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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风有咸味 发表于: 2018-12-28 14:28: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18年人保财险浙江分部被罚63万元: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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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财经栏目
  12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熊彦及朱冠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熊彦,时任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批准实施了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对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2万元;对熊彦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朱冠羽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66号1-3楼、4楼401、403、405、407、409、410、411、413、415室、5-11楼
  负责人:岑志刚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
  负责人:徐学德
  当事人:熊彦
  身份证号:33010219660123XXX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当事人:朱冠羽
  身份证号:33010219630726XXX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熊彦及朱冠羽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及熊彦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熊彦及朱冠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一、2017年11月和2017年12月,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报销列支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笔咨询费共计157.8万元(含税)。上述费用,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及服务费”科目列支1,488,679.24元,抵扣增值税89,320.76元。
  二、2017年12月,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报销列支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咨询费56.8万元(含税)。上述费用,通过“业务管理费-咨询费及服务费”科目列支535,849.06元,抵扣增值税32,150.94元。
  上述一、二两项费用,没有实际的咨询项目相对应,系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及杭州市分公司在正常支付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车险手续费以外,通过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额外手续费。
  熊彦,时任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批准实施了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冠羽,时任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实施了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说明、熊彦等人调查笔录、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说明、朱冠羽等人调查笔录、公司财务报销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熊彦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朱冠羽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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