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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

王力军收购玉米案被列指导案例:个案推动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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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7-2-18 20:07:01|只看该作者

“玉米案”再审审判长:原审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原文标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无罪之人不受法律追究

  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王力军和辩护人表示不再上诉。宣判后,本案审判长辛永清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巴彦淖尔中院对王力军案进行再审和改判的依据是什么?
  :巴彦淖尔中院对王力军案再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本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院在再审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宣告王力军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履行职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再审判决认定王力军购销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这一行为到底算不算非法经营?
  :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生产,2004年由国务院制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本案中,王力军没有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办理前述“两证”,从事粮食收购销售活动,违反了当时的行政法规。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2016年9月,国家粮食局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至此,农民从事粮食收购无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原审判决王力军有罪是否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当坚持的原则,本案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不存在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是否意味着原审法院判决是一起错案?如果是错案,如何追究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宣告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这也是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再审判决生效后,王力军是否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中院再审判决生效后,王力军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在宣判时已告知王力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王力军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依法应该承担赔偿义务的司法机关申请具体的赔偿项目、内容,能获得多少赔偿,也应当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准。
源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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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7-2-17 20:08: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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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玉米农民被改判无罪:感谢最高法院再审决定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收购玉米农民被改判无罪:感谢最高法院再审决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付珊)今日9时,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依法撤销“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走出法庭的王力军告诉新京报记者,法院改判无罪了,他非常非常地高兴,今天开庭很顺利,庭上审判长宣判了结果。他也很感谢最高法院的公正,作出再审此案的决定,让他能够重新生活。
  王力军说,“原本我就没有犯法,我原本就是个合法的公民,之前因为法律适用错误,我终于平反了,法律还我一个普通的农民身份。”他告诉记者,之后他将和律师商讨申请国家赔偿的事情。
  另外,王力军说,他今后还要继续收玉米和其他农副产品,不能让我的车和机器烂在院子里,赚些钱养家,让日子好过些。
  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他很满意这个结果,这次的判决让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更加清楚,以后应该不会再有农民收购玉米再被判刑的情况发生。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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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7-2-17 18:48: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获刑 再审改判无罪

源自:央视
  今天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 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 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 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 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 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 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 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 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以及王力军的家属等6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央视记者 刘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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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7-2-17 10:07:00|只看该作者

收粮农民改判无罪:想重新做买卖 去西安看女儿

源自:中国青年报
原文标题:改判无罪!内蒙古收粮农民打算重新做小买卖了

  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此前,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而收购玉米,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他曾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之前,“冰点”派记者采访了王力军。他说,“如果再审宣判无罪,我要做的第一件事儿,就是去西安看看女儿的新房。”
  他还要重新开始做小买卖。一起祝福他!
  欢迎转发本文并给冰点(微信公众号:bingdianweekly)留言祝福他!
  绊倒在贩粮路上
⊙记者:郭路瑶
  编辑:陈卓

  王力军从没想过,在自个儿最熟悉的收粮路上,会藏着一块看不见的“石头”,狠狠地把他“绊了一跤”。
  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一直从临近村庄收购玉米贩卖给粮库或公司。这条路他走了7年。直到2016年3月,因未办粮食经营许可证及工商执照,他的行为被当地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舆论的巨大争议。有律师评论,王力军犯的非法经营罪前身是1997年修改刑法被废除的投机倒把罪,“是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投机倒把罪废除后留下的一条阑尾。”
  也有学者认为,规定收购粮食必须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但只有初中文化的王力军对外界的讨论并不知情,他只知道自己因为做买卖,成了一个“罪犯”。
  幸运的是,绊倒他的这块石头正在被一点点移开。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告,认为“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指示当地中级法院再审此案。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这一变化或许与王力军案有关。”在一审审理该案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宣传科科长王震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感慨。他记得,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家粮食局和内蒙古粮食局都来法院调研过该案。
  如今,记者扛着摄像机,带着录音笔闻风而来。一架无人机跃上了房顶上空,只为从最好的角度俯拍下他家有着38年历史的土房和晾晒着苞谷的院子。
  他对变化措手不及。不擅长言语表达的王力军,大部分时候都沉默着,妻子张美丽时常成为他的发言人。抽闷烟是他“摊上事儿”后,最常见的举动。张美丽半夜醒来时,常常看见丈夫一个人坐在土炕上,一声不吭地抽烟。桌上一个不起眼处,摆着一小瓶谷维素和几包安神补脑液,那是老母亲花了26元买的。出事后,儿子常常彻夜难眠,直至头疼发晕。
  即使再审通知书下达后,王力军的眼神中仍透出焦虑不安。当妻子跟记者诉苦时,他连忙制止。“一码事归一码事儿!”他冲妻子大声喊道,然后向记者强调,“我们是农民,和政府作对,就像鸡蛋碰石头。”
  自从出了这事儿后,张美丽发现丈夫“脾气变暴躁了”。他还是不爱说话,但从前“轻声细语”的他,如今“嗓门高了不少”。不过,张美丽对丈夫的变化并不生气,“这事儿砸到谁头上,不都委屈吗?”
  在跌倒之前,王力军原本以为只是遇到一次再小不过的“磕碰”。2015年3月,他和妻子开着二手农用车,跑村串户收购玉米时,有农户因不认可农用车的自重,和他们发生口角,给工商局打电话举报“缺斤少两”。他们没觉得有啥特别,“做买卖时遇到拌嘴在所难免”。
  然而,王力军没想到,他的材料,从工商局挪腾到经侦大队,接着从检察院挪腾到法院,最后变成一张威严有力的刑事判决书。


  和他一样,村民大多并不理解非法经营罪的概念。“要收粮证不合理,他这才多大点规模?”同村的老汉韩大祥想不通为啥做小买卖会有罪。他倒是对曾经的投机倒把罪印象深刻,然而,他清楚记得,改革开放后,农民卖个鸡蛋不再偷偷摸摸,那时电视里天天高喊口号,“胆子大点!步子快点!”
  被工商局审查后,王力军也曾尝试办理那张小小的粮食经营许可证,但被告知仓储设备和场地不符合要求。没有粮食经营许可证,他也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之后,王力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张利军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审判决依据了当时的法律法规。”这是在王力军案被广泛报道后,他首次直面媒体。
  “其实我们基层法院也很无奈,要是最高院不下达这么一个再审通知书,让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我们下面哪敢有法不依呢?要是判无罪,很可能连审核都通不过。”王震叹气道。
  不管怎样,王力军就这样跌入了这个漩涡中。花了2.4万元买来的大型脱玉米机,再也没有发出清脆的哒哒声。
  此前,庄稼人和买卖人,这两个身份,在他身上共存了30多年。今年46岁的王力军,从小学五年级开始卖废品。那时,家庭贫困但“一心想念书”的他,在村里四处转悠,玻璃瓶、废报纸和破纸箱都成了他的宝贝,攒够一定数量后,他跨上自行车,一溜烟骑到废品收购站,换上个几毛钱,“学费就凑到了”。
  做生意是这个农民追赶时代的方式。在村里,村民都直呼他小名“长在”,普遍认为他“不爱说话”,但是“为人挺好”。村里经营小卖部的娄换文,拍着大腿反问,“他为人要是不可靠,我能把家里的玉米卖给他?”
  王力军几乎“没有闲下来的时候”。农忙时,他和妻子种地,自家有12亩田地,还承包了20来亩地,种上葵花、玉米和番茄。农闲时,他反而比往常更加忙碌。从扯着嗓子高喊,到喇叭循环播放,他的小车上吆喝的内容,随着时代变了又变。
  他卖过反季蔬菜,自行车后座上一边架一个大铁筐,每天赶去城里的集贸市场,然后运回农民能买得起的便宜菜,包括韭菜、甘蓝、茄子和黄瓜;他收过一捆捆的猪毛猪肠,村民乐意卖给他,“总归能挣点钱,不然也就扔了”;他还收过猪羊,运气好一天能收三五头,挣上二三百元,只是沾上一身牲口的腥臭味。
  每次进城,王力军总是留意城里收购些什么产品,然后反观村里有什么特产。他不停地奔波于城乡之间,成了庞大的供需网络中的一根毛细血管。
  从骡车到自行车,从把式三轮车到有驾驶室的三轮车,从五轮车到二手农用车,王力军使用的交通工具不断更新换代,往往挣到钱之后,就卖掉之前的车,换上一辆速度更快、载重更大的车。
  他做小买卖的足迹不断延伸,不仅去过自治区内的呼和浩特市、乌海市,最远还去过陕西神木县卖瓜果,每天在驾驶室过夜,或是仰面趴在瓜上睡觉。回去时,他从当地煤矿拉上十几吨生煤,捎给提前联系好的四五户农民,挣个路上的油钱。
  “终于从贫困跨入了中等。”王力军脸上露出了笑容。他和妻子盖起了五间砖房,每年添置沙发、电视之类的大物件。王力军骄傲地说,他们家还供出了一个大学生,女儿考上了一本高校,每年花费高达两三万元,“学校里有很多外教”。
  然而,如今他似乎又被时代抛下了。一场官司让他又变回了最纯粹的农民,“罪犯”的身份让他感到“抬不起头”,话比从前更少了。每月他要写报告,谈谈对自己犯罪的认识。
  他并未选择上诉。吃了官司后,他的家里已经被掏空,除了上交非法经营收入6000元,还有罚金和各种活动经费,“总共花了好几万元,要种10年玉米才能收回”。更重要的是,当时他对翻案不抱希望。
  在收到有罪的判决书之前,走村串户的小贩王力军曾经颇受农民欢迎。
  田地的产量越来越高,一亩苞谷地的收成,从最初的500斤蹭蹭蹿到了近2000斤。村里的老汉告诉记者,“原先一个队打30万斤粮就不错了,现在一家就能打三五万斤,产量最少翻了10倍!”
  随着产量的攀升,卖粮成了一个新难题。“农民自己卖粮时,几十个骡车排在乡里粮库前,有时候等上一天也卖不掉。”
  “有了二道贩子之后,农民不受苦了,跟老板一样,不用再去低三下四地排队。”韩大祥一边摇晃身子,一边翘着二郎腿,在晃眼的阳光下笑着说。
  “市场放开了,才能一家有女百家求呐!”他甚至希望贩子能更多一些。要是只有一家收粮,价格可能就低,而且质量要求高,要是杂质和青稞稍多,粮食可能就没人要。瓜果之类的农副产品,外地来的贩子越多,农民越是乐得合不拢嘴。
  脚踩着最熟悉的泥土,王力军认为自己捕捉到了新的需求:农民往往没有大型脱玉米机,也没有高效的运输工具,而粮库也更欢迎容量大的农用车,而非一般农户的小四轮车。
  每天凌晨5点,他和妻子出门,开着二手农用车,后面拖着橙黄色的脱粒机,穿梭在村子间收购玉米。有时晚上一两点才回家。夜里最低气温零下20多摄氏度,汽车常常打不着火。他俩就去田里捡点柴火,点燃后放在油箱下烤。
  有一回,他们“差点冻死在外面”,只能恳求前面的车拖着他们的农用车,凌晨四五点才回家。那一次,张美丽冷得舌头打颤,感冒了整整一个月。而王力军也因为常年挨冻落下了腿疾,双腿常常抽筋。
  今年冬天,他们不用再体会这种刺骨的严寒,但一家人的心情似乎更加复杂。王力军还是期待着,能尽快听到脱玉米机轰鸣作响,重新踏上那条走了千百回的道路。
  被判有罪后,王力军不能离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每周要向司法所汇报行踪。女儿去年结婚了,王力军在家给她办了一场热热闹闹的婚礼,院里搭起了帐篷,摆了十几桌流水席,还请来了乐队,演唱草原歌曲和喜庆的《好日子》。
  但他还是难掩自己的悲伤,女儿跨出家门的那一刻,他感到“揪心的内疚”,不能按照习俗把女儿送到西安的新家。甚至,他没敢跟亲家提自己被判刑的事儿,怕影响到女儿。
  “如果再审宣判无罪,我要做的第一件事儿,就是去西安看看女儿的新房。”王力军脱口而出。他还要重新开始做小买卖。家中搁着一份农资产品电商公司的宣传单,虽然他不懂“互联网+”是啥意思,但他想做村里的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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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7-2-13 22:08:01|只看该作者

农民“非法收购玉米”案再审 检察机关建议改判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内蒙古农民“非法收购玉米”案再审 检察机关建议改判

  中新网巴彦淖尔2月13日电(张瑾娴张林虎)13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该案原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王力军自行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经依法传唤到庭。
  法庭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买卖玉米及是否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该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立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认为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王力军在最后陈述中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指令再审,维护了公平正义。
  据悉,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作最后陈述,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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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7-2-13 21:08:04|只看该作者

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若无罪将申请国家赔偿

源自: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2016年,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2月1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择日宣判。12日晚上,王力军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若再审改判无罪,下一步他将申请国家赔偿。

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获刑,最高院称“适用法律错误”指令案件重审
  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的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中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虽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 规定,但其行为尚不具备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原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017年2月4日,王力军接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通知,其案件将于2月13日开庭再审。

再审结果择日宣判,若改判无罪王力军将申请国家赔偿
  2月12日下午,王力军辩护律师王殿学和张雪峰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此次再审开庭,将为王力军作无罪辩护。
  王殿学和张雪峰表示,辩护主要是从法律适用进行。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王力军的一审判决依据的是非法经营罪第1款第4项“从 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来判决的。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该条款判处非法经营罪的,除了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之外,还需要 有最高法院将此违反行为定性的犯罪的明确的司法解释,否则审判法院需要层报最高法院批准。而王力军卖玉米的行为,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定性为犯罪行为,所以 判决犯罪是违反司法解释的。
  实际上,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对当地农民卖玉米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在粮农和粮站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王殿学和张雪峰认为,王力军收购玉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应该当庭宣判王力军无罪。
  2月12日晚,王力军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去年因收购玉米获刑后,王力军又重新开始种地。他每周都要给司法所打电话汇报情况,每个月也至少去一次报到,生活受到巨大的影响。
  12日晚,王力军表示,这次再审如果能改判无罪,自己将重操旧业,做回收购玉米的生意。
  13日上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王力军因收购玉米获非法经营罪一案。据新京报现场直播消息,检方和辩护方达成“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无刑事犯罪”的共识。王力军向法官申请当庭宣判,该申请被拒绝。再审结果择日宣判。
  王力军12月晚上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如果再审改判无罪,下一步将和辩护律师商量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事宜。
⊙记者:陈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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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7-2-13 19:08:01|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开庭 择日宣判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再审开庭 择日宣判

  新京报快讯(记者:付珊)今日上午,内蒙古收购玉米农民王力军经巴彦淖尔中院开庭再审,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宣布择日宣判。这次再审是一审法院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再审决定。王力军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他至今仍不认为自己有罪。
  上午8时30分许,王力军穿着咖啡色的上衣进入法庭。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10点40分许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宣布择日宣判。
  在上午的法庭上,公诉方认为,王力军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也具备行政违法性。对此,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和张雪峰认为,近年以来,国家政策不断放开对农民收购粮食的管束,王力军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具有行政违法行为,他们为王力军做出无罪辩护。
  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做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此前,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昨日,王力军告诉新京报记者,自从一审判决后,他不能再开车去收购玉米。每个星期要给镇司法所打一个电话,每个月要去司法所报到,并手写当月对法律的认识。但至今,王力军仍不觉得自己已经犯罪了。在当地,王力军周围仍有很多农民在收购玉米,也没有人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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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7-2-13 18:08:00|只看该作者

“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今再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源自:法制晚报
原文标题: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今日再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法制晚报讯(记者:张蕊)今天上午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应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开庭再审农民王力军因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联系到了王力军的再审辩护律师王殿学,王殿学称将为王力军做无罪辩护。截止发稿,庭审仍在继续当中。
  据新华网报道,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的一名农民,为在农闲期间赚些“活钱儿”,王力军便想出了收购玉米倒卖的主意。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王力军将非法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非法赚取利润。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李某的违法行为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当场查获,随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尽管庭审现场上,王力军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我本想收点粮食赚点钱,可我不知道收玉米还得办证,不懂法真是太害人了。”
  但在2015年4月16日,法院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生效后,王力军并没有上诉,但在他心里,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是犯罪,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心里不理解”。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
  人民法院报的报道称,我国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做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力军的再审辩护律师王殿学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王力军案一审时的适用法律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一审时有多个国家机关均未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办案,也没有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人为扩大了兜底性条款的适用条件。他将为王力军做无罪辩护。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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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7-2-13 15:48:00|只看该作者

“收购玉米获刑案”今再审当事人:若判无罪还收

源自:新京报
2月11日,王力军在自家门口的玉米堆里。新京报记者 江峡 许研敏 摄

  (记者:付珊)今日上午9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应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开庭再审农民王力军因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再审辩护律师将为王力军做无罪辩护。
  据新华网报道,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做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力军的再审辩护律师王殿学告诉新京报记者,王力军案一审时的适用法律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一审时有多个国家机关均未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办案,也没有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人为扩大了兜底性条款的适用条件。他将为王力军做无罪辩护。

▲ 对话
  “如果判我无罪,今后还要继续收玉米”
  2月12日晚8点,巴彦淖尔市的天空布满星星,46岁的王力军还在屋里忙着接记者打来的电话,今天上午9点,他的案子将再审开庭,各地媒体都在关注。
  王力军大半辈子都在务农,皮肤被太阳晒得黝黑。他身材高大,不善言辞,说话时带着浓浓的当地口音。
  “是不是可能会判我无罪”
  新京报:什么时候得知要重审你的案子?
  王力军:去年12月29日上午,巴彦淖尔中级法院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下午去中院拿再审决定书。下午,我打了车,3点到中院,中院的法官把决定书递给了我。
  新京报:当时心情如何?
  王力军:我心里觉得有希望了,是不是可能会判我无罪。之前我都没想过能再审。
  新京报:你判刑之前,日子过得怎样?
  王力军:没这事以前,我自己有个农用车,自己做点买卖,收购玉米、蔬菜、哈密瓜啦,一年能有七八万块钱贴补家用。
  2008年开始收购玉米,做了6年,家里条件改善了,供女儿读大学,供儿子去天津学美发,买了台4000块钱的电视机。父亲2014年得癌症,如果不收玉米,医院都去不成。
  新京报:判了刑之后呢?
  王力军:自从判了以后,我不能做买卖了,经济来源受到了挺大的损失。现在只能靠种地,家里40多亩地,如果收成好,一年挣三四万块钱,能解决基本的温饱。今年收成不好,种地几乎没挣到钱。还得付车的保险费和年检费,不管跑不跑这车,一年得交4000多块钱。
  “不觉得我犯罪了”
  新京报:当时怎样找到的律师?
  王力军:开庭前,我去区法院,看到法院对面开了一家律师服务所,我就花了100元咨询。律师说非法经营罪可能要判3至5年,罚款非法获利的1至5倍。这时候我才开始害怕了,就请个律师帮我辩护,总是比我会说,因为他懂法。
  2016年4月5日开庭,15日拿到判决书,当时挺冤枉挺委屈的。请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词就5个字:无意识犯罪。
  新京报:为什么不上诉?
  王力军:律师觉得结果挺好的,不用坐牢,我自己不懂法律问题,也这么想,缓刑能回家种地,人生还自由一些。
  当时家里没有经济条件,这是一个原因;我也认为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要是上诉就像是和政府打官司,我觉得打不赢。
  新京报:打官司前后花了多少钱?
  王力军:罚了2万块,交了6000元的非法所得,雇律师花了5000,经侦大队、检察院这些部门要我去接受调查,来回车费,加起来花了四五万。
  新京报:缓刑期间,你要做什么事情?
  王力军:每个星期要给镇司法所打一个电话,汇报最近这一个星期在做什么。每个月要去司法所报到一次。还要手写这一个月对法律的认识,学习了什么法律知识。
  新京报:你会怎么写?
  王力军:写对法律的认识,有什么感想。比如说,写因为自己不懂法,触犯了法律,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这些话,还感谢司法人员保住了我,给我在外服刑的机会,在家种地,赡养老人。每次写三四十个字。
  新京报:你心里是这么想的吗?
  王力军:我心里还是不理解。司法所给我发了一本《社会服刑矫正人员学习手册》,按照学习手册来写我的认识,我没看。因为我不觉得我犯罪了。
  新京报:你和身边其他收购玉米的人怎么看待这件事情?
  王力军:在巴彦淖尔市,还有上千人在收购玉米,都没事,没被判刑,因为大家心里都觉得这不违法。
  我自己也是种玉米的,我们拖玉米去排队卖,这是好事情,给农民节省了很多体力劳动,农民们欢迎我们这样收玉米的。
  我们挣的也就是辛苦钱,一直都是谋这样的营生,怎么就犯罪了呢?心里受委屈,但是没办法,忍着吧。
  “心情总是不好,憋屈得不行”
  新京报:判刑之后,街坊邻居对你的态度有变化吗?
  王力军:他们会说,不知道我干了什么坏事,还判了刑。有的以前关系很好,因为这个事情不再理我。我也不愿找邻居说这事,我本来话就少。
  新京报:家人什么态度?
  王力军:去年元月初八,我女儿出嫁,当时案子还没开庭,我不敢告诉亲家我的案子,直到案子判了,亲家离我这里不远,就知道了。他们对我的态度没变化,他们也觉得这不犯法。一家人都这么觉得,我没犯法。但想到这个事情心里都不好过,我爱人一想到我被判刑就哭鼻子。
  新京报:你这两年心情怎样?
  王力军:出了事,心情总是不好,憋屈得不行。经常睡不好觉,脑子里一直想我自己的案子。我老母亲给我从大夫那儿买了安神补脑液和维生素C,一直在吃,有点作用。
  以前一天抽一包烟,这个事情以后一天抽2到3包,烦躁的时候就喝白酒,一次喝7两到1斤,喝醉了就睡过去。
  “如果判我无罪,我今后还要继续收玉米”
  新京报: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很多媒体关注你?
  王力军:以前不能理解,现在能理解了。自从媒体采访了以后,去年国家粮食局规定农民今后想收购粮食,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了。
  新京报:如果再让你选择一次,你会去上诉吗?
  王力军:我现在懂这么多了,如果再判我犯罪,我会上诉。
  新京报:你现在怎么学习法律?
  王力军:我看电视,以前都只看打仗的好看电视剧,自这以后,我会看中央十三频道的新闻,还有法治在线、社会与法这样的节目。
  新京报:你对再审结果有什么期待?
  王力军:我现在不知道结果,心里还是没底。
  新京报:若被判无罪,你今后有什么打算?
  王力军:如果判我无罪,我今后还要继续收玉米和其他农副产品,不能让我的车和机器烂在院子里,赚些钱养家,让日子好过些。
  新京报:如果再审无罪,你会去申请赔偿吗?
  王力军:会。这两年,买卖做不成,车每年还得花钱,对家里的经济损失挺大的,要求赔偿这些,还有精神上、名誉上的损失,我就要求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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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7-1-10 11:28: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 进入再审程序

源自:新华社
原文标题: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进入再审程序

  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9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针对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的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该院近日已向原审被告人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决定书,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
  记者了解到,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
  我国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做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告知其在再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王力军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发出了《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同时,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再审决定书,通知检察机关阅案,准备出庭。
  据介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将依法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对本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 ●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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