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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朱征夫委员四提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获回复 或今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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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征夫表示,《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由国务院1993年颁布,按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朱征夫说,收容教育制度在某些案件中成为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进行打击陷害的工具,从而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必须给予废除。
  最终在2018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将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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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筝123 发表于: 2019-3-2 03:38: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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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委员四提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获回复 或今年落实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委员四提废除收教制 终获肯定回复
⊙记者:董鑫 策划:徐锋 ◎摄影:黄亮

朱征夫

  从2008年起,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已经连续第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在过去11年间他的提案超过70件。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提案是他在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持续四次提出的有关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
  不同的是,前三次是从“废除”角度提出的,第四次是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最终在2018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将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今年1月2日,朱征夫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他的答复,四次提案有了理想结果。

废止收容教育
今年有可能落实
北青报:您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提出的建议都是废除收容制度,去年变成了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什么?

  朱征夫:之前我从废除角度提出建议,提案都是交给了有关部门来承办,但是结果未尽如人意。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到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我去年就提出了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比如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有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得委托国务院立法。
  这样一来,承办单位就变成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备案审查室,他们非常重视,也做了广泛的调研征求意见,还有座谈会。其中一次,备案室到广东调研,我也参加了那场座谈,还请了公安部门、原来的卫计委、妇联、防疫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是赞成废除收容制度的,无论是从保护人身自由还是维护程序公正的角度,大家应该说还是形成了共识。

北青报:您是什么时候知道全国人大建议提出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
  朱征夫:跟大家一样,也是通过新闻媒体知道的。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沈春耀主任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今年1月2日,收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答复的全称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891号提案答复的函”。其实,这封函是在去年12月24日,就是他们开会当天签发的,26日寄出,因为间隔了一个元旦假期,所以我在元旦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收到。

北青报:您认为什么时候收容教育制度会被正式废止?
  朱征夫:因为法工委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是等有权提议案的单位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议。我认为会很快,今年有可能落实。

民营企业家
涉经济犯罪原则上不实行羁押
北青报: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您今年带来了哪些新的建议?

  朱征夫:今年带来了三份提案,其中一份是建议采取有效法律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
  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本原因是公权力没有受到有效规范,诱因是公权力可以用来谋取财产利益,某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是主要表现形式。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某些地方政府、某些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的问题,围绕“规范司法权,切断利益链”来想办法、找措施。

北青报:具体从哪些方面来规范司法权?
  朱征夫:首先是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时候查企业家犯罪,企业家进去了,企业也会跟着受到影响。最后企业家没有事放了出来,但是企业有事,甚至已经垮了,这对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
  取保候审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这里的“企业家”还应该有一个定义,不能说是老板就是企业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家。
  其次,对行贿犯罪要严格依法认定。按照刑法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犯罪的必要条件。但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把他们当行贿处理,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对于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被迫维护合法权益的,应当在定罪量刑时详加甄别,不得任意扩大行贿犯罪的定罪范围。
  企业家在被羁押期间签订了涉及股权转让或者重大资产转让的合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我建议,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防止有人趁火打劫以及司法人员以办案为名拉偏架,更好地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

企业家经济犯罪案
罚没所得上缴中央财政
北青报:如此一来,会不会是给了民营企业家特权?

  朱征夫:这并不是给特权,更不是网开一面。我们现在的刑诉法本身就是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但是执行不下去,因为很多办案人员把人放了怕承担责任,万一人跑了呢?万一串供呢?
  其实,如果证据扎实,有物证书证,也不怕串供。再说逃跑,我们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对社会危险性审查,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家毕竟不是暴力犯罪,有企业做担保,又有各种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可以说无处可逃。即使有个别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也不影响整个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取保候审极大地保护了人权,维护个人生活不受影响,维护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北青报:“切断利益链”方面又有哪些建议?
  朱征夫:建议对于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不允许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从中分成、返利。只有这样,才能切断办案机关选择民营企业家进行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履职
很高兴坚持许久的提案有了理想结果

  “很高兴坚持许久的提案有了理想结果,毕竟呼吁了这么长时间。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是大趋势。其实在关注收容教育制度之前,我一直关注的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2003年8月,我作为广东省政协委员,就写了《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当时就有人问过我有什么感想,我说这是法治取得了胜利,自由取得了胜利。现在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提上日程,我认为是法治再一次取得了胜利,自由再一次取得了胜利。”朱征夫说。
  关于合宪性审查,还会有其他类似建议提出吗?对此,朱征夫称:“其实合宪性审查的提案,我2018年提出的这份还是首份。合宪性审查是一件大事,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我认为,很多法律法规都有必要接受宪法的审查,所以下一步也在考虑对某些跟宪法不相适应,甚至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行政收费问题涉及面很广,如果要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提案,您可能会面临很大压力。”针对北青报记者的这个问题,朱征夫表示:“行政收费确实是个大问题,涉及到现有整个利益格局的调整,但是要依法治国,这一步必须要迈出去。我们并不反对征收财产,而是要依法征收,公民为国家做贡献,缴税这都是没问题的,都是应尽义务,但是一些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却让公民去承受财产负担,我认为这在宪法上是有问题的。”
  让生活更美好·2019年全国两会新浪特别报道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6# 青城山
 戏游 发表于: 2018-12-26 08:38:00|只看该作者

他针对收容教育制度“死磕”四年 高层终于有回应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他“死磕”四年后 高层终于有了回应!
⊙作者:孟亚旭

  昨天的一个重磅消息是,执行27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有望废止。
  “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了一个报告。
  一个背景是,2014年,演员黄海波曾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当时引发了社会关注。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曾三度呼吁废除收容教育,今年他又提起了合宪性审查。

  先来说个背景。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该《决定》规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该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您是什么时候注意到收容教育制度的?
  :我是2014年第一次提出要废除这个制度,2016年和2017年又提了两次,不过这三次都是从“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角度来提的。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到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受这个启发,我今年提了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比如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原来我提废除建议的时候,提案都交给了公安部门处理,现在是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处理,两者的承办单位不一样。

  :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有跟您联系吗?
  :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室曾去广东调研,我参加了那场座谈,除了我之外,广东省公安厅、省卫计委、防疫部门相关人员也在座谈现场。
  为什么请防疫部门的?因为不赞同废除该制度的人认为,该制度有利于防止性病传播,遏制不良风气蔓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等。

  :为什么2014年会关注到这个制度?
  :在外界看来,法外之刑基本有三个,即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我之前一直关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2003年8月,我作为广东省政协委员,写了《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到了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那个任务完成了之后,就轮到收容教育制度了。
  在我看来,收容教育就是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劳动教养,不过,与劳动教养相比,收容教育的法律效力更高。劳动教养基本上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制定了相关规则,但是收容教育制度由全国人大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您为什么要建议废除?
  :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宪法的相关精神,它违反了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违反了法制统一的相关规定。
  《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制度有法律效力,它主要依据的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的决定不是《立法法》中所讲的法律。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换句话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而收容教育制度主要就是靠国务院的相关办法规定具体程序和做法的,它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在法制统一方面,这个制度有什么缺陷?
  :收容教育制度打乱了刑法、行政处罚之间的秩序。
  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还有定罪免刑的规定。收容教育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
  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方式,比如警告、罚款、拘留等,可是并没有将收容教育处罚纳入,但收容教育本身又是比较重的行政处罚,这就矛盾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也有相关规定,本身法律就规定了处罚方式,为什么还要加一种收容教育这种处罚方式?

  :现实情况中关于收容教育制度运用的多吗?
  :其实劳教制度废除以后,大家的法制意识提高了,也知道程序公正、立法的依据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老百姓对这一制度的质疑也比较多,执法机关也会觉得制度存在缺陷。所以,现在其实用的相对少。
  我注意到,有些市一年也就十几宗相关案例,有些市现在根本就不用了,它因为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容易被某些权力滥用。
  这个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不过目前各界就废除这个制度已经形成了共识。废除这一制度,最大的意义就是保护了人权,完善了法治,同时也提高了宪法权威。

  :您认为,废除该制度的阻力在哪里?
  :这是制度形成本身带来的一种惯性,一个制度产生后,执行制度的人靠这个制度吃饭,会形成某些既得利益群体,倒不是说这些人跟这个制度有什么天然的联系。
5# 华蓥山
 wsch1688688 发表于: 2018-12-26 03:38:00|只看该作者

为何四次“矛头”对准收容教育?全国政协委员回应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收容教育制度有望被废止
⊙作者:孟亚旭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了一个报告。这是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法工委方面认为,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沈春耀称。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是立法法、监督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对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
  2014年,演员黄海波曾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引发社会关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次作报告时,沈春耀就提到了收容教育制度,“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该《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后来的情况是,《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可《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沈春耀说。
  沈春耀透露,今年,法工委方面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沈春耀表示,“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专访
  收容教育和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三项制度中,后两项已成为历史名词,而收容教育制度也开始松动,国家层面对此有了明确回应。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此前曾三度呼吁废除收容教育,今年他又提出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就此对其进行专访。

朱征夫
为何四次将“矛头”对准收容教育

  :您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收容教育制度的?
  :我是2014年第一次提出要废除这个制度的,2016年和2017年又提了两次,不过这三次都是从“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角度来提的。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到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受这个启发,我今年提了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比如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原来我提废除建议的时候,提案都交给了有关部门处理,现在是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处理,两者的承办单位不一样。

  :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有跟您联系吗?
  :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室曾去广东调研,我参加了那场座谈,除了我之外,广东省公安厅、省卫计委、防疫部门相关人员也在座谈现场。
  为什么请防疫部门的?因为不赞同废除该制度的人认为,该制度有利于防止性病传播,遏制不良风气蔓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等。

  :为什么您如此关注这个制度?
  :在外界看来,“法外之刑”基本有三个,即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我之前一直关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2003年8月,我作为广东省政协委员,写了《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到了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那个任务完成了之后,就轮到收容教育制度了。
  在我看来,收容教育就是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劳动教养,不过,与劳动教养相比,收容教育的法律效力更高。劳动教养基本上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制定相关规则,但是收容教育制度有全国人大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您为什么要建议废除?
  :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宪法的相关精神,它违反了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违反了法制统一的相关规定。
  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制度有法律效力,它主要依据的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的决定不是立法法中所讲的法律。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换句话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收容教育制度主要就是靠国务院的相关办法规定具体程序和做法的,它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收容教育制度有什么缺陷?
  :收容教育制度打乱了刑法、行政处罚之间的秩序。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还有定罪免刑的规定。收容教育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
  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方式,比如警告、罚款、拘留等,可是并没有将收容教育处罚纳入,但收容教育本身又是比较重的行政处罚,这就矛盾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也有相关规定,本身法律就规定了处罚方式,为什么还要加收容教育这种处罚方式?

  :现实情况中关于收容教育制度运用得多吗?
  :其实劳教制度废除以后,大家的法制意识提高了,也知道程序公正、立法的依据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老百姓对这一制度的质疑也比较多,执法机关也会觉得制度存在缺陷。所以,现在其实用得相对少,我注意到,有些市一年也就十几宗相关案例,有些市现在根本就不用了,它因为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容易被某些权力滥用。
  这个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不过目前各界就废除这个制度已经形成了共识。废除这一制度,最大的意义就是保护了人权、完善了法治,同时也提高了宪法权威。

纵深
针对哪些红头文件?

  近年来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有不少是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的,涉及对车辆采取限行、限号措施以及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法工委2018年重点审查研究其中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
  法工委在此基础上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作了沟通。
  沈春耀表示:“下一步,法工委将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
  据悉,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很多,不少是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实施中有不同认识、需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的问题。
  例如,有关方面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信用惩戒制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滥用信用惩戒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担忧。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加强了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跟踪了解有关立法动态,防止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况,防止出现超越立法权限和违背上位法规定的情形。”沈春耀说。

如何监督地方落实?
  为了加大监督纠正力度,2018年2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督办函,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督促有关方面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完成。
  2017年9月份,法工委发出书面研究意见,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作出修改。
  有7个省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上述问题,经督促,各地均已完成相关法规修改工作。
  2017年11月,法工委发出书面研究意见,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有8个省(区、市)、3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关于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经督促,各地均已完成相关法规废止工作。
  2018年,针对个别地方采取变通规避的方式,以地方商标协会名义继续开展地方著名商标评比认定的情况,法工委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要求予以纠正。
  沈春耀提到,2019年将加大对地方性法规主动审查工作力度,重点审查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法规。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组织对法规、司法解释提出的审查建议。

在各地有何新探索?
  依法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8年2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四个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发挥先行先试作用,督促梳理全部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并探索形成切实可行的备案工作机制。
  沈春耀表示,目前四个直辖市和四个经济特区市共梳理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1235件,正抓紧开展规章的纸质和电子报备工作。
  报告中也提到了“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制定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实践中地方“两院”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不少是属于审判、检察工作范围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
  报告显示,拟从明年开始,逐步推动将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两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以备案全覆盖带动审查全覆盖,以审查全覆盖实现监督全覆盖。

数据
收到上千件审查建议

  201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各类来信来函 4578件,可以明确为审查建议的有1229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12件,占9.1%。
  “对收到的审查建议,我们逐一进行登记、研究。”沈春耀说,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对审查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
  审查建议办理完毕后,及时向审查建议人反馈研究处理情况。2018年共对22件审查建议书面反馈了研究情况和处理结果。
  “一年来,制定机关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1238件,其中行政法规4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640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83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3件,经济特区法规24件,司法解释18件。”沈春耀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1月底,制定机关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12397件,其中行政法规75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608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3519 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95件,经济特区法规335件,司法解释7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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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3-5 12:48:00|只看该作者

朱征夫委员: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作者:王梦遥

昨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接受记者采访。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委员参政议政不取决于自己能说了算、有多大权力,而在于要说得对,只有把问题找准、把解决问题的思路找对才有影响力,所以委员的作用还是靠发挥专业水准来实现。这无论对政协委员还是政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从律师到政协委员的转变,可以说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到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间的转变。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从2008年起,已连续第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作为政协委员中的提案大户,在过去10年间他的提案已超60件。
  今年,朱征夫又带来了7件提案,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在朱征夫看来,目前的收容教育制度用一项行政法规来限制人身自由,与宪法精神及法律规定不符,“提出要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是希望人大常委会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重新审视,从它是否与宪法冲突、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是否跟其他法律规定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审查。如果存在这些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对它进行废除处理。”

谈收容教育制度
用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不合宪法精神

  :提案为什么关注收容教育制度?目前这项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收容教育制度由几方面构成,包括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再加上公安部关于收容教育场所的一个规定。它主要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1991年左右社会风气相对差一些,卖淫嫖娼行为在当时有一点蔓延的趋势。现在来看,当时采取这些行为不能说不合理。但随着宪法修订及《立法法》的通过,收容教育制度当时的立法程序、立法权限以及执法上的问题就慢慢暴露出来了。它的问题主要在于,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可以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就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处罚生效之前没有司法程序,也就是说没有律师辩护、没有证据的举证质证等。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却没有这些相应的程序保障,显然违背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对一项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不应该由一个行政法规来做出规定。
  :对。《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
  第九条还有一个规定,必须制定法律相关的这些事项,如果没有制定法律,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除外,也就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不能授权制定行政法规。而199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授权了国务院制定收容教育的具体办法,这就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
  除了跟《立法法》不一致,还涉及法律统一的问题。收容教育现在被界定为一种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手段,行政处罚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在《行政处罚法》中列举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却没有列举收容教育。这说明作为最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制度与《行政处罚法》是不衔接的。
  此外,《刑法》中规定了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管制,还有定罪免刑,就是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免除刑事处罚。刑法是针对犯罪行为作出的处罚,而卖淫嫖娼现在只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却比对犯罪的处罚更重,这样也会把刑法规定的各种处罚措施秩序打乱了。

  :你在全国两会期间,多次提出要废除这个收容教育制度,为什么一直紧盯着这个制度?
  :2003年,我联合广东省几个政协委员,一起提出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经过很多人的呼吁、媒体推动和一些重大案件,最终这项制度在2013年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和劳教制度相似,都是立法依据上存在明显的瑕疵,都是由行政机关为主作出处罚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2014年就提出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2017年也都提了。
  原来提案都是从废除这项制度的角度提出,今年提合宪性审查是换了一个角度。因为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既然十九大报告已经有这样明确的论述,我觉得进行合宪性审查、树立宪法权威的时代已经到来,所以就提出对收容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关于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很多,时至今日,你觉得废除这项制度难在哪里?
  :难在它已经成为一个制度,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特别涉及一些利益关系,执法部门会认为原来这个制度的存在,能够帮助处理一些事情,你把它一下废掉了,可能就会认为缺少了某种执法手段。

谈提案
呼吁规范扣查手机行为

  :除了对收容教育进行合宪性审查,你带来的提案还涉及什么内容?
  :还有比如如何保护公民的手机权利,现在手机早已不是过去简单的通讯工具,它已经成了公民的一个电子器官,其中很多涉及隐私权、财产权,甚至通信秘密。我觉得,现在手机里的宝贝可能比在家里的宝贝还多,在办案中,执法人员对手机的扣押和审查不亚于到家里去翻箱倒柜。
  但我注意到,现在在执法过程中,扣查当事人手机还是有点随意,所以提出要对执法人员扣查手机的行为进行规范。现在的意见是用刑事诉讼法中的搜查程序来规范对手机的扣查行为,比如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来执行,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搜查证,搜查证必须明确搜查的范围。搜查时还必须有当事人或者其家属或者相关人在场,扣留了什么物品应该有相应的人员签字确认等。

  :你还有关于国籍法修改方面的建议?
  :对,提案涉及了对《国籍法》的修改。现在网上有一些情绪,一些明星和企业家拿了外国国籍、取得了外国护照,有些人就说他是汉奸、赶他走。我非常理解这种情绪,但从国家利益高度来看可能就是另外一种想法。现在大国之间的人才竞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都在用精英人才计划和投资引领计划在全世界范围内吸引人才。
  而按照我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以说这个规定相当于把我们的一些精英人才推到人家那边去,所以我提了一个提案,建议取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按照《国籍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才丧失中国国籍;未申请或者未获得批准的,我国承认其中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3# 峨眉山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8-2-26 04:08:00|只看该作者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记者:邵克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再次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月25日,澎湃新闻从朱征夫处获悉,2018年全国两会,他准备提交一份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东方IC 资料图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根据上述办法,公安机关可直接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收容教育。
  朱征夫认为,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在性质上类似,立法依据不足,由公安机关以行政处罚方式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司法救济因程序后置而难以发挥作用,并且与其它法律不相容。“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因此,收容教育制度的继续存在,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不符”,朱征夫说。

违反《立法法》
  收容教育制度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国务院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第一条列明的办法制定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
  朱征夫认为,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同时朱征夫认为,无论《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国务院的授权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均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只能制定行政法规,不能制定法律”。

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抵触
  朱征夫还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的决定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但该种行政处罚并没有明确包括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更加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可见,收容教育制度明显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抵触。”
  朱征夫认为,《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还有定罪免刑的规定。收容教育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生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显然,收容教育制度与《刑法》确立的刑罚秩序相冲突。
  近年来,收容教育制度一直被质疑不合法,废除呼声高涨,此前朱征夫也已多次公开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这次朱征夫在提案中写道:“《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特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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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3-5 11:08:00|只看该作者

政协委员:必须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

源自:京华时报
原文标题: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应废除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记者:潘珊菊)昨天,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应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
  朱征夫表示,《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由国务院1993年颁布,按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该《办法》的上位法、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其第四条规定的“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 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
  两年前劳教制度的废除获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认同,当初极少数反对废除劳教制度的人曾经预言劳教制度的废除会严重恶化社会治安状况,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预言已 经不攻自破。收容教育制度与劳教制度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由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来长时间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都是使用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
  朱征夫说,收容教育制度在某些案件中成为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进行打击陷害的工具,从而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必须给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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