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5439|回复: 3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丢不下 发表于: 2018-7-19 09:54:01|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被处分乐山无线电董事长等涉内幕交易 遭处罚

 [复制链接]
源自: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7月18日消息</b>,据四川证监局消息,因涉内幕交易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乐山无线电董事长潘敏智、乐山无线电副总经理陈燕、潘敏智之妻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罚款。
  原文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当事人:潘敏智,男,1945年9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潘敏智内幕交易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潘敏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敏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无线电)有多年业务往来,且乐山无线电为士兰微优质客户。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敏智和整个管理团队长期以来有上市愿望,但因历史遗留问题上市推进不力。潘敏智因整个管理团队年事渐高,希望通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实现上市,达到乐山无线电持续良好运营的目的。基于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之间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潘敏智比较信任和倾向选择与士兰微合作。
  2017年4月初,潘敏智指示乐山无线电副总经理曹某与士兰微方面初步了解接触。
  2017年4月,乐山无线电董事会秘书袁某、公司顾问千某等受潘敏智指派,负责具体对接谈判收购事宜。
  2017年4月14日,曹某将袁某发来的内容为乐山无线电相关情况介绍的邮件转发给士兰微总经理郑某波。
  2017年4月15日,士兰微召开生产经营会。会议途中,郑某波接到曹某电话。曹某表明收购事宜意向,询问士兰微是否愿意收购乐山无线电。郑某波随即在士兰微生产经营会上将乐山无线电的请求收购意向进行汇报,会上大家表示可以洽谈。当日,郑某波通过短信息和电话方式回复曹某,称士兰微愿就收购事项与乐山无线电进行洽谈。
  2017年4月20日,士兰微董事长陈某东和总经理郑某波前往乐山就收购事宜进行初步商谈,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17年4月20日,陈某东创建群名为“LRC项目讨论群”的微信群,该群主要用于讨论收购乐山无线电相关事宜。群成员有陈某东、范某宏、郑某波、江某永、罗某兵、陈某华、宋某权、陈某、余某祥9人。
  2017年4月26日,陈某东指派士兰微董秘陈某和法律顾问余某祥前去乐山无线电商谈具体收购细节,但因乐山无线电方面律师新提出诸多条件,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7年5月10日,陈某东安排陈某和余某祥再次前往乐山无线电洽谈。
  2017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潘敏智等支付现金购买股份意向书》和《保密协议》。
  2017年5月12日,士兰微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涉及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12日停牌。
  2017年8月12日,士兰微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2017年8月15日,士兰微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士兰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乐山无线电股权,交易标的资产估值为33.6亿元,占士兰微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合并资产50.88亿元的66.04%,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4月15日,公开于2017年5月12日。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1日。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丢不下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丢不下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丢不下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丢不下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丢不下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丢不下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赶时间修车 四川绵阳一车主越双实线疯狂逆行20秒 北大在川一本投档线文科642理科690 录取总人数近150人
2# 四姑娘山
 楼主|丢不下 发表于: 2018-7-19 09:54:01|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二、潘敏智内幕交易相关情况
  潘敏智系士兰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亲自决策并参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接触、谈判,因此潘敏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7年4月21日至5月10日期间,潘敏智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士兰微”股票467,266股,买入金额2,858,601.22元;2017年4月27日至4月28日,累计卖出447,266股,卖出金额2,773,557.20元;2017年8月15日,卖出20,000股,卖出金额133,600.00元,实际获利39,867.95元。潘敏智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士兰微股票的过程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且具有集中持续买入、成交量大、短期内卖出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潘敏智为士兰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亲自决策并参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接触、谈判,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士兰微股票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依法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

对潘敏智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867.95元,并处以119,603.8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8年7月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3号

当事人:陈燕,女,1980年10月出生,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陈燕内幕交易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燕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无线电)有多年业务往来,且乐山无线电为士兰微优质客户。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某智和整个管理团队长期以来有上市愿望,但因历史遗留问题上市推进不力。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某智因整个管理团队年事渐高,希望通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实现上市,达到乐山无线电持续良好运营的目的。基于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之间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潘某智比较信任和倾向选择与士兰微合作。
  2017年4月初,潘某智指示乐山无线电副总经理曹某与士兰微方面初步了解接触。
  2017年4月,乐山无线电董事会秘书袁某、公司顾问千某等受潘某智指派,负责具体对接谈判收购事宜。
  2017年4月14日,曹某将袁某发来的内容为乐山无线电相关情况介绍的邮件转发给士兰微总经理郑某波。
  2017年4月15日,士兰微召开生产经营会。会议途中,郑某波接到曹某电话。曹某表明收购事宜意向,询问士兰微是否愿意收购乐山无线电。郑某波随即在士兰微生产经营会上将乐山无线电的请求收购意向进行汇报,会上大家表示可以洽谈。当日,郑某波通过短信息和电话方式回复曹某,称士兰微愿就收购事项与乐山无线电进行洽谈。
  2017年4月20日,士兰微董事长陈某东和总经理郑某波前往乐山就收购事宜进行初步商谈,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17年4月20日,陈某东创建群名为“LRC项目讨论群”的微信群,该群主要用于讨论收购乐山无线电相关事宜。群成员有陈某东、范某宏、郑某波、江某永、罗某兵、陈某华、宋某权、陈某、余某祥9人。
  2017年4月26日,陈某东指派士兰微董秘陈某和法律顾问余某祥前去乐山无线电商谈具体收购细节,但因乐山无线电方面律师新提出诸多条件,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7年5月10日,陈某东安排陈某和余某祥再次前往乐山无线电洽谈。
  2017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潘某智等支付现金购买股份意向书》和《保密协议》。
  2017年5月12日,士兰微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涉及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12日停牌。
  2017年8月12日,士兰微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2017年8月15日,士兰微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士兰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乐山无线电股权,交易标的资产估值为33.6亿元,占士兰微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合并资产50.88亿元的66.04%,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4月15日,公开于2017年5月12日。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1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楼主|丢不下 发表于: 2018-7-19 09:54:01|只看该作者
  二、陈燕内幕交易相关情况
  陈燕为乐山无线电副总经理、人事部长,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乐山无线电董事会秘书袁某之妻,并与袁某共同居住。陈燕曾负责安排车辆接待士兰微相关人员,也有机会知晓内幕信息。
  2017年4月24日至5月9日期间,陈燕控制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士兰微股票97,400股,买入金额594,891.00元;2017年5月5日至5月9日期间,卖出士兰微股票27,500股,卖出金额174,025.00元;2017年8月16日至8月31日期间,卖出剩余全部士兰微股票69,900股,卖出金额458,189.00元,实际获利35,929.98元。陈燕使用本人账户曾于2012年2月和3月少量交易过士兰微股票,时隔5年后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4月24日至5月9日期间突然、连续、大额买入士兰微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陈燕为乐山无线电副总经理、人事部长,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乐山无线电董事会秘书袁某之妻,并与袁某共同居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士兰微股票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依法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

对陈燕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929.98元,并处以107,789.9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8年7月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5号

当事人:马鹃,女,1979年8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马鹃内幕交易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马鹃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无线电)有多年业务往来,且乐山无线电为士兰微优质客户。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某智和整个管理团队长期以来有上市愿望,但因历史遗留问题上市推进不力。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某智因整个管理团队年事渐高,希望通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实现上市,达到乐山无线电持续良好运营的目的。基于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之间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潘某智比较信任和倾向选择与士兰微合作。
  2017年4月初,潘某智指示乐山无线电副总经理曹某与士兰微方面初步了解接触。
  2017年4月,乐山无线电董事会秘书袁某、公司顾问千某等受潘某智指派,负责具体对接谈判收购事宜。
  2017年4月14日,曹某将袁某发来的内容为乐山无线电相关情况介绍的邮件转发给士兰微总经理郑某波。
  2017年4月15日,士兰微召开生产经营会。会议途中,郑某波接到曹某电话。曹某表明收购事宜意向,询问士兰微是否愿意收购乐山无线电。郑某波随即在士兰微生产经营会上将乐山无线电的请求收购意向进行汇报,会上大家表示可以洽谈。当日,郑某波通过短信息和电话方式回复曹某,称士兰微愿就收购事项与乐山无线电进行洽谈。
  2017年4月20日,士兰微董事长陈某东和总经理郑某波前往乐山就收购事宜进行初步商谈,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17年4月20日,陈某东创建群名为“LRC项目讨论群”的微信群,该群主要用于讨论收购乐山无线电相关事宜。群成员有陈某东、范某宏、郑某波、江某永、罗某兵、陈某华、宋某权、陈某、余某祥9人。
  2017年4月26日,陈某东指派士兰微董秘陈某和法律顾问余某祥前去乐山无线电商谈具体收购细节,但因乐山无线电方面律师新提出诸多条件,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7年5月10日,陈某东安排陈某和余某祥再次前往乐山无线电洽谈。
  2017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潘某智等支付现金购买股份意向书》和《保密协议》。
  2017年5月12日,士兰微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涉及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12日停牌。
  2017年8月12日,士兰微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2017年8月15日,士兰微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士兰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乐山无线电股权,交易标的资产估值为33.6亿元,占士兰微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合并资产50.88亿元的66.04%,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4月15日,公开于2017年5月12日。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1日。
4# 金佛山
 楼主|丢不下 发表于: 2018-7-19 09:54:01|只看该作者
  二、马鹃内幕交易相关情况

马鹃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某智之妻,与潘某智共同生活。潘某智为本次收购事项策划、参与者,马鹃从潘某智处知悉内幕信息。
  2017年4月24日,马鹃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士兰微”股票2,300股,买入金额13,455.00元;2017年4月26日,买入34,000股,买入金额209,787.00元;2017年4月27日,卖出全部“士兰微”股票36,300股,卖出金额225,423.00元,实际获利1,722.27元。
  以上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马鹃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某智之妻,并共同生活,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士兰微股票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依法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

对马鹃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8年7月5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15 23:56, Processed in 0.156001 second(s), 7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