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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芬雪地 发表于: 2008-11-13 22:10:38|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论凉山彝族毕摩文化与法文化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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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蓓/文

  任何民族的法律制度都离不开这一民族的文化背景,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皆是每一民族行为规范的直接影响源,而具有民族特色的宗教文化、法文化是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同时也是这一民族确立行为规范、习惯法的背景。伯尔曼认为,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需要宗教和法律,因为“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法律与宗教时刻影响着人类社会,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传统文化,宗教信仰与习惯规范,对今天的民众也有一定的影响。民族宗教文化中的精神层面与法文化中的思想、意识层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彝族地区,这种联系的直接纽带就是从事这一工作的毕摩。毕摩是彝族文化的传承者。毕摩是彝语音译,“毕”为“念经”之意,“摩”为有知识的长者。毕摩是彝族社会专门祭祀、祈祷人畜兴旺、五谷丰登、解除人体和精神疾病痛苦以及传播知识等的祭师。“彝族毕摩宗教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以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灵物崇拜、鬼魂崇拜和祖先崇拜等内容为核心,以毕摩掌握的经书为载体,祭仪由毕摩主持,尚处于物象礼仪阶段,调整彝族社会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民间宗教。”
  从历史上看,毕摩神职人员经历了角色转变过程。从父系氏族公社时期,一直到唐宋,他们担任祭司和酉长,其名曰耆老及鬼主。参与社会管理,司其行政职能,同时具有宗教职能。唐朝樊绰《云南志》:东爨乌蛮“大部落则有大鬼主,百家二百家小部落,亦有小鬼主。一切信使鬼巫,用相制服”。《宋史·黎州诸蛮传》:“夷俗尚鬼,谓主祭者曰鬼主,故其酋长号都鬼主。”此时期毕摩身兼宗教和行政二职,角色定位为宗教的推行和习惯法的丰富起了重要的作用。元、明至清初阶段,角色发生变化,行政职能退移,成为酋长的智囊人物和助手,处于佐政的地位,一般称为溪婆。但元朝曾在彝区设立了大元帅府进行军事统治,设罗罗斯、乌撒乌蒙、亦奚不薛等宣慰司,有的大、小鬼主成为土司、土官,早期的政教合一的职能发生分离,要么成为单一的行政官吏,要则成为一种称“溪婆”的祭司。直到雍正年间云贵总督鄂尔泰在西南地区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后,逐渐演变成为专司宗教职事的毕摩,并传播彝族文化。更应引起重视的是,毕摩熟知历史知识、风俗习惯、宗教事务,在彝族传统社会中行使军师、掌簿、司礼的职权,涉及战争械斗、婚嫁丧娶、伦理道德、教育、祭祀、医疗等各方面,特殊的职位、特殊的经验、特殊的身份直接影响了彝族传统法文化的发展。他们不仅直接传承着彝族文化,而且身体力行使之承继发展。当今社会,毕摩主要从事宗教职业,但其中的一部分人却身兼几职,如有的毕摩是德古(传统公认的“法官”),从事民间调解的工作;有的毕摩是村支书记,从事基层的行政、法治工作。当今宗教神职人员角色的交叉,又为宗教、法律种文化的相互影响提供了可能。传统宗教文化并没有完全失去其社会性,而传统习惯规范也具有一定的神圣性。

一:伦理道德观的承载者
  法律、宗教与道德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同属于上层建筑,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之上。原始氏族社会,道德常常通过原始宗教仪式、禁忌、神话等不断发展、充实,原始宗教也在强化社会道德的过程中使自身具有了道德属性。同时,“神判”形式又督促和保证着人们共同遵守伦理道德。国家形成后,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法律、宗教、道德之间的关系不断变化,但无论何时,法律与宗教皆承载着伦理道德的观念。毕摩宗教距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它是彝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毕摩宗教文化主要通过毕摩文献传承下来,毕摩文献中的道德伦理观成就了彝人的道德伦理,同时也是彝族习惯法思想再现。著名的《玛木待依》(意为《教育训世经》)就全面反映了对彝人的各种道德伦理要求,既有对家支家庭的尊卑秩序、团结互助、祸福同享的道德要求,也有对彝人个体诚实善良、忠孝节义、谦虚、勤俭的行为规范。毕摩宗教文化所体现出的伦理道德观与传统法文化中的伦理道德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说明。
  诚信观。毕谚:“无父可生活,无母可生活,无信用不能生活。”“经文删减伤毕摩,神枝不足伤主人。”毕摩身体力行着诚信理念,他们遵守毕约,一但确立了仪式的时间,无论路途多么遥远艰难,气候多么恶劣,或家庭事务缠身,毕摩都必须按时前往。有彝谚:“请毕,毕不来的可以杀。”另外,在做法事内容的完整性上,必须按照文献的要求完成所有的程序和内容,不得有任何的疏忽。这种宗教的诚信观影响了彝人的行为规范。在习惯法里,有大量关于违背承诺的处罚条款。如离婚时的赔偿请求,习惯法规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退还2~3倍以上的聘金,并向丈夫及其家支打酒杀牲赔礼,给男方家支1锭左右银子,给婆婆和丈夫相当于1匹马的礼物。反之,男方提出,女方不退还聘礼,赔偿女方本人及其父母姨妹20锭左右的银子,女方取得家中动产,同样需杀牲打酒向女方赔礼,这是对婚姻神圣性的保护,也是对婚姻诚信的维护。彝经《库色特依》也有对人们诚信行为的规范。有些赔偿内容延续至今,除了因经济发展赔偿数额有所变化外,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可见,诚信是彝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据笔者调查,凉山腹地美姑,县法院近十几年来彝族离婚案为零。这里是毕摩宗教文化保留最完整的地方之一,彝人利用习惯法,通过非诉讼调解,解决了离婚和赔偿等纠纷。也就是说,传统的诚信观对人们的规范更强;而距汉区较近的冕宁县,离婚案是彝族民事案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案件在诉讼至法院之前已经经过了无数次的调解,无法解决赔偿问题,才诉讼到法院,将法院的判决作为私下再次调解的参考。也就是说,无论法院怎样判决,最后都要经过习惯法程序与传统法文化理念来解决纠纷,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财产分割只是人们权衡的依据之一,法律的权威受到影响。宗教文化保留得越彻底的地方,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就越深入,习惯法的调节功能就越强。彝族传统宗教中的诚信观直接影响着该民族行为规范和习惯法的实施,或者两者相互影响共同维护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平等观。毕谚曰:“骏马不择所走的道路,德古不择所遇的纠纷,毕摩不择来约仪式的主人。”毕摩对来约家庭同等对待,不因贫富、地位的差距而有所不同,表现在有约即往、法事统一、收费统一(除主人家主动多出,决不讨价还价)。毕摩宗教的多神崇拜,认为天、地、日、月、祖先等都有灵魂,都要敬崇,从而体现出平等观。虽然毕摩因知识、家传、法力和年龄的不同有不同等级,但这种差别不影响毕摩之间的交流学习和平等相待。彝谚曰:“在知识面前,毕不分大小”,“苏尼是冤家,毕摩是一家”。他们共同崇信历史上著名的毕摩神,不因家支不同而相互攻击,在大型法事期间,各路毕摩相互帮助,共同助法。这种平等思想不仅表现在思想意识上,而且表现在行为语言上,即无论从精神层面上的人格、心境,还是从物质层面上的法器与制度皆体现出平等观。当然,世界上其他宗教也有类似表现,提倡众生平等,这是宗教得以传承的核心所在。当然平等是相对的,思想和精神追求不能代替实质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没有这样一个价值追求,就很难有众多的信徒的加入。所以,宗教同样宣扬平等、追求平等。同时,古代东西方法文化的代表法典也都将法神圣化,正义神圣化。早期的法律都需要神的力量来维护,而法所追求的公正、公平是通过法律来固化,制度来推行。习惯法与传统宗教的相互影响维持了社会的秩序。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受其社会形态、经济基础、风俗习惯、宗教文化的影响,是长期自我完善的结果。彝族习惯法对命案赔偿的固定形式,相同案件、赔偿数额大小一般相同,如“红案”、“白案”、“花案”的赔偿,不因地位、财力的不同而不同,不否认阶级社会等级制对习惯法的决定性影响,但在同一等级之间处罚是相同的,只因案件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同样,反映在婚姻家庭习惯法里,民主改革前的一夫多妻制度下,诸妻的权利义务相同,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彝人寻求公正、公平的纠纷解决结果主要通过宗教程序和非诉讼调解程序(习惯法程序)来完成,但宗教程序是最后的精神堡垒,即诅咒、打鸡和进行神判。彝族社会习惯法规定:盗案发生而又无法确认盗犯是谁时,被盗者可请毕摩依靠神力来判明盗犯,审判方式与世界上其他民族经历过的种类几乎相同。但在笔者2006年的调查中,几个年龄在60岁左右的著名的毕摩都自称没有做过这样的法事,他们对此持反对态度。而在民主改革前或改革开放前毕摩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法事来彰显自己的神圣法力。仅此一点可以看到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及国家法对传统宗教文化的影响,也可以看到宗教人士职业的交叉(有些毕摩是德古和村支书)促进了宗教文化和传统法文化的发展。在凉山腹地美姑,村民对习惯法的认同远远超过对国家法律的的认同,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纠纷几乎都由习惯法解决,有些乡镇政府主动召集德古、毕摩参与调解,甚至法院的诉讼调解也有德古(得高望重的毕摩就是德古)参与。有的法官甚至反对国家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该规定对有些地区来说,形同虚设,不管国家是否进行了刑事处罚,没有经过习惯法的处罚,案件没有了结,彝人的内心无法安定。可以这样说,当今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官的司法实践既承受了固有文化传统的影响,又以捍卫法律的精神推动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和社会道德观的进步。宗教提倡平等是其世俗化的表现,习惯法强调平等是其神圣性的要求,平等是传统宗教文化和传统法文化以及国家法律共同遵循的规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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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花芬雪地 发表于: 2008-11-13 22:11:19|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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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孝观。毕摩宗教同所有宗教一样,首先强调神职人员对职业的尽忠;其次,要求信仰人对该宗教的忠信。毕摩与其他宗教最大的不同是,其职业人员以家族的形式世代相传,传男不传女。毕摩宗教家庭的世袭传承和从毕惯制、弃毕惯制以及游毕惯制都体现出职业的神圣和严肃,也表现出该职业的道德要求即忠信。毕摩宗教强调崇神、崇祖、崇鬼魂的理念中就包含了忠信观和孝道观。而彝族对家支、家庭的的忠孝也都可以从宗教仪式和法文化中看到。谚语说:“工匠的儿子有学工匠的义务,毕摩的儿子有学毕摩的义务”;“父欠子债是娶媳建房,子欠父债是供灵送魂”。晚辈对长者灵魂的祭送成为对养育之恩的最大回报,也是彝人孝心的体现。毕摩宗教通过经书的传诵、宗教仪式的进行来强化忠孝观,他们从服饰、饮食、行为等方面规范彝人的丧事之礼,很多礼仪与中原的丧服文化相同。彝人的忠表现在对家支理念上,而孝表现在对父母长者的敬重、奉养上。他们对家支的忠、对血缘根系的看重与中国传统法文化完全相同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观念自今影响着彝族社会,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在法院调查时发现,民事诉讼案件中没有赡养纠纷和继承纠纷,彝人视孝为第一道德,遗弃老人是最大的不孝。而反映在继承习惯法上,彝族幺儿子要赡养父母、为父母送终、超度送灵,把父母灵牌安置于住地。所以幺儿在遗产的分配上可能多于其余儿子,甚至获得父母的全部遗产都不会引起其他子女的异议。在凉山腹地因孝道和继承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少的,一般都通过习惯法来调解。凉山彝族的宗教文化和法文化反映了彝族对自身文化的认同。这种认同感是整个彝族文化的基石,它紧系着民族情感、凝聚着民族力量、促进了社会的互动。两种文化所反映出的道德伦理观念的部分同一性是两种文化得以相容相存的前提,它体现出的诚信、忠孝、平等理念和责任感、同情心、互助精神等价值观念不仅为法制所看重,更为法治建设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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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蓓,重庆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源自:《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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