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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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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染姐 发表于: 2014-7-21 07:2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泸州古蔺坟山凶案 男子追砍情妇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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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法制报
  李平 王宪政
  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祝蔚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没有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县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也无可厚非。然而,关键是这个“鉴定”有没有问题?
  司法所的一纸鉴定,使得本该定性为严重残疾的伤情变成了一般残疾,而这“严重”与“一般”的差别直接导致嫌疑人的量刑起点由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成为了3至10年有期徒刑。近日,笔者从古蔺县检察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重罪轻判的凶案在检察官的努力下被纠正改判,原本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最终被改判为10年刑期。

往事不堪回首男子举刀追砍情妇
  “杀人了、杀人了!”2011年12月27日清晨7点多钟,古蔺县公安局“110”接到群众报警,称太平镇平丰村附近坟山发生了一起凶案,一个中年男人对一个中年妇女一阵砍杀后匆匆逃走。
  太平镇派出所民警闻讯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将倒在血泊中的中年妇女祝蔚救起,送往医院抢救。民警还组织村民群众对长石板附近的山林实施包围展开搜索,将犯罪嫌疑人娄绍光抓获。
  娄绍光原本在广东打工。2011年初春,得知妻子不辞而别的消息,他回到了老家古蔺县太平镇。其间,娄绍光遇上了已婚妇女祝蔚,发生了婚外情,也就不再寻找离家出走的老婆。
  新鲜感逐渐消退之后,对丈夫心存愧疚的祝蔚决定结束与娄绍光之间这种偷情关系,对娄绍光多次打来的电话不予接听。
  案发当天清晨,娄绍光从家里看见祝蔚带着儿女从附近路过,立即掏出手机再次给祝蔚打电话,可是对方依旧拒接。娄绍光恼羞成怒,取了家中菜刀插在腰间,急匆匆追上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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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染姐 发表于: 2014-7-21 07:24: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是否重罪轻判?受害人不服提申诉
  对于发生凶案的前因,祝蔚和娄绍光的说法虽然有一些出入。但是娄绍光作案的事实却证据确凿。经警方勘验,娄绍光对祝蔚砍了30多刀,致使祝蔚失血性休克,头部、面部、腰部、背部、手腕、手背都有不同深度的伤痕,且左手掌被砍断,右手的中指、小指等也被严重砍伤。
  古蔺县法院经过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娄绍光有期徒刑5年。
  被害人祝蔚对县法院的这一判决心里不服,她向律师作了咨询并准备申诉材料,随即赶往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喊冤,要求主持公道。
  检察官接待了祝蔚,认真听取了她的陈述。
  祝蔚申诉称:“娄绍光砍了我30多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但致我重伤,而且给我造成了严重的残疾,极大地影响了我今后的正常生活。案发后娄绍光没有对我进行任何民事赔偿,也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县法院仅判处娄绍光有期徒刑5年,实在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提起抗诉!”

双方的分歧何在问题出在司法鉴定上
  县法院对娄绍光犯罪程度的认定只是“致人重伤”,所以是在3至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作出的判决。而祝蔚申诉认为,娄绍光的犯罪程度达到了“特别残忍手段”,不但致人重伤,而且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残疾”,所以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古蔺县检察院控申科接受祝蔚的申诉后,赓即对申诉材料和该案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核。办案检察官审核后认为:县法院根据公安提供的相关证据,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案作出的判决是合理的。关键的问题是,公安提供的相关证据,与祝蔚申诉所称的自己所受伤害的程度存在着层级的差距。这个差距就是祝蔚对法院判决质疑的关键所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为:“故意伤害他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予以量刑。
  对于是否“造成严重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伤残等级评定应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十至七级伤残的为一般残疾;评定为六至一级伤残的为严重残疾。而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祝蔚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没有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县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也无可厚非。关键是这个“鉴定”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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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染姐 发表于: 2014-7-21 07:24:00|只看该作者
再做鉴定再判决5年刑期变成10年
  “肢体、器官中的一项的大部缺损,肢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按相关法律和有关鉴定标准就定性为“严重残疾”,而祝蔚的左手掌不是大部缺损,而是完全缺失,仅此一项就可认定祝蔚为“严重残疾”!何况祝蔚右手中指、小指活动的功能还受到限制。可是某司法鉴定所却将祝蔚的伤残程度鉴定为一般残疾的七级伤残,而该所对祝蔚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时,没有通知祝蔚到场,祝蔚也不知情,作出的鉴定意见也没有告知过祝蔚,检察官发现,这一鉴定存在严重问题。
  于是,泸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祝蔚的伤残等级重新做了鉴定;接着检方又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祝蔚的伤残等级再次进行司法鉴定。两个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一致认为:祝蔚的伤残程度应该评定为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检方将这一鉴定结论告知娄绍光,娄绍光对此表示认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在完善了证据之后,古蔺县检察院提请泸州市检察院向泸州市法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抗诉后,泸州市法院将该案发回古蔺县法院重审。古蔺县法院对该案重审后撤销了原判,然后作出了新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娄绍光有期徒刑10年,并附带赔偿祝蔚经济损失4万元。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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