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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内蒙古呼和浩特:大学毕业生3年以内可半价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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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政府网站
原文标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源自: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委、办、局:
  《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青年人才在呼和浩特创业创新,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企业负责建设,为呼和浩特试点区域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统筹提供安居住房的行为。
  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先行在呼和浩特科技城范围内施行,新增试点经市政府研究后另行确定。
  第三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往届3年及以内),在试点范围内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依程序申请享受安居住房政策。
  本人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自有住房,或父母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两套以上(包含两套)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居住房政策。
  在本市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四条
  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管理,市委组织部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辖区政府配合,负责根据试点区域人才需求,统筹制定大学生安居住房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
  第五条
  试点辖区政府负责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大学生安居工程住房由大学毕业生住宅和大学毕业生公寓两部分组成。原则上,大学毕业生住宅规划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大学毕业生公寓规划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且经过装修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七条大学毕业生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市场价格的50%确定,产权交易涉及相关税费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分别承担,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由辖区政府提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采取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可按20%支付。
  大学生公寓免租金周期为2年,超过2年仍需续租的,按照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居住涉及的水、电、气、暖和物业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申租大学生公寓,其中已婚大学毕业生且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的,可申购大学生住宅。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最多可申购一套大学生住宅。
  第九条
  申请享受安居工程住房的大学毕业生,需填写《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住房申请表》,并向辖区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历、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二)申请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试点区域就业的提供劳务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相关证照。
  第十条
  认购(认租)安居工程住房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资格认定。试点辖区政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身份审查结论。
  (二)房屋认购(认租)。试点辖区政府依据审查结论,统筹调度房屋资源,制定房屋认购(认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结果公示。试点辖区政府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房屋认购(认租)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收群众举报和监督。
  (四)房屋移交。公示结束后,试点辖区政府会同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向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提供房屋,并办理销售或租赁手续。
  第十一条
  安居住房房源不能满足试点符合申租(申购)条件大学毕业生的,高学历者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
  承租人离职或离开试点区域创业的,原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应当自离职(离开)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试点辖区政府。承租人离职(离开)未退房的,自离职(离开)之日起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6个月后应予退租或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承购人自购买大学生住宅之日起,未满5年不在试点区域就业创业或迁出本市户籍的,所购房屋按原销售价格予以退回,或按照购买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补齐差价。
  第十三条
  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跟踪监管机制,对人事关系、落户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工作关系离开呼和浩特试点区域、未按有关规定在呼和浩特落户、私自转让转租或出借房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承购(租)人,终止安居政策。
  第十四条
  对相关地区和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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