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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燕 发表于: 2015-12-31 08:31:03|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盗窃5尊石狮卖古玩店 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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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华商网-华商报
  石狮子是瑞兽一种,能解除多种形煞,亦加强官威或屋主之阳气,过去不少大户人家均摆放一对在门口。横山县冯某盯上了石狮子,先后盗窃石狮子5尊。2011年7月13日,冯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近日,横山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1年5月22日晚,冯某与瘸瘸(具体名字不详)两人,驾驶冯某的商务车窜至横山县邵家洼村,盗走董某家路口的一尊石狮子;2011年5月29日晚,冯某与樊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瘸瘸及其妻哥(姓名不详)驾驶冯某的商务车窜至横山县殿市镇黑石磕村,用手推车盗走张某家旧宅北侧安置的一尊石狮子。在返回途中以同样的方式盗走殿市镇祁阳洼村祁某家的一尊石狮子;2011年6月1日晚,冯某与樊某、李某、瘸瘸及其妻哥驾驶冯某的商务车,窜至横山县殿市镇雷梁村,盗走雷某家旧宅附近安置的一尊石狮子。当晚,又在横山县波罗镇薛家沟村雷某家盗走石狮子一尊。上述被盗的石狮子均卖与榆林市王某的古玩店,王某收购时未支付现金。被盗5尊石狮子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证明,一尊为三级非馆藏文物,其余四尊为一般文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50元。
  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先踩点,后乘夜深人静之际,秘密窃取石狮子5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冯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认罪态度尚好,故其请求从轻处罚之观点应予采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

◆ 点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盗窃文物的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被盗文物的等级和件数等进行量刑。
  横山县人民法院法官陈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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