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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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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人事抓青蛙也犯法?达州男子非法狩猎青蛙百余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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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日报
  图片由达川区人民法院提供
  彭雪芹 郭本娇 川报观察记者 徐莉莎
  “其实,我当初就只是想抓青蛙卖点钱贴补家用,没想到会犯法……”11月14日,达州市达川区首例非法狩猎案开庭审理,梁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公诉,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刚满50岁的梁某某是达川区麻柳镇村民,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看很多人喜欢吃青蛙,便想着抓捕野生青蛙来卖,贴补家用。今年6月10日晚,在没有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梁某某利用家中蓄电式矿灯作照明工具,在禁猎期到禁猎区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任家庙村、金鼓寨村水沟沟渠和田边徒手捕捉野生青蛙107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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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赌债 自贡男子刀杀前妻的老父与兄长 自贡女子遭人尾随强奸 警方二十小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2# 四姑娘山
 楼主|碾铁路 发表于: 2018-11-17 09:24: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6月11日,梁某某在麻柳镇集市贩卖自己非法捕捉的107只青蛙时被正在巡查的达川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面对民警手中的铁证梁某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1月1日,达川区法院受理该案,因该案事实清楚,且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达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梁某某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及时配合民警将狩猎的青蛙予以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达川区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打破自然生态平衡,危害生态安全,危及人类和动物和谐共处的美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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