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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周秀云]太原农妇派出所内身亡 3名涉案民警辅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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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讨薪命丧太原派出所续:涉案民警被立案侦查
源自:法制日报
事发现场 图 中国网络资讯台  U11414P1T1D31332534F21DT20141226211504.jpg  保存到相册

事发现场 图 中国网络资讯台  U11414P1T1D31332534F23DT20141226211504.jpg  保存到相册

  法制网太原12月26日电 记者:王志堂 针对日前有媒体报道“河南女农民工讨薪命丧太原龙城派出所”一事,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今天通报,目前,检察机关已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对涉案民警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13”事件)。事件发生后,太原市公安局立即依法提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同时,立即由局领导带领督察部门展开调查,依规对当事民警做出停止执行职务决定。
  当日,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民工准备于次日返乡,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工地,与保安发生纠纷。民警处置过程中与阻拦的周某有肢体冲突,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接处警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发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
  另据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通报,12月13日19时许,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指派反渎职侵权局干警介入调查。12月14日15时30分许,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反映该问题的群众举报,当即责成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并派员指导。
  经查,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某在出警处置警情过程中,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接处警的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发生河南籍民工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于12月26日对涉案民警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待案件事实查清后,依法公正处理,并向社会通告。
  太原市公安局表示,公安机关将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全市公安机关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从严整肃队伍,强化法治意识,全面整顿规范执法执勤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原文标题:太原回应河南女农民工讨薪命丧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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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11-11 12:28:0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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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王文军案:尘埃落定后什么浮出了水面

源自:政府网站
  今天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这场起于2014年冬天的风波,休止符画在了法槌敲响的那一刻。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从案发到今日宣判,近两年,很多时候都不再是周秀云和王文军两个人、两家人的事情。纷纷扰扰中,长安君(changan-j)想跟大家梳理三个问题:
  一、网络的声音
  一种声音说:“人本来好好的,就这样活生生地被警察弄死,谁能冷静?我不沉默,是因为等将来自己或家人出事那一天,不希望面对大多数人的沉默!”和大家一样,长安君(changan-j)对死者周秀云抱有同情之心。
  另一种声音说:“执法意外要是被严惩,警察群体就彻底寒了心。以后110出警,无论发生多大事,动动嘴皮子就好,千万别动手,出了意外都得自己扛。”这种语言听来有些意气用事,但明白警察执法环境有多难的人,也难免唏嘘。
  还有一些人,对警察一直就充满偏见。但凡看到警察执法与当事人发生口角、推搡、纠纷,不分青红皂白,他们就可以得出“警察有错”的结论。
  还有的人,看到周秀云的遭遇后,会产生一种替代感,──是否有一天,这种事情也会发生在我身上?他们开始关注案件走向,甚至开始对涉案警察充满怨恨。
  于是,舆论场便出现了两种极端的声音:有人大声疾呼“枪毙恶警”,“判他死刑”;有人说“警察无罪,执法有理”。
  而这两种带着各自的立场和情绪的观点,在这个案件里,让很多人失去了客观。长安君想说的是,各种情绪的宣泄过后,冷静下来,是时候回归这个案件最重要的价值了。
  二、法律的精神
  那就是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的判决。
  这份判决,即便是与自己的立场与期待有差距,若能被绝大多数人尊重并接受,就是法治精神一种进步与胜利。更是实现依法治国道路上,我们要实现的目标。把 法律当成一种信仰,是跳出此案之外,我们追求的价值。就像卢梭说的一样:“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 民的内心里。”始终坚持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这次判决,做到了。
  当明确这个前提,我们再来看这个判决结果,毫无疑问,这次判决是在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前提下,作出的公正判决。
  正如判决书说写到的一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对被害人周秀云不当使用扭按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致 周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并致一人轻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本案中,当事民警执法不规范的行为,的确造成了当事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却必须坚持一个标准,那就是法律的规定。我们用了几 十年的时间来培育的这种“罪刑法定”精神,绝不能因为案件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而轻言放弃。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我们谈理想,讲情怀,不就是要坚持这 条不可逾越的底线吗?
  在法院的最后认定中已经清晰,王文军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意味着排除了王文军行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但王文军,作为一个 警察在执法中有不规范的暴力行为,而作为警察职业经验和法律素养,本应有比其他公民更高的注意义务,却轻信自己的制伏行为可以避免周秀云死亡的结果。从构 成要件来看,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结果。
  除了判决的本身,我们再看该案处理的过程。案件发生后,从检察院介入,公安局积极配合,再到后来的尸检结果公布、一审开庭乃至今天判决结果的公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一直沿着法治精神的轨迹运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三、留下的思考
  尊重判决,一切却远未结束。警察该如何执法?──这才是王文军案之外,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对于警察群体来说,需要明白的是,对王文军的依法审判,不是伤害警察群体的情感,更不是束缚警察今后执法的手脚,而是明确一个概念──执法须有规。一线 的公安民警,每天都会面对各种各样复杂棘手的案件。在12·13案中,是周秀云及其家属不配合警察执法在先。不过,执法环境越是复杂的情况,越是对警察执 法能力的一种考验。如今,改革在深入,社会在转型,处在矛盾多发期的人民警察,应该做好应对一切复杂挑战的准备,只有这样,才会更好地前行。
  今年5月20日,《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出台。这部酝酿已久的意见,所传递出的精神内核,就在于“规则”。规则的建立。一方面是对警察执 法行为进行规范,而另一方面,则是对警察的一种保护。规则不会保护僭越者;而那些在规则框架内收放自如使用手中的权力的警察,必然会得到规则的保护。
  除了警察执法的反思,民众是否也应该有所思索。大家只要想象一下,我们这个社会要是没有了警察,会是个什么样子。长安君是不敢想象。警察需要一个良好的 执法环境,公民也有义务支持配合警察执法。因为,警察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即使对警察的执法行为有异议,也应当通过法律的渠道来救济。政府的管理、警察的 执法,是坚持正常秩序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支持配合警察的执法,也就是在维护我们每个人生活其中的安宁社会环境。
  12.13案件会过去,围观者迟早会离开,周秀云的家属也总要开始新的生活,警察也会带着守卫平安的使命重新启程。但这个案子的判决,却将因为坚守法治的精神,而经受住时间的检验。
  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法治,每一个判例都是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费洛姆说:“人与其说有信仰,不如说在信仰中生活”。法治精神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该坚持和信仰的。先辈们筚路蓝缕,践义成仁。如今,后人承继其志,擎旗前行。
  依法治国,永远在路上。
源自:长安剑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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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6-11-11 11:48:00|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析农妇被民警踩头发死亡案为何这样判

源自:正义网
  曾经因“警察打死女民工”引发广泛关注的“王文军案”,经过了司法机关一年多的诉讼过程,终于有了结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 告人王文军等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该案而引发的警察执法限度的讨论以及如何处理好警民关系等问题,相信通过本案的处理,社会各界能够逐步达成某些共识。笔 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定罪量刑合理,值得肯定。现仅就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做一些分析。

一:本案被告人王文军在施工现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庭审调查证实的案件事实看,应当强调的是,被告人王文军等人在接到报案后,到现场处置纠纷的执法活动,具有正当性的。当通过现场调查发现了涉 事民工后,将涉事民工带上警车;在涉事民工的工友进行阻碍执法活动时,将该妨害者强行带上警车,以及在涉事民工王友志的妻子、本案的被害人周秀云继续阻拦 警察执法时,将周秀云强行拖离警车的排除妨害公务的行为等等,均属于正常的执法活动。在民众守法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下,即使警察们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举动 的合理性存在质疑之处,也尚未超出治安执法的范围,警察们的行为仍然属于执法行为,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导致警察执法性质由治安行政执法行为转变为刑事犯罪的,应定格于“警察将周秀云拖离警车──周秀云抱住警察王文军腿部──王文军将周秀云摁倒在 地──周秀云死亡”这一系列事实中。针对如此的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文军的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许多警察和群众也认为被告人王文军的行为仅属不当而不构成犯 罪。起诉书指控王文军故意伤害(致死)罪;也有一些民众认为应该严惩“恶警”,呼吁适用死刑。笔者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查清事实,证据确 实、充分的基础上,衡量的标准只能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刑法规定,我认为,被告人王文军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第233 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被告人王文军实施了可以引起被害人周秀云伤亡的危险行为。从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看出,在与被害人周秀云的肢体冲突中,被告人王文军揪 着周秀云的头发使其坐在地上,周秀云将被告人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期间,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多次要求周秀云放手,周秀云不听劝阻,双 方僵持近7分钟。被告人王文军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被告人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在这一系列行为中,既包含了排除周秀云妨害其继续执行公务活动的正当的一面,也包含了排除妨害的手段行为的强度与(周秀云)妨害行为的强度比例严重失衡、因而也是极不妥当的一面。换言之,这种排除妨害的行为包含了引起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的高度危险性。正如鉴定意见所言: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 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我们既不能因为导致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就完全否定被告人执法正当性 的一面,也不能因为执法具有正当性而有意掩盖被告人行为的不当性和危险性的一面。一个行为中混合了正当与不当、合理与危险,也正是案发后社会舆论对此褒贬 不一、认否并存的主要原因。但是,警察执法中何时可以使用暴力以及如何使用暴力,均是有明文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警察执法中使用暴力必须遵循必要性 原则、比例性原则,其要旨是尽可能节制暴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害结果。换言之,警察执法中使用暴力,唯有在紧急状态且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具有正当性。具体到本 案,被告人王文军似乎还没有使用暴力去“制服”被害人的必要性,其仍然有选择其他排除妨害方式的可能性。既如此,其选择揪头发、向下扭按的“制敌招数”这 样的危险行为,当然就是极其不当的。
  其次,发生了刑法禁止的死亡的结果,而且这一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王文军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的危险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 系。周秀云死因鉴定意见排除了周秀云因其他原因而死亡的可能性,也证明了被告人王文军的行为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周秀云死 亡时间,究竟是倒地后不久出现的,还是本案的各个被告人带着涉事民工以及被害人周秀云离开现场,甚或是在送医院途中发生,对于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的行为与死 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任何影响。
  第三,被告人王文军对于自己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具有过失。被告人王文军与其他同事出警执行公务,与现场的涉事民工时有肢体冲 突。即使对(包括周秀云在内的)“无理取闹”的涉事民工很生气,执法行为有不规范、甚至某些过激之处,也主要是想压制他们扰乱工地秩序的行为,尽快恢复正 常状态,根本谈不上对涉事民工有伤害或者致死的故意,因此主观上完全可以排除直接故意。同时,在有可能选择更为缓和的方法或者手段时,却采取了不当的、危 险的行为,因而导致了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被告人王文军对于自己行为引起该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完全出乎意料。作为从警多年的老警察,本次执法活动的主办警 察,王文军对于出警时遵循什么样的规范、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应当是清楚和明确的。因此,在对当时坐在地上的被害人周秀云抱腿、自己站立并揪着 周秀云头发,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文军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严重伤亡结果的事实,至少具有注意的义务(即刑法第15条规定的“应当认识”)和避免 结果发生的义务。那种认为该死亡结果是被告人王文军客观上不可避免、主观上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的观点,与认为该死亡结果是正当执法活动的必然结果的观点一 样,都是不能成立的。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王文军对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不仅(如前所述)没有直接故意,而且也不存在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险性和这种危险性转化为 实际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对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在心理上持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这种认识支配 下,行为人在客观上就表现为继续实施既定的危险行为,从而导致或者容认危害结果发生。简单说来,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想到了”(可能导致的结果),虽然“不 愿意”(看到危害结果),但客观上却“没有停下来”(危险行为),以至危害结果实际上发生了。分析本案,被告人王文军在处置纠纷的执法过程中,导致了被害 人周秀云的死亡结果。但这一结果并非被告人王文军预料之中,更非其有意放任。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王文军执法过程中遇到涉事民工的阻挠,尤其是被害人周秀 云对其抓挠、抱腿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公务行为的妨害,为了尽快排除妨害、恢复秩序,被告人王文军实施了“将涉事民工铐上警车”、“揪住被害人周秀云头发”,继而“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等行为。仅有这些证据,尚不能推导出被告人王文军对自己行为导致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更不能得出被告 人王文军对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不存在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被告人王文军对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刑法上的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危害结果发生时的心理态度。本案事实和证据表明,面对被害人周秀云的纠缠和阻挠,被告人王文军在实施排除妨害行为时,本 应该注意自己行为方式的妥当性、行为强度的适当性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但因急于压制扰乱、恢复秩序,竟然没有注意到自己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 部使其躺倒在地”行为包含了导致被害人周秀云死亡的极大危险。被告人这种主观上的“没有注意”,还可以从被告人王文军将被害人周秀云摁倒在地后,又用脚踩 着她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继而让其同事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带回派出所,以及在回到派出所后仍然没有意识到被害人周秀云可能死亡的危险等一系列行为事实 中得到证实。“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是认定疏忽大意过失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文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十分正确 的。
  在本案施工现场的冲突中,被告人王文军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他警察的行为虽然有不当之处,但这些不当行为对于被告人王文军的行为没有促进作用,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成立犯罪。

二:被告人王文军等警察在派出所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庭审调查的事实显示,被告人王文军等人将涉事民工带回派出所后,对他们实施了殴打行为,最终导致一人受到轻伤的结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已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等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关于被告人王文军等人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问题。案卷材料显示,在施工工地处置纠纷的执法活动中,被告人王文军等人不仅执法态度粗暴,而且执法行 为极不规范,如随意将涉事民工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查明违法者、也未请示领导或与其他执法人员商量的情况下,错误传唤案外人,滥用械具,致使矛盾 激化,与涉事民工发生肢体冲突。在回到派出所后,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也未征得带班所长同意或批准,即擅自对涉事民工进行留置;违反规定,将涉事民工带入 未安装监控的非办案区,对涉事民工进行殴打,造成其中一名涉事民工轻伤的结果。被告人王文军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超越警察应有的职权范围,严重背离了其履 行职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构成了滥用职权。
  关于被告人王文军等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问题。根据2012年12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如何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对于何谓“恶劣社会影响”就各执一词。如公诉机关认为,“该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多次前往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控告,并将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头发的图片、视频上传网络,被各大网站广泛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 跟帖,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辩护人则认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系因被 害人一方发布不实信息所致”,并以央视焦点访谈之后舆情发生重大变化,证明“之前的虚假新闻和不实报道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原因”。言外之意,如果被 害人一方没有歪曲案件事实、进而没有上网传播,没有网民的高点击率,就不会产生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实,“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一个客观存在,一个事件对 于社会究竟产生良性的影响还是恶劣的影响,取决于事件本身的性质及其恶劣恶程度,并不取决于传播主体和传播手段。当然,与传统纸质媒体相比,网络使恶劣事 件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受众面越来越广。分析本案,被告人王文军等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足够恶劣,需要动用刑罚加以惩罚。一些恶劣影响举例如:(1)警察可以在派出所内殴打他人,至于那些违法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更难逃厄运;(2)派出所本为办理公务之所,解决民众纠纷之所,保障人民权益之所,为人 民服务之所,可在本案中,却让被告人王文军等人将其变成了发泄报复当事人的场所;(3)民众面对出警警察的任何处置,只能惟命是从,不能有任何不满举动,否则,回到派出所必会招来拳脚甚至棍棒,等等。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
  综上述,被告人王文军等的滥用职权行为,且该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构成了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点思考
  本案起因于警察的不当公务活动,自案发伊始,就一直伴随着警界与社会各界对事件性质的争论,其中引发的思考如何限制警察的权力,使警察的执法活 动更加规范和具有人性化,如何看待警察暴力以及某些有损警察群体形象的事件,一句话,如何构建新型的警民关系,是值得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认真思考的课 题。
  经验证明,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废除警察制度,相反,离开了警察,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就没有保障。所以,从广大民众的角度讲,我们没有必 要因为个别警察违法犯罪,就质疑警察执法的正当性,不仅不配合,而且相对抗。正确的态度是,应当将警察看做执法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对警察正当的执法行为坚决支持,对警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合法方式来纠正,善意提出批评和建议,帮助其正当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秩 序。
  同样,警察也不应当因为某些民众的非理性、甚至个别人的有意“挑衅”,而认为到处是“刁民”,对“刁民”不能心慈手软,忘记了自己人民警察的身 份,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甚至将某国外警察无度使用暴力作为理想的效仿对象,而对自身的缺陷不加检点。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 素质,尤其是通过本案,认真反思和检讨,从中汲取教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执法为民观念,在刚性的执法活动中贯彻人性化理念,让人民群 众了解、理解警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通过努力,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使广大群众成为帮助、支持公安执法活动的坚强后盾。
  (作者系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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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6-11-11 08:08:00|只看该作者

太原农妇派出所内身亡 3名涉案民警辅警获刑

源自:政府网站
  11月10日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6时1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务工的王奎林、李康等四人购物回来,欲抄近路从工地北门返回生活区,因四人未按工地管理要求佩戴安全帽和胸牌,被值班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马文东给保安队长荣建凯打电话称其被打,王奎林也给其父王友志(被害人)打电话称其被保安殴打。荣建凯和王友志、周秀云(被害人)夫妇及王成等工友分别赶到,双方仍争执不断,荣建凯先后两次拨打110报警。
  接到警情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值班主办民警被告人王文军、副班民警被告人郭铁伟,带领辅警胡建、实习生姬腾飞,乘坐警车于当日17时5分许到达现场。王文军、郭铁伟在了解报案原因后,要求马文东指认殴打人员,马文东指认了王奎林和李康,王文军责令李康出示身份证,李康未积极配合,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在民警将李康带上警车时,王友志、周秀云等人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民警将王友志、王奎林、李康及用手机拍摄现场的王成带上警 车,周秀云坐在警车车门踏板上进行阻拦,姬腾飞将周秀云从车门处拉开。周秀云对姬腾飞进行推打,王文军上前阻止,周秀云抓挠王文军颈部,王文军揪住周秀云 头发使其坐在地上,周秀云将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期间,王文军、郭铁伟数次要求周秀云放手,周秀云坚持不放。双方僵持近7分钟,王文军 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在上述过程中,郭铁伟先后给派出 所、110指挥中心等打电话请求增援,未提醒、制止王文军的行为。待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文军决定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带回派出所。
  当日17时52分许,到达派出所后,郭铁伟击打王友志腹部两拳,又与王文军、被告人任海波(备勤辅警)在未安装监控的房间或卫生间内分别殴打了王友 志、李康、王奎林、王成。18时许,姬腾飞等人将周秀云抬入值班室。王文军、郭铁伟未经请示审批,对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办理了留置手续并关进了留置室。18时20分许,郭铁伟建议王文军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周秀云进行救治,王文军安排姬腾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8时39分许,120急救人员 赶到后,诊断周秀云临床初步印象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后山西省荣军医院确认周秀云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王友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该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等图片、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被各大网站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帖,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工地有关管理制度、手机通话清单、公安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留置人员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王友志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执法记录仪、现场工地摄像头拍摄的录像资料,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的供述和辩解等。
  针对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案发原因的确认
  经查,案发时,王奎林、李康等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欲进入工地,被工地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发生冲突,保安荣建凯报警。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根据 110 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属于正常执行公务。可以认定,本案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案件。
  二、关于被告人王文军扭按被害人周秀云头部行为性质的认定
  经查,第一,王文军与郭铁伟系依法出警,在现场对被指认的打人者王奎林、李康进行调查,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上警车后,因周秀云阻拦,与周发生争执,后为摆脱制服周,扭按了周的头部。王文军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第二,案发时,周秀云持续抓着王文军裤子裤兜处7分钟,属于以轻微暴力方式实 施的妨碍执法行为。期间,王文军对周秀云多次口头警告,周拒不松手。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九条 的规定,王文军对周秀云可以徒手制止。第三,王文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违反了《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 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王文军的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严重侮辱周秀云人格尊严,郭铁伟对王文军的行为没有制止;王文军、郭铁伟严重违背警察职责,对被带回派出 所的王友志等四人进行殴打;违法强制传唤用手机拍照的案外人王成;未按规定请示、报批,对王友志等四人进行留置,均系滥用职权,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 指控王文军、郭铁伟在工地现场执法语言明显不当等言行,激化了矛盾,系滥用职权,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能够认定王文军、郭铁伟的滥用职权行为,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 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对被害人周秀云不当使用扭按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致周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 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并致一人轻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郭铁伟、任海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二人宣告缓刑。依照刑法及相关司 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道歉。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参加了旁听。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源自:太原法院网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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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5-19 00:27:01|只看该作者

太原女民工命丧派出所案开审 民警被指故意伤害

源自:央视
  《新闻1+1》2015年5月18日完成台本
  ──警察伤人:从滥用职权到故意伤害?
  (节目导视)
  解说:半年前,他还是一个基层派出所民警,今天,被告席上,他将会面临什么样的起诉?
  (现场同期)公诉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说: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真相浮出。
  公诉人:
  你是否有意识到自己某些行为有不当或者不合适的地方。
  解说:《新闻1+1》今日关注:
  警察伤人:从“滥用职权”到“故意伤害”?
  评论员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在目前资讯爆炸的时代里头,一条新闻刚刚发生之后,不管它占据了多少媒体的头条,当时有多轰动,但是一段时间过去之后,可能就总会有新的新闻去覆盖了它。不久,人们就会觉得那条新闻放佛像历史一样久远,为什么要说这件事呢?因为在去年12月13日的时候,在太原有一个女的农民工叫周秀云,在与警察发生冲突的过程之中不幸死亡。在几天之后,围绕这个事件有一张照片,就是一个民警踩着她头发的这张照片在网络上迅速地发酵,然后媒体是非常非常去关注,无数个头条等等。但是一段时间过后,我们毕竟在这个时间之后经历了元旦,又经历了春节,又经历了春天,一直到现在的夏天。但是今天有一件事情,再次勾起了人们对这条放佛都快遗忘了的新闻的记忆,因为今天在太原,这个案件开始庭审了,人们特别注意到一个细节,在这个警察的前面,原来是滥用职权,现在加了一个故意伤害的罪名,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解说:今天早上8:30,太原中级人民法院,聚集了不少等候安检进场的旁听人员和大量的媒体,因为即将要展开庭审的,是曾经引发舆论极大关注的 “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
  【电话采访】本台记者 韩逾昊:
  今天上午9点钟法院是正式地开庭,当时参与旁听的人员涉及到部分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另外还有媒体记者,大概一共是200多人,基本上呢是把这个法庭基本上是坐满了。
  解说: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工地警情期间,河南籍民工周秀云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事件,也在当时被很多媒体报道成了“讨薪农民工被警察打死事件”。该事件发生后,太原检方先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涉案民警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之后逮捕。随后,涉案民警郭铁伟、任海波也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今日庭审,公众最关注的,一个是当时的真相,另一个,是公诉方将以什么样的罪名向法庭提起诉讼。
  【现场同期】公诉人 王锦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解说:记者注意到,在检方起诉书中,除了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文军增加了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今天的庭审,除了对被告人王文军进行讯问之外,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原告的辩护人,也对被告王文军进行了补充发问。
  【电话采访】本台记者 韩逾昊:
  大概是有三点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第一个就是民警在出警和处置警情的过程中,是否合法?第二点就是被告人王文军在扭按受害人周秀云头部的时候,他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了违法。最后一点就是这个民警将被害人周秀云的丈夫王友志和其他工友带回派出所之后的一系列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
  公诉人 江晨:
  那你为什么要把王友志铐起来,押上警车?
  被告人 王文军:
  因为他妨碍我执行公务,我要对他进行逮捕强制。
  解说:对于这起案件率先接受讯问的被告人王文军,他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备受关注。
  【现场同期】被告人
  王文军:
  我始终认为我在出警过程中,没有什么违反法律的地方,也许我在执法过程中,有语言不是很规范,或者行为不是很文明,但这些情况,在执法过程中有时是难免的。
  解说:根据法院公告,该案件的庭审,预计将持续六天。
  白岩松:
  在关注这个要持续六天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当然注意到从滥用职权一直到故意伤害这个罪名的添加,这可能跟一个法医的鉴定结果紧密相关。我们来看,当时是一个第三地来出台的这样一个司法鉴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我们看,根据对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结合……,最关键的是这两句话,我们可能看不太懂,“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这个法医学的鉴定一出来之后,他的故意伤害的罪名也添加进去了,但是对于非常专业性的语言来说,接下来我们要请出专家去帮我们进行专业性的解读,这位专家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阮齐林,阮教授,您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您好。
  白岩松:
  首先第一个问题涉及到这个法医学鉴定的意见书,您看“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最后又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呼吸衰竭,这个看似非常专业的法医学的术语,是否是老百姓理解的,周秀云的死因跟警察使用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暴力性紧密相关。
  阮齐林:
  这个死亡,原因的鉴定,只是讲到了她这个是因为暴力,这个暴力看来应该是只来自于外部的暴力,引起的颈椎断裂和呼吸性衰竭死亡,是得出这样的一个判断。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判断之后,那么死因查明了,当时是以滥用职权罪立案,是因为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就对死因不能判明,只是一个非正常原因死亡,至于说是外力所致,还是自己本身有病,并不清楚,现在清楚了,是外力所致,所以这种情况之下,随着这个事实了解的深入,他的罪名就发生了变化,由比较保守的,滥用职权的罪名,进一步地发展到比较重大,故意伤害的罪名。
  白岩松:
  阮教授,有了这个故意伤害的罪名,我们注意到,涉事民警在今天庭审过程中,他只是说我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行为,可能是语言不够规范,行为不够文明,您觉得他说的行为不够文明,和最后这个法医鉴定结果的暴力性是否能够吻合?
  阮齐林:
  就是说原来是死因不明,现在呢这个死因明白了,是由外力所致,但是还是要注意,就是要考虑,第一这个死亡结果和他的行为的因果关系;第二点还要考虑他行为本身的方式方法,如果认为这个死亡结果和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还要考虑他造成这个死亡结果的行为方式,达没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所以现在,就要开始由结果来探究,导致这个结果的行为本身该如何评价的问题。
  白岩松:
  阮教授,之所以现在在这次庭审当中已经加进来新的罪名,是否意味公诉方手中掌握有相当的证据,不仅仅只是这样一个鉴定的结果?
  阮齐林:
  这个目前还很难判断,需要经过法庭的庭审调查,对这个行为的过程、行为的方式进行进一步地查证,如果查证这个行为方式和故意伤害行为相当的话,当然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查明和故意伤害行为不相当,还是执法中间的一个方式方法不当的问题的话,那可能还是一个滥用职权的后果。
  白岩松:
  阮教授,我们看到了在刑法上针对故意伤害罪,还有滥用职权罪,其实在量刑的时候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尤其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你看故意伤害罪,如果是故意伤害罪成立的话,那么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我们注意,如果要是滥用职权罪的话,他可能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很多人理解,是不是增加了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罪名,如果要是落实确凿,证据也相当充分的话,对这个涉事民警的量刑明显就会加重,这是一个唯一的我们看得到的结果吗?
  阮齐林:
  应该说这两个不同的罪名,它的评价和处罚是截然不同,也可以说这是天壤之别吧,如果肯定他是一种滥用职权的后果的话,那只是一个认为执法过程中间并没有恶意伤害的行为和性质,执法过程中间的不当行为。但是如果认为是故意伤害罪的话,那就认为他的行为方式本身完全超出了一个警察执法的应有的限度,实施对他人的报复加害了,所以这两个评价,性质和处罚是截然不同的。
  白岩松:
  前者可能还有执行公务时候的过失,后者带有主观故意?
  阮齐林:
  对,不光是一个主观故意的问题,还有一个行为的方式、样态,如果行为方式样态,还是属于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那当然顶多是一个滥用职权的后果。但是如果这个方式、样态远远地逾越了他执法应有的尺度、限度,达到了我们认为是一种和普通人实施的损害他人健康,加害他人健康的行为相当的时候,就评价为故意伤害了,那是完全不同。
  白岩松:
  好,非常感谢阮教授带给我们的解读,其实从今天开始将持续一周这样的庭审,恐怕一个关键点也是围绕涉事民警自己会去说我没有违反法律的地方,我可能是语言不规范,行为不够文明,但是公诉一方已经加进了故意伤害这样的一个罪名,让我们去等待最后法律的判决。
  接下来我们要关注的是12月13日发生的这件事,到20日的时候,那张照片引爆了网络这样的一个发酵,在最初的应对过程中又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解说:5个月前,发生在2014年12月13日山西太原的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曾引发了舆论一系列的反应。
  解说:2014年12月20日,随着这张照片和相关描述性文字在网络上的迅速传播,舆论可以说是一片愤怒。而除了求真相、希望有关部门尽速调查的声音外,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舆论有了各种结论。
  山西省政府通报显示:2014年12月13日下午四点多,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几名工友购物返回“龙瑞苑”工地,想走近路到生活区。但工地保安以他们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于是双方发生了冲突。保安报警。现场视频显示,5点05分,4名民警赶到现场。
  【同期】
  李康:我看你态度不好。
  民警:态度好啥呢?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呢。
  李康:我哪里犯法了?我没有动手,我哪里犯法了?
  民警:谁打你了?你说谁打了。
  保安小马:这两个。
  民警:他俩,还有谁?欠收拾,说啥呢?把身份证拿出来。
  解说:监控画面显示,一名民警挥手扫中了王奎林的面部,而当李康要被带到警车时,周秀云又冲上前去抓住李康,不让民警将他带人。
  目击者:
  他(王友志)上车以后,周秀云就坐到警车开门的底板上,就是阻挠不让警察走。民警过去让她下车,她一直不下车,最后民警拽了一下她的胳膊。
  解说:视频显示,周秀云下车后,直接冲向一名民警,撕打对方,另一名民警王文军赶来,与周秀云撕扯在一起,并持续了很长时间。警方执法视频片断,只记录了后面的部分情景。
  【同期】
  警察王文军:谁把民警挠得?放手,放开,放开。
  工友:快看,民警打人啦,民警打人了。
  王文军:把执法仪始终打开,所有的人录上,过程全录上。民警打人啦,你们怎么打民警呢。
  解说:监控视频显示,在6分多钟时间里,民警王文军和周秀云二人互相抓扯着对方,没有分开。之后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上。
  【同期】
  民警:放(手)不放?
  周秀云:不松,就是不松。
  工友:民警打人啦。
  解说:从下午5点19分,天还亮着,到5点41分,天黑路灯已亮起,长达23分钟时间里,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没有离开原地。此后周秀云被抬上警车,还与丈夫王友志有过一句含混不清的对话。
  【同期】
  王友志:
  上来,上来,咱跟他不说那些。
  解说:根据当地通报,民警将周秀云抬起与王友志等人一并带回龙城派出所。王文军未经请示,个人决定对王友志等4人办理留置手续,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地板上。期间,王友志等人遭到民警殴打。
  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电话。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发生后,相关部门却一直没有立案,直到12月20日,周秀云的外甥晋新峰把相关视频发到网络上,舆论广泛关注后,当地警方才开始发生变化。2014年12月26日晚上8点21分,山西当地官方首次发布通告,将此事定性为“非正常死亡”事件,而此时,距离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了13天。
  白岩松:
  其实最开始人们看到的是一个警察踩着女子这样的一个照片,包括这样的标题,“农妇讨薪命丧派出所”,其实指向已经非常明确,后来来证明这个过程并不跟讨薪有关。等到这个视频又有了进一步的够不之后,情况发生了一点变化,周秀云全程监控,农妇打警察,阻执法被打死,非正常死亡,也就是说另一面也被大家看得到了,但是开始的那张照片,以及相关的标题已经一边倒的产生了一种效应了。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院的副院长王敬波,王院长你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王敬波:
  您好。
  白岩松:
  您怎么看待一开始的这个这个舆情迅速地一边倒,但即便后来出来了一种视频,可能涉及到两方面都会有这样的阻挠执法,或者说是暴力执法这样的过程,但很难再起到最初的那种舆论的一边倒的影响的作用了,您怎么看待这个发酵的过程?
  王敬波:
  我想客观原因就在于,虽然相对而言,行政机关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信息是比较完整的,但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所以需要的时间是比较长。那么案件当事人或者旁观者他先行披露的一些信息,有时候是不完整或者不全面的。但是在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传播信息,所以这些先行公开的信息就可能会误导公众,甚至产生断章取义的效果。由于先期传播的信息不完整,就会造成公众先入为主。
  主观原因可能就在于人们在没有获知真相的情况下,就倾向于依据自己的理解、判断,甚至好恶来选择信息,在很多公共事件当中,行政机关并不总是有机会澄清事实。
  另外对于后期再公开的信息,人们也不再关注了。所以发生类似的事件之后,行政机关应该迅速地进行调查,并且尽快全面公开信息。
  白岩松:
  这是不是当然也应该是行政机关值得反省的地方,过去你的流程已经不适合现在自媒体这样一个时代了?
  王敬波:
  对,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说,信息公开的越及时、越全面,越主动,越延迟、越片面,越被动。
  白岩松:
  您怎么看待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的相对的不规范的地方?
  王敬波:
  应该说这个案件当中既有暴力执法问题,也有抗法行为,那么这个案件当中,首先应该说警察是执法的模范了,他应该执法是规范的,但是这个案件当中,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警察在执法当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首先语言上,出警之初就用了犯罪嫌疑人“欠收拾”这种粗暴的说法,实际上是容易激化矛盾的。
  另外在涉案处治的过程当中,因为这个案子是一个双方当事人的案子,但是当时带人的时候,只把单方带走,所以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执法不公的这种情况。
  那么另外将人带回派出所以后,也没有及时发现周秀云身体的状况,导致延迟送医。
  对其他人采取暴力违法行为,那就不仅仅是违法,已经构成犯罪了。
  白岩松:
  好,接下来我们继续去关注,发生在太原的这件事情,后来对太原的警方又产生了如何的震动。
  解说:今年新年第一天,太原市公安局做的头一件事,就是在全市公安机关,部署“正风肃纪、规范执法”大整顿。
  太原市公安局局长 汪凡:
  排查一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今后谁侵害群众的利益,漠视群众的疾苦,败坏我们太原公安的形象,那么我们市局就摘掉谁的帽子,就砸掉谁的饭碗。
  解说:为了此次整顿,太原警方出台了《“正风肃纪、规范执法”责任制》,第一条就是,决定把每年12月13日,作为全局的“执法警示日”。
  太原市公安局局长 汪凡:
  把每年的12月13日作为全局的执法警示日,把12·13等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教材。警示队伍时刻不忘惨痛教训。
  解说:事实上,太原市公安局局长一职,已在三年内四次易人。此前三任局长苏浩、李亚力和柳遂记,分别在2011年11月、2013年2月和2014年8月被免去职务。
  而现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的汪凡,是2014年8月24日,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岗位,调任到太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
  设立执法警示日,更重要的是一个姿态。当然你要是真正要把执法水平提高,减少未来出现这样的问题,或者是杜绝未来出现这样的问题,不是设一个警示日就可以解决问题,它还要通过大量的细致的配套的工作来解决。
  解说:这场大整顿,被媒体称为是太原警方向执法乱象的亮剑。据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4月14日的一篇文章介绍:大整顿以来,太原市公安机关排查出“吃空饷”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109人,清理清退“吃空饷”人员27人;通过群众举报和上级转办,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11案23人;对违反内务管理条例和上下班工作纪律的14个单位、30名民警予以点名通报批评。
  同时,配套出台“队伍管理责任书”“执法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层层落实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
  当然,我们说从观念上不断地去强化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的观念,当然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在具体操作中,他能够按照这样的要求能够真正地掌握好时机,操作出来。
  解说:专家认为,“执法警示日”不是只警示一日,而应当警示到每一日。那么,如何在每一天都警示到每一名警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
  你要提高执法的水平,执法的质量,应该要通过大量的执法,把当前在执法过程中跟老百姓经常发生冲突的,发生矛盾的,这些问题做一个分析,比如说是不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还是说处理方式不够好。实际上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去做这样的执法审查,对一线的民警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我觉得这样可能收效更好。
  白岩松:
  在太原市几任的公安局长都出现了问题之后,刚上任的这个新局长汪凡,可以说也谈不上顺利,一下子就遇到了这件事,然后就得处理。我们看他处理,涉事民警所在的龙城派出所所长,已经行政撤职了,代理教导员也免去行政职务了,派出所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行政也撤职了,还有好多都是相关处理的。
  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王敬波院长,王院长,有了这样一个“执法警示日”,同时汪凡局长也说了,拿这件事情当成一个反面典型,您觉得要通过这面镜子照出什么,警察该去约束自己一些什么?
  王敬波:
  我想所谓的“执法警示日”,它其实只是有宣誓的作用,我们希望天天都是执法警示日,因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是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在每个执法行为当中都应该有所体现。
  另外,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而导致了妨碍执法等问题,造成我们现在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所以警察的执法能力是亟提升的。应该说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碍执法,那么实践当中对于这个抗法的行为,警察应该采用什么方式,才能够合理合法地来制止违法行为,也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的伤害,这些都是需要在执法能力提升当中亟待加强的。
  白岩松:
  对,您说的这点非常重要,很难指望你在涉事的时候,对方是文明的,因为当他不文明和有可能抗法的时候,你要怎么办?您的建议是什么?
  王敬波:
  我想应该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建设,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我们不能全依赖于一线执法人员自己的判断,而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这种规定,比如说现场处治当中,对一些案件调查处理,应该按照哪些具体的程序来进行,那么这些有越细的规范,越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来操作。
  白岩松:
  好,非常感谢王院长的这样一个建议,其实王院长的意思是,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但是你仅仅指望一个又一个民警去提高自身的素质,用这样的一种行为让自己整个执法都文明是很难的,如果出台了相关的规矩的话,所有的人都一起去把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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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5-18 13:27:00|只看该作者

太原民工非正常死亡案涉事3名警察今日受审

源自: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5月18日电(记者:晏国政)5月18日9时,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一案。部分当事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媒体记者200余人旁听庭审。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并致一人轻伤,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各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向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安排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召开了三次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回避、证据交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确定出庭人员名单等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依法通知了控辩双方申请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参加诉讼,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原文标题:太原市中院开庭审理王文军等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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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5-18 12:07:00|只看该作者

山西太原民工讨薪命丧派出所门口案今日开审

源自:综合
  中国网络资讯台讯,去年12月13日在山西太原打工河南籍女民工周秀云因讨薪死在派出所,今日上午9时,太原市法院公开审理太原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庭审时间预计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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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5-18 11:47:00|只看该作者

太原女民工命丧派出所案3名警察受审

源自:新华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今日上午9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案件回顾:
  新华网太原1月16日电(晏国政)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案件发生后,一则“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倒地后仍遭脚踩头发”的图片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广大网民高度关注。
  案发当日,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否与讨薪有关?案件侦办是否严格依法进行?针对连日来社会关注的这些焦点问题,日前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方面进行了回应。

案发三个多小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太原“12·13”案件虽然发生一月,但关于案发当日在“龙瑞苑”工地门口和派出所内究竟发生了什么,网上、网下仍众说纷纭。
  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经相关部门调查,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双方发生冲突。
  王奎林随后给其父亲王友志打电话,其母亲周秀云随其父亲及其他10余名工友从东门进入工地穿行到北门现场。工地保安队长也赶至现场。双方在现场发生肢体冲突,局面混乱,保安队长拨打110报警。
  太原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显示,报警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16时19分,一男子报警称:山西大医院南门对面山西四建门口,因戴安全帽问题被打,不需要120。
  17时05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文军带队到达现场,欲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时,王友志、周秀云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并推上警车时,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抓挠撕扯,王文军拽住周秀云头发将其摁倒在地,等待警力支援。随后,民警将周秀云抬起与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一并带回龙城派出所。
  回到派出所后,王文军未经请示,个人决定对王友志等4人办理留置手续,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值班室地板上。期间,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遭到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及协勤任海波等人殴打。
  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33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龙城派出所。19时19分许,周秀云被送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急诊科抢救,检查结果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
  案件发生后,“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年终岁尾,“民工讨薪被打死”的说法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经山西省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认定,此案系治安纠纷所致,并非“讨薪”引发。
  2014年12月25日,案件经媒体曝光后,有媒体报道,此案是因施工单位拖欠王友志等人工资,王奎林是想进入工地询问工资情况遭保安阻拦而引发。为此,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对“讨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分别对施工单位山西四建集团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有关人员,工地保安、王友志和王奎林父子双方当事人,王友志木工班组其他农民工等进行了调查,查阅了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走访。
  调查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为了赶工期,由木工班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计划工期为20天,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共工作31天,施工期间,已预付工资1.3万元。
  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
  调查组综合各方证据认为: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发生治安纠纷所致,而不是因“讨薪”引起。

依法推进案件侦办
  太原市检察机关介绍说,“12·13”案件发生当晚,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该市小店区检察院即依法介入初查,并于次日成立了“12·13”专案组。检察机关依法询问了涉案民警、农民工、工地保安、项目部负责人等,调取了相关视频资料、书证、物证,走访了相关群众。经过缜密调查,在获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2014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决定先行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分别于12月26日和12月30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和逮捕。12月30日晚,初步确认龙城派出所11名民警、协勤参与殴打和辱骂王友志等人,对郭铁伟、任海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5年1月3日,郭、任二人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1月1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12·13”案件发生时擅离职守的龙城派出所副所长、带班领导闫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5年1月5日,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在家属和相关人士的见证下,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损伤程度进行了检验,检察机关对检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日前,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王友志损伤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为轻伤一级。周秀云尸检工作,鉴定机构正在抓紧进行。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正在依法继续收集、固定所有证据,待周秀云尸检结果确定后,将对全案性质依法确定并适时公布。
  太原市委、市政府和政法机关表示,此案社会高度关注,政法机关一定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犯罪人员一定依法惩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绝不姑息迁就,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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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1-31 05:27:00|只看该作者

农妇在派出所死亡案律师:故意伤害罪名仍过轻

源自:中国青年报

  这是周秀云生前照片(1月4日摄)。新华社记者 詹彦/摄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记者:卢义杰实习生谢亚乔)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今天,太原市有关方面公布河南籍女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的死因。3名涉案人员的涉嫌罪名由滥用职权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2014年12月13日,周秀云等数名工友在太原市“龙瑞苑”工地北门与保安发生纠纷,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带走周秀云等人后,周于当晚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本报1月26日报道)。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今天披露,2015年1月5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损伤程度进行了检验。1月中旬,王友志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官网称,1月29日,根据对“12·13”案件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王友志今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截至今晚8点30分,他尚未收到这份《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从专业角度没有异议。”受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表示,他已经注意到太原方面公布的尸检结果。
  这份鉴定报告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其与涉案民警的追责密切相关。此前,太原市检察机关称,由于尸检结果尚未清楚,相关民警被逮捕时涉嫌的罪名为滥用职权罪。这被不少媒体质疑涉嫌罪名过轻。
  根据最新公布的尸检结果,涉案人员龙城派出所原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原协勤人员任海波的涉嫌罪名由滥用职权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其中,王文军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罪(致死)。
  此外,涉嫌玩忽职守罪的龙城派出所原副所长闫冬喜也被执行逮捕,成为本案第4名被逮捕的涉案人员。
  对于涉嫌罪名的变更,李劲松认为,从案情上判断,王文军变更后的涉嫌罪名依然过轻。“我认为,他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李劲松说,王文军应该明白扭动周秀云的脖子会有什么后果,“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是故意伤害罪,而他是专业人士。”
  李劲松称,另一个理由是,即使按照央视报道所称,王文军踩着周秀云的头发只有23分钟,“他不去施救,相当于放任结果发生”。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显示,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该案将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继续侦查。
  案件也触发太原警方的整治风暴。据新华社报道,龙城派出所违反规定、纪律的其他涉案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给予所长张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代理教导员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免去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杜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四级警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四级警长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对8名涉案协勤人员全部予以除名。
  周秀云非正常死亡的12月13日还被太原市公安局确定为“执法警示日”。太原警方公开表示,要牢记教训,警钟长鸣,从各级领导班子抓起,严明纪律,强化责任。
原文标题:太原公布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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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31 03:07:00|只看该作者

周秀云案已有3名民警被捕 8名协勤人员被除名

源自:新京报

  太原市“12·13”案件死者周秀云的生前照片。新华社记者 詹彦 摄
  记者30日从山西省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1月29日,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对“12·13”案件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据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文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继续侦查。

周秀云丈夫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2015年1月5日,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在家属和相关人士的见证下,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周秀云丈夫)损伤程度进行了检验。1月中旬,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王友志损伤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为轻伤一级。

涉案民警涉嫌故意伤害罪
  太原市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王友志伤情鉴定意见和周秀云尸检鉴定意见,结合现有证据,该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之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继续侦查。
  目前,检察机关已先后对4名涉案人员原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原龙城派出所协勤人员任海波以及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原龙城派出所副所长闫冬喜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依法加紧侦查中。
  太原市检察机关表示,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另据了解,案件发生后,太原市公安局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代理教导员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免去行政职务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杜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对8名涉案协勤人员全部予以除名。

回顾
▲ 2014年12月13日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一河南籍周姓民工非正常死亡;随后,太原市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

▲ 12月19日
  太原市有关方面反复就尸检问题与死者家属沟通,并向死者家属提供了省外四家知名司法鉴定机构供其选择,表示同意家属自行指定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

▲ 12月26日
  一则题为“警察打死讨薪女农民工,死亡后仍遭脚踩头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消息称,当事农民工因讨薪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农民工被带进派出所后挨打,其中一人死亡,一人被打断4根肋骨。

▲ 12月26日
  太原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民警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之后,王文军被批捕。太原市检察机关对郭某、任某依法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 2015年1月5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消息,当晚19时30分左右,“12·13”案件尸体检验工作结束。待鉴定机构作出法医鉴定结论后,将依法告知当事人。
原文标题:农妇死因系钝性暴力致颈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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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1-31 03:07:00|只看该作者

命丧太原派出所农妇死因查明 民警涉故意伤害罪

源自:京华时报
警察要铐人

撕扯在一起

倒地不松手。央视截屏

  1月29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山西太原“12·13”案件死者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据此,检察机关对涉案民警王文军等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继续侦查。

周秀云尸检结果出炉
  记者昨天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1月29日,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对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今年1月5日,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在家属和相关人士的见证下,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损伤程度进行了检验。1月中旬,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王友志损伤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为轻伤一级。

对涉案民警继续侦查
  太原市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王友志伤情鉴定意见和周秀云尸检鉴定意见,结合现有证据,该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之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继续侦查。
  目前,检察机关已先后对4名涉案人员原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原龙城派出所协勤人员任海波以及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原龙城派出所副所长闫冬喜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依法加紧侦查中。
  据了解,案件发生后,太原市公安局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代理教导员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免去行政职务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杜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对8名涉案协勤人员全部予以除名。

再调查还原事件真相
农妇阻挠执法 民警报复打人

  去年12月20日,网上一段视频称“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迅速引发关注。12月26日,太原将相关事件定性为“非正常死亡”案件。今年1月17日,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论,称案件系治安纠纷所致,而非“讨薪”引发。对于事件的真实情况,记者进行了再调查还原。

未戴安全帽欲穿行工地 工友与保安口角变冲突
  太原“龙瑞苑”建筑工地,也就是2014年12月13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案发地。当时,曾在这个工地打工的年轻人王奎林,和几位工友外出购物回来后,想穿越工地回住地时,被值班的保安小马阻拦下来。
  “龙瑞苑”是一家国有建筑企业的工地,管理比较规范。工地有3个门,小马值守的北门通常是大型货车进料的入口,工地东侧是工人的生活区,通过东门与工地相连。通常,工人如果戴安全帽,就可以从北门穿行工地进入生活区,否则应该多走一些路绕行工地外围。
  没戴安全帽的王奎林和工友坚持要穿行,保安小马坚持不让,双方从口角到拳打脚踢,一起小小的纠纷演变成一场冲突。
  见发生了冲突,小马的一位同事从值班室出来,平息了事态。僵持中,小马给保安队长打了电话,王奎林也给住在东门生活区的父亲王友志打了电话。
  双方各执一词,都说对方打了自己。很快,保安队长、王奎林父母以及他们的10多个工友相继跑到了事发的北门。一帮人挤在保安值班室的门里门外,现场只有王奎林母亲周秀云一位女性。
  原本是一个很容易解决的口角,但由于众人的参与,火 药味越来越浓。但直到这时,冲突双方争论的依然是穿越工地是不是非得戴安全帽,与讨薪毫无关系。
  从视频内容以及当事者的描述可以看出,周秀云认为儿子王奎林吃了亏,是来为儿子讨说法的,王奎林则坐在当中,几乎一言不发。

本为穿行工地找说辞 讨薪被演绎成冲突原因
  在关于戴不戴安全帽的激烈争辩中,王奎林的父亲王友志提出了穿越工地是去要工钱的说法:“他施工不施工,只要是这里面的工人都可以进。进去要钱的,要钱又不下工地,是去办公室的。有了钱你让我在这,我都不在这。”
  那么,工地是否拖欠王友志他们的工钱呢?记者找到了负责管理王友志班组的工头周理品。据他介绍,工地是在12月10日停工放假的,王友志木工班组总的工钱大约4.6万元,之前已经给付1.3万元。由于13日、14日是周末,周理品担心取款不方便,所以承诺在15日周一全部兑付剩余款项。事发当天上午,周理品还给了王友志6000元,为的是能让工人先买好返程车票。
  在一份王友志事后亲笔签名的情况说明中,他自己也承认当时是未戴安全帽与门卫发生争执。显然,讨薪这种说法,只是当时王友志在与保安争执过程中,为不戴安全帽穿行工地寻找的说辞。但事后,去工地讨薪却被演绎成冲突的原因。

争执不断保安报警 出警警察与民工冲突
  现场争执不断,保安队长眼见局势难以控制,做出了允许进入的妥协:“可以,现在就可以进。”但对方并不买账,称“他刚才说不可以”。无奈之下,保安队长报了警。
  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现场仍没有平息。周秀云说:“这是保安牛,不是人家公司的事。看个门,就不知道东西南北了。”由于周秀云言词比较激烈,保安队长二次报警。
  然而,警察来后,更加意想不到的冲突发生了。
  记者得到的一段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的监控视频显示,下午5点05分,龙城派出所的警车来到现场,下来4名警察。
  警察在了解报案原因后,让小马到现场指认。小马指认叫李康的大个子打了他。警察让李康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不配合:“他两个打的。我看你态度不好。”警察说:“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李康说:“我没有动手,我哪里犯法了?”警察对他说:“欠收拾。把身份证拿出来。”警察表示:“把铐子拿过来,还有谁?”李康等人则嚷:“铐吧,打人了!派出所打人了!”
  当王志友父子和李康表现出不配合警方行为时,其中一名警察挥手扫中了王奎林的面部。

农妇阻挡警察带人 撕扯中倒地被踩住头发
  监控视频显示,开始,警察并没有理会王友志、王奎林父子,而是准备把李康带上警车。这时,王友志阻挡警察带人,被其他民警挡住。当李康被带到警车门边准备上车的时候,周秀云又冲上去抓住李康。王友志的工友有的也加入了阻拦的行列,有的拿出手机拍照,现场一片混乱。
  在冲突中,龙城派出所的民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了手铐,混乱局面得到了暂时的平息,被保安小马指认的3个人以及王友志陆续被带上警车。
  一位现场围观的过路人看到了当时的情景:“他(王友志)上车后,周秀云
  就坐到警车开门的底板上,不让警察走。警察过去让她下车,她一直不下车,最后警察拽了一下她的胳膊。拽下来后,(她)又带头撕扯那个警察。”
  视频显示,周秀云下车后,直接冲向其中一名警察,厮打对方,王文军看到后,赶过来夹在二人中间。紧接着,周秀云与王文军撕扯在一起,并持续了很长时间。王友志工友嚷:“警察打人啦,警察打人啦!”王文军则喊:“把执法仪始终打开,所有人都录上,你们是怎么打警察的!”
  随后6分多钟时间里,二人一直互相抓扯着对方,没有分开。6分多钟后,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上。
  警方的执法视频只记录下一个片段。警察让周秀云松手,周秀云坚持:“不松,就是不松!”
  在倒地的时候,周秀云试图反抗,但很快被王文军踩住头发,失去了抵抗能力。此时,是17点19分,天空还亮着。到17点41分,天已经黑了,路灯亮起,在长达23分钟的时间里,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没有离开原地,周秀云则始终直挺挺躺在冰冷的地面上,几乎一动不动。
  周秀云躺在地上20多分钟后,被抬上警车,当时还与丈夫王友志有过一句含混不清的对话。

涉事警察恶意报复 派出所里殴打民工
  当天18点左右,王友志等人被带到派出所。根据太原市有关部门通报,几名警察出于恶意的报复心理,知法犯法,对王友志、李康等人进行殴打。据王友志回忆,有警察当胸踹了他一脚,事后医疗病历显示,他的6根肋骨不同程度损伤。
  而对于周秀云的处置,除了派出所民警外,旁人已经无人知晓。
  急救中心的病历记载了周秀云最后的生命轨迹:当天18点27分,意识不清十余分钟;18点37分,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放大,心电图呈直线;之后送附近荣军医院进一步抢救。19点50分,医生宣布周秀云临床死亡。
据央视《焦点访谈》
原文标题:太原涉案民警涉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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