?
  昨晚(4月11日)万家文化回复了监管层,称想尽快了结这件事,语焉不详地称这是“出于商业决策”……

5%股权交易是不是放烟雾 弹
  4月9日晚间,许久未亮相的赵薇一袭黑裙亮相第36届香港电影金像奖。她表示:“来到香港电影节好开心,这次来颁奖的,心情很轻松”。
  她的心情真的轻松吗?此时此刻,距离她所在的香港1380公里外的杭州,一家名为万家文化的A股上市公司,与她经历了“蜜恋”又闹了“分手”,正面临着证监会的一封问询。
  监管层的问题直指赵薇放弃万家文化5%股权的后续事宜,而且都是致命问题。
  1、请万家集团和龙薇传媒就此次股权转让过户相关沟通过程进行详细描述,交易双方是否积极促成本次交易的完成?
  2、赵薇公司以万家文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理由而终止收购。可万家文化2月28日就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了,为什么4月1日才披露收购因立案调查而终止?
  3、详细说明解除收购合约的过程。退回的赵薇2.5亿股权转让款怎么付?
  4、说好了要买临到头了又反悔不买了,万家集团为何不让赵薇赔违约金?
  5、万家集团存在多笔股权质押式回购融资,请披露股权质押式融资情况,并说明是否触发平仓风险及相应的补救措施,及近期即将到期的融资的还款计划。
  监管层的问询也切中了处在外围的中小投资者们的疑惑:既然是说好了的买卖,从提出要买到最后不买了,中间到底经历了什么说?到底是真的买卖还是放烟雾 弹呢?上市公司有没有及时完整的披露?大股东万家集团退给赵薇的2.5亿元会占用上市公司的钱吗?万家文化是“活雷锋”吗为何不找赵薇要“分手费”?

“我们自己的商业判断和决策”
  监管层一系列严厉追问,到万家文化这里都化作仍让人看不懂的回答。
  按照双方约定,赵薇的龙薇传媒公司应该在3月27日前与万家集团完成对万家文化的股权过户手续。但龙薇传媒在规定过户时间到了都没去过户,紧接着万家文化就公告称双方解除了股权转让约定,并“合并分手”互不追责。
  万家集团不找赵薇要违约金的做法让中小投资者颇为不平:赵薇真正一分钱不花就脱身,空留万家文化低迷的股价、一堆监管问询,还被立案调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到底没有很好的捍卫上市公司的权益?
  万家集团的回复是:在赵薇公司龙薇传媒3月28日提议终止收购后,双方经过了3月29日的协商,3月31日解除了协议。而由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截止日期是4月5日,所以互不构成违约,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此项决定是公司自主做出的商业判断和决策。”“此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质疑很多,已经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故,万家集团同意接受解除协议的安排,以尽快了结上述事项。”
  此外,万家文化还称,控股股东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龙薇传媒退回2.5亿元股权转让款。不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股权质押回购融资均未触发平仓线,目前已获得相关金融机构6.3亿元授信,能够如期归还近期到期的融资借款。
  因赵薇的知名度,上市14年、“炒壳”10年的万家文化曾因“小燕子”的入局股价连续出现大幅上涨。后来随着收购的缩水和泡汤,万家文化股价几近腰斩。无数的散户充当了“接盘侠”。
  眼下面对万家文化这样的回复,难怪有投资者在股吧里恼火反问:“一句‘商业决策’就想撇清干系?这是天真的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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