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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 发表于: 2015-12-28 15:31: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百年老屋里埋藏的古钱币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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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野 丛林

  一座百年老屋数度易手,最后买家拆屋重建,大量古钱币破墙而出。围绕古钱币的归属,新老房主引发争夺大战,并闹上公堂。新房主提出他购买了房屋,房屋归他所有,房屋中的古钱币就应该归他所有。老房主则说其卖的是房屋,不包括房屋中隐藏的古钱币,古钱币应当归其所有。那么,究竟是谁隐藏了古钱币?古钱币最终应当归谁所有?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百年老屋中古钱币的归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于2015年9月15日给出了令新老房主都十分意外的答案。

拆老屋 百枚银元破墙而出
  现年五十多岁的詹明华,是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的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主要以在家种地为生,农闲时也常到一些工地打打短工,几十年下来,手上也小有积蓄。因儿子已二十出头,到了谈婚论娶的年龄,詹明华考虑到家有一处百年老屋,破烂不堪,一直无人居住,便决定将老屋拆除,在原址上为儿子建一幢像样的楼房。
  2015年1月8日上午,詹明华叫来了哥哥,并请了三位同村村民做帮手,一同拆除老屋。临近中午时分,詹明华的哥哥拆到房檐时,在房檐的下方发现有一个长度约50厘米的铁管子竖立在土墙中的一根木柱子上,便小心取下铁管子,只见铁管子直径约5厘米,两头用盖子封死,上下颠倒,还听到一串串哗啦啦清脆的金属撞击声音,十分好奇,立即喊来弟弟詹明华,连同三个帮工,一起下到地上,打开铁管子一头的盖子,倒出管中之物。
  让在场人都十分惊愕的是,从铁管中竟然倒出了一小堆白花花的银元。詹明华将倒出的银元数了数,一共有128枚,其中有刻着袁世凯头像的,有刻着孙中山头像的,还有刻着一只老鹰的。事后经专家鉴定,刻有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俗称“小头”银元,是民国开国的纪念币;刻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又叫“袁大头”,俗称“大头”银元;刻有老鹰的,是墨西哥银元,又叫鹰洋,民国的时候在国内也是流通的。如今,这些银元价值,每枚都在好几百元。
  活了大半辈子的詹明华还是第一次碰见这种好事,看着白花花的银元,心里甭提多开心了。在场的人,见者有份儿,乐开了花的詹明华拿出几枚银元分给了大家,将剩余的银元捧回家中藏好。最先发现银元的哥哥分得五枚,另外三个帮工,每人分得两枚。
  拆房子拆出银元的消息很快就在村里不胫而走。从天而降的银元,让村民羡慕不已,更让詹明华十分高兴。这些钱,对一个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正当他盘算着怎么使用这些银元时,接下来发生的事,让他感到非常意外。
  当天下午,听到这个消息的同村村民汪明友却坐不住了。汪明友也是田畈村的老户了。这些年,汪明友夫妻除了忙于农活,还在村里开了一个农资小店,生活一直很平静。当天晚上,汪明友带着妻子来到了詹明华家,理直气壮地对他说:“这套房子,原来是我的,你拆出银元发了财,应当分些给我!”
  原来,这幢老屋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对于这幢老宅的最先房主是谁,由于年代久远,村民说法不一,已无法追本求源。但是,能为大家确认的有据可查的住户为汪观金夫妻,汪观金是从其父亲汪新佑处继承所得。汪观金夫妻生前无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与村里签有字据,由村里依“五保户”待遇对汪观金包吃、包住、包养老、包治病、包丧葬,汪观金夫妻的财产及田产等都归村里所有。汪观金夫妻去世后,村委会将其财产收归集体所有。1995年,村委会将该房屋出卖给了汪明友。不过,汪明友从来没住过这座老屋。2009年2月10日,汪明友又将闲置的老屋转卖给了同村的詹明华。
  见汪明友讨上门来,詹明华虽说有些不开心,但考虑到平时关系不错,还是拿出四枚银元,给汪明友夫妻每人两枚。可汪明友夫妻并不满足,坐在詹明华家中不肯离去。见此,詹明华一狠心又掏出十枚银元给了汪明友,总算把汪明友夫妻打发回家了。
  可是,过了几天,汪明友听说詹明华挖到的银元有一百多枚,就觉得很吃亏,又找上了门,提出至少分他一半银元的要求。见汪明友又找上门来,而且还提出要分一半的要求,詹明华很是生气:“房子是自己买的,银元又是我发现的,给了你十几枚,已经是很大的面子。你却得寸进尺,竟然要一半。”一气之下,詹明华把汪明友轰出了家门。
  但是,汪明友并没有打算放弃索要银元。他认为,房子是他卖给詹明华的,所以,房子里留的所有的东西,都应该归属于他。而詹明华认为,他当时买下老宅的时候,房子里的东西都搬空了,房子里藏的银元汪明友根本就不知道,所以,这些银元根本就不属于汪明友。
  就在两人争执不下时,詹明华突然提出,这座百年老屋原来的主人其实不是汪明友,而是村委会的,而在村委会之前,主人是汪观金夫妻,所以,银元根本不是汪明友的。
  眼看索要银元不成,汪明友急了。他翻出自家家谱,说自己和汪观金老人是有血缘关系的,按照继承顺序,也该有他的份儿。汪明友拿着家谱介绍说,他的曾祖父为汪新佑,汪新佑膝下有两个儿子汪观登和汪观金,他是汪观登一脉的子孙,另一脉汪观金是他的叔伯爷爷,他从小叫汪观金为小爷爷。小爷爷住的房子是曾祖父汪新佑留下来的。房屋是汪家的祖业,房屋里的银元也是汪家的祖产,所以,他作为小爷爷的侄孙,是有继承权的。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根本无法调和,汪明友夫妻就又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出面找詹明华要求他归还汪家老屋里的银元。可是,村委会说:“汪观金夫妻一直是村里在照顾,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房子是汪观金的遗赠,房子里找到的银元也该归属村委会。”对此,村委会给出了明确的态度,这事得两家好好协商,协商不成,村委会就将银元收归村里。

争古币 互不相让闹上法庭
  就在两家弄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汪明友突然听说詹明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了15枚银元。听到这个消息,汪明友十分着急,再次到詹明华家中追讨。可是,詹明华态度十分坚决,对汪明友的要求断然予以拒绝。詹明华的态度让汪明友很恼火,回到家后,他也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了手中的10枚银元。
  汪明友虽说赌气卖掉手中的银元,却没有消除对银元归属的担忧,担心詹明华将银元全卖了最终无法追回。在向詹明华多次索要银元未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8日到县城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詹明华告到了开化县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剩余的银元。
  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对银元进行保全。鉴于詹明华拆房时送给别人9枚银元,分给汪明友14枚银元,而詹明华和汪明友分别卖掉了15枚和10枚银元,最终法院成功保全了92枚银元。
  见到法院的传票,而且银元也被法院保全,詹明华的火也上来了,也到县城请了律师帮自己应诉。詹明华的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汪明友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主体应该为村委会。
  但村委会本着化解矛盾、建设和谐新农村的原则,经过开会讨论,最终向法院提交了证明材料,放弃主张银元的权利。
  见村里放弃了权利,2015年5月4日,詹明华一方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汪明友归还之前拿走的14枚银元。
  庭审中一村民出庭作证,说:“我母亲跟我说过,房屋原来房主是‘杨生那’,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汪明友爷爷、小儿子叫汪观金。但房屋具体是谁建的,不清楚。”另一村民出庭作证说,听说过房屋是汪观金父亲造的,后来分给汪观金的。

定归属 一纸判决意外结果
  开化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本案中,汪明友、詹明华所诉争的银元系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银元隐藏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无论是谁所掘获银元,该银元仍应当归隐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故本案中,詹明华虽系该房屋现所有人且银元亦由其发掘,但其依法对该银元不享有所有权,詹明华的反诉请求不成立,故本院对詹明华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汪明友而言,依其本人及证人当庭陈述和本庭查明之事实,仅能确认汪明友祖父之弟汪观金系该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并不能确认汪观金或汪观金父亲系银元实际埋藏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元属于汪观金之遗产。且即使该银元属于汪观金所有,但汪明友所提供之证据亦不能证实其对汪观金之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故汪明友提起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汪明友及詹明华对双方所诉争的银元均不享有所有权,汪明友的诉请及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过去地主所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汪明友的诉讼请求,也驳回了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
  法院的判决,不但驳回汪明友的诉讼请求,也驳回了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那么,对于这批银元到底应当归谁所有,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此外,《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本案中,詹明华的老屋,系通过向汪明友购买所得,詹明华对老屋中埋藏的银元显然不享有所有权。汪明友虽然能够证明老屋的原居住人为其叔伯爷爷汪观金居住,但从现有证据也只能证明该老屋可能是汪观金从汪明友的曾爷爷处继承所得,但是,汪明友的曾爷爷是如何拥有该老屋,没有任何证据,更没有证据证明老屋中的银元系汪观金或汪明友的曾爷爷埋藏,因此不能确认该批银元为汪观金的遗产。即使有证据证明该银元系汪观金或汪观金的直系祖辈埋藏,但因汪明友并非汪观金的直系后辈,也没有继承权。综上,对于老屋中银元为何人埋藏,谁有继承权,当下没有证据证明,对于这批银元的归属,只能等待真正的埋藏人或者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出来主张。如果最终查不清这批银元系何人所藏,也找不到继承人的话,法院会依法判定该批银元为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
源自:《民主与法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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