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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市场监管总局:电商平台用大数据“杀熟” 情节严重或将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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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大卫 发表于: 2017-3-16 09:38:00|只看该作者

警惕杀熟 向微信朋友圈好友买18万元玉石想退遭拒

  受朋友圈中的推销广告吸引,佛山辛女士花了18万多元从一微商处购买玉石。后因玉石跟图片有差异,辛女士在七日内提出退货被拒绝,遂将微商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禅城法院获悉,辛女士的退货退款请求获支持。
  辛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在朋友圈经营玉石生意的微商钱先生。钱先生的微信名为“琦玉阁·玉道工坊”,自称在温州经营一家“玉艺阁”的工作室。2015年11月,辛女士通过朋友圈的图片看中了几件玉石产品,并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共支付294500元货款,后因部分商品没货退回107900元。
  几天后,收到货品的辛女士认为玉石与朋友圈看到的图片有差异,于是通过微信要求退货被拒绝。两日后,辛女士向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工商分局投诉,经工商人员调解,钱先生仍坚持不予退货。其后,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辛女士于是将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退款186600元。
  钱先生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利息等法定条件。而且,其与辛女士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辛女士无权要求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经审理,禅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买卖交易是否适用七日无条件退货。据查实,案涉交易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案涉商品为玉石挂件、耳钉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同时,辛女士主张退货时间从2015年11月20日起算,其收到案涉商品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故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
  禅城法院判令解除辛女士与钱先生的玉石挂件、玉石耳钉买卖关系,辛女士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货给钱先生,钱先生应在收货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辛女士支付的186600元,如不能返还的商品,则扣减相应价款。
  消费提示
  网购警惕杀熟留存维权证据
  法官提醒,市民在朋友圈购物应当保持清醒,警惕杀熟。
  首先应尽量选择经过平台认证的微店或网店,付款、退货都有严谨的程序,方便维权;其次,还应核实“朋友”的真实信息,确保其使用的微信号已绑定手机号码或是“朋友”本人使用;此外,还要注意保存双方聊天记录、付款、收货等记录信息,以便在发生争议或上当受骗时掌握维权证据和线索。
  佛山日报讯,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李允玲
2# 四姑娘山
 九爷 发表于: 2016-4-22 06:56:01|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微信朋友圈购物遭杀熟 专家: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

源自:经济参考报
  微信朋友圈购物遭“杀熟”  专家:属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
  近日,福州的陈女士遇到这样一件尴尬事。她通过微信朋友圈海外代购了一款LV女包,事后却发现这个皮包只是国内生产的仿品。
  随着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迅速普及,不少人都遭遇过类似的消费陷阱。在各地消费者保护部门受理的投诉中,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也在逐年增多。然而,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微信朋友圈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朋友圈俨然“购物圈”朋友“圈”钱先“杀熟”
  打开陈女士的微信朋友圈,奢侈品牌的箱包、服装、化妆品等信息琳琅满目,北美、日韩最新单品实时更新,“朋友圈”俨然已成“购物圈”。陈女士告诉记者,她的朋友圈中有十几个卖家,有些是认识的朋友,也有的是无意间加的陌生人。
  “这些卖家声称商品均是正品品质,有专柜小票为证,价格又便宜很多。”在每天狂轰滥炸的图片攻势下,陈女士最终还是没能抵挡得住诱惑,通过熟人从海外代购了一款LV女包,等陈女士满心期待的包包到货后,却发现与专柜正品相比,皮包不仅色泽差异大,甚至还有轻微的黏胶味儿。
  事后,陈女士了解到这个皮包只是国内生产的仿造品,但由于是通过朋友购买,碍于情面只得作罢。随后,陈女士便拉黑了朋友的微信。
  相较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微信朋友圈是较为私密的社交平台,双方只有互加好友后,才能看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因此朋友圈的商圈法则也多从“杀熟”下手。
  记者采访了解到,除了杀熟,微信朋友圈的一些“专职卖家”也常常通过微信中的“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功能撒网寻找潜在客户。
  事实上,如陈女士这般吃了哑巴亏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近年来,在各地消费者保护部门受理的投诉中,微信购物均是投诉热点。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告诉记者,微信朋友圈购物往往是个人私下交易,严格意义上讲并不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开店”门槛低微信成赝品热销圣地
  记者了解到,在微信朋友圈“开店”门槛极低,只需用QQ号、手机号注册一个账号即可“开张大吉”,且无须实名制。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这一漏洞,“乔装打扮”成在海外留学生活的买手或实体店的经营业主,每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奢侈品”图片。
  在搜索引擎内输入“微信购物货源”,相关词条超过200万个。记者随机在微信上加了一个“原单奢侈品包包货源”的微信号,其声称提供顶级奢侈品货源批发,无需启动资金,零库存,可兼职,聊聊天、动动手指就能轻松赚钱。
  同时,该“货源”每天在朋友圈内发布大量“奢侈品”图片,LV、GUCCI、Prada等国际大牌一应俱全,微信卖家只需将图片、文字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即可。如果朋友圈中有熟人询问,“货源”会把皮包寄到代理方,再中转至消费者;如果是陌生人购买,便可以通知“货源”直接发货。记者了解到一款LV的普通款货源批发价为400元,转手至朋友圈标价就可高达上万元。
  事实上,早在2014年,腾讯已经在微信平台开展“雷霆行动”,呼吁将微信朋友圈与营销平台区分开来。一方面对部分通过大量添加好友从事商业营销的个人微信号进行联系人数量限制,另一方面对用户举报较多、涉及假货及商业侵权的微信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然而鉴于微信平台的特殊性与隐蔽性,在非实名制的情况下,很难根除不断涌现的“危商”。

当心微信遇“危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专家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是经营主体,但在微信上卖东西的大多没有实体店铺,只是个人私下交易,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而这也让不少利益受损的消费者投诉无门。虽然如此,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仍然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的纠纷。
  “在一些买卖行为中,特定的主体如果不能算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还可以适用合同法,买卖合同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忠告诉记者,不过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投入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价值。
  同时,在此类诉讼中,消费者通常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有些消费者甚至连对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都不清楚,可以提供的信息极为有限,维权难度也相应增加。
  为此,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网络购物尽量选择信誉较好、证照齐全的大型电商平台,这类平台的付款有严格的程序,退换货、维权取证较为方面快捷;二是通过移动社交平台购物时,一定要核实商家地址,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务的数量、型号、质量、承诺等关键性交流信息,要求销售方提供购物凭证,如订单截图、收银单据及出售商家的联系方式、物流运输证明等;三是对微信好友发来的消息,尤其是陌生链接,最好提高警惕。如果要购物,要到正规的购物网站的手机客户端进行购物,不要轻易在不知名的网站或者朋友圈内进行网购,避免上当。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 贡嘎山
 九爷 发表于: 2016-3-21 07:56:01|只看该作者

P2P平台恋上病毒式推广“杀熟”揽客占比达40.5%

源自:证券日报
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曾表示,去年亏损近4亿美元金额中的百分之八九十是获客成本及系统投入。
⊙记者:李 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优质资产”的稀缺,加上央行“双降”政策,行业竞争越发激烈。熟人拉熟人的揽客手段被越来越多的P2P平台所用。据《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平台都打出了拉好友返现、好友投资之后可获得一定收益等众多奖励机制。
  在汇付天下提供给本报记者的2015年度《汇付天下P2P网贷行业报告》显示,2015年,P2P投资者了解P2P平台主要通过熟人、朋友介绍和微博、微信朋友圈,分别占比40.5%和33.8%,报刊杂志、电视广告次之,仅为14.0%和11.9%。
  在P2P网贷行业风险事件高发的现状下,投资人比较依赖于“熟人朋友介绍”。汇付天下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是P2P行业监管缺位,投资人教育不足,投资人的投资依据大多凭借经验积累,依靠口口相传,但这并不是防范网贷投资风险的根本方法。”
  “推荐亲朋好友的这种获客方式目前在P2P网贷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都是普遍存在的常规获客手段,并且仍将长期存在下去。”投之家CEO黄诗樵对本报记者表示。
  这种揽客手段甚至被业内公认为获客成本低转换率高的最有效方法,但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称,去年亏损的近4亿美元中的百分之八九十是获客成本及系统投入。
  这让更多人对此模式产生了质疑。更让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认为,此种揽客手段若遭滥用则存在法律风险。

不再倚重广告投放宣传
平台营销手法转向

  目前P2P平台推广烧钱主要是四个渠道,一是网站竞价排名;二是赞助论坛,各种评奖;三是各个渠道的广告推广;四是各种节日促销揽客或跨界合作。“开始很多平台愿意付钱做这些营销,但实际上客户转换率并不高。熟人介绍奖励揽客,成本相对其他营销模式要小,客户转化率还很高。”一家P2P平台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
  本报查阅多家P2P平台发现,邀请好友得奖励、分享好友得投资收益等揽客手段比比皆是,奖励金额也大多在100元~500元之间,而获得好友投资收益的百分比则无法详尽计算。以陆金所为例,在春节发动揽客的强大攻势后,3月份又继续强势出击。据网站好友邀请奖励一栏中显示,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31日若投资者邀请好友则获得相对应的奖励,在细则中显示好友在注册后30天内(以投资成功为准)累计投资1元~999元投资者奖励20元;累计投资金额1000元~9999元投资者奖励60元;累计投资10000元~49999元奖励150元;累计投资金额50000元~99999元奖励投资者200元。累计投资10万元以上则奖励投资者300元。除此之外,好友在注册后0~30天,投资相应理财产品,用户可获得其投资金额0.1%的奖励。若推荐港澳台好友则将获得加码奖励,只要好友注册并完成银行卡认证,就奖励200元现金。
  不仅如此,在陆金所的推荐好友细则中,本报记者还看到,若投资人推荐的好友越优质,将享受的奖励越高。具体获得多少奖励并未写明,但记者在投资提成奖那一栏里看到,若推荐的好友投资了指定产品,那么将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拉客投资人提成奖励。
  《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还有的平台推出VIP资产管理人形式,该资产管理人可以把相对于的邀请码发给自己的友人注册投资,该投资人每个月获得一定的友人投资收益,比例不等。“如果投资金额较大,那也将是一笔不小的收益。”上述投资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讲述称。

最省钱的获客手段
还是潜在的成本“杀手”?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平台负责人认为熟人揽客是业内中最靠谱、最省钱的揽客手段,但事实是否如此还有待长期验证。
  某平台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拉好友返现是当前P2P平台普遍使用的营销手段,从营销学的角度来说,熟人营销比陌生人营销成本要低得多,当前行业的获客成本在1000元/人左右。此外拉好友返现还能提高客户黏性、保持自增长,所以各个平台才会普遍采用。”
  “每个平台的背景与目标不同,熟人推荐所占的比例差别很大。正常情况下,推荐好友的方式获客的比例大概在5%以下,但是部分平台对于推荐者给予高额的返利,刺激用户推荐自己的亲朋好友进行投资,这一比例很容易超过10%甚至20%。相比较之下,常规情况下的推荐好友是成本较低的一种获客方式,但是如果利用高额返利刺激用户发展‘下线’,‘羊毛党’居多,将大幅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不利于平台稳定的发展。”黄诗樵对《证券日报》记者称。
  那么,目前此类的奖励拉人的获客成本是否加大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很多平台并不公布具体数据无从查证,但从陆金所公布的数据似乎能显露一些端疑。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陆金所2015年亏损高达4.15亿美元,即近30亿元人民币。对此,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当时对外表示,去年亏损肯定少于4亿美元这个数额,但具体金额也不便披露。他认为,跟亏损的金额相比,亏损的原因和构成更为重要。陆金所亏损金额中的百分之八九十是获客成本及系统投入,同时,2015年将平安普惠并入陆金所的会计影响也很大。亏损消息传出后不久,陆金所就将旗下P2P业务剥离至普惠金融事业部,当时引起业内的普遍关注。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拿提成及好友投资奖励返现等奖励方式对平台来说并非长久之计。首先,这种揽客手段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优惠补贴,当越来越多的平台采取这种获客方式时,不仅这种奖励带来的效果会递减,还会增加揽客成本。”
  “这种揽客方式关键在于活动期后,除了‘羊毛党’外,平台如何进行用户转换,提高用户黏性,将流量变现,毕竟活动所吸引的未必都是有借贷需求的客户群,反而更多的是基于套利的行为。”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也表示存在担忧。

有律师称
或存在法律风险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从经济角度而言,现在宏观经济下行,从大企业、中小微企业,再到个体户,已明显影响到个人消费意愿,例如如现信用卡的循环在减少,说明消费者都不愿意进行透支消费。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应该关注和研究的是资产端。”他同时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采取拉好友投资得收益或奖励的情况,理论是面对不特定公众,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拉好友给奖励,中间人又有层层提成,其实这和传销的性质是一样的,暗藏巨大风险。不出事就没事,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可以正面去宣传,出了事就是非法集资行为了。互联网金融内部一般把这类获客模式,叫作病毒式传播。”
  “此种手段是目前P2P平台获客的手段之一,但是也要保持理性的心态适度营销,才可以维持平台的稳定发展。部分平台为了短期的利益过于激进,甚至于触犯法律的红线,最终自食其果。”黄诗樵对本报记者称。
  那么P2P平台这种拉熟人揽客给予收益或奖励揽客手段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谷辽海律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类揽客手段是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对投资人竞相许诺优厚报酬,容易导致经营成本上升、经营利润下降,用不了多长时间会给P2P平台自身留下大量的不良资产和坏账。”他同时认为,“一是,预付高息或奖励得不到合同法的保护。二是,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方面的风险。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或将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等方面的犯罪。”
  但也有律师存在不同的看法,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知名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我认为也不一定存在较大的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个例外,关键看是否向‘公众’吸收存款,这里的公众指的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如果熟人圈子固定,且不是以此为业,个人认为刑法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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