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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从乌木到狗头金:官民争利背后是私权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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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2-11 04:47:03|只看该作者

新疆捡狗头金牧民并未消失 曾要价500万欲出手

源自:北京晨报
──新疆一牧民捡到“狗头金”事件追踪

  最近,新疆一牧民捡到“狗头金”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看到新闻之后,很多人都在问,狗头金是个什么东西?狗头金是一种含杂质的自然金块,多来自于富含金质的流星陨落、远古时期形成的富金矿矿石。因为形状似狗头,所以叫“狗头金”。这种黄金产出相当稀少,价值通常远超过同等重量的纯金,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

狗头无价

有人出价300万元

牧民不敢轻易出手

  1月30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很多人纷纷慕名前来一睹这难得一见的狗头金的风采。这位牧民半开玩笑地说:“我家每天都是门庭若市,有的人拿相机拍,有的人发微信朋友圈,有的人和这块金合影。”

  网传当地政府花500万从牧民手中收走“狗头金”的事情,记者联系了青河县政府,当地宣传部表示这一信息是虚假的。同时,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政府已经就牧民发现狗头金一事联合多部门进行商议,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前往实地核实情况。在此之前,确实有人曾打算用300万来买这块狗头金,但是牧民要价500万,最终没有达成协议。这一新闻爆出来以后,由于归属问题难以确定,如果属于国家财产,私自卖掉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位牧民也不敢轻易出手,目前只能留在手里等待调查结果出来。

  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而青河县文物局就此事回应记者称,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所捡物属于比较重要和稀奇罕见的矿产品,比较贵重,但是不是金子需要矿产部门进一步确认。

  目前,政府组织的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已经结束,目前正在召开协调会来最终断定“狗头金”的归属问题,调查结果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

  据记者了解,捡到这块“狗头金”的牧民生活并不富裕,另外,考虑到“狗头金”可能价值不菲,牧民的生命财产存在安全隐患,故此当地政府也加强了安保工作,确保牧民的人身安全。

  另外,有媒体称这位牧民“消失”了,其实只是因为“狗头金”新闻被爆出来以后,人尽皆知,他接了无数个电话,有国内媒体电话采访的,有研究矿产的专家来电话咨询的,还有珠宝商家想出价1000万收购。因此他不得不关掉手机,躲了起来,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失”。

争议焦点

文物?矿藏?都不是

网友认为应是无主物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 相关资讯

新石器石斧100元

是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另据报道,在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

  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

【专家观点】

法规细一些

非议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综合新华社、央广
原文标题:“狗头金”姓公姓私正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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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2-11 13:07:02|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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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河县:未让牧民交金块 政府愿按市价收购

源自:中国新闻网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朱新峰 摄
  中新网乌鲁木齐2月11日电(记者:陶拴科)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青河县国土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11日向中新网记者表示:“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我们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我们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这位官员还说:“因为矿产指的是地下物,这个是散落在表面的应该不属于矿产,再说也不是偷盗来的,不属于乱采乱挖来的。关于网络上讨论归属问题,我们也在研究。”
  “类似捡拾狗头金的事情在青河县已不足为奇,我工作20多年听说和看见的就有两三起了,记得在1998年左右也有人捡到一块约两公斤左右的狗头金,也没有上交,听别人说牧民都卖到外边了。”该国土局工作人员说。
  野外捡到狗头金源于当地资源丰富。青河县国土局一位李姓工作人员说:“小的时候就听说有人经常能捡到蓝宝石、狗头金、戈壁玉等天然矿物,因为捡到得多数是牧民,他们一年四季中都在戈壁上放牧,所以偶尔会遇到。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没有听说有人将捡到的东西上交政府,这次阿尕什敖包乡牧民捡到这块狗头金大,给朋友炫耀我们才知道。”
  青河县国土局还表示:“关于牧民捡拾狗头金的事,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法也没有这方面条款。因为不涉及乱采乱挖,我们只能叮嘱牧民妥善保管。” ●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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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11 13:31:01|只看该作者

藏富于民还是藏富于国:较真狗头金不是坏事

源自:和讯网
  彭原
  近日,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引发社会关注。所谓关注,并非狗头金的来源和价值,而集中在到底归谁所有,牧民和政府被放到了博弈的两端。奇怪的是,引发这场博弈的却不是两方潜在得益者,反而是作为利益无关方的律师、学者、媒体和网民们。
  挑起争议的是某“知法”的律师,直指捡到“狗头金”属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如不上缴,涉嫌侵占罪。接着,又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狗头金”不属于矿产资源,应属个人所有。网民们也纷纷加入“战团”。虽说九成网民支持牧民对狗头金的拥有权,但就算剩下的一成网民,那也不在少数了。相较于激烈的舆论反应,倒是当地政府部门表现出冷静克制,该县文物局回应称:“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县政府也组织了联合调查组前往牧民家调查了解,并未像过去没收“乌木”那样,发生政府没收“狗头金”的剧情。
  如此看来,外界的争论是否多管闲事?却又未必。法治社会的基石,在于人们内心的法治意识。什么是法治意识,不是对法律条文有多么娴熟,而是在无数现实案例的印证中,所逐渐凝聚形成的遵循规则的社会共识。法入人心,才能依法办事。客观上,法律总是滞后的,对于现实社会不断发生的新事物,法律不可能总有预设。就以捡获“狗头金”这件事而论,虽然看似不难预见,但法律条文也仍有模糊地带,这就给了人们争议和辩论的空间。单独矿石是否属于矿产,无遮蔽地现于地上是否可以视为无主……理越辩越明,正是在讨论中,人们对立法的本意才有更真实的把握,对于今后此类问题的处理才会形成“前例”共识。通过辨析对现有法律是否有芟削梳理的必要,最终实现法治建设的动态化进步。
  也唯有充分的争辩,才能尽可能避免单向思维与零和博弈,解开类似“藏富于民还是藏富于国”的伪命题。国与民的利益高度统一,更仰赖于法治意识的有力支撑。“狗头金”之争,这样的较真可以多一点。(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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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11 13:31:01|只看该作者

狗头金不常有:法治应该有常态

源自:钱江晚报
  刘雪松
  当一枚狗头金突然向你砸来,你面对天降豪财怎么办?新疆青河牧民别热克·萨吾特,用实际行动给了世人一个可行的参考──全家消失。
  旧时“老佛爷”一生都没得到的狗头金,突然砸在了一位普通牧民身上,别热克·萨吾特完全有可能保不住财也保不住命。因此,不排除这户牧民家庭的“消失”,是出于当地有关部门对他进行的“安全保护”举措。这是从生命防范的角度来揣摩的。
  但从财富的角度来分析,保得了小命的别热克·萨吾特一家,能否保住狗头金成为自己的财产,眼下还是个悬着的事。前有四川农民发现成吨重的千年乌木被当地政府以“保护”的名义、仅给出6000元奖励作参照,人们对新疆牧民手上这块重达近8公斤的狗头金归属,也是各说各话,各操各心。
  一块狗头金还不一定能改变这位牧民的财富命运,人生的命运已经从狗头金到手之后的那天起就跌宕起来了,这个由狗头金引发的狗血剧情,实在算得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奇葩景象了。
  虽说狗头金不常有,但中国人在地底下挖到文物以外值钱的宝贝,已是屡见不鲜了。但很少有一个被宝贝砸中了脑袋的老百姓,面对天降宝贝,能够淡定地知道这宝贝究竟属于自己的还是国家的。相关法律也没能准确地界定哪些宝贝可以不属于国家所有物、属于国家所有物的如果上交给予怎样的奖励标准,或者有没有不领奖励不上交的权利。结果往往是,民众先做裁判,权力决定去留,而定夺的依据恰恰不是法律。
  以乌木为例,民众挖到地底下的乌木,既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定义的特征,又与“矿产资源法”所述的概念并不相符。与“归国家所有”概念貌似有点扯不清的,只有民法通则中表述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这大概是民众发现的乌木,最后大都收归政府所有的唯一依据。既然你不能证明自己是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那么,你就无权占有。
  但问题是,有钱就能占有。不久前有媒体披露,四川达川河道里发现的一段深埋地下3000多年、重约60吨的乌木,被当地政府公开拍卖300万元后,有公司将它打捞上台、锯成两截运走了。一面是区区几千元的奖励,一面是几百万的政府所得,这种利益的巨大反差,很难令人心理平衡。同是大自然留下来的财富,民众得了,只有上交的权利,而政府得了,却有买卖的获利,这样的权力观、财富观,怎不乱人三观?
  人们对于狗头金何去何从的围观,看上去是被一根千年乌木归政府所有之后,心理始终没平衡过的一种惯性延续,实质上是对相关法律持续留白,带给这位牧民人生与财富命运走向的一种观望。围观者不放心,拣到狗头金的牧民不安宁,其实是对权与利长时间界定不清,所表现出来的集体心理不踏实的反映。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块狗头金,“法无禁止”可归为私有。但很多时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无禁止”往往被解释成“法无允许”。在“无禁止”与“无允许”之间,形成了一个可以拿捏的法律真空地带,而个人的力量,即便掺杂了舆论的助力,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后悔当初没藏着掖着。
  狗头金不常有,但法治应该有常态。这是一个现代公民在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基本安全感。新疆牧民手上这块狗头金,究竟是个人得益还是政府获利,任由时间拖着不是个事情,任一户人家揣着狗头金过不得安宁的日子不是个事情,相关部门应该给出一个具有准确法律依据的权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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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11 15:31:01|只看该作者

狗头金到底姓公还是姓私

源自: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漫画牛力
  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由此引发的强烈争议恰恰凸显了它的价值。
  这是一块巨大的“狗头金”,它所带来的讨论和反省显然超过了它的价值。“该不该上缴?”随着新疆阿勒泰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重达近8公斤的“狗头金”的话题持续发酵,“宝物归属”折射出的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文物?矿藏?埋藏物?都不是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无意间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此次被发现的“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形状酷似中国地图,其价值不言而喻。
  然而,“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

新石器时代石斧=100元,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另据报道,在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
  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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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11 15:31:01|只看该作者

一块狗头金照出多少尴尬和反省

源自:山西新闻网

  以上图片均来自:360图片

  以上图片均来自:360图片
  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由此引发的强烈争议恰恰凸显了它的价值。这是一块巨大的狗头金,它所带来的讨论和反省显然超过了它的价值。该不该上缴?随着新疆阿勒泰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重达近8公斤的狗头金的话题持续发酵,宝物归属折射出的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陕西李某发现一把古剑,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文物矿藏埋藏物──都不是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无意间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此次被发现的“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形状酷似中国地图,其价值不言而喻。
  然而,“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新石器时代石斧=100元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另据报道,在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
  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此外,业内人士和网友还建议,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从而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形成“全民爱宝”“全民护宝”的良好氛围。
  “‘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它们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网友“乐宝2012”说。
  新华社记者庞书纬(新华社北京 2月10日电)
源自: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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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11 15:31:01|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人人都怕狗头金被充公

源自:新京报

  新京报插图/许英剑
  一名新疆牧民捡到的狗头金连续几天被热烈讨论,不仅因为它重达7850克,够大,值钱,更因为它该归牧民还是国家所有,各方意见一度出现分歧。其实从头到尾都没有政府部门要把狗头金充公,但似乎人人都为牧民焦虑。最新消息是,牧民一家人“消失了”,具体原因尚不得而知。此次风波所折射的社会心态,以及背后的法律问题,都值得关注。

“狗头金焦虑”因产权界定不清
  关键还是要明晰界定产权,并依法保护产权的有偿流转,不要让法律再凌空高蹈,却使真实的社会财富陷入“公地悲剧”和交易风险中。
  新疆牧民捡到的“狗头金”,到底是否该归国家所有?2月10日,新华社发文认为:狗头金不属于《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文物;牧民捡狗头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新华社的报道倾向于认为,狗头金属于“无主物”,牧民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同时,新华社认为相关“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并提出“藏富于民”的建议。
  这种说法已然面面俱到了。但,真的要实现“藏富于民”,法律还得大胆突破之前的旧框框,跨出一步。事实上,此事能引发全国的热议,其背后还是公众对产权保护的某种焦虑,这个大问题不能回避。
  首先,说牧民对狗头金实现了“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这个说法不是没问题的。因为“先占取得”不是中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民法学说。“先占取得”也一般只适用于一些价值并不大的动产案件中,能否适用到狗头金这种价值连城的物上,在法律界还是一个很微妙的话题。
  事实上,当初《物权法》立法时,“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善意取得”都遭到了一些上纲上线的批评,结合当时国企改革中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有人祭出了“一大二公”的大杀器,进而否定《物权法草案》对公民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进步意义。最终,“善意取得”涉险过关;而“先占取得”没能进入《物权法》。
  就目前来说,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相当繁荣,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涉及公有制──私有制关系、土地所有权、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属等问题时,会或多或少受到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大二公”旧思想的羁绊,相关立法也有一定的滞后。
  以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来说,还是1996年修订的,计划经济意味浓厚。该法明确“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只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这明显是歧视民营资本,形成对民资进入的“玻璃天花板”,而这正是之前国务院“新旧36条”等文件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现实中,这就意味着:民营资本投资的矿山企业,容易遭遇“国进民退”的政治风险,进而导致民营矿企的经营短期化,不得不依附于权力。
  一位网友说:“‘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
  诚哉斯言!关键还是要明晰界定产权,并依法保护产权的有偿流转,不要让法律再凌空高蹈,却使真实的社会财富陷入“公地悲剧”和交易风险中。小到狗头金,大到矿山,小到“先占取得”重新进入《物权法》,大到《矿产资源法》能对社会资本公平开放,背后都是一个道理──清晰界定并保护产权。这方面,法律还得跨出一步。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狗头金应归牧民”反映世道人心
  人们认为,狗头金应归捡到者所有,是由于一种朴素的认知,无主之物先占取得就是一种传统的观念。
  从网络跟帖看,多数民意认为它该归牧民所有──尤其是有人提出它应该归国家所有之后,这种分野更加激烈了。与其说人们更愿意它“归牧民所有”,还不如说人们更不愿意它“被国家收走”。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很多人不希望国家收走狗头金?坦率说不论它最终是谁的,都不会是我们的。可捡金故事太喜人了,君子成人之美乃普通心态。此外,谁能保证自己将来不会也捡这么一块呢?看来这并不是真的跟我们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人们认为,狗头金应归捡到者所有,还是由于一种朴素的认知,无主之物先占取得就是一种传统的观念。比如,二十四孝中郭巨的孝心感动了上苍,于是他就发现了一罐金子。这金子大家都理所当然认为归郭巨所有。即便现在,大家对郭巨埋子奉母的做法不认可,却很少有人对郭巨得金提出质疑。
  法学家许章润在《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中写道:“法律不是别的,就是世道人心的镜像,将人间世换形为可检索的条文,法律也是因着世道人心而存在的呀!”在狗头金的归属问题上,我们看到,无论是过去还是今天的世道人心普遍认为他该归牧民所有。
  虽然如此,世道人心也不等于法律,但法律对世道人心应该有所回应。前些年发生过不少次个人捡到“无价之宝”却被迫无偿(或抵偿)缴公的案例。每次事后,舆论都同情拾东西的人,而以警惕之心看待相应的“公家”。正是因为每次法律都没有回应民心,这次狗头金一出,人们便反弹式地大声调保护起当事人,哪怕没有“公家”出来索要。也正因如此,当一个律师发表自己的“一家之言”认为狗头金应充公,却被舆论过度解读、反击。
  不过事后经过法律专家的讨论,法律界的结论也是倾向于狗头金应归牧民所有,这可谓是皆大欢喜。
  经此一役,但愿专家律师以后在坐而论法时,更多地考虑人心向背。不是让法律为人心让步,而是让法律与人心良性激荡,任何一个都不偏废。
⊙陶舜(人文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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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12 09:31:00|只看该作者

青河国土部门官员称可按市价收购狗头金

源自:京华时报
  据中新网新华社报道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

政府愿买下放博物馆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重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
  青河县国土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11日表示:“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我们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这位官员还说:“因为矿产指的是地下物,这个是散落在表面的,应该不属于矿产,再说也不是偷盗来的,不属于乱采乱挖来的。关于网络上讨论归属问题,我们也在研究。”
  “类似捡拾狗头金的事情在青河县已不足为奇,我工作20多年听说和看见的就有两三起了,记得在1998年左右也有人捡到一块约两公斤左右的狗头金,也没有上交,听别人说牧民都卖到外边了。”一名国土局工作人员说。

文物?矿藏?埋藏物?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
  然而,“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应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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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12 11:31:07|只看该作者

捡狗头金不会重蹈天价乌木案覆辙

源自: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牧民在地上捡了块狗头金,于生态并无破坏,也谈不上“开发”。当地国土部门尊重牧民的选择,较之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处处与民争利,无疑更能得到民众的认同。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因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连日来引发持续热议。先有陕西一律师出来棒喝,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如不上缴,涉嫌侵占罪。后又有法律学者何兵教授反驳称,牧民“捡石头”不是开矿,偶然拾得受法律保护。
  当然,这只是旁观者之争。当事人态度如何才是决定这次“捡金”事件将向何处发展的关键。很多网民都自然联想到了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之所以村民捡到乌木会成为一宗案件,那是因为当地政府部门找到了发现乌木的吴高亮,并“夺木”成功。吴高亮为主张自己的所有权,将政府部门告上了法庭,最后却输了官司。
  依“刻板印象”,网民们担心“天价狗头金”也会步“天价乌木”的后尘。不过青河县有关部门目前看来并不想挑这个事。2月8日,有媒体援引青河县文物局的回应称,“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2月11日,青河县国土部门官员也对媒体表示,“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显然,当地国土部门无意与牧民“争金”,还抛出了按市价收购的橄榄枝。如此看来,众人担心的“天价狗头金案”很可能不会发生了。
  倒是旁观者中还有少数人仍在坚持“国有论”,他们的法律依据在《文物保护法》与《矿产资源法》之外,主要就是《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9条。
  先看民法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且不说已有学者指出的“狗头金”既非埋藏物,也非隐藏物。若要适用上述条款,前提还得是“狗头金”曾有“所有人”,只是现在所有人“不明”了。而“狗头金”本是自然形成,依“先占”原则,捡到它的牧民实为它的第一所有人。
  再看宪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依此条,似乎所有自然资源都是国家的,“狗头金”或乌木什么的当然也不例外。
  但问题在于,自然资源归全民所有是否就一定要由政府来占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民占有和使用在法律上属于国有的自然资源,实为常态。渔民捕鱼,山民采摘,从没听说有哪个政府部门以自然资源属于“国有”为由,而要强行夺走民众的所得。何兵教授以捡雨花石为例,也是同样的道理。
  这当然不是说公权力就应该无为。政府部门该做的,是基于环境保护而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如设立保护区、禁渔期等等。牧民在地上捡了块狗头金,于生态并无破坏,也谈不上“开发”。当地国土部门尊重牧民的选择,较之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处处与民争利,无疑更能得到民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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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12 11:31:07|只看该作者

狗头金终归捡拾者:最大赢家是法治

源自:郑州晚报
  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但“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我们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我们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2月11日中国新闻网)
  老百姓在地上捡石头也好,狗头金也好,遍查法律,找不到禁止性规定,那么捡拾与占有即是自由的。政府若不许捡拾者占有,而收归国有,如果找不到法律依据,即属于“法无授权”。
  那么,青河县官方的“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应该是依法的“意思”。之前四川一些地方的农民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乌木,最终却被地方政府收归“国有”,政府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然而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动植物资源不属于国家,而乌木这个植物恰好没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后法优于前法,则政府行为不合法。并且民事法律范畴的问题,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政府作为当事一方,自我授权,既当原告,又当法官,也有悖于法治原则。地方政府拿走乌木卖了几百万,经济上赢得彻底,但法治公正则输得灰头土脸。
  这块狗头金最终将归属于捡拾者,这是众望所归的结局。而民众之所以关注这块石头的归属权,不是因为它的经济价值──这与他人无关,大家关注的是公正。依法治国的声音力度空前的背景下,一块捡拾物的归属,检验的是法治的颜色。狗头金最终归属捡拾者,最大的赢家也是法治。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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