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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柳州中院依法对“女村委干部调解现场遇害案”罪犯曾水生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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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广西法院网
原文标题:柳州中院依法对“女村委干部调解现场遇害案”罪犯曾水生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8年11月1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柳州女村委干部调解现场遇害案”的罪犯曾水生执行死刑。
  2017年1月10日上午,柳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曾水生故意杀人一案,并于同年6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水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水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2016年4月14日9时20分许,曾水生与同村村民曾某成因土地归属问题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槎山村北风屯的篮球场上发生争执,槎山村委副主任余海燕(被害人,女,殁年34岁)前来调解。曾水生不服余海燕调解与之发生争吵。曾水生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剥皮刀,对余海燕胸腹部、背部等部位连续戳刺多刀,在余海燕受伤倒地后,仍继续持剥皮刀戳刺余海燕身体,致余海燕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后曾水生逃离现场。
  当日10时许,曾水生在逃跑过程中,为报复曾殴打过他的被害人韦某平,经伪装后逃窜至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玻璃厂小区等候韦某平。当日12时许,韦某平与朋友路经该处时,曾水生即持剥皮刀对韦某平胸腹部戳刺一刀,韦某平受伤逃跑,曾水生持刀追上后再次戳刺一刀致韦某平重伤。曾水生逃跑时持刀拒捕,被公安人员击中脚部后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曾水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水生仅因纠纷,竟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水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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