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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自贡两人捕127只癞蛤蟆被抓 捕20只“三有动物”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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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在线
⊙记者:秦勇

  11月12日,四川在线记者从自贡大安公安分局获悉,近日,何市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大山铺镇方特欢乐恐龙王国工地靠近三多寨方向,有人在抓蟾蜍(俗称癞蛤蟆),后往大梨树方向离开。
  接警后,民警立即出动,在元湾村太大路旁现场挡获曾某某与游某某二人,并从其骑行的电瓶车上查获三袋蟾蜍。
  经民警现场当面清点癞蛤蟆共计 127 只,曾某某与游某某二人对晚上用手电筒抓癞蛤蟆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下一步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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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酒疯、让民警递烟、还用嘴撕咬民警 眉山一小伙获刑11个月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批人事任免案
2# 四姑娘山
 楼主|偶尔呡一口 发表于: 2021-11-13 08:52: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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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啥对于随处可见的癞蛤蟆抓了也犯法?
  办案民警表示,这127只癞蛤蟆随后被送至专业机构鉴定,经检验确认是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之一。
  “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何市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说,曾某某与游某某侵犯的客体──中华蟾蜍也是“三有动物”。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因此,本案中曾某某与游某某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警方提醒:
  很多人捕捉癞蛤蟆还未意识到这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这起案件再次给大家上了一课,野生动物是不允许猎捕的,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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