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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

公安部:已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 破案2162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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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 发表于: 2018-1-11 17:07:00|只看该作者

女大学生被男友套路贷背债500万 上海2套房遭查封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太痴情!女大学生被男友套路贷背债五百万,上海两套房遭查封

  男友是假的,爱情是假的,只有巨额欠款是真的。
  2016年10月的一天,刚满20岁的在校大学生小蓉(化名)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她因受人欺骗,身负500万元巨债,名下两套房屋也已被查封。
  一个20岁的大学生为什么会欠下这么大一笔钱?她又为何一再坚称自己是因受骗而签下的借款合同?借来的500万元又去了何方?
  公安机关发现,一切都是套路贷设下的局。从小蓉与男友相识、相恋、替其借债,到一步步签下巨额借条,最后房产被封,都按着设好的剧本步步上演,她的热恋男友,其实也是一名套路贷中介。
  2017年12月15日,上海闵行法院对这起“套路贷”案件作出宣判,24人分别获刑,最高十三年。
  日前,负责该案审查起诉的闵行检察院向澎湃新闻透露了该套路贷案的具体细节。

签50万借款合同到手一万多,男友人间蒸发
  2016年3月,小蓉(化名)在一次同学聚会中与高大英俊的单鸣良相识。在聊天时,小蓉无意中透露,父母已经以她名义购买了两套房产。单鸣良表面不动声色,但在聚会之后,就对小蓉展开了热烈的追求。两人很快陷入爱河。
  不久,单鸣良告诉小蓉,自己的好兄弟出了交通事故,急需10万元赔偿对方。
  看着心上人愁眉不展,小蓉也焦急万分。但一个大学生,能帮上什么忙?
  见时机成熟,单鸣良提出,自己认识社会上的大哥,让小蓉去借点钱救救急。他同时赌咒发誓,自己一定会还上这10万元,今生今世都不会忘了小蓉的恩情。
  冲昏了头脑的小蓉答应了请求,单鸣良连忙带她联系了贷款中介韩驰峰。后者核实了小蓉的身份、资产情况后,又指导她如何应答贷款公司的提问,随即联系了贷款公司。
  2016年4月19日,小蓉在几名中介的带领下,来到了名为聚鑫的贷款公司,双方谈妥,以25%的利息,借款10万元,期限一个月。
  可到了签合同时,小蓉却发现借款合同上写着借款25万元。聚鑫公司的人与中介一起解释说,写翻倍借条只是行规,对企图赖账的人起震慑作用。如果小蓉按期还钱,只需还125000元就可以了。
  七八个人围着小蓉你一言我一语,单鸣良又在边上催促赶紧签字,小蓉就这样被催促着稀里糊涂地签了字。
  第二天,小蓉被带到银行,聚鑫公司的人将25万元现金打入她的账户后,又要求她当场取现,并把取现的经过录制为视频。随后,聚鑫公司的人向小蓉要回了15万元,留给她10万元现金后离开。接着,在场的中介韩驰峰及单鸣良等人,又以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从小蓉那里拿走了9万多元。
  半个月后,韩驰峰等中介人员与聚鑫公司又故技重施,再次诱骗小蓉签下25万元的虚假借条,上面的情形再次上演。
  就这样,小蓉前后签订了总额50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拿到手的却只有一万余元。更令她措手不及的是,在签完这两笔合同之后,“生死相许”的恋人单鸣良突然人间蒸发。

债务垒高至五百万元,两处房产被查封
  眼看还款一个月期限就要到了,小蓉惊慌失措。这时,又一个贷款中介找上了小蓉,说能帮她代还款项。
  5月14日,六神无主的小蓉被带到了博德公司。博德公司人员在实地看房、考核资质后,同意代小蓉偿还之前的50万元债务,并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6%。但签订合同时,又是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义,要求小蓉签下134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名下房产的租赁合同。并到银行走账、取现,录制了借款视频。
  虽然约定了6个月的借款期限,可刚过了两个星期,小蓉又被带到了一家名为鑫哲的公司,再次以偿还欠款为名签订了500万元的借款合同。
  2016年9月,鑫哲公司以追偿借款为名将小蓉起诉到了法院。在法庭上,鑫哲公司出示了小蓉亲笔签署的借款合同、公司的银行走账记录、小蓉的取现视频。面对这些证据,小蓉只觉得自己跳进黄河都洗不清了。
  就这样,在短短半年内,小蓉的借款就从实际到手的1万多元垒高到了500万元,贷款公司和中介不仅起诉要求其归还高额借款,还对其名下的房产申请了查封。无奈之下,她只能到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24人获刑,最高13年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侦破案件后,移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表示,套路贷是指犯罪分子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则等为名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单方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不同,从主观目的上,套路贷人员并非想谋取利息,而是意图以借款为名侵吞他人财产。从客观行为上,也并非通过常规的债务催讨和抵押清偿手段保全本金收取利息,而是明知借款人没有现金偿还能力仍通过签署翻倍欠条、虚假走账、单方认定违约等手段,诈骗钱财。
  检察机关表示,本案中聚鑫公司、博德公司、鑫哲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实则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违约金、平账款等名目,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韩驰峰等中介人员明知小蓉没有借款意图、不具备还款能力,也明知放贷公司存在翻倍借条、虚假认定违约等情况,仍将小蓉介绍到放贷公司借款,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而根据法院的案情介绍,小蓉的爱情也是一场戏,“男友”单鸣良也是帮凶。
  为谋取中介费,单鸣良明知聚鑫公司系套路贷,仍积极充当中介“拉单”。2016年,韩驰峰等人在社会交往中得知小蓉在本市有两套房,遂指使单鸣良以谈朋友为名靠近,并诱骗小蓉同意借款。
  2017年12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4人“套路贷”案件在闵行区法院宣判。
  一审认定,虞骐、陆敬辉、叶玮等20名被告人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虞骐、陆敬辉、叶玮、叶佳超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1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坤、张杰、王洪刚、杨晓波结伙,受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宣判,包括小蓉“男友”单鸣良在内的24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获刑,其中最高获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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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涨 发表于: 2017-9-26 08:56: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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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套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索债

源自:中国青年报
  “套路贷”的“套路”
  高远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7年09月26日  07 版)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奉贤区人民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个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
  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上海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
  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由此让杭某还清欠款。后该房产被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
  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说。他介绍,上海法院将对套路贷进行“从严”惩治,包括定罪上从严、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量刑上从严。
  高远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7年09月26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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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哪里 发表于: 2017-9-12 23:56:00|只看该作者

套路贷钻监管和刑事打击空子 预防应放在前端

源自:法治周末
  “套路贷”的套路

  “套路贷”案件多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相关贷款机构缺乏必要的严格监管。监管的范围应当涵盖日常的具体业务内容,对于违规的处罚也应当更为严厉
⊙记者:汲东野

  近期媒体曝光“套路贷”的数量突增。一些法律界人士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套路贷”犯罪基数很大,曝光的只是少数。近年来,“套路贷”何以多发呢?
  一方面,“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老百姓收入增加,经济活动频繁,有了‘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概念。然而,很多人虽急用钱,但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资质,尤其是一些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容易成为诈骗行为人下手的对象。”北京大是律师事务所主徐卫平律师说。
  另一方面,近两年经济形势对中小企业产生很大影响,一些企业资金吃紧,也会寻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帮助”。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于是,社会上有一群人,专门盯上了家中有房或钱的年轻人、老年人,时刻准备把钱借给他们。
  “社会上‘老赖’那么多,这些人之所以主动拿钱向外借,就是有把握能‘赚’回来。这些人一旦得手,收益是极高的。”阮齐林说。
  “我身边被骗丢房产的当事人不少,有一个还因此陷入自责,身患胃癌丧命。”徐卫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徐卫平说,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轻信骗子说的话,认为放贷人言而有信。殊不知,骗子承诺的“不会难为你”“有事好商量”“长期合作”等等都是空口白牙,说了不算的,只有写下来的黑纸白字才是无法改变的现实。
  “我在实践中遇到的当事人,他们感到最为惊讶的,是到期还钱都还不上,欠款快到期了,找放贷人还款,放贷人手机关机,人去楼空,找不着人,结果过了没几天,人家反过来自动找上门来,说你怎么到期不还钱?”徐卫平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年轻人(学生)和老年人成为主要“被害”对象。一是因为他们自身防范意识不强;二是对诈骗犯罪的法律意识也不强;三是自身有借款需求,比如老年人有房子,经济不宽裕需要钱,学生也需要钱。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套路贷”的程序设计是非常复杂的,犯罪行为人也会编造一套听上去非常合理的说辞来应对质疑,让受害人疏于防范。
  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滕立章律师建议,老百姓在借款的时候要尽量远离高利贷及一些不规范的贷款公司,确实迫不得已,在办理借款或者涉及相关文件签署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
  除了此次公布案例的上海地区,根据媒体的报道,“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尤其是沿海和发达地区比较多,这些地方经济相对活跃,借款和融资需求较多。
  既然“套路贷”诈骗行为社会危害大、影响大,为何还是不断有人上当,且没有被有效打击呢?
  “套路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比如如何区分是高利贷还是诈骗?如何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如何证明贷款的虚假等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方面有时候争议会很大。”滕立章律师指出。
  此次上海高院也对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做了分析。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首先就表现在,行为目的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另外,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手段方法、侵害客体和法律后果方面的不同。

刑事打击五大难点
  过去此类案件很少被视为刑事案件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套路贷”的气焰。
  彭新林认为,对于“套路贷”的打击存在5大难点。
  一是发现难。
  “套路贷”的发生发展通常有潜伏期。一般情况下,只有侵犯了被害人权利时才会案发。有些人只是被骗了钱财也就自认倒霉了,并不会报警;而且套路贷有很多合法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
  二是立案难。
  滕立章律师指出,因为有看上去形式完全合法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资料,受害人往往手里没有任何证据,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中的“套路”,往往造成案件难以刑事立案,相反却在民事诉讼中屡屡败诉被判赔款。
  “放贷人敢如此明目张胆的诈骗,一方面肯定是由于骗子们受到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不太好界定。”徐卫平律师说。
  “民事领域中的欺诈和刑事领域中的诈骗在形式上是有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专业人员的眼中,这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通俗地讲,欺诈是指行为人因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意思表示瑕疵而合同效力存疑的情形;而诈骗则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直接掠夺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套路贷案件中的骗子们就是钻了过去民刑交界处的“空子”,给自己套上民事纠纷的外衣,实施刑事犯罪的勾当。”徐卫平介绍。
  上海高院此次公布四个案例的重要意义也是在此。
  “刑事诉讼要打破骗子们假借民事纠纷行骗的黄粱美梦,一方面通过刑事审判打击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另一方面也教育普通民众,让老百姓通过案例学会自我保护。”徐卫平说。
  三是预防难。
  引诱受害人贷款,通过很多手段有意让受害人违约,再去法院起诉被害人还款。流程上披着“合法外衣”,怎么去预防是一个问题。
  四是追赃难。
  五是定性难。
  这主要涉及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比如说起意者、策划者、组织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是其他一些协助者,比如负责跟受害人谈判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维护平台运营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等,可否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如何处理?
  此次上海高院公布的案例之一,将协助犯罪行为人的律师定罪为诈骗罪。
  徐卫平说,律师也是人,也可能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误入歧途。犯罪分子想要通过合法形式实施非法行为,肯定需要律师事先订立相关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事后通过民事起诉、强制执行等诉讼程序套取被害人的钱款、房产。犯罪分子取得了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其破坏性更大,因此对于此类律师界的“害群之马”,国家处理一个,我们律师拍手称快一个。
  对于普通民众,徐卫平律师认为可以做到的是“不轻信,不放弃”,犯罪分子虽然骗术手段层出不穷,只要老百姓不贪小利不上当,那么再高的骗术也无用武之地,而且被骗后坚持报案,那么司法机关对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就会更好。

预防应放在前端
  徐卫平律师认为,老百姓在借款时,特别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务必向有相应金融资质的公司借款,借款前可上工商局的网站查询公司信用状况。第二,务必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款协议原件、对方身份账户信息复印件、转账凭证等。第三,万万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对方承诺的事,要落在书面,写在借款协议中。还有最最重要的就是遇到要求你虚签借款金额的,绝不能继续合作,更不能轻信对方进行虚签。”
  滕立章律师认为,对于“套路贷”诈骗的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前端。
  “套路贷案件多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相关贷款机构缺乏必要的严格监管。对民间借贷尤其是各类经营性的贷款公司,不能比照其他一般性公司,其监管手段应该更为严格,监管的范围应当涵盖日常的具体业务内容,对于违规的处罚也应当更为严厉。”滕立章说。
  彭新林也指出,应从防范角度入手,减少“套路贷”发生的可能性。
  “工商,银行等监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搞套路贷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着犯罪的目的,资金可能会有异动,工商部门有行业监管的职责,银行部门发现资金反复有异动,也可以进行监管,这些部门有可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发现违法后也可自行处理,比如工商部门可将公司注销。”彭新林说。
  此外,“对于“套路贷”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对它的定性、量刑,证据的收集等方面作出明确。”彭新林建议,此类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会使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起诉,法院的量刑更有据可循,对打击此类型案件起到促进作用。
  在司法方面,建立专业化的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比如法院、检察院设立专业化的办案组,培养通晓金融知识的专业人才。
  彭新林说,总之,应该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刑事打击只是一个方面,提高自身的防范和法律意识才是最基本的,银行等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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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美达 发表于: 2017-9-1 07:56:00|只看该作者

以放贷为诱饵骗取巨额财产 别被套路贷套住了

源自:中国经济网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借款人,以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网签房产、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骗取群众巨额财产。这样的不法行为,就是俗称的“套路贷”。
  “‘套路贷’不是民间借贷,而是一种性质严重、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套路贷”通过追讨虚增债务等方式非法敛财,部分还采取黑社会手段非法催收、侵占借款人房产,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目前看来,“套路贷”主要指向中低收入群体,急需资金的创业者,缺乏金融和法律知识的中老年人等。
  如何防范掉入“套路贷”的陷阱?在董希淼看来,对大众来说,如果急需借款,要坚持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或向亲朋好友寻求支援,一般不要向小贷公司借款,即使向小贷公司借款,也要查清楚该公司的资质。
  “借款人可以先在各省市金融办(局)网站查询公司是否具有小额贷款资质。同时,要严格审核借款合同信息,关注借款费用、逾期罚息、担保金、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要注意资料备份或留痕。”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提醒,要时刻保持警惕,当借款公司主动推荐“介绍人”“担保人”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警。
  董希淼表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还要警惕到手资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避免让借款呈“滚雪球”式增加,进而避免自己掉入“套路贷”陷阱中。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该条例的出台,将对打击“套路贷”起到一定作用。“当下,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打击力度,遏制‘套路贷’无序蔓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合作,打出治理‘组合拳’。”董希淼表示,对诱骗诈骗、违规放贷、非法催债的,由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追究法律责任,形成对“套路贷”的高压态势。在他看来,还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为民间借贷市场定规立制,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张叶霞表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方来说,加强对借款人风险评级,设计多类型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金融需求,从根源上降低“套路贷”借款需求。(经济日报记者 钱箐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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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 发表于: 2017-8-29 05:07:00|只看该作者

未成年人遭遇“套路贷”:想借3000元损失一套房

源自:未来网
原文标题:“套路贷”犯罪案:想借3000元竟然损失一套房?

  据《劳动报》报道,只想借3000元,眨眼间变成了90万?昨天,上海法院通报了本市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16年。

未成年人遭诱骗
  未成年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索要欠款,转而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本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他,由此让杭还清欠款。
  昨天,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至7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有五大套路
  记者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从严惩治“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据了解,上海法院将从严惩治“套路贷”。首先定罪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另外,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就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在量刑方面,上海法院表示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源自: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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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7-8-22 00:48:02|只看该作者

沪警方打掉百余个“套路贷”团伙 逮捕340余人

源自:界面
原文标题:上海警方一年打掉100余个“套路贷”团伙 逮捕340余人

  8月21日,界面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上海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先后打掉100余个“套路贷”团伙,逮捕340余人。
  据警方介绍,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借款人,以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网签房产”“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上述行为俗称“套路贷”。

看似正常的民间借贷后面 隐藏着预先设下的“套路”
  近日,黄浦公安分局侦破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395万元的“套路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尹某等8人。
  2014年7月,沈女士因创办公司急需大量资金进行建厂、研发和生产,需要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8月成立)法人的尹某。尹某答应可以提供融资服务,但是要分批借贷。急于用钱的沈女士当即与尹某签订了第一笔270余万元的贷款合同(沈女士实际得到借款243万),合同期3个月,月息3%。同年8月,再次由尹某出资,指使员工高某冒充“放贷人”与沈女士签订24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期3个月,月息4%。虽然利息比银行高很多,但在急于用钱的沈女士看来,民间借贷就是如此。
  3个月后,借款合同到期。但是,沈女士因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债务。这时,尹某主动提出,可以为沈女士介绍新的“放贷人”,只要把之前的两份合同“打包”,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就可以将之前的合同进行“平账”。在尹某的一番忽悠之下,没有什么其他办法的沈女士只好同意了尹某的提议。
  2014年11月,尹某指使自己的助理高某以“平账”为由,将之前两份合同连本带息进行“打包”,与沈女士签订了新的总额近53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尹某又以计算复利为由,将合同金额抬高至570万元,借期4个月。

所谓的合同“打包增值”服务仅仅是一个开始。
  之后,尹某又先后指使自己公司员工高某、打杂人员刘某、保安张某、厨师侯某、服务员顾某等冒充“放贷人”以“平账”等为名先后与沈女士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尹某自己则作为借款担保人,并以沈女士无法偿还债务为由,逼迫沈女士每月支付其高达110万元的担保金。至此,经过几次合同“打包”后,合同金额连本带息加上担保金已经达到惊人的2800万元,利息也已上升到月息10%。而沈女士实际借到手的资金只有1400万元。2015年11月,尹某再次以为沈女士平账为由,与沈女士签下虚高的3395万元借款合同。这也是沈女士与尹某一伙签订的最后一个借款合同。
  此后,尹某及其同伙开始向沈女士催还虚高债务。按照尹某等人的计算方法,至2016年9月借款金额连本带息加保证金已经累计近亿元。迫于压力,沈女士曾先后偿还近700万债务。此外,为将虚假合同“合法化”,尹某还通过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相关合同进行确认,以期日后在催账或者诉讼时获得法律支持。
  2016年9月,尹某申请冻结沈女士公司账户,导致沈女士公司无法运转。2017年5月8日,沈女士到黄浦公安分局报案。
  接报后,黄浦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为了查清每一笔借款、还款的来龙去脉,专案组民警在全市多家银行反复走访、调阅转账记录,先后查阅了一尺多厚的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等,经过两个多月侦查,最终查清了尹某等采取俗称“套路贷”方式──由尹某提供资金,高某制定虚假合同,徐某、顾某、刘某、张某等冒充“放贷人”,以多次虚假平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再由张某、侯某等人至被害人公司索要虚假债务。
  2017年7月12日,黄浦公安分局抓获以尹某为首的犯罪团伙8人。8月18日,经黄浦区检察院批准,全部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办案民警指出,“套路贷”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套路贷”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套路贷”有哪些作案特征?如何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套路贷”?
  警方指出,“套路贷”往往会制造出民间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均无金融资质,并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同时,“套路贷”也会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要求借款人只得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须交还犯罪嫌疑人。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进行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警方指出,“套路贷”常常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通过“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此外,“套路贷”明显的作案特征之一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警方还指出,“套路贷”往往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或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经过对已侦破案件分析,上海警方发现,“套路贷”案件中的被害人以本市低收入、无业人员居多,主要是20至50岁之间的中青年,多数被害人名下有房产,且自控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容易被骗入“套”。另外,此类被害人大多银行贷款信用低,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转而通过街边广告和互联网媒介上发布的无抵押放贷信息,或经他人介绍被诱骗借款,被害人身份证、房产证甚至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等被犯罪团伙扣留,个人信息、房产地址等也被犯罪团伙所掌握。
  此外,警方还发现有一批所谓的“中介人员”诱骗甚至胁迫被害人向非正规贷款公司借款,从中谋取高额利益。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如遇符合上述“套路贷”作案特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警,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同时,警方建议广大群众至本市经批准合法经营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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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7-8-21 15:07:00|只看该作者

女子创业借1400万陷套路贷 多次平账后本息近亿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女子创业借款1400万陷“套路贷”,多次平账后本息近亿

  沈女士没想到,她两年前借的1400万元,最后连本带息要还近1亿。
  2014年7月,沈女士因创办公司需要借款2000万,经介绍后认识尹某,并与其签订第一笔270余万元的贷款合同,合同期三个月。8月,尹某出资,指使助理高某冒充“放贷人”与沈女士签订24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
  三个月合同到期后,沈女士无力偿还。同年11月,尹某以“平账”为由,将之前两份合同连本带息进行“打包”,与沈女士签订了570万的合同。之后,尹某先后指使公司其他人以“平账”等为名先后与沈女士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11月,尹某再次以为沈女士平账为由,与沈女士签下虚高的3395万元借款合同。至2016年9月借款金额连本带息加保证金已经累计近亿元。
  8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获悉,犯罪嫌疑人尹某伙同公司员工冒充“放贷人”,通过俗称“套路贷”的方式,对被害人沈女士进行诈骗,金额高达3395万余元。近日,黄浦公安分局经缜密侦查,一举侦破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尹某等8人。

沈女士庆幸找到了“放贷人”
  2014年7月,沈女士因创办公司急需大量资金进行建厂、研发和生产,需要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的尹某。尹某一口答应可以提供融资服务,但是要分批借贷。急于用钱的沈女士当即与尹某签订了第一笔270余万元的贷款合同(沈女士实际得到借款243万),合同期三个月,月息3%。
  同年8月,再次由尹某出资,指使助理高某冒充“放贷人”与沈女士签订24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期三个月,月息4%。虽然利息比银行高很多,但在急于用钱的沈女士看来,民间借贷就是这样的。
  沈女士为自己找到了“放贷人”而庆幸的时候,殊不知,她正一步步走进尹某设下的“套路”。
  三个月后,沈女士和尹某签订的合同到期。但是,沈女士因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债务。这时,尹某主动提议为客户“排忧解难”。实际上,他早已精心排布了陷阱。
  尹某提出,可以为沈女士介绍新的“放贷人”,只要把之前的两份合同“打包”,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就可以将之前的合同进行“平账”。在尹某的一番忽悠之下,没有什么其他办法的沈女士只好同意了尹某的提议。同年11月,尹某指使自己的助理高某以“平账”为由,将之前两份合同连本带息进行“打包”,与沈女士签订了新的总额近53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尹某又以计算复利为由,将合同金额抬高至570万元,借期四个月。
  “这时尹某已经开始使用合同打包的套路,但沈女士又是个不会算账的人,忙于公司业务和研发,对自己落入陷阱丝毫没有察觉。”黄浦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告诉澎湃新闻记者。

1400万借款,本息悄然间累计近亿元
  发现沈女士轻而易举就被蒙骗,尹某愈发觉得有利可图。
  之后,尹某先后指使自己公司助理高某、打杂人员刘某、保安张某、厨师侯某、服务员顾某等冒充“放贷人”以“平账”等为名先后与沈女士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尹某自己则作为借款担保人,并以沈女士无法偿还债务为由,逼迫沈女士每月支付其高达110万元的担保金。
  至此,经过几次合同“打包”后,合同金额连本带息加上担保金已经达到惊人的2800万元,利息也已上升到月息10%。而沈女士实际借到手的资金只有1400万元。
  2015年11月,尹某再次以为沈女士平账为由,与沈女士签下虚高的3395万元借款合同。这也是沈女士与尹某一伙签订的最后一个借款合同。
  此后,尹某及其同伙开始向沈女士催还虚高债务。按照尹某等人的计算方法,至2016年9月借款金额连本带息加保证金已经累计近亿元。
  迫于压力,沈女士曾先后偿还近700万债务。此外,为将虚假合同“合法化”,尹某还通过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相关合同进行确认,以期日后在催账或者诉讼时获得法律支持。
  公司账户被冻结之后,沈女士如梦方醒,终于报警。
  2016年9月,尹某申请冻结沈女士公司账户,导致沈女士公司无法运转。这时候,沈女士才觉察到其中的蹊跷,2017年5月8日,沈女士到黄浦公安分局报案。
  接报后,黄浦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为了查清每一笔借款、还款的来龙去脉,专案组民警在全市多家银行反复走访、调阅转账记录,先后查阅了一尺多厚的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等,经过二个多月缜密侦查,在市局相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最终查清了尹某等采取俗称“套路贷”方式,由尹某提供资金,高某制定虚假合同,徐某、顾某、刘某、张某等冒充“放贷人”,以多次虚假平账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再由张某、侯某等人至被害人公司索要虚假债务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12日,在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黄浦公安分局抓获以尹某为首的犯罪团伙8人。8月18日,经黄浦区检察院批准,全部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6# 青城山
 华美达 发表于: 2017-5-18 08:56:01|只看该作者

套路贷乱象:10万小贷滚成300万巨债 有人损失一套房


资料图片。
  10万“小贷”滚成300万“巨债”
源自:北京晨报

  应急周转借贷10万元、20万元的“小额贷款”,不料却陷入层层圈套:数月内,借款合同数额飙升至百万元,最终付出300余万元以及家中房产的巨额代价。
  记者调查发现,针对上海本地市民房产的“套路贷”陷阱近期频发。部分不法公司以小额借贷之名,通过层层布局债务陷阱,以暴力催收等手段实施诈骗和勒索。2016年9月以来,上海已集中整治30余个以借贷为生的非法牟利团伙,逮捕170余人,涉案总值近10亿元。

“催收人开车追警车”
  “2016年元旦,我几乎是被软禁了24小时。”当程琳回忆起催收人员上门讨债的场景时说,从当晚的10点起,他们每隔一个小时就来敲一次门,后来是我坐着警车才逃出了家门,但是催收的人还开车追警车,我在警察局度过了新年的第一天。
  由于2013年父亲在一家借贷公司背负了25万元的债务,程琳一家陷入“套路贷”陷阱,最终滚成300余万元“巨债”。在抵押了家中唯一的上海市区房产之后,如今,全家只能住在出租屋里。
  “父亲上排牙齿掉了好几颗,问怎么回事,他支支吾吾不肯说。律师告诉我,他可能遭受了一定的暴力行为。目前他精神状态很糟,检查说是中度抑郁症和重度焦虑症。”程琳说,在三四年层层布局形成圈套之后,今年3月,放贷人将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抵押的房产拍卖以归还180万元的贷款。
  程琳怎么也没想到,父亲最初欠下的25万元贷款会滚成300余万元的巨额欠债。她告诉记者,父亲最初借贷25万元,却签下了40万元借条,中间的15万算做“砍头息”。两年里又陆陆续续借新还旧,借了所谓的“空放”高利贷,签了几十张只有签名而借款额却空白的借条。“加上各种利息,这些年已经还了近300万元,现在最后的房产还在法院等最终判决。”

“套路贷”榨取一套房
  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哄骗其在空白借条及协议上签字,写下高于借款额几倍的数额。之后,以语言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强行收账,进而将债务“滚雪球”,通过层层“平账”和“再借款”,放贷人最终获取的钱款往往是借款人最先借款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寅翼将这类欺诈案件称为“套路贷”。
  上海警方今年3月抓获了一个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犯罪团伙,受害人时先生的经历与程琳家如出一辙。2015年,他向上海涌昇金融公司借债10万元,但却需要填写20万元的借条。对方解释:“这是行规,如果不违约你只需要还10万元就可以。”之后,该公司人员以种种状况使时先生“违约”,还用语言威胁和殴打等方式,逼迫时先生多次写下借条,并用他的银行卡反复做银行流水留下“证明”。在这样不断的“套路贷”中,时先生越陷越深,至2016年10月,他欠款已达384.7万元,并损失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

欺诈手法甚至形成手册
  记者调查发现,“套路贷”的手法非常细致,甚至形成一套完备的放贷指南手册。据律师介绍,放贷人员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在借贷环节中刻意保留了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力证据,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使得受害者在民事诉讼上很难打赢官司。
  在长达两三年的“套路”中,借贷公司会不断刻意制造逾期陷阱。“根本不想让你还钱,一步一步套住你。”上海经侦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张瀛告诉记者,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可以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套路”的终结一般是骗取了房产之后,催收人就不断以暴力手段收钱、收房。二十来岁的程琳说:“家门口泼油漆、撬你家里的门、一路尾随你。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我几乎已经麻木。”
  警方透露,在时先生的案件里,受害人也经历了“关小黑屋、语言恐吓、威胁殴打”等普通人难以承受的暴力手段。

“套路贷”陷阱
  目标:市民房产
  1 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
  2 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
  3 不断刻意制造逾期陷阱
  4 层层“平账”和“再借款”使债务“滚雪球”
  5 骗取房产之后就不断以暴力手段收钱收房

■ 上海警方
无法介入民间借贷交易过程

  上海静安公安分局副局长虞星波说,近年来,“套路贷”案发率呈上升趋势,多见于生意周转、买房首付、家庭装修等需要短期借贷人群。
  “尽管现在银行、网贷等正规渠道布点充分,但是许多百姓贪图路边小贷快速、简单,很容易陷入不法分子的套路中。”王寅翼说,不法小贷公司与涉黑背景的催收团队互相勾结,受害人面对精心布局的银行流水、房产委托书等“完备证据”及暴力手段时,往往都经历了长达几年的报案、诉讼等维权之路。
  上海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目前无法介入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仅能对讨债行为中的暴力、诈骗问题追究刑事责任。“套路贷”打着合法旗号,以“经济纠纷”为幌子,令受害人官司十打九输。

■ 专家建议
以法律武器打响财产保卫战

  专家建议受害人,若在民事诉讼渠道难以讨回公道,也可以走刑事诉讼渠道。保留有力证据,以法律为武器进行人身、财产“保卫战”。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提醒借款人,签署不符合实际金额的协议、房产等重要抵押品全权委托等容易产生纠纷,需引起警惕。监管部门可建立机构负面清单及非法放贷人“黑名单”并及时公开。建议地方公安机关与检察、法院、工商、金融办等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构建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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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楼主|染姐 发表于: 2015-12-26 08:53:00|只看该作者

概念解读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4# 金佛山
 楼主|染姐 发表于: 2015-12-26 08:53:00|只看该作者

特点特征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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