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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文星 发表于: 2013-4-9 14:31: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影视老版电视剧《西游记》孙悟空形象归属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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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一款网络游戏中,使用到了孙悟空的形象,六小龄童将该网游所属公司蓝港在线诉上法庭。而近日在一审被驳回后,六小龄童已提起上诉。就孙悟空形象究竟当归谁所有的问题,辽沈晚报记者采访到文化学者、律师等各方声音。

文化学者:吴承恩也不能全然拥有“孙悟空”
  上诉方六小龄童认为,网络游戏版《西游记》的官网以及游戏中孙悟空,使用了他曾经出演的老版电视剧《西游记》中的形象,并要求停止使用,公开道歉,索赔百万元。
  孙悟空的形象来自于我国古典文学名著、由明代小说家吴承恩写就的《西游记》,而这部小说也在后世不断地被改编为影视作品。文化学者刘铁认为,即便是吴承恩先生也不能全然拥有“孙悟空”,“孙悟空的形象是属于公共文化资源,有一个形成的历史,而这个形成的历史是相当漫长的,这一形象的构成也不是由单一主体来完成的。即便是吴承恩也是吸收了传说,集孙悟空的民间形象,塑造成了一个文字形象。公共文化资源产权归属,不可能在一个具体的时代归属于一个具体的人。”
  刘铁表示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大案,而不是个案。“以我个人来看,一个来自影视的艺术形象,知识产权的瓜分,在演员之后,是导演,或者说应该归剧组所有。涉及使用到了哪一版的文化造型,应该找到原剧组。而民间那些使用滥了的形象,不应该去所要产权。比如说同样是经典文化形象的关羽,各地都有且因地而异,不存在什么造型的问题。但如果是使用了电视剧《三国演义》中关羽的造型,就有了产权问题。”

律师:六小龄童演的孙悟空与本人形象有本质区别
  一审法院认为,六小龄童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基于他本身的一些外在特征,但与他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故而被告不构成侵权。
  就电视剧《西游记》中孙悟空艺术形象的权利归属问题,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闯静认为:“因《西游记》是一部已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剧作中的某一人物包括孙悟空等具体的艺术形象及人物,不单独享有所谓的著作权,但孙悟空的表演者即六小龄童享有相应表演者的权利,即表演者权。
  至于本案中六小龄童起诉的肖像权,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属于公民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对于该案的判决依据,我本人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即肖像权是专属于肖像权人本身的形象,而不是经艺术加工后的艺术形象。”
  那么,孙悟空,作为中国经典艺术形象,当归属何人?闯静表示:“孙悟空作为小说《西游记》当中的一个拟人化的人物,没有单独的权利归属问题,而是依托于《西游记》作品本身,即该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其作者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即便《西游记》中孙悟空的人物形象受到损害或侵权,也应依法由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依法享有。”

各方声音:六小龄童版孙悟空已成为“传统形象”
  刘铁认为,“人们想要使用‘孙悟空’,怎么办?如果网站用的是一个全新塑造的孙悟空,当然也很少人有这样的一个创造力,是从原著文字造型上创造出来一个视觉造型(绘画、雕塑、电影、电视、动漫等),又不是已有的孙悟空的形象,这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如果你把这个形象做得跟我刘铁一样,谁又能接受呢?这也是网站陷入困顿的地方,做个全新的,就完全没有知名度,虽然使用了公共传统资源,却是零价值。使用接近六小龄童文化基因多一些的形象,更让受众接受。”“虽然每个人对于艺术形象的认可是因人而异的,但是作为我个人,要我想像孙悟空,我肯定是更接受六小龄童,不太能接受周星驰,这是在流传史上,给国人留下的传统形象。”
  而对于此案争议的焦点,扮演者对其塑造的艺术形象享有何种权利?艺术形象是否受法律保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景一认为,扮演者对其艺术形象享有表演者权和肖像权,演员的艺术形象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刘景一个人认为,扮演者对其塑造的艺术形象应该享有表演者权和肖像权,至于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对方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记者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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