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与以“最大多数”之价值诉求为特征的功利主义相比,契约主义凭借其重视所有行为主体权益的所谓平衡性、对等性的价值取向而呈示出巨大的理论优势。但契约主义之评价基点或观察视角是自我的基点与视角,这就决定了从契约主义中难以导出能对代际义务的论证起特殊重要作用的关护性伦理(ethics of care)原则来。要确证在道德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关护性的伦理原则,就必须离开对等性、平衡性与相互性的价值立场与思维模式,在以非对等价值诉求为特征的伦理资源与道德学说中寻求帮助。属于这种道德学说的有:传统德性论中的关护原则、当代责任伦理以及康德形式化的道德法则。
将这两种义务结合在一起,人们就可以发现,消极性义务的实质是不侵损人拥有自由与安康的权利;积极性义务的实质则是支持与保障人拥有自由与安康的权利。由此格维特得出体现着他所理解的道德视点的最高的道德原则,即所谓“基本一致性原则”(Principle of Generic Consistency):每位行为者之行动,都应当持续地与该行为的接受者的实质性权利相一致,就像与他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相一致那样(37)。在格维特的这一“道德命令”中,人的权利的概念处于核心地位,所以格维特有关基本一致性原则的论证也就是他的关于人权理念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