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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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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再婚家庭遗产纠葛:婚前协议与口头遗嘱大不同 哪个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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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成都商报
  丈夫因病去世,留下遗产,再婚妻子拿出《婚前协议书》,亲生女儿和母亲却坚称有口头遗嘱,一场“遗产争夺战”就此打响。日前,记者从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获悉一起财产继承纠纷案,最终因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根据法定继承的比例进行了遗产分配。
案件:

两份不同的遗嘱安排,三方法定继承人
  2011年12月,双双结束了上段婚姻的陈晓丽(化名)与李国平(化名)走进了婚姻殿堂。结婚前1天,为理清婚前和去世后的财产归属,陈晓丽与李国平签订了《婚前协议书》。
  其中约定,李国平婚前拥有的两套房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如果他去世时两套房子还在,就让其女儿李思思(化名)继承(李思思系李国平与前妻所生),而当时李国平手中的10万余元现金则由他独立处置。婚后用非个人财产添置的物品均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子女及家人无权继承。陈晓丽和李国平都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捺印。
  2016年6月27日,李国平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当时李国平名下有自己购买的长城越野车一辆,存款、公积金、礼金、应发放工资等收入及丧葬费抚恤金若干。而两套房屋均在李国平去世前过户给了李思思。
  李思思在父亲去世后,将他证券账户的股票全数卖出,还把父亲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也全部取走。陈晓丽认为按照她和丈夫签的《婚前协议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全部归她,但李思思和李国平的母亲却称,李国平因病情危重,曾在2016年6月23日中午留下口头遗嘱,说如果他的病治不好,就把他的股票及银行卡里的钱留给李思思。李国平的母亲一方还提到其子逝世后所得礼金、抚恤金、丧葬费应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继承。
  各方协商遗产分配无果后,陈晓丽将李思思诉至青白江区法院,李国平的母亲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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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dejiao 发表于: 2018-4-1 09:22: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诉争焦点:
1。《婚前协议书》中关于遗产处理的部分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陈晓丽与李国平可以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协议中关于这部分的约定有效。但协议约定“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子女及家人无权继承”,是针对遗产如何处理的约定,属于遗嘱范畴。
  由于现在无法查明该份遗嘱系何人输入印制,虽然有李国平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仍不符合《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因此法院认为这部分内容无效。
  此外,法院认为,陈晓丽与李国平在《婚前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婚后财产由各自所有,因此陈晓丽在婚后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属李国平所有,在他去世后即成为其遗产,应当在本案中予以继承。

2。李思思与李国平母亲所述李国平立下的“口头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主张李国平因病情危重于2016年6月23日中午留下口头遗嘱后,便到医院就诊,当日下午4:40,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后进入重症监护室治疗至2016年6月27日去世。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主张的口头遗嘱,被告仅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对此口头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如此一来,本案中不存在有效遗嘱,且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最终,青白江区法院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按法定继承的比例进行了遗产分配,原、被告及第三人分别继承遗产335186元、198804元、153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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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dejiao 发表于: 2018-4-1 09:22:00|只看该作者
律师:
法律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呢?四川遗嘱库负责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建英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有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
  “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最为常见,不能打印而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需遗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日期。而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人,立遗嘱人、见证人都需要签字和日期。另外,录音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或录像做成的遗嘱。而口头遗嘱有其特殊性,是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陶建英表示,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医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法律对遗嘱见证人有一定要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医院的话,医生和护士是不错的选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慧表示,“在民事合同中涉及遗产分配的部分,要尽可能按照起草遗嘱的形式进行处理。在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还是选择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来规避漏洞。”
⊙记者:赵瑜 陈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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