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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

念斌540万国家赔偿申诉被驳 家属否认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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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8-25 18:47:00|显示全部楼层

念斌律师谈案子最大困难:与福州公检法面子斗争

源自:钱江晚报
  昨天,念斌的律师张燕生接受了钱报记者的采访。她接手案子6年,律师费一降再降,最后免费。此案能够最终平反,她和其他几位律师功不可没。
  她对钱报记者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希望此案能够成为冤案平反的标本。
  钱报:当时为何接手这个案子?
  张燕生:2008年的时候,念斌姐姐念建兰找到我在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找到了我。当时我看了判决书,觉得里面很多细节值得推敲,于是就接了。
  钱报:当时会想到这个案子如此反复和艰难吗?
  张燕生:这样的案子其实作为律师一般比较头疼。因为你会发现最后不是在和案子的错误作斗争,而是和当地造成这个冤案的公检法这样的部门死磕。这个我是有心理准备的,但是官司一打打这么久,也确实没料到。还好结局还是好的。
  钱报:你觉得这个案子能够翻过来最大的原因是什么?
  张燕生:这个比较复杂。最根本的原因当然是犯罪事实,没投毒就是没投毒,其实真要冤枉一个人也没那么容易。疑点很多,比如最早的那份判决书,公安说念斌投毒在水壶里,但检验报告只提水壶里的水,却不提水壶。我当时就判断,警方对水壶只字不提,一定不是疏忽,而是没有检验出有毒,后来确实也证实了我的判断。再比如关于所谓货架上的毒药,公安机关将货架上面的灰土都扫走了,也未检出毒物。但法庭上,检察官却说是念斌给吹掉了。这就有点让人哭笑不得了,念斌他有这么厉害吗,吹的时候把毒物吹走,就留下了灰。
  除了证据本身立不住脚,福建高院和最高法也是很关键的,福建高院几次退回中院重审,这在法院这样的垂直系统是相当不给面子了,简直就是打脸。这是需要勇气的。最高法没有核准死刑也是关键,不然人死了,翻案又有什么用。
  钱报:这个案子你们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张燕生:福州公检法的面子问题,这个是最大的麻烦。现在我们回过头去看整个案子,几次发回重审的案子,大家都明白肯定不正常。但是很多非常明显的漏洞,审理的法官肯定能看出来,可就是不改。检察院帮公安,法院帮检察院。他们是一条船上的,我们则是跟他们的面子斗争。
  在案子的审理中,我们能明显感觉到体制内外的压力,有势力想要把冤案办成铁案,如果没有高院顶住压力,念斌仍可能被冤杀。
  钱报:如果追责的话,冤案谁来担责?
  张燕生:毫无疑问公安的责任最大。案件审理中,他们不断地藏匿证据,实在不行才交出来。比如直到今年他们才提交153个毒物鉴定原始数据和数张中心现场照片,此前一直说因为存储数据的电脑坏了所以找不到。这些证据都是最后翻案的关键。
  我们也希望福州公安能吸取教训,愈挫愈勇,查获真凶,也为死去的两个孩子和其亲人,送去一个迟到的正义。
  这方面我们要反思的是,现在公安机关破案的压力很大,尤其是所谓命案必破,这使得公安机关从破案变成了抓人,反正抓到人就破案了,这很可怕,也是之前不少冤案的原因所在。
  钱报:你们在宣判后的声明中提到,国家推动对平反冤案、公正司法的大氛围也是本案平反的原因之一,这方面具体是指什么?
  张燕生:最重要的还是新的刑事诉讼法,新的刑诉法明确了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引进了专家证人制度,还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设置了操作程序。
  所以这个案子最后审理的时候,当年侦查的警察出庭,做鉴定的专家出庭,警方很多以前没有提交的证据拿出来了。以前这是不可能的,给你一纸公文说来不了就完事了。
  钱报:6年了,你最大的感触是什么?
  张燕生:(沉默了一会)要心怀希望,要相信,要坚持。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希望此案能够成为冤案平反的标本。
⊙记者:王曦煜
3# 峨眉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8-25 05:27: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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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专家:中国95%以上冤案缘自刑讯逼供

源自:中国青年报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念斌无罪。这个判决,引来举国关注。
  2006年7月,邻家两名儿童中毒身亡,念斌被警方视为有重大嫌疑。此后8年,念斌被4次判处死刑,其中,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核准念斌死刑,发回重审。
  8月22日,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称,本案除了上诉人念斌的有罪供述外,原判认定被害人中毒原因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这不是第一起引发举国关注的冤案。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冤案不断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引发人们对冤案何以发生的追问。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84岁高龄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剖析冤案生长的土壤和纠正之道。
  陈光中教授曾于1993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带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进行国内外的调查研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全程参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
  陈老精神矍铄、思维敏捷,在念斌案无罪判决作出后第三天,8月24日,欣然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

多数冤案源自“疑罪从轻”
  中国青年报:从浙江叔侄案到福建念斌案,近几年来,屡屡有重大的冤错案件被纠正。在您看来,冤错案件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陈光中:这些年来暴露了一些冤案,也公开纠正了一些。冤案产生总的原因,在于理念上的偏差,就是“重打击,轻保护”。“重打击”,就是一旦发现刑事案件,就急于破案。过去还提“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轻保护”,是在刑事案件里不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办案过程中,不重视程序正义,不重视权利保护。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有横向三道关: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竖的三道:一审、二审,如果是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现实是,横的不重制约,重配合,竖的不注意真正地按程序把关。总的来说,是理念的偏差。
  中国青年报:这种理念的偏差,在办案中是如何体现的呢?
  陈光中:冤案的原因,比较重要的,在我们国家有三大点。一是侦查阶段,搞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念斌案中,报道里张燕生律师就说,警方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可以这么说,95%以上冤案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警方再根据逼供的结果找证据,找来的证据半真半假。这是最大的一个原因,除非极个别可能亲友之间存在顶替,否则,无罪的人不会无缘无故承认有罪。
  第二个重大原因,是对有罪证据的认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要求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关键事实结论,应该达到唯一性。这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言人关于念斌案的发言就提到了,案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关键证据上没有达到标准。
  再讲第三条原因,就是没有重视辩护意见。有些司法人员总觉得,辩护人是给被告人说好话、找理由的。有些明显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摆出来也不去核实。
  中国青年报:如果说刑讯逼供可能是出于公安部门的破案压力,那么,对于证据的认定,为什么会成为冤案发生的第二大原因?
  陈光中:因为过去特别怕放纵犯罪,这使得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司法机关实行一种潜规则,即“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就是这个案件有一些证据,但综合起来看,证据还存在矛盾,没达到唯一性,定罪证据不够。这种情况下,怕放了犯罪嫌疑人,造成放纵犯罪,就还是判,但量刑上会轻一些。按照案情,该判死刑的,不判死刑,怕杀错了,没法纠正。佘祥林案是这样,浙江张氏叔侄也是这样。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疑案从无”的原则,但实践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疑罪从轻”的,这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变相歪曲。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案件实际上带有重大冤枉的风险。这么做的另一个原因,是害怕宣告无罪,对社会、对被害人没法交代。社会上盯着你,如果不是你,那真凶是谁,被害人和家属盯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了。

枉法渎职才追究司法人员责任
  中国青年报:不少冤错案件都历时多年,几经上下,有的得到了纠正,有的还没有,冤案纠正难的原因是什么?
  陈光中:实际上,在冤案中,念斌案8年还不算特别长,河南李怀亮案也是几上几下12年。我认为,念斌这类案件还不是冤案里最难纠正的。因为该案几上几下,始终没有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你总要对这个案子给一个结论。
  冤案是个底线,现在对新的案件,防得更严。新的环境氛围下,有利于作出无罪判决。难的是判决生效的案子,判决一生效,就意味着定案了。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这么说?
  陈光中:已生效的案件被纠正的,绝大多数是发现真凶,或者发现被害人活着回来了。典型的是佘祥林和赵作海案件。有的确实破案,真凶抓到了。这类情况占大多数,因为明摆着办错了,必须纠正。
  至于已经生效、但没有抓到真凶的案子,改判非常难。一旦改判,就涉及到责任问题,公安机关侦查,有没有违法,有没有刑讯?检察机关有没有失职?法院有没有把关不严?另外,还有社会舆论和被害人方面。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还没有改判,被害人家属就领着一群人,到法院施压。
  所以,对于那些已在服刑、但申诉不止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案件要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难度非常之大。
  中国青年报:害怕被追究责任,是否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关部门不愿意去纠正案件?
  陈光中:现在中央也规定要终身追责,总的精神是好的,但是要具体分析,否则会造成另外一方面的副作用。打击办案人员积极性,造成纠正更难。
  我认为,不管公检法哪家,你现在的办案技术条件是有限的,认识能力也是有局限性的,完善的机制会让错案大大减少,但想完全避免,很困难。我们可以要求零错误、零冤案,但这是一个理想,实际上很难做到。
  我认为,只有两种情况,办案人员应该被追责。一种是故意制造冤案,这是枉法。另一种,是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这是属于渎职。都是主观上有过错,要追究。
  至于说案件摆在那儿,经过反复研究,出于认知上有偏差,或者后来发现新的情况,就不应该追责。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说起来是明确的,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每个人的掌握是不同的。
  中国青年报:过去一些重大案件的定罪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而不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决定,这是否给纠正和追责带来难度?
  陈光中:原来这种重大案件,有争议判重刑的,都是经过各级法院审委会定的。有时候,法官本人并不主张定罪,但合议庭要服从审委会意见。一般来说,只要法官向审委会实事求是汇报,没有掩盖真相,法官本人是不负责任的。
  纠正错案很重要的一点,是研究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如何正常化。既要配合,又要真正制约,不要搞成联合办案。一参加联合办案就“一锅粥”,一错到底。有时候,公检法三家还联合对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里就有一条,法院不再参加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

适当降低申诉立案门槛
  中国青年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您觉得如何更好地去纠正冤错案件?
  陈光中:在严防冤案方面,现在做得还算比较好。坚持防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坚决不提“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也强调要正常运行。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平反,过去“留有余地”被判刑的案件,申诉不止的,有一定数量存在。
  这里面包含了放纵犯罪的风险,但不平反,更大的可能是冤枉无辜。有的案子,公安机关不去努力,张氏叔侄是被害人的指甲里发现DNA,发现不对劲了。这种案件有那么多吗?有的确实是无头案没有找到真凶。这种案件,严格按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去审判,不够标准就要纠错,这需要很大的勇气和决心。
  中国青年报:实际操作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去推动冤案的平反?
  陈光中:各级法院、检察院应正视这个问题,对申诉不止的案件,一定要重新审查。已生效裁判的申诉立案标准,可以稍微放宽一些。按《刑事诉讼法》的标准,是确有错误的案件,才可以立案。我觉得,条件是不是可以放宽到:有相当大的错误可能性。程序上有严重问题的,也可以启动重新审查。不主动审查,就发现真凶,这毕竟是极少数的情况。
  至少在申诉这块,启动的程序标准应适当放宽些。有些冤案,相关部门瞒着遮着,法律程序启动以后,经过审查,才能知道有没有问题。启动也有震动,毕竟,对一个人的冤枉是天大的,更不要说错杀。本报记者 徐霄桐 实习生:高培蕾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原文标题:对申诉不止的案件,一定要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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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8-22 11:07:00|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高院宣告念斌无罪: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源自:中国新闻网

  今天凌晨3:56分,念斌姐姐在微博上公开这张图片,图说是“再过两小时天将亮了,盼平安归来”。
  中新网8月22日消息,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福建高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的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互。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陈姓母女与租住陈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某某及其3个孩子,在共进晚餐后有4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丁某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租赁陈家房屋、与丁某某相邻亦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到案后供认因对丁某某抢走其顾客不满,将鼠药投入丁家厨房烧水铝壶中,致丁、陈两家人食用壶中水所煮饭菜后中毒。
  该案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念斌对福州中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时将此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对念斌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将案件发回福建高院重审。福建高院第二次将本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2011年11月7日,福州中院经重审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多元。念斌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至7日和2014年6月25日至26日,先后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原文标题:福建高院宣告念斌无罪:原判事实不情证据不足)
1# 贡嘎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8-22 10:07:01|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念斌投毒案”终审宣判 被告人念斌无罪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2日消息,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在过去的8年时间里,被告人念斌被四次判处死刑。法院最终宣判,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念斌与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丁云虾曾分别租用澳前17号陈炎娇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水果、食杂等同类商品。2006年7月27日晚,陈、丁两家用餐后6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方检验显示,两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当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

  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而在当年的庭审中,念斌当庭翻供,并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随后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在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4月最高院下发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进行一审开庭,当年11月24日,被告人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2014年6月,该案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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