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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从乌木到狗头金:官民争利背后是私权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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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16 12:31:00|只看该作者

狗头金权属引争议 舆论期待完善立法

源自:南方日报

  CFP供图
  前段时间,新疆青河县一名牧民捡到一块十几斤重的“狗头金”,宝贝归属引发热议。根据相关法规,文物、矿藏、埋藏物等归国家所有,而目前无证据证明“狗头金”属于上述三类。青河县政府部门也注意到这一争论,于上周表态“牧民可自己保管,政府可照价收购”,引来舆论肯定。  有媒体评论认为,与其与民争利,不如藏富于民,考虑让“法律身份”外的宝贝藏宝民间。同时避免“上缴新石器时期石斧被奖励100元”的尴尬,明确奖励标准,人人护宝的观念才能延续。
⊙记者:张学斌

有主无主?
“围观”聚焦金块归属

  2月5日,有媒体报道,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酷似中国地图,据称发现时这块大金块几乎裸露在地面上。“狗头金”是天然产出、质地不纯、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因其形似狗头,称之为“狗头金”。
  “狗头金”该归谁?这是不少人心中最大的好奇。
  从各方舆论关注焦点来看,此次事件是以往“宝贝该归谁”“该不该给奖励”“如奖励,该给多少”的延续,特别是“十几斤重”“狗头金”这样吸引眼球的字眼,成为民众对此类事件关注的引爆点。截至2月15日,互联网上共有相关新闻3000余篇,民众关注仍集中于上述三个焦点。
  宝贝应归属于谁,首先应判别宝贝的种类属于文物、矿藏、还是埋藏物。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而狗头金是自然形成的,显然不属于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而根据狗头金发现者自称,其是捡到,而不是“勘查、开采”。据专家介绍分析,狗头金有可能来自流星陨落、黄金雨等,因此“不属于矿产”。《民法通则》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是被人事先埋藏或隐藏。
  新华社报道认为,此次发现的狗头金并非文物、矿藏、埋藏物,报道引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的观点,狗头金可认作是民法中的“无主物”,即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法律对无主物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与民争利?
司法解释有待更加细致

  《新华每日电讯》点出了狗头金归属争议的实质是“利益冲突”:狗头金争议其实也是公民不断上升的私有财产权意识的一种表现。新华社报道认为“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并提出“藏富于民”的建议。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
  有网友评论认为,行政部门如何转变执政理念,从“与民争利”的质疑声中摆脱出来,这检验着决策者的智慧。
  2月11日,新疆青河县官方对媒体回应,并未要求牧民上交狗头金,政府可按照市场价收购,牧民不想卖也可自己保管。
  有评论认为,人们此次对狗头金何去何从的“围观”,实质上体现了对相关法律完善的期待。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挖到文物要上缴国家,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不少网友反思,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地带。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捡到狗头金”这样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而在人们看来,这些东西往往具有较大价值或较大升值空间,交由国家保护的同时,也应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制定鼓励上缴者的奖励细则,而不是“想奖励多少就奖多少”。目的是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积极性,创造“全民护宝”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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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21 10:31:03|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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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按市价收购狗头金的表态体现进步

源自:人民政协网
  2月11日,针对有牧民捡到形似中国地图的狗头金一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国土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我们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我们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2月11日中国新闻网)
  牧民意外捡到狗头金,重量不小,价值更是难以估量。但在归属问题上,却出现了争议。有人认为应该归国家,有人则主张归牧民自己所有。可喜的是,青河县国土部门官员给了我们一个“愿按市价收购”、“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的态度,如果这一说法最终成为现实,那么也就意味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完全归牧民自己所有。这样的结果,体现政府执政意识方面的进步。
  一者,“愿按市价收购”是将狗头金视为无主物、归属牧民的认定。这体现了政府尊重公民物权等财产权的态度,避免了政府部门“与民争物”、“与民争利”的指责。
  二者,“愿按市价收购”也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尊重。虽然现有法律中,没有相应明确规定,可以决定狗头金归牧民所有,但显然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可以完全认定其国家所有。既然如此,那就当以归牧民所有为最好结果。
  三者,“愿按市价收购”为类似发现物、捡拾物、无主物的归属,提供了解决范例。也为此后完善与明确相应法律提供了参照。
源自:人民政协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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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2-21 10:31:03|只看该作者

从乌木到狗头金:官民争利背后是私权觉醒

源自:新文化报
  本报评论员 肖金
  狗头金之争,终迎来结果。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狗头金的归属,犹如动了网民心中的“奶酪”。
  公众关切之情可以理解,因为按照之前网上一些律师的说法,狗头金和以往各地出现的天价乌木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上交就有违法的嫌疑。现在,对于新疆牧民捡到的这块狗头金,当地官员解释:因为矿产指的是地下物,这个(狗头金)是散落在表面的不属于矿产,再说也不是偷盗来的,不属于乱采乱挖来的,所以,还属于牧民所有。这样的结果,也算多少让大家得到点安慰吧。
  一般来说,为了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源,通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这样的法律就可以得到明确的界定。对这些东西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则。
  有时候,就算一些“地下埋藏物”不属于文物、矿产,也不应该被随意采掘、占有。比如前面提到的天价乌木之争,据报道,“在四川彭州村民发现天价乌木后,2011年底至2012年底,四川全省的楠木滥伐案件比过去增加超过50%。由于对乌木的大规模滥伐滥采,导致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由于乌木埋藏较深,深藏几米或几十米的都有,大规模的滥采对河道、田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有重要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在这样的情况下,限制个人对乌木随意采掘,应该说无可厚非。当然,把村民偶然发现的乌木强行“收归国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限制”究竟合不合适,是另一回事。
  如果说,通过法律明确了哪些东西是文物、哪些东西是矿产需要保护,哪些东西因为滥采会发生环境问题需要限制没有问题的话,现在很多跟资源保护无关的、模糊不清的无主物、埋藏物一律都归属国家所有,可能就让人无所适从了。在某种程度上说,狗头金的归属之争,其中固然有当下法律相关规定欠细化的原因,但很明显,民间舆论一边倒地认为狗头金应该属于拾得者时,又不仅仅是源自对法律条款的“死磕”。在此前有关乌木、青铜剑等类似案例中,都曾出现过相似的民间舆论,这种公共情绪所对应的某种大众心理倒是更值得正视。
  从法律上来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源于咱们《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这个法条,看似没问题,但在现实中却容易产生很荒诞的效应。用法律学者顾则徐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的一篇评论中的话说: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它们难道不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吗?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荒诞情形呢?这些年,从天价乌木之争,到公众舆论对狗头金归属问题的关切,我们都能看到“官民争利”的影子。要知道,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民法通则》时,当时咱们还是计划经济主导社会生活,在几乎所有财产都属于国家、集体的产权背景下,“官”与“民”即政府和个人之间,“争利”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但在越来越强调私权的今天,“官民争利”现象的频频出现,意味着这些年随着市场原则的确立,“私权”觉醒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被凸显出来了。
  在尊重“私权”的立法原则下,对于无主物品,所有权“先占”原则,曾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的普遍承认,也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比如说,拾荒就是大家日常都自觉认同的一种“先占”行为。不过,“先占”制度显然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由于咱们现行的物权法没有涉及,于是,按法律,只要是“无主物”,都会掉入“国有”的箩筐。
  所以说,虽然目前保护私人财产已被写入宪法,物权法也已出台,但客观而言,产权的保护现状仍旧未催生足够稳定的社会心理预期。比如,公共利益与公民财产之间的界限,依旧有待强化,可能导致公权与民争利的法律模糊地带仍旧存在。狗头金之类的归属权争议,不过是脱胎于这种产权保护状况下的尴尬现实。
  个人偶然发现类似狗头金、乌木这样的情况,究竟“国家所有”是例外,还是“个人所有”是例外?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国家应该通过“列举”和“有限排除”的方式,界定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下,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围。对于那些国家与集体所有之外、又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应视为无主物,立法明确归“先占”者所有,让每个捡到从天而降“大宝贝”的梦想,都能找到合情合理又合法的现实归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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