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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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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与妻联手受贿,内蒙古住建厅原副厅长李志民一审获刑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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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民,男,汉族,河北保定人,1963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9-8-16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2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李志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李志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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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神潭河 发表于: 2021-6-3 21:24:53|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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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联手受贿,内蒙古住建厅原副厅长李志民一审获刑13年半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与妻联手受贿,内蒙古住建厅原副厅长李志民获刑13年6个月

宣判现场 ◎摄影:魏春霞  2f36-kracxep9941973.jpg  保存到相册

  中新网巴彦淖尔6月3日消息,当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李志民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志民获刑13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志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乌海市市委常委、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乌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主任;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的职务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张国英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收受其下属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
  共计价值808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志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乌海市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主任、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及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滥用职权,擅自违规变更规划及擅自决定不依规收取土地差价的行为,造成截止到案发国家应收未收土地出让金损失18281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李志民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6# 青城山
 傅芬芳 发表于: 2021-3-20 20:58:44|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住建厅原副厅长李志民受审:使国家遭受1.8亿损失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内蒙古住建厅原副厅长李志民与妻同庭受审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2292-kmrcukz3352910.jpg  保存到相册

  中新网巴彦淖尔3月20日消息,当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住建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内蒙古科技大学原研究员张国英受贿、贪污罪一案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李志民、张国英系夫妻关系。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志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乌海市副市长、乌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土地收储委员会主任、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张国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808余万元。其中,与妻子张国英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5余万元。
  被告人李志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国英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志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遭受1.82余亿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科技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21余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本案将择期宣判。
5# 华蓥山
 戏网 发表于: 2020-6-1 16:55:33|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志民提起公诉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志民提起公诉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志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正义网北京6月1日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担任乌海市政府副市长、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张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乌海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 金佛山
 叽歪大佬 发表于: 2020-2-28 20:56: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源自: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
原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住建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志民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收受礼金;不正确履行职责,专项治理漏缴土地出让金工作开展不力;在承揽工程、项目规划评审、申请社保补贴资金等方面与私营企业主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
  李志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志民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3# 峨眉山
 果然有你 发表于: 2020-2-14 11:25:57|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志民决定逮捕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志民决定逮捕

  正义网北京2月14日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李志民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 四姑娘山
 楼主|宇彬 发表于: 2019-8-16 16:23: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志民被查

源自:“内蒙古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志民接受审查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志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人物履历
  李志民,男,汉族,河北保定人,1963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年7月至1985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学院机电系自动化教研室教师;
  1985年8月至1988年1月,东北工学院研究生院自控系自动化专业学生;
  1988年1月至1989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学院机电系自动化教研室教师、助教;
  1989年9月至199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学院科研处科研科副科长、研究生科科长、讲师、副教授;
  1995年4月至1996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
  1996年9月至199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学院研究生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8年3月至2000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学院自动化与计算机工程系主任、教授;
  2000年11月至200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2001年9月至200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副市长;
  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年8月至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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