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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色简单 发表于: 2018-12-20 17:23: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交通·通讯四川成都高新:成功追诉首例机动车管理人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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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四川成都高新:成功追诉首例机动车管理人危险驾驶案

  正义网成都12月20日电(记者:傅鉴通讯员韩婷吴樾)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的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宣判:邓某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机动车管理人危险驾驶案。
  犯罪嫌疑人邓某从事绿化工程劳务生意,要组织大量的工人到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从2017年4月开始,邓某将自己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交给一个叫翟某(已判刑)的人来驾驶,翟某负责开车,帮助邓某运送工人往返于住处和工地。
  2017年12月22日,下午18时左右,工人下班,邓某打电话给翟某,翟某按照邓某指示,驾车搭载27名工人。当翟某驾车行驶到某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挡下检查。经现场检查,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非法改装,加装了一排座位。车辆本来核载人数6人,实际载人却高达28人,载客远远超过额定乘员。翟某因为严重超员载客,危害了公共安全,被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高新区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
  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翟某案件的时候,发现邓某是翟某和工人的老板,是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员。邓某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获取更大利益,不顾工人的安全,不顾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长期指使手下的驾驶员超员驾驶。案发当天,也是邓某安排翟某将所有工人一次性拉走。邓某对严重超员载客的行为,也具有直接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不能只处理驾驶员翟某,而不处理老板邓某,这样不仅不公平,也可能让邓某继续漠视交通法规,安排其他驾驶员继续超员载客,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高新区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对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在查明邓某的犯罪事实后,侦查机关将邓某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将邓某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2018年11月22日,判决邓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邓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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