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网北京3月11日讯(记者:张庆水 徐艳丽)“我国义务教育法颁布近20年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教育、经济与社 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我提出议案,建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巴中市市长熊光林说。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有力推动了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熊光林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教育、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基层政府已难以承受办学主体的职能;原有的义务教育投入的一些规定已经过时,有的规定已经被废止,需要明确新的经费投入规定;关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政策规定应上升为法律条款;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急需制订新的规定。
因此,熊光林代表建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建议将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修改为“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实行中央政府负责,省和县管为主。”二是进一步强化中央和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主要是按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确定承担经费投入的比例,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同时,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率先实施免费义务教育。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体系,把“两减一补助”政策写入义务教育法之中。以及规范完善国家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转移支付中对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单列、单管、专用。三是进一步明确城市政府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法定责任,建议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收费与所在城市学生一视同仁等。 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