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1005|回复: 1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蓉蓉 发表于: 2015-12-9 09:2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南充男子借给朋友55万元 因无相关证据获还28万元

 [复制链接]
  四川新闻网南充12月8日消息(记者:何春林)因债权人张某对资金未能提供来源,也未提供转账依据和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相关证据,出借55万元现金给罗某后,担保人却只认可借款28.5万元。
  8日下午,记者从嘉陵法院获悉,因债权人张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嘉陵法院采信了担保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及担保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8.5万元及资金利息。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经被告蒲某介绍认识。2013年11月3日,作为甲方的张某与作为乙方的罗某签订借款协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在甲方借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00),用于乙方工程周转所用,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3日,共4个月,乙方承诺到期归还,如到期未归还,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息,(及每月到期支付利息)”。
  在借款协议的空白还备注:“2014年三月三号之前还叁拾元,余下款项六月三十号还清。此次还款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同日,借款人罗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550000.00)借款事项按以上协议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款人:罗某(签名捺印)、担保人:蒲某(签名捺印)。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蓉蓉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蓉蓉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蓉蓉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蓉蓉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蓉蓉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蓉蓉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绵阳女子冒充燃气公司人员 设套骗走老人四千元 宜宾乘客与司机因打的费起纠纷 当街抓扯造堵
2# 四姑娘山
 楼主|蓉蓉 发表于: 2015-12-9 09:24: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2015年1月6日,原告张某起诉到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50000元并按约定承担资金利息。审理中,被告蒲某对原告所诉请的借款本金提出异议,只承认被告方只借到原告本金28.50万元。承办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出借本金为55万元,但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嘉陵法院认为,根据张某与罗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上面虽载明借款金额是55万元,但由于被告罗某未出庭,另一被告即借款担保人对借款本金55万元提出异议,只认可被告方借到原告本金28.5万元。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28.5万的资金来源,对另外的26.5万元,原告既未提供资金来源,也未提供转账依据和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相关证据,被告未出庭应诉和提出书面答辩,担保人亦不认可,对原告提出的借款26.5万元,嘉陵法院无法查明该借款事实,根据现有证据嘉陵法院只能确认出借本金为28.5万元,原告如有新证据证明借款26.5万元的事实,可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被告罗某、蒲某连带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85000元及资金利息。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23 00:56, Processed in 0.093600 second(s), 8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