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1944|回复: 9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曹斌 发表于: 2004-6-17 23:31:38|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6.14四川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明确为“K粉”定性

 [复制链接]
  鉴于“K粉”在我省迅速蔓延,严重侵害群众身心健康,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氯胺酮毒 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K粉”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 品”。

  《意见》对“K粉”的处理以及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氯胺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十千克以上的氯胺酮,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行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属于“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不满二千克的,依刑法第347条追究刑事责任。

  14日,省公安厅又下发通知,要求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按下列要求执行:

  □吸食氯胺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 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 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 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容留、介绍他人吸食氯胺酮,故意为他人吸食氯胺酮提供器具,强迫、诱使他人售给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证明骗取氯胺酮,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经营氯胺酮或开具处方、证明骗取氯胺酮,致使氯胺酮为走私、贩卖毒 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氯胺酮人员利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为贩卖、吸食氯胺酮等毒 品违法犯罪提供方便条件、对发现的毒 品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不制止的,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罚款处罚,并责令娱乐场所整改。

背景链就:

  K”粉医学上称氯胺酮(Ketamine,又称KAN)。因为其物理形状呈白色粉末,故俗称“K”粉。临床上用作手术麻醉剂或麻醉诱导剂,属于静脉全麻药品,具有一定精神依赖性潜力。

  毒 品的一种,其外观为纯白色细结晶体,吸食方式为鼻吸或溶于饮料内饮用,化学成分为氯胺酮,属静脉麻醉药,能兴奋心血管,吸食过量可致死。目前,我国境内的“K粉”主要来源于荷兰。  氯胺酮俗称K粉,医学用于外科手术麻醉剂,如果滥用至70毫克会引致中毒,200毫克会产生幻觉,吸食者会感受到温和而幻彩的世界,500毫克将出现濒死状态。

在国外,KING是兽医给猪安胎时吃的哦,嘿嘿嘿嘿。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曹斌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曹斌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曹斌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曹斌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曹斌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曹斌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七律.登临西山 成都市将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
2# 四姑娘山
 醉霓裳 发表于: 2004-7-27 02:03:39|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 在国外,KING是兽医给猪安胎时吃的哦,嘿嘿嘿嘿。”

说明K也不全是对身体有害的嘛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楼主|曹斌 发表于: 2004-7-27 02:14:20|只看该作者
那你嗨不嗨嘛?!
4# 金佛山
 沙滩小子 发表于: 2004-7-27 15:46:03|只看该作者
吸了后象喝了酒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楼主|曹斌 发表于: 2004-7-27 16:50:51|只看该作者
我好象有举报对象和线索唠,除非某人意思一哈, 看某人懂不懂得起了哈,不然,嘿嘿嘿嘿....
6# 青城山
 醉霓裳 发表于: 2004-7-28 05:00:28|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萧枭在2004-7-27 2:14:20的发言:
那你嗨不嗨嘛?!
老人家,,问我呀?我不嗨,,我是乖娃娃,乖儿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7#
 楼主|曹斌 发表于: 2004-7-28 20:49:22|只看该作者
乖娃娃,乖儿童?才怪
8#
 醉霓裳 发表于: 2004-7-29 05:48:07|只看该作者
干吗老不信人呀........晕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9#
 楼主|曹斌 发表于: 2004-7-29 06:38:26|只看该作者
你的意见我们可以参考.
10#
 醉霓裳 发表于: 2004-7-31 23:26:12|只看该作者
别搞点冤假错案出来就谢天谢地了

中国的法律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26 18:46, Processed in 1.232402 second(s), 11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