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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

新京报评聂树斌父亲去世:望这个家庭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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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7-2-12 02:28:00|只看该作者

解密聂树斌案再审:检察官独立阅卷无人认为有罪

源自:正义网
揭秘聂树斌案再审检察意见“出炉”始末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聂树斌案办案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聂树斌案公开宣判之前,该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见到我们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们的意见给了我们很大的支持和信心。’”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这样表示。
  2月9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最高检关于聂树斌案再审检察意见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媒体评论认为“最高检检察意见是聂案民意的法律解读”“在聂案重审的跌宕起伏之后,最高检公布的检察意见也成为了一份历史文献”。这份沉甸甸的再审检察意见书到底是怎么出炉的?2月10日,记者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聂树斌案办案组。

光复查阅卷笔录就达20余万字
  与尹伊君一起出席聂树斌案再审宣判的还有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二处处长杜亚起、副处长姜冰。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聂树斌案并交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审理。随后,最高检党组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后,决定成立聂树斌案再审办案组。
  “聂树斌案再审办案组于2016年8月3日至19日赴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集中封闭阅卷,并将全部案卷材料复印带回逐一审查。办案组的每名成员都分别独立审阅了在案全部43册卷宗及50余份视听资料,形成2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尹伊君介绍说,办案组还于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赴河北开展证据复核调查工作,邀请最高检信息技术中心派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针对原案重大缺陷和瑕疵以及一旦开庭审理有可能到庭的证人,共复核和询问原侦查、技术及鉴定人员等20余人,实地走访查看了案发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0余页。
  经过认真梳理聂树斌案近千份证据材料,逐一对在案证据排列对比,办案组对被害人死因,作案工具来源,隐蔽性证据,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在案证据缺失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严格细致审查,将有利于认定和不利于认定的证据都列入表格逐一分析。
  “办案组每位成员都独立对聂树斌案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审查意见,有的成员侧重于关注办案程序,而有的则更关注案件自身的实体性问题,因此,这些初步审查意见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是办案组所有成员对于聂树斌应当改判无罪这个最终审查结果达到了高度统一。”杜亚起告诉记者。
  2016年9月12日,聂树斌案办案组集中研究起草审查报告有关问题,着手草拟检察意见。2016年11月16日,办案组再次集中研究审查报告修改问题,并进一步修改检察意见。在最高法明确对聂树斌案的宣判日期后,办案组为及时向最高法正式提交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检察意见,所有成员加班加点成了常态。最终,这份沉甸甸的载有检察机关对聂树斌案事实和证据认定的检察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提交至最高法。

实物证据应遵循供证一致
  “在检察意见书中,所提及的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方面主要理由基本被最高法采纳了,充分体现在最高法所作判决中。在聂树斌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错误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尹伊君表示。
  聂树斌案从被提起申诉起,便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杜亚起坦言,对于最高检申诉检察厅案件承办人员而言,如何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客观公正,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真正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是最有效的应对之策。为此,我们始终坚持三个原则:首先,坚持一切事实认定都建立在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之上;其次,彻底摒弃存在新旧两个不同证据标准的错误认识;第三,切实坚守检察权行使的客观公正立场。”
  杜亚起举例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对于聂树斌有罪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的第二条理由为“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衬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主要依据包括“花衬衣来源不清”和“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
  “虽然聂树斌供述偷拿了一件衬衣,并对该衬衣进行了辨认,但失主梁某并不能证实确实丢失过衬衣;而让聂树斌辨认的花衬衣曾被清洗,且未对现场提取的花衬衣进行清洗的过程作出记载和说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聂树斌多次供述偷拿衬衣是准备自己穿,但根据物证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该衬衣仅是衣长61.5厘米的女士上衣,且多处破损。”杜亚起认为,作为案件的实物性证据,其自身的客观真实性至关重要,同时,供和证之间的关系如何对于定案的影响很大。一般而言,先供后证的证明力要高于先证后供的证明力。只有当供证一致,口供的真实性就颇具说服力,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才能得以保证。

坚持实地现场亲自勘验
  在采访中,被问及检察机关应如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防止冤假错案时,尹伊君表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的前提是所有的复查程序一步都不能少,对于承办案件,该阅卷要全部阅完,该调查复核的证据要调查复核,该实地查看现场的要亲自查看体验。这样才能避免所有的论证分析都处于“空中楼阁”之上。当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勘查完进行辨认和指认时,必须保障辨认和指认的程序完全规范合法,否则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多年过去,尽管聂树斌案的案发现场早已物是人非,最高检聂树斌案办案组成员坚持到现场实地勘查。“当时案发现场是一片玉米地,现在案发地却被一条南水北调的水渠流经而过,案发现场的痕迹早已无处可寻。”杜亚起遗憾地告诉记者,虽然去案发现场之前就预想到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作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却不能基于“可能会白跑一趟”的认识就不去做。
  “去案发现场复核的过程就像‘大海捞针’,有可能捞得到,有可能捞不到,但必须去做。任何事物体现出来的特质很可能会与其他事物发生关联,有些人认为,只有在案的证据才会对案件判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有时候,其他方面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因素,对于在案证据的判断是非常有帮助的。”杜亚起语气坚定,在他看来,这是案件承办人最基本的态度问题。正如聂树斌案再审宣判无罪后,作为再审合议庭审判长的胡云腾接受采访时所言,“内心的确定感非常重要”。
  尹伊君感慨道,案发地从20多年前荒无人烟到如今流水长河的变化,似乎也预示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在不断推进。“20年前会发生这样的案子,10年前要想纠正这样的案子,纠正冤错案件可能不会实现,而如今,当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这样的基本法治理念不仅深入到司法人员的内心,而且深入到全社会的人心,这样的案件得以纠正就是顺理成章、顺应人心的。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我们应当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中认真总结反思,汲取深刻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真正告慰像聂树斌一样的蒙冤者,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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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7-2-9 17:28: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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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六大理由不能认定聂树斌强奸杀人

源自:最高检网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6日,你院以(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该案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本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阅在案全部卷宗,并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死亡的事实,单纯依靠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死亡与聂树斌有关,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
  尸体检验仅是对头皮剥离,而没有对尸体全面进行解剖,就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时组织法医专家对被害人死因进行论证,认为现有资料分析被害人死因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判断确有困难。尸体检验报告仅凭尸体颈部缠绕衬衣,即作出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结论,依据不充分,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花衬衣猛勒被害人康某某的颈部,致康某某窒息死亡的依据不足。

二、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衬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一)花衬衣来源不清。虽然聂树斌供述偷拿了一件衬衣,并对该衬衣进行了辨认,但失主梁某并不能证实确实丢失过衬衣;而让聂树斌辨认的花衬衣曾被清洗,且未对现场提取的花衬衣进行清洗的过程作出记载和说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
  (二)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聂树斌多次供述偷拿衬衣是准备自己穿,但根据物证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该衬衣仅是衣长61.5厘米的女士上衣,且多处破损,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的动机不符合常理。

三、聂树斌始终未能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
  被害人丈夫侯某某、同事余某某均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携带一串钥匙,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亦证实被害人“左脚西侧偏南30公分处有一串钥匙”,而聂树斌在案所有供述,当被问及被害人随身携带何物时,其均未提及被害人随身携带钥匙这一情节,即使在侦查人员提示下,仍然未能供出上述情节。根据聂树斌多次供述,其与被害人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被害人未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供出该情节,致使认定聂树斌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问。

四、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
  按照辨认笔录记载,聂树斌对被害人及花衬衣的辨认,是采取将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和现场提取衬衣及其他三件衬衣(2件长袖、1件短袖),按照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对此卷内均无相应的照片附卷;对被害人自行车的辨认,是采取将现场提取的自行车与其他三辆二六型黑色自行车进行辨认,由于聂树斌供述的被害人自行车是一辆比二六型小的高翘把自行车,故辨认对象与被害人自行车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违反了混同辨认的原则,丧失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作用;对强奸杀人现场及藏匿被害人衣物现场指认过程,均无现场照片附卷,亦无见证人在场,指认的真实性存疑。

五、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
  案发后没有提取被害人阴道拭子及送检,仅是对被害人所穿连衣裙及短裤送检鉴定,均未检测出精斑。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法律规定,不应认定其犯强奸妇女罪。

六、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
  (一)聂树斌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足依据。根据抓获经过和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记载,侦查机关是依据群众反映,有一男青年经常在附近闲转的线索,将聂树斌抓获。但群众提供的线索内容与原案缺乏关联性,将案发近50天后出现在案发地附近的聂树斌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不足。
  (二)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关于作案时间,聂树斌并没有供述出作案的具体日期,而其对作案时间的供述在车间主任葛某某对其进行批评后第二天和受到批评的当天之间不断变化,前后存在多次反复;关于取得花衬衣的具体位置,聂树斌供述曾有“三轮车把上”、“从破烂堆上拿的”和“褂子在道边放着”等多种说法,前后存在较大出入;关于脱被害人内裤,是在实施强奸被害人之前,还是强奸之后,聂树斌的供述前后不一。
  (三)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的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因证人梁某不能证实丢失过花衬衣,且证实的外出时间与聂树斌供述偷拿衬衣的时间、地点存在明显矛盾,即聂树斌偷拿三轮车把上的衬衣时,三轮车应正被梁某骑出拾垃圾,故侦查机关再次讯问聂树斌时,先是问其是否看到电化厂东墙外有破烂堆,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再讯问其“到底是从哪拿的花衬衣”,聂树斌随即改称不是从三轮车把上拿的,而是“从破烂堆上拿的”。聂树斌供述存在“随证而供”情形,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
  (四)聂树斌到案后供述缺失。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归案,9月24日,侦查机关决定对聂树斌监视居住,直至10月9日,聂树斌一直被押于留营派出所。在案证据显示,聂树斌第一份讯问笔录时间为9月28日。从聂树斌到案至作出第一次有罪供述间隔五天时间,而卷内没有一份此期间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聂树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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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7-2-9 17:08:00|只看该作者

聂树斌案再审建议书公布:其到案后供述缺失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最高检公布聂树斌案再审检察建议书 六个方面存疑问

  正义网北京2月9日电(见习记者:史兆琨)今天,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建议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该书面检察意见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聂树斌无罪。此意见得到了最高法的采纳。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经过认真审查聂树斌案在案全部卷宗,并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检察建议书显示,最高检作出上述“判断”,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尸体检验仅对头皮进行了剥离,没有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尸检报告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
  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对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
  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根据聂树斌多次供述,并与被害人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被害人未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供出该情节,致使认定聂树斌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问。
  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据辨认笔录记载,聂树斌对被害人及花衬衣的辨认,是采取将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等按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在案卷宗均无相应的照片附卷;对被害人自行车的辨认违反了混同原则,丧失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作用。
  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聂树斌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分证据;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
  基于以上六个方面的考量,最高检认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聂树斌案的依法纠正,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勇于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权力与舆情民意的互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得以鲜活展现。最高检对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和防范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制度,保证了检察权不受行政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活动,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这些举措都为司法责任的追究、冤假错案的纠防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指引。
  据了解,最高检今年将推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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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7-1-24 16:08:01|只看该作者

聂树斌家人与河北高院谈赔偿:不急在春节前解决

源自:长江网-长江日报
原文标题:申诉者(一):再见聂树斌父母

  1月15日午后,在河北石家庄市郊下聂庄村聂树斌家的火炉旁,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对我们说,他有20年没有与人好好交流过了。
  聂学生独自一人在家。
聂父独自在家
  那时,他的老伴儿、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正在国赔律师的陪同下,在位于石家庄市区的河北省高院与法官商谈国家赔偿事宜。
  前一天,张焕枝曾反复叮嘱我们,聂学生精神上不太稳定,也许会不理睬我们,更可能会有一些过激行为。
  聂树斌案的代理律师李树亭也说,聂学生之前几乎一句完整的句子都说不出来。
  但那个下午,聂学生却跟我们谈了很多。
  聂学生自儿子的案子谈起。他说,在儿子出事后他吞服了一整瓶安眠药,他受不了那个刺激。
  那段记忆任谁都是不堪回首──1995年4月28日,聂学生去看守所为儿子送衣物,却得知,儿子聂树斌早在一天前已被执行枪决。
  幸亏张焕枝发现及时,聂学生才被抢救过来。聂学生说,自昏迷中醒过来后,张焕枝对他说,“没了儿子你还不给我作伴,你死我也就死了。”
  这句话令聂学生坚定求生。
  但出院后,聂学生不能吃饭、不能说话、大小便失禁,连翻个身都翻不了,随后又因脑血栓病危多次。这些年,依靠自己的不断锻炼,聂学生的身体才略微恢复了些。
  我们给聂学生带了饺子,聂学生拿筷子夹起饺子,笑着说,现在夹个饺子不算什么,经过锻炼,他连黄豆都能夹起来。
  打开话匣子的聂学生向我们说起他年轻时当兵的经历。曾在天津当过5年炮兵的聂学生说,他虽然个子不高,但年轻时是连队里数得着的帅小伙,俄罗斯表演团来部队演出时,他被挑中第一个上台献花。
  偏瘫多年的聂学生回忆起年轻时的往事,脸上的皱纹都被笑容填得满满。
聂父的笑容
  而事后我们才从聂学生的女儿、聂树斌的姐姐聂淑惠处得知,连她都不知道父亲曾经当炮兵的经历。
  也许是太久没有和人好好说话,聂学生的口齿并不是太清楚,他说了两句会突然停下来问我们,听懂了吗?
  我们点头,给出肯定──听得懂。他就接着说。
  说着,聂学生又难过起来,他说,“我儿子要在,我那孙子早十来岁了。”
  他一刹那哭得像个孩子……
  哭完之后,聂学生又开始念叨“绝路逢生”,“拨云见日”。
  他这么总结聂家这20多年的经历。
聂学生在纸上写下“绝路逢生”
  那个周末,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住在市区,女儿的家里。中午,她要去同律师汇合,下午再前往河北省高院与法官商谈国家赔偿事宜。
  多年来,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张焕枝,永远独立而精气神十足。
  这个坚强的母亲在儿子被枪决后救下自杀的丈夫,一个人包揽起家中的农活与家务,支撑起这个家,又在十年后独自一人开启漫漫申诉路。
  权势、冷眼、未知,都无法令她屈服和放弃。
聂母张焕枝
  2016年12月2日,拿到儿子无罪判决书的张焕枝走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说:“20年的期盼,终于等到最后给我一个圆满的结果,宣判聂树斌无罪”。
  回首来路,张焕枝表示,这么多年的奔波,对她来说,是一种苦,也是一种累,但最后得到的是高兴。
  “原来我就是个农家妇女,只会种地,带孩子,管家务。现在,主要为儿子的案子奔波了这么21年,对法律知识也学会了不少。”张焕枝感慨。
  不过,尽管很多人都称张焕枝是“法律专家”,张焕枝本人却称当不上这个称号。她说,她还是很普通的农村妇女,这一路如此艰难,离不开许多律师的帮助,而她只是不停在学,在问。
  拿到无罪判决后,张焕枝奔赴山东济南和辽宁沈阳,给山东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送锦旗。我们一路跟随。
  此刻大众更关注的是聂案的后续国家赔偿。12月14日,张焕枝前往河北省高院,递交了聂树斌案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金额合计1391万余元。12月22日,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法官主动约见张焕枝及其国赔律师。
  而张焕枝告诉我们,在今年元旦后,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的邢金虎法官亲自去了聂树斌家,了解聂家的经济状况及聂学生、张焕枝的身体状况。1月14日、15日双休日,在律师王殿学、辜光伟的陪同下,张焕枝第一次正式与河北高院赔偿委员会法官具体商谈国赔事宜。
  律师说,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不过张焕枝却不急在农历春节前解决国赔问题。“国赔这个不是说一次两次就能谈成的,慢慢在谈。”张焕枝说。
聂母和聂树斌姐姐在商量国赔的细节
  在经历了20多年的漫长等待后,张焕枝变得极有耐心、极有耐力。
  面对即将到来的农历春节,张焕枝说,今年过年,心情肯定会比以往要轻松得多。
  不过,张焕枝又说,其实,她家不怎么过年,最多平时烧一个菜,过年烧两个菜。形式很简单。
  我们最初有些不明就里。最终是聂学生给了我们答案,他说,按照当地的风俗,过年女儿要回婆家过,外孙亦然。
  于是,过去这20多个除夕,都是两个老人,孤单单过的。
  聂学生与张焕枝原本儿女双全,女儿聂淑惠,儿子聂树斌。
聂树斌和姐姐聂淑惠合影
  在聂树斌案翻案过程中,原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刑侦副局长郑成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他在调查王书金案时接触到聂树斌案,并成为最早披露“一案两凶”的公安系统人士。
  不过郑成月未曾料到,自己的命运会就此和聂树斌案紧紧纠缠在一起。2009年,他被要求提前离岗,甚至被视为公安系统的“叛徒”。
  郑成月并不后悔当初的决定。他说,他只是做了一个人民警察该做的事情,实事求是把案情查清。
  郑成月曾和聂学生、张焕枝有过一个约定,等聂树斌翻案后,他们要一起到位于下聂庄村口的老槐树前合影。如今,双方都期待,能尽快腾出空来完成这个约定。
村门口的老槐树
  我们到访的那天,一位伸冤者找到聂家。家中仅有聂学生一人,张焕枝不在。这名拜访者又搭我们的车返回石家庄市内,在河北高院门口下车,在高院旁的酒店大堂等待张焕枝,熟门熟路。
  这样的突然来访,对聂家,对张焕枝而言,都已是常事。
  聂树斌案已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张焕枝也成了无数伸冤者心中的榜样。
  太多的伸冤者都急切地想找张焕枝出出主意,并想通过张焕枝寻找律师、媒体来关注他们的案子。
  但聂学生不一样,面对突然造访,聂学生脾气会变得有些差,他会立即缩回他的世界里,说他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管不了。
  而张焕枝则会认真倾听,并尽可能地给予帮助。没有人比她更了解伸冤者内心的期待与痛苦
聂学生与knews记者自拍合影
源自:看看新闻网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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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7-1-15 10:08:01|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院长:要从聂树斌案等冤错案件中汲取教训

源自:中国新闻网
  周强:要从聂树斌案等冤错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 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中新社北京1月14日电(记者:张子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14日在北京说,要从聂树斌案等冤错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周强当日是在出席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时作出以上表述的。
  他在谈及如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一章节时说,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要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死刑案件审判、复核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防止死刑适用出现大幅波动。
  周强说,要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适用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制定发布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司法解释,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要从聂树斌案等冤错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周强说,要在总结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基础上,加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明确适用条件、证明标准、办理程序、从宽幅度、配套措施等,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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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12-25 18:08:02|只看该作者

律师界复盘聂树斌案平反:网民关注是重要力量

源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回顾聂案,最值得称道的是再审审判的实质化,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转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表示,聂案的错判和其他案件有很多相似性。老百姓最关注的一点是拖这么多年为什么不能纠正?这个案子可以用来推动刑事救济制度的改革,错案救济制度的改良。
  “聂树斌案应当载入史册!”中国政法大学老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平反聂树斌案,体现了证据裁判、独立审判的价值,再审判决书不回避问题,细致回应聂树斌家属及律师的质疑,是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体现。

错判纠正之难
  聂树斌21岁被冤杀,洗冤之路也走过了21年。
  2005年1月,聂树斌案真正的凶手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后其主动供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真凶。随后,《河南商报》刊发记者马云龙的报道《一案两凶》,揭开了石家庄康某被害十年“真凶”出现的盖子,聂树斌案自此进入公众视野。
  聂树斌案爆出“一案两凶”后,复查十年一直没有结果。
  2005年媒体首次曝光后,当时的河北省委政法委组成工作组,重新调查聂树斌案,承诺争取一个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媒体报告,但直至2007年底都没有下文。随即,张焕枝向河北高院申诉对聂案复查,但是直到2014年12月,7年间仍无任何结果。
  聂案平反后,何家弘教授在微信中写过一篇文章表达了对纠错之难的沉痛反思。“聂案最让国人愤慨之处不在于错判,而在于错判纠正之难。它几乎是全方位地揭示了我国错案救济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也堪称‘人性恶’的全景展现。”何家弘表示。
  实际上,早在2005年年底,由何家弘牵头成立的“刑事错案实证研究课题组”就把此案作为一个样本一直关注至今。
  何家弘认为,一方面,我国的错案复查和再审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不够合理和不够明确之处,错案复查的主体和程序也存在自查自纠和暗箱操作之弊。另一方面,聂案的复查过程也让我们看到了纠错背后的利益纠葛和驱动,以及个体和群体行为之阴暗。
  河北警方首个接触王书金案的当地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因为不听领导招呼调查聂树斌案,曾多次被调查和威胁。2009年,49岁的郑成月被要求提前离岗。

各方合力推动错案纠正
  “申诉是非常难的,目前来讲媒体是推动洗冤的最大动力。”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无辜者计划”发起人徐昕认为,聂案平反过程可以看出,申诉需要依靠当事人家属、律师、学者专家、媒体、自媒体以及体制内“健康力量”的合力推动。
  自马云龙2005年首次披露石家庄康某遇害存在“一案两凶”,此后,马云龙又帮聂家找来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树亭担任代理律师,又找到真凶王书金的一对儿女,以他们的名义委托朱爱民成为王书金的代理律师。
  2013年开始,徐昕开始在微博上对聂案每日一呼,“死磕聂树斌案”。徐昕后来统计,他“死磕聂树斌案”的系列微博,累计转发62万余次。
  媒体人、律师和法学界的学者不断接力呼喊,政法部门的严谨、公平、公正办案,最后终于推动了聂案的平反。
  实际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一些如聂树斌一样的冤假错案已经得到纠正。其间,检察机关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最后改判无罪,就是最高检首次为纠正疑似冤错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而出现的结果。
  “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再审改判无罪,对彰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也对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刑事申诉检察的重要职能。
  2016年2月4日,福建高院公开开庭重审了22年前福建莆田杀人案,再审结束后,福建高院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这是福建高院近年来平反的又一起冤错案。
  据不完全统计,自司法改革以来,福建高院先后纠正了5起重大冤错案,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念斌案、吴昌龙案、陈夏影案、黄政耀案等多起陈年错案都在近两年得到了纠正。
  2016年7月8日下午,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面对比他小20岁的钱仁风,深深鞠躬,这是云南高院向蒙冤入狱14年的钱仁风致歉。
  6年前,在云南省某监狱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上,还在服刑的钱仁风不顾看守阻拦,冲到律师杨柱面前下跪求助。杨柱在得知她服刑8年依旧喊冤的情况后,免费为她代理申诉再审,最终等来了无罪判决。冤案平反并没有止住杨柱探求真相的脚步,现在他依旧奔波在追缉幼儿园投毒案真凶的路上。
  2016年12月22日,江西乐平冤案得以平反,“涉案”四人均沉冤昭雪。在新浪微博话题“乐平冤案”阅读量达到5200万,讨论量5.8万。
  当天,在北京举办的“媒体报道如何推动冤错案件平反──以聂树斌案为例”的律师界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聂案中,不只是有律师、法律学者、警察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坚持,其实网民的关注和支持也是重要的力量。

申诉再审有多难
  “无辜者计划”发起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目前申诉再审的立案条件非常苛刻,而法院再审机关却没有透明的申诉反馈制度提供保障。
  “现在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连复查法官是谁都不知道,法官有没有调卷也不知道,申诉立案之后只有等待,而你有任何问题却永远找不到负责人。”徐昕谈到。申诉难是世人皆知的,我们大量的制度实际上是为申诉制造障碍。
  “逐级申诉原则,要求必须从原审法院申诉开始,可是做出判决的原审法院会自己纠正自己的问题吗?现行的程序规定,申诉立案之后律师才能阅卷,可是不阅卷怎么申诉呢?”徐昕谈到,关于证据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明、如何界定证据不清、不充分的标准不是很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又不知道哪位法官承办案件,交材料都交不上去,更不要说沟通了。
  “国家赔偿制度、司法追责制度都会导致法官、检察官没有积极兴趣纠正冤案。”徐昕认为,“司法责任的追究是非常困难的。最近这10年,事实上平反冤假错案还比较多,但是追责的几乎没有,除了呼格吉勒图案涉及众多人数的轻微的追责,其他基本上是没有追责。”
  “洗冤行动”发起人、律师李金星深知冤案平反的艰难。2011年,他曾经自费组织聂树斌案研讨会,几年来为推动念斌案、陈满案平反也做出了大量工作。目前,他依旧在致力于推动河北陈国清案、吉林金哲宏案再审。
  在常年代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李金星逐渐意识到机制体制对冤案申诉的限制。他认为,“如果我们不深刻反思刑事诉讼面临的真正问题,聂树斌案平反的价值和意义就会严重打折。我们必须深刻检讨这极为落后的申诉审查机制,呼吁重构高效的冤案申诉审查和救济机制。”

如何解决纠错“入口难”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确属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或有重大过失的,就要追究错案责任,如果只是因为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判,则可不追究。另外,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追诉时效的问题。不过,追究责任的对象还应该包括那些恶意阻碍纠错的人。对于有些人来说,制造错案可能只是工作或决策的疏忽,但是阻碍纠错却是故意为之,而且危害深远。”何家弘认为,错案追究实际上过于低调,没有放在透明公正的监督之下,效果有限。
  何家弘认为,应该借助民间的力量,提高裁判过程的透明度,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整合民间健康力量,成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解决纠错入口难。
  实际上,早在2013年4月,在参与最高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座谈会上,何家弘就建议从河北的聂树斌案做起,成立官民合办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
  “最高法院把这个案件作为改良审判监督程序的试点,公开邀请3~5位专家学者组成复查组,按照上述建议进行复查。如果复查结果是提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组成‘1+6’模式的合议庭,最好由一位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审判。”何家弘表示。
  何家弘认为,在最高法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可以在现有专家咨询委员的基础上聘请30~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公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
  每个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由3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第二,对于“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裁定提交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成“1+6”模式的合议庭直接审理,即由一名法官和六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分别选任不少于200人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再审案件陪审员的候选人。每个再审案件的陪审员都要当庭随机挑选。合议庭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就裁判意见进行表决,多数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就是法庭的裁判意见。裁判公开宣布,当即生效。合议庭在裁判宣布之后随即解散,其裁判具有绝对的终局性。”何家弘表示。
  美国就有民间的“洗冤中心”推进冤错案件的复查。在聂案的复查纠错过程中,最高法的一些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譬如“异地复查”和“民代听证”。
  “现在,我们应该借聂案改判的声势,进一步推进错案救济制度的改良,建立一个案件复查委员会。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对于以后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还会有长远的效果。”何家弘认为,聂树斌案已成为历史,但是它给国人留下许多“遗产”。其中既有恶性遗产,也有良性遗产。我们应该努力开发其“良性遗产”,使之转化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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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12-15 11:28:00|只看该作者

聂家人申请逾千万国家赔偿 律师:不是史无前例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聂树斌案申请国家赔偿,1391万中有1200万精神赔偿,到底高不高?

  12月14日下午,聂树斌家人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其中提出7项赔偿申请,金额共计13919156.80元。这也标志着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的国家赔偿程序正式启动。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申请中有1200万元的精神赔偿申请,就此重案组37号专访了聂树斌家人委托的代理律师,详解了赔偿事项中的各种法律依据。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听取聂树斌无罪的判决结果。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聂树斌家人申请赔偿案。

依据
错判侵害聂树斌人生自由、名誉与生命权

  聂树斌家人递交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称,1994年9月23日受害人聂树斌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受害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判决受害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受害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终审维持死刑判决。同年4月27日,受害人被执行死刑。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受害人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家人在申请书中认为,受害人在被错拘、错捕、错诉、错判阶段,人身自由、个人名誉和生命均受到了严重侵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5日对聂树斌作出的错误的有罪判决,更是在法律上对受害人作出极不公正的评价,剥夺了受害人年轻的生命。该错误评价虽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但给请求人在精神上造成的巨大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数额
申请赔偿金额共计7项1391万余元

  聂树斌母亲在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辜光伟和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陪同下一起来到法院,聂树斌父母总计列出7项赔偿请求并逐一给出了法律依据,请求分别是: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0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2336.80元;
  3、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00元;
  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聂树斌被抚养人张焕枝、聂学生生活费至死亡时止,为被抚养人张焕枝办理养老保险;
  5、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因受害人聂树斌当年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而支付给被害人亲属康家的2000元钱及其利息;
  6、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因申诉产生的费用及损失600000元;
  7、请求原河北办案机关向请求人发送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予以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3919156.80元。
聂树斌父亲得知聂树斌被判无罪消息后失声痛哭。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人表示,《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因此,请求人应当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河北高院向聂树斌家属致歉。微博截图

◇ 对话
代理律师谈精神损害赔偿:
“家人承受的痛苦和遭受的折磨难以想象”

  重案组37号:据说此前聂树斌姐姐也在国家赔偿的申请人中,但后来确定申请人仅是聂树斌父母,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殿学:开始考虑有聂树斌姐姐,是因为聂淑惠是聂树斌案的申诉人之一,聂淑惠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并且在申诉之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按理应该得到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聂淑惠不是聂树斌的继承人,所以与河北高院沟通后,确认只有张焕枝和聂学生为申请人。
  重案组37号:超过千万的国家赔偿是不是第一次提出?这次赔偿案件中最大困难在什么方面?
  王殿学:赔偿超千万不能说史无前例,很多国家赔偿的申请都在1000万左右,像念斌,钱仁凤,陈满,包括我之前代理的许金龙案。就我们立案来说,河北高院还是很不错的,我们相信在程序上不会有大的困难。最大的困难,应该是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计算方法之外的项目,比如精神损害赔偿,为申诉花费的费用等。这一块需要跟河北高院详细沟通。
  重案组37号:1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来确定的?此前的冤案错案没有过这么高的精神损害金,聂家提出如此高的金额会获得支持吗?
  王殿学:精神损害这一块,聂树斌案应该是国内近几年最典型的冤错案,聂家一直在社会关注的风口浪尖上,其中不断燃起希望,又不断遭受残酷的打击,我们从持续公开的一些聂家的新闻报道上也可以看出来,聂家人在司法机关门口,高举着双手,无助地呼喊,聂母伏在儿子的坟头,悲痛欲绝,聂树斌的父亲还因此生了病,聂家人也一直遭受着人们的议论,背负着强奸杀人犯家属的恶名,聂母也一直强调,不但是儿子被冤杀,因为只有一个儿子,连孙子和后代也没有了。他们所承受的痛苦和遭受的折磨是难以想像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就之前的冤错案赔偿来说,不断得到突破,我们也希望河北高院能够充分考虑聂家人遭受的伤害,予以进一步的突破。
  重案组37号: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与判决金额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对此你有心理准备吗?
  王殿学:聂树斌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按照其父母还有姐姐三个人来计算的,我们在办理其他冤错案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承办法官都表示,不管赔多少钱,也是无法弥补受害人家属遭受的伤害的。
  重案组37号:法院已经正式立案了吗?接下来的程序怎样进行,最快多久会有结果?
  王殿学:河北高院已经正式受理聂树斌案国家赔偿申请,已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当天确认了赔偿办的承办法官。按正常的程序,接下来承办法官会跟聂树斌家属和律师联系,组织国家赔偿的听证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应该在60日内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
  重案组37号:经常会见到当事人申请的赔偿金得不到全部支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手段吗?
  王殿学:就之前冤错案纠正后的国家赔偿来说,法官一般都认为无论赔偿多少钱,人死不能复生,青春年华坐冤狱20年,都是不能弥补的。决定数额与申请数额的主要差距,一般在精神损害赔偿和申冤费用的支出上。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可以在决定书做出后一个月内向最高法院申请重新做出国家赔偿决定。

盘点 部分冤案国家赔偿情况
  钱仁凤案
  钱仁凤因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蒙冤入狱近14年,曾索赔955万元。2016年11月25日获得国家赔偿172万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2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万元。
  陈满案
  陈满因涉嫌1992年的海口杀人焚尸案入狱23年,出狱后陈满提出966万余元国家赔偿。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呼格案
  1996年,呼格吉勒图因“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2014年12月15日,呼格案再审被判无罪。2014年12月31日,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国家赔偿205.9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浙江张高平叔侄案
  2003年,张辉、张高平叔侄因涉嫌“强奸致死案”分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5年。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张辉、张高平各获得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赵作海案
  1999年,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2010年洗冤后提出100万元国家赔偿,2010年5月13日获赔65万元,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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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6-12-15 09:28:00|只看该作者

聂树斌母亲申请精神赔偿1200万 媒体:合情合理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给聂树斌家人更多的精神赔偿,合情合理

  聂树斌不仅蒙冤21年,其冤案昭雪,更是历经了11年曲折。这期间,聂树斌父母经受的煎熬与伤痛,难以想象。尽可能多的给予赔偿,也在情在理。
  12月2日,最高法院再审改判21年前被执行死刑聂树斌无罪。
  12月14日,聂树斌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总额为1391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在7项赔偿请求事项中,请求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最为引人注目。这个申请再次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们有一个认识过程。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民法通则》颁布后,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机关开始对民事侵权行为尝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把精神损害的概念引入国家赔偿制度。
  但是,这不是准确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是一种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所以,2014年7月29日,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强调,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陈满案超额赔偿的先例,又鉴于聂树斌已经被枉杀,而且持续时间久远,不如酌情考虑,在精神赔偿方面,有所突破。”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超过这个比例的,如今年5月,海南省高院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该予以赔偿。这里自然应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为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损害同样不可忽略。
  精神损害概念在民法和国家赔偿法中的“从无到有”,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远远不够。建立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合理、规范、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势在必行。
  就聂树斌案而言,在法律作出修改以前,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只能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行事,但既有陈满案超额赔偿的先例,又鉴于聂树斌已经被枉杀,而且持续时间久远,不如酌情考虑,在精神赔偿方面,有所突破。
  聂树斌不仅蒙冤21年,其冤案昭雪,更是历经了11年曲折。这期间,聂树斌父母经受的煎熬与伤痛,难以想象。尽可能多的给予赔偿,也在情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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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12-14 23:28:00|只看该作者

聂树斌家属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索赔1391万元

源自:新华网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庭审结束后,聂母在法院外接受媒体采访。新京报记者王飞 摄
  [聂树斌家属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7项索赔共计1391万余元]14日下午,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前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聂树斌一案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据律师透露,这一国家赔偿申请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身自由赔偿金、抚养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1391万余元。
  另据中国日报报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决定就“聂树斌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立案。据代理律师介绍,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共申请国家赔偿1391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21年前,聂树斌因强奸杀人一案被执行死刑。今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因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聂树斌无罪。(记者:曹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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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12-13 08:28:00|只看该作者

聂树斌家属将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金额正在计算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聂树斌家属将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金额在计算中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聂树斌改判无罪后,该案的后续事宜仍在进行中。记者今日从案件代理律师处获悉,聂树斌家属将申请国家赔偿,具体数额目前正在计算中。
  12月11日,聂树斌父亲聂学生、母亲张焕枝以及姐姐聂淑惠委托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辜光伟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为其代为申请国家赔偿。
  今日,两位律师对新京报(微信公号ID:bjnews_xjb)记者表示,聂树斌家属将于近期正式依法提出国家赔偿,初步拟定要申请的国家赔偿共7项,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身自由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当年聂家向被害者康家支付的2000元赔偿金,还包括一项伸冤费用。具体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目前尚未最终确定。
  王殿学透露,除了国家赔偿外,家属还申请相关部门公开道歉。
  记者注意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王殿学解释道,现在聂树斌父母年纪都比较大,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记者就申请国家赔偿一事联系了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张焕枝表示,申请国家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还在商定中,“只要符合要求的我都要写进去。”
  12月2日,最高法再审宣判聂树斌无罪。宣判结束后,聂树斌母亲专门就后续国家赔偿问题咨询了审判长、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胡云腾在事后的见面中对张焕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2年之内可以向河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数额可以慢慢商量,河北高院会慎重研究。”
  在聂树斌案之前,为公众熟知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其家属最后获得205.9万元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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