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K粉”在我省迅速蔓延,严重侵害群众身心健康,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氯胺酮毒 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K粉”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 品”。
《意见》对“K粉”的处理以及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氯胺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十千克以上的氯胺酮,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行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属于“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不满二千克的,依刑法第347条追究刑事责任。
14日,省公安厅又下发通知,要求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按下列要求执行:
□吸食氯胺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 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 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 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容留、介绍他人吸食氯胺酮,故意为他人吸食氯胺酮提供器具,强迫、诱使他人售给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证明骗取氯胺酮,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经营氯胺酮或开具处方、证明骗取氯胺酮,致使氯胺酮为走私、贩卖毒 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氯胺酮人员利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为贩卖、吸食氯胺酮等毒 品违法犯罪提供方便条件、对发现的毒 品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不制止的,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罚款处罚,并责令娱乐场所整改。
背景链就:
K”粉医学上称氯胺酮(Ketamine,又称KAN)。因为其物理形状呈白色粉末,故俗称“K”粉。临床上用作手术麻醉剂或麻醉诱导剂,属于静脉全麻药品,具有一定精神依赖性潜力。
毒 品的一种,其外观为纯白色细结晶体,吸食方式为鼻吸或溶于饮料内饮用,化学成分为氯胺酮,属静脉麻醉药,能兴奋心血管,吸食过量可致死。目前,我国境内的“K粉”主要来源于荷兰。 氯胺酮俗称K粉,医学用于外科手术麻醉剂,如果滥用至70毫克会引致中毒,200毫克会产生幻觉,吸食者会感受到温和而幻彩的世界,500毫克将出现濒死状态。
在国外,KING是兽医给猪安胎时吃的哦,嘿嘿嘿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