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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想人家 发表于: 2021-11-9 15:35:58|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青海省曝光8起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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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青海省曝光8起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中新网西宁11月9日电(记者:孙睿)青海省市场监管局9日对外通报,近期全国疫情多点散发,青海省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全省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产生波动。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强化价格风险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以监督检查、行政指导与执法处罚相结合,着力激发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从严从重从快对8家农贸市场在保供稳价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价格违法的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现对8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西区鹏发智慧农贸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部分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西区四季海鲜农贸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部分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西区刘家寨鹏程农贸综合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部分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西区银泰农贸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部分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中区城南中心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中区南部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东区中庄粮油综合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近期,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宁市城东区新忠便民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防疫物资和民生领域商品价格监管力度,坚持严查狠打“零容忍”,及时遏制价格违法苗头、势头;同时,督促市场经营者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引导其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与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同向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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