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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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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壳子 发表于: 2016-11-30 09:53:06|只看该作者|只看大图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南充男子酒后拍打女子肩膀 被对方朋友殴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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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南充新闻网
资料图
  一名男子,酒后在KTV歌城拍打一名陌生女子的肩膀,被对方叫来3个男子殴打致死。昨(29)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维持一审判决,3名犯故意伤害罪的男子均获得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动作”惹来大祸
  2014年9月11日,男子杜壮到南部县一位亲戚家作客。当天晚上,杜壮随同几名亲友在一家卤菜馆吃饭。席间,杜壮先喝了好几瓶啤酒,然后又喝了一些白酒。
  9月12日凌晨0时许,杜壮和两位朋友来到当地一家KTV歌城,有些醉酒的杜壮看到有个年轻女子坐在吧台前的凳子上,便上前拍了拍那个女子的肩膀。不料,女子猛地站了起来,朝他大声吼道:“你动手动脚干啥?”杜壮借着酒劲,也没好气地呵斥对方:“你凶啥?”
  这个女子叫龙璇,是当地人,当天晚上和几个朋友来到这家KTV唱歌喝酒,因为不胜酒力,便出来坐在吧台前躲酒。随即二人争吵起来,互不相让。
  因杜壮态度比较粗暴,龙璇觉得受了委屈,便哭着跑进包间,对她的朋友说,有个男人把她摸了,还在骂人。这些朋友中,有一个男子名叫袁伟,曾在外地服刑8年,脾气比较暴躁,他一听,便气冲冲地出了包间。随后,龙璇的朋友陆得安和王健也赶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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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壳子 发表于: 2016-11-30 09:53:06|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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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治身亡
  就在龙璇进入包间叫人之时,KTV老板杨兵和黄国忠发现情况不对,急忙上前劝解杜壮,并与杜壮同行的两位朋友一起,把他拉到了KTV外面。
  杜壮骂骂咧咧准备离开,这时袁伟等人从包间出来后,没有见到人,便在吧台旁边叫骂。杜壮听到叫骂声,便重新返回KTV,与袁伟吵了起来。陆得安便脱下脚上的拖鞋,朝杜壮面部猛抽。杨兵等人上前劝阻,袁伟和王健、陆得安将杜壮推搡到KTV外的公路上,陆得安继续用拖鞋殴打杜壮的头部,王健上前抱住杜壮,用力将他摔倒在地,袁伟、陆得安和王健等3人用脚乱踢乱踩杜壮的头部和腰部。这时杨兵和其他群众再次上前劝阻,袁伟等3人才住了手,他们见杜壮没有了动静,王健以为杜壮在“装死”,便从公路边捡来半截砖头,用力砸在他身旁的地上,对他高声恐吓,可已陷入昏迷状态的杜壮毫无反应。3人便一下子跑走了。
  过了一会儿,3人害怕闹出人命便返回了现场。王健用手摸了摸杜壮的脉搏,称没什么大问题。袁伟便搭了一位朋友的车,到附近接来一名医生,现场对杜壮进行施救,但没有好转。后杜壮的几位朋友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杜壮系重度颅脑损伤,以及脾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打人凶手受惩处
  案发后,南部县公安局民警迅即展开排查,将袁伟等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害人在事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在对3名被告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健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1月29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袁伟有期徒刑13年,王健有期徒刑11年,陆得安有期徒刑10年。一审后,3人不服,提出上诉。11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何显飞)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律师雷震: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手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原文标题:酒后拍打女子肩 招惹是非丧了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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