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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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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章应 发表于: 2003-10-26 19:26:53|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关于过去丈夫嫁妻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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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丈夫在贫困无法或嫌弃妻子的时候,有将妻子转嫁他人而获取钱财的,实际上是卖妻。(1)开笼放雀各分散,做个嫁妻把帐还。(2)何车夫四处放信,谁知都嫌丑陋,并无人问。何车夫无奈,想近处知他丑陋,远方未必得知。想要到远处去问,又下不得力,空身行走又无盘缠,踌躇未决。忽有人请他送信过姚家渡。何车夫到姚家渡把信交了。有个陈车夫与何相好,会着携至酒馆,谈及嫁妻之事。陈车夫知何妻贤孝,想:“我妻死,丢下幼子、幼女,此人正当合式。”遂与何说愿娶,只肯出钱六串。(3)克明往往饿饭,无方可想,见妻年虽四十,颜色未衰,遂卖人为妾,得银三十两。未及半年,其银亦尽,于是与些匪徒杀墙度日,游荡远方不题。 四川过去有句俗语“早知道婆娘要死,还不如嫁了得点钱”,可能就是来源于这种现象。关于这种现象,跟“典妻”不同,典妻是短期或长期出租,以后要归还。这种卖妻的现象不知有没有一个特定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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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陷都血泪录 [转帖]张自忠殉国前后
2# 四姑娘山
 杨正保 发表于: 2003-10-26 20:39:33|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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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俗中丈夫把妻子出租给需要老婆的人。时间长的叫做典妻,时间短的称租妻。出租妻子一般都有媒证,有契约,契约上通常要写上出典的价格、年限以及在出租期间内不得与原夫同居,所生子女应归受典者等关键条款,时间有一至二年,也有三至五年者,由租金的多少而定。契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出资者,一份交给出人者。租妻入门后,以薄酒谢媒,不举行仪式。 卖妻有其历史渊源。卖妻之风最盛的時期是在明清时代,18世纪英国沒有政治影响力的凡夫俗子不能和妻子离婚,却可以卖妻。最盛的时期是在一七八○年到一八五○年。这里给大家推荐;两篇文章《18世纪中国婚姻论财中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和《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 http://www.sinica.edu.tw/info/research-results/90/taiwan2.pdf ──杨子 《18世纪中国婚姻论财中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 作者:王跃生 主题类号:K24/明清史 【 文献号 】1-625 【原文出处】《中国经济史研究》【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101 【原刊页号】62~81 【分 类 号】K24 【分 类 名】明清史【复印期号】200105 【 标 题 】18世纪中国婚姻论财中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 作 者 】王跃生【作者简介】王跃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 100732 【内容提要】本文立足于档案资料,通过大量个案,观察18世纪中后期中国社会中的婚姻论财现象。根据本项研究,不同的婚姻形式对财礼的要求标准和强度是不同的。在初婚过程中,由于礼节的讲究,财礼尚有一定的节制(但总和婚姻费用并不低)。而丧偶妇女再婚时,财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必须的,实际变成一种硬性要求。至于丈夫嫁卖妻子则演变为赤裸裸的婚姻交易。个案显示,妇女在当时婚姻市场上是短缺的。没有经济条件的男性往往不能适时婚配,甚至失去婚姻机会,从而使贫困家庭的人口增长受到制约。这表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口的消极抑制是存在的。【关 键 词】刑科题本/财礼/婚姻买卖/婚姻抑制 【 正 文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婚姻论财是很普遍的现象。虽然,我们不能将婚姻中索取、收受财礼一概视为买卖婚姻,然而必须承认,不少婚姻的缔结又的确具有买卖的性质。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由于资料缺乏,迄今对此尚无系统的论述。本文所用资料是我们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婚姻家庭类档案中收集的。具体来讲,在该馆所藏刑科题本中,专辟有婚姻家庭(或称婚姻奸情)这样一个档案类别。刑科题本档案实际是清代命案方面的资料。在婚姻家庭类中,当事人的供词可使我们获得多种婚姻信息。诸如婚姻缔结、夫妇婚姻年龄、再婚状况、职业等等。而婚姻缔结中有不少初婚、再婚以及童养时收受财礼的内容。这是其他资料所不具备的。这里我们主要收集的是干隆四十六年至干隆五十六年(1781-1791年)的个案。我们认为,通过对这一时期清代婚姻行为中买卖婚姻现象的观察将有助于对清代中期婚姻论财的具体表现加深认识。实际上,通过对典型个案的剖析,我们将会对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传统社会晚期的婚姻特征有更切实的了解。 一、不同婚姻类型中的财礼数额我们所要考虑的婚姻论财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童养婚、初婚和再婚。童养婚实际上也是初婚的一种。不过在传统社会中,童养婚在表现形式上与正式的嫁娶有很大区别。由于童养妇一般在幼年进入丈夫家,她既作为夫家中的一员被抚养,同时还从事各种家务劳作。待其达到一定的年龄,再由婆家人举行圆房仪式,至此才算正式结婚。这里的初婚则是指直接迎娶的婚姻行为。再婚在当时社会也比较复杂。比较普遍的是丧偶之后的婚姻。不过还有一种为非丧偶情况下的再婚,即丈夫、公婆和父母将妻子、媳妇和出嫁女儿嫁卖掉,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买卖婚姻。下面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不同婚姻类型的财礼状况。 (一)财礼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从我们所接触的个案来看,财礼的计算方式绝大多数以银和钱为单位,极少部分以实物来计算。南方个别省份用圆或番银来计算,那么这些不同的财礼计算单位之间又是如何换算的呢?18世纪后半期他们之间的换算标准是什么?清代币值,大体上是银钱平行本位,大数用银,小数用钱。银钱比价规定为每银一两合铜钱一千文。如顺治十年以后所铸的厘字钱,标明每钱值银一厘。然而自清中叶以后,钱与银的比价逐渐变化,官方比价形同虚设(千家驹、郭彦岗.1982)。另据研究,雍正年间,银一两换钱八九百文,干隆初年,银一两换钱七百文,后逐渐增值。至嘉庆年间,钱又贬值,银一两换钱一千三四百文(郭蕴静.1994)。干隆五十九年(1794年)高宗“奏准京员公费每银一两者折制钱一千文”(注:《清朝文献通考》,卷73,考7686。)。干隆三十二年,按置钱八百三十文作银一两,交炉头易银给发(注:《清朝文献通考》,卷18,考5150。)。根据研究,从顺治元年到嘉庆十二年164年间,清王朝政局相对稳定,制钱的重量在一钱至一钱四分之间变动,而一钱二分维持最久。银钱比价虽不能完全稳定在一千文之上,而始终波动于一千文上下,幅度不大。其间除康熙三十六年到五十六年的21年间,因小钱关系,比价高达一千文以上之外,其余一百多年差不多都在一千文以下。干隆十年曾低到720文(杨端六.1962)。综合以上分析,或许可以说,在雍正、干隆年间,银钱的比价基本上维持在700-900的水平上。另外,我们在档案中遇到这样一条直接折算的个案。福建福清县的林昌栋在供词中说:丧妻后欲继娶,经人介绍与寡妇徐氏议亲。讲定财礼28两,折钱22400文(福建抚徐嗣,51.5.7)(注:说明:本文中凡是未注明具体出处的题本资料均为笔者直接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中所搜集;同时为简明起见,题本资料出处采用缩写方式,如“福建抚徐嗣51.5.7”意为福建巡抚徐嗣题,时间为干隆五十一年五月七日。)。按此比例,那么每两银应折钱800文。还有,根据刑科题本租佃关系类档案,干隆二十年,江西瑞金县李士仁卖田时得钱28千,作银35两,由此折算每两银合800文(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37页。)。可见,具体到干隆四十六年至干隆五十六年,银钱比价在800上下的水平上有其一定依据。此外,我们在档案中还看到大钱小钱、京钱、市钱等不同名目,它们与通行的钱银又是什么关系?在清代,官铸的制钱称为大钱。而民间所用钱的种类比较混乱。东北地区经常使用的钱称为东钱,亦名市钱。市钱约六文兑换制钱一文。北方一些地区流行康熙时铸造的小制钱,称为京钱。京钱二文兑换大钱一文。小钱为私人盗铸之钱,又名铅钱或市钱,其与制钱的比价为5:1或7:1,本文采用5:1之率。关于番银和钱的比例折算关系,一般认为,番银一圆合纹银六七钱,以折算七钱者居多。 (二)童养婚财礼状况根据较为流行的观念,童养婚的出现与当时社会婚嫁费用过高有直接关系。民间试图通过童养婚这种“六礼”不备的简单婚姻形式来减少或不纳财礼。在档案中,涉及童养婚财礼的个案资料较少。不过从为数不多的事例来看,童养婚的财礼是存在的。或许因为童养妇由婆家代替母家将其抚养成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婆家由此获得的补偿是财礼较低。由表1可知,童养婚财礼不仅存在,而且个别地方份额还不低。如奉天海城县吴成希望将耿祥孙女接过童养。耿祥向媒人提出要20千钱财礼,媒人建议吴成出10千,耿祥不同意,并为此与媒人争吵,引发命案(盛京刑部侍郎荣柱53.11.16)。而四川通江县李先禹童养李氏时出财礼12两也不算低。然而由于这类涉及童养婚财礼的个案数较少,表1所列几例代表性的高低难于确定。在文献中,也有个别概略性说明。雍正末年干隆初年曾任江西按察使凌@①指出,江西瑞金一带“贫民艰于聘妻,故子方孩幼,视村邻生女满月七朝,即抚抱童养,长为子媳,所费不过香蜡鸡酒及钱数千而已”(注:凌@①《江西视臬纪事》,“条教”,)。这里的钱数千当也有二三千或三四千。不过该地的“满月”女婴即被抱养已不仅是童养媳,而且是婴养媳了。同时我们认为,童养媳财礼费用的高低与童养的起始的年龄大小有关。童养年龄越大意味着其父母对其花费的成本越高,因而要求得到的补偿费用也会越高。而在特定的地区,童养婚的财礼数要低于正规的初婚财礼数是无疑的。并且由于它减省了诸多婚姻程序,夫家总的结婚费用也会明显降低。表1 童养婚财礼状况附图{图} 说明:本表所用档案均为干隆年间刑科题本,为简便起见,这里特将题本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46.9.30表示干隆四十六年九月三十。下同(包括本文其它表格年份)。 (三)初婚中的财礼状况在传统社会中,初婚财礼应该更具普遍意义。因为它所反映的范围更大,代表的人数更多。然而在档案资料中,它们的数量却不是最多的。因而使我们所获得的个案数受到限制。从表2来看,初婚财礼的标准不尽相同,并且差距很大。总的来看,南方省份高于北方省份。北方最高为10千文。南方最高为银40两,折合钱32千文。值得注意的是,表1中较多的属订婚财礼,有的则在正式迎娶时提出新的要求。江西万载县张良文供:31岁,干隆四十年凭媒林开文说合,吴瑞康女为妻,议定财礼折钱13千200文,早经交送。干隆五十年十月小的托媒知会择期迎娶。吴瑞康说她家贫无钱备办奁物,要小的另曾折席钱10千文,当已应允,后因措钱不出,没有送去。到十月二十二日,小的叫同兄弟张良武同往迎亲。吴瑞康说无折席钱文不肯发轿……两下争骂,致伤张良武身死。(江西抚何裕城51.7.8)在一些民间文献中,财礼费用大大高于上述个案中的数额。如福建诏安: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赀;嫁者奁赀如之,故嫁娶均难。在此,若下户按50金计,可折钱40千。如将其它婚娶物品包括进去,还要大大超过此数。与表1个案数额相比差距很大,或许这是个别地区的现象。另外,江西瑞金一带“每娶一妇,动需钱三四十千,贫民艰于聘妻”(注:陈盛韶:《问俗录》卷4,诏安县。)。江西与福建为相邻省份,表面上看,二者有一致之处。不过,我们认为,后者或许是娶妻总费用的消耗,而非财礼单收入。表2 初婚的财礼状况附图{图} (四)寡妇再婚中的财礼状况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寡妇再婚的档案数量较多。寡妇公婆因家穷以及娘家父母因其家穷而将寡妇再嫁,或寡妇本人在无亲属情况下,因穷苦而自嫁,在当时社会中下层家庭中是比较普遍的。寡妇再嫁可以收到两方面的效果:一是寡妇本人获得了一条新的生路(虽然一些寡妇再嫁后对新夫家感到不理想,但这非再嫁者初衷);一是寡妇再嫁可使主婚者获得一笔钱财,同时减少了夫家或娘家经济上的赡养负担。 1.寡妇再婚的财礼数额寡妇再婚财礼在5千以下和30千以上均属少数。比较集中的范围为8-25千,有23件,占总数40件的50%以上。寡妇再嫁的平均费用为19.68千。另外,地区之间的差异不明显,各个省份均有较高和较低的类别。然而寡妇再嫁案例之间的高低差别也很悬殊。最低只有一千,最高则达56千;次低为2千,次高为48千。根据档案,不要财礼者比较稀见。直隶武清县人刘三供:48岁,在建昌县镑青度日,与寡妇李氏同村。干隆四十四年八月和李氏成奸。他儿子李金起后见李氏与小的情密,曾把李氏劝过.李氏因被他儿子看破,说不要财礼情愿改嫁小的为妻。小的就烦屈九说合,干隆四十五年过门成亲(李氏当时54岁)……(直隶总督郑大进题,47.9.7)。有些主婚者虽不要财礼,却有其它要求。湖南邵阳人唐荣虎供:46岁,迁居湖北竹山县多年……干隆五十二年二月,龙邵一来说,李王氏女李氏原许刘明义之子为婚,刘家穷苦不能接娶。李王氏要把她女儿另嫁,不图财礼,只求要随女养老。他们替小的说合。小的应允。(议政大臣阿桂53.6.19)。表3 寡妇再婚财礼附图{图}附图{图} 附图{图} 说明:表中有一例为蓝布2匹。其与银钱应如何折算?根据干隆初年《九卿议定物料价值》所列,麻布每匹银二钱一分六厘,白粗布每尺银九厘(转见郭蕴静:《清代商业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43页)由此我们将蓝布约定为每匹银2钱,2匹4钱,折钱320文。在表3中,被招赘者也需出财礼。不过,有的则不要财礼。浙江遂安县,张得绶供:45岁。干隆五十二年正月,詹光荣向小的说邱文孙病故,遗妻傅氏并三个儿子,有些山地无人管种,要招赘后夫,劝小的成这亲事。小的随同与傅氏当面说明,两相应允,于正月二十七日被招赘入傅氏家内,并无财礼(浙江抚琅gān@②,52.10.18)。个别情况下财礼只具象征意义。贵州湄潭张闻漠32岁,父母俱故,并无兄弟。干隆五十三年五月周闻书身故,遗妻岳氏,没有依靠,自要改嫁。经人说媒,张闻漠用布两匹为聘,没有财礼,岳氏夫叔主婚,过门成亲(议政大臣阿桂,54.3.28)。 2.寡妇财礼的使用和分配方式财礼归谁所有在初婚类型中比较简单,一般均由父母收留,而在再婚类型中则比较复杂,最为复杂的当数寡妇再婚。因为丧偶妇女再婚往往与多种人的利益有关,甚至涉及多种矛盾。如果说妇女初婚是由家庭(父母之家)所决定的话,那么丧偶妇女再婚则是由家族(包括夫族和母族)所决定。因而财礼的分配和使用也显得复杂。具体来说有如下数种。第一,清偿寡妇丈夫生前所欠债务和埋葬其丈夫所花费用。寡妇往往成为婆家还债的工具或获取收益的物品。如福建南靖县,谢氏,31岁,丈夫干隆四十三年十月病故,因家贫日食难度,欠的丧费俱没清还,又没儿子。今年五月(干隆四十六年),夫兄主婚把其改嫁与陈徐,财礼银22圆,还了前夫丧费(署福建抚杨魁,46.12.20)。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妇女再婚有很强的经济意义,再婚的买卖性质体现出来。江西德化李氏,31岁丧夫,遗有两子,穷苦无靠。夫兄们劝其改嫁,抚养幼子。干隆四十五年十二月丧服未满(33岁),再嫁,得媒钱32千。本人获19千,用来偿还前夫债项;余钱13千,前夫兄弟4人收去。其中于公堂摆酒席用2千,剩下由四人均分,各得2750文(江西抚郝硕46.910)。寡妇在这种情形下的再嫁是不得已的选择。婆家人不愿为寡妇承担债务,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其嫁出以所得财礼清还债项。而婆家人并不满足于此,他们还要从中获得额外的实际利益。第二,被其他亲族瓜分。没有债务缠绕的寡妇则更是婆家及其亲族“惦记”的对象。设法将其嫁出以瓜分财礼在民间社会并非个别现象。湖南郴州刘天禄供:46岁,干隆四十五年六月族弟刘天锡故,遗弃何氏,她没翁故伯叔,小的起意把何氏改嫁想分得财礼,与刘天锡继兄刘天赐商量,告知何氏,依从。小的央媒说合,嫁萧玉才,财礼钱10千文,小的与刘天赐主婚,写立婚书,均分财礼(议政大臣英廉,46.10.26)。第三,母家与婆家基本均分分割财礼。河南宁陵县即有这样一例,女婿故后,父亲见女儿穷苦难守,和婆家商量改嫁女儿之事,婆家依允,将女儿另许人家。得了18千财礼,送婆家8千,自己得10千(河南抚富勒浑,46.7.23)。夫家与母家协商嫁寡妇,如寡妇留有子女在夫家,那么财礼的绝大部分将归夫家。湖南桃源县袁氏34岁丧夫,有一子一女,因贫无靠难以守节,是夫叔和父亲主婚嫁人,得财礼48千文。夫叔得41.6千文,父亲得3.4千文(湖南抚浦霖,51.1.24)。丧偶妇女再婚客观上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婚姻行为。而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丧偶妇女再婚的推动力并不完全是她们感情的需要,而是很现实的物质需要。这种物质需要不仅表现在丧偶妇女通过再婚获得生存的基本保障,更在于她周围的亲族将其婚视为一桩买卖,从中得到看得见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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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杨正保 发表于: 2003-10-26 20:40:30|只看该作者
(五)已婚妇女被买卖状态下的财礼丈夫因穷而卖妻,对妻子来说实际也是一种再婚行为。当然它是不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和官方政策的。一旦发现,将以卖休买休论之,受到杖责、离异等处罚。在档案中还可发现,拐卖穷人家媳妇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完全成为婚姻市场的一种商品。因而婚姻的买卖性质突出了。需要说明的是,卖妻的主流是丈夫因为贫穷而将妻嫁卖,同时也有一部分是因发现妻子与他人发生奸情而嫁卖。 1.丈夫卖妻类型下的财礼(见表4)表4 已婚妇女被买卖财礼状况附图{图} 附图{图} 附图{图} 说明:当事人一栏为被卖妇女情况,其后数字为年龄;其它各栏人各后面数字均为年龄。买主一栏中人名后面“初”代表初婚,“再”代表再婚。可见,除个别情形外,绝大多数卖嫁妻子的行为是因穷而发生。妻子与人通奸被嫁卖为第二位原因。此外还有夫妇不合等原因。与寡妇再嫁相比,卖妻的财礼要高一些。具体观之,在这一类型中,除四例低于5千之外,其它均在5千之上。有26例高于8千,占总数的74.28%。当然,卖妻财礼之间的高低差异还是存在的。其决定因素也很复杂,需做进一步的讨论。与卖妻行为比较接近的是典妻。这种现象比较少,存在于江浙地区。如浙江石门县陆氏供:41岁(干隆四十七年),潘秀年为本夫。干隆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夫在外佣工,有素识的曹向高来家与小妇调戏成奸,后被夫撞见……夫要把小妇卖掉,十一月十一日夫领小妇到杭州凭人说合,得了15两身价,典给董松高为妻,10年为满(议政大臣英廉47.10.9)。 2.其它已婚妇女被买卖状况下的财礼第一,公婆或其它家人把儿媳或已出嫁女儿改嫁。这类情况多发生于儿子或女婿出外佣工或经商未归之时,家人生活困难则以此作为谋生方式。婆家嫁卖媳妇,其原因主要是穷困潦倒,无以谋生,通过卖媳减轻家庭生存压力。案例1:云南罗氏供,25岁,干隆三十八年嫁与王佑臻。四十三年夫外出,音信全无。婆婆方氏幸有孤贫口粮可以养活,小妇人没饭吃,婆做主托龙廷对为媒把小妇许与龙祥为妻,议财礼银10两,要等夫回写立退婚,才肯交送。后小妇在街遇见龙祥,他叫小妇跟他回去。小妇实在受饿不过,只得依从,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到龙祥家私下成亲。今年六月,夫王佑臻回家,同婆来龙家去讨财礼。互殴,伤龙身死,29岁(署云南抚刘秉恬47.11.11)。案例2:山东莒县人张柏氏供,26岁,干隆四十一年,小的先嫁给王文成为妻。至四十四年,王文成往关东去了,四年没有音信。王文成的祖父因家里穷,不能养活小的和王文成母亲荆氏,向小的父再三劝说,叫小的改嫁。父允。四十一年把小的嫁与张存亮,得财礼钱14千(山东抚明兴51.4.27)。案例3:甘肃平凉县王阎氏,46岁,前夫马重从干隆四十四年出门不知去向。四十八年有传说在口外死了。干隆五十二年六月,小妇随婆婆郑氏搬到张满库家院里居住,乘便行奸。婆婆不知。今年正月,婆因家贫没有养赡,著小妇人改嫁,嫁与邻庄王举为妻,婆主婚,讲了两千钱财礼(署陕甘督勒保,52.10.12)。案例4:甘肃靖远县王居奇供:40岁,父母俱在,并无兄弟。郭氏为妻。干隆四十三年,小的到口外各处佣工,原没寄信回家,五十二年才回。父说因小的已经身死,家没养赡,把女人郭氏改嫁陈世法,得过财礼钱40千文(议政大臣阿桂等题,53.11.17)。案例5:河南襄城县樊王氏供:23岁,干隆四十八年嫁与密县人樊秃为妻。四十九年男人外出不归。五十年二月,婆母领小的逃荒到襄城,因穷苦不过,婆母央人说合,把小的卖给巴颖林为妾,身价钱6千文(河南抚毕沅,58.7.28)。第二,娘家嫁卖已婚女儿。案例1:山东淄川县许作山供:57岁,张成为婿。女婿出外佣工没有音信。女儿同着两个外孙跟小的度日。干隆五十一年二月,小的穷苦不过,领着女人外孙到外逃荒,也逃不到吃的。小的女儿托人把大外孙卖给庙内和尚做徒弟,得一千小钱……四月二十日,小的到盐山、沧州一带做工。六月回来,不见女儿和小外孙,查问女人,说是她作主托张得义说媒把女儿带着外孙改嫁郑可朱,得了11千500小钱财礼(山东抚长麟,53.2.14)。案例2:广西横州谢存南供,28岁,娶妻李氏十年,其好吃懒做,常被小的打骂。干隆五十年五月妻父将李氏接取。五十四年私嫁杨可惠,得财礼银10两(广西抚陈用敷56.5.16)。上述两类嫁卖方式总的来看财礼不高,除一例达40千,显得偏高之外,其它均在20千以下,低于丈夫卖妻诸个案的平均水平(21.58千)。它可能是由于该类婚姻对娶主来说存有隐患。因为此时再嫁妇女的前夫究竟是死是活并不能肯定。因而这种婚姻带有苟合性质,故娶主也不会接受很高的财礼要求。第三,无亲属关系者为获利而将他人妻子卖掉。这类事例在命案中也有一定数量。当然此类卖嫁常常会被被卖妇女丈夫及其家人追寻,容易引发诉讼,产生命案。案例1:四川永川县杨刘氏供:33岁,自幼嫁与马边厅杨通顺为妻。干隆五十二年五月,丈夫因家穷苦与小的分路求吃,小妇遇张俸明成奸,又叫跟他走,小妇应允,沿路称夫妻。今年正月,张俸明说他没处佣工,不能养活,叫小妇嫁与孙全科,免得受苦。小妇人应允。张俸明得了身价钱10千文(四川总督李世杰,53.9.14)。案例2:广西贵县赵氏供:22岁,嫁与黄亚六已3年,没生育。丈夫帮工度日,不能养家。又时打骂小妇。干隆五十四年三月十五日,熟识的黄章进屋讨火,小妇诉知穷苦难过,黄说丈夫替人佣工,谅无好日,不如另寻好处安身。小妇应允,逃出。黄章与小妇谎称夫妇,嫁卖与黎万珍,身价钱20千文(议政大臣阿桂,55.11.22)。案例3:广东阳山县白氏因夫常打骂,被义父莫佛观劝诱改嫁,卖铜钱10千文(议政大臣阿桂,55.6.22)。案例4:广东嘉应州刘氏,24岁,家穷出外求乞。路遇林亚友,成奸。后林寻人将小妇改嫁与钟夏运,林亚友们得番银10圆(议政大臣阿桂56.2.16)。由于拐卖他人之妻带有较大危险性,为尽快出手获得钱财,选择娶主或讨价还价的余地减小了,因而财礼并不太高。在上面所列四种婚姻行为中,由于童养媳婚姻个案数太少,难以对该类财礼作出全面的认识。其它三类财礼平均数额分别为初婚为钱11.71千,丧偶妇女再婚财礼为19.80千,已婚妇女被卖嫁财礼为21.58千,为什么初婚财礼明显低于后两种?我们认为,初婚行为与再婚行为的一个很大不同是:初婚经过一系列比较繁琐的礼节过程,其中每一个过程都需要有一定花费。财礼只是诸多花费的一种,当然是最重要的一种,而其它花费则不易体现出来。另外,在初婚行为中,女方父母虽有从财礼中获得经济补偿的意见,但也有为子女长远生活考虑的观念。所以财礼数额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上。而妇女丧偶再婚行为则有明显的功利意识。即寡妇再嫁很大程度上旨在为自己和夫家人谋求生路,在为还夫债的再婚事例中这一点反映得很突出。然而初婚从订婚到完娶所经历的时日较长,年节送礼也要有所花费。并且迎娶方式的讲究程度要较再婚为高,从而增加婚姻费用。虽然初婚的财礼不高,而婚娶总费用不在再婚之下。至于丈夫及其家人因穷而将已婚妇女卖嫁,则完全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而不是接两姓之好。在这种婚姻中,妇女是一种商品,她要被人拿到婚姻市场上去交易,一旦找到买主,交易即告完成,妇女则被彻底易主。可以说,这类婚姻反映了婚姻市场的需求状况。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婚姻买卖,特别是丧偶妇女再婚实际是婚姻资源的一种重新分配。在婚姻市场上,女性是相对稀缺的。她们的稀缺就在于社会上能够提供的女性婚姻资源远较男性的需求为少。这样拥有女性婚姻资源的家庭便会以买卖的形式将其出手。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女结合这种本因具有感情色彩的行为由于必须在家长(包括父母、公婆,甚至兄弟等)主持下,在媒约撮合下才能进行,在这种背景下,男女婚配很容易被推上买卖之途。女性从而变成握在他人之手的稀缺婚姻资料,买卖婚姻由此不可避免。 二、财礼的构成及制约因素(一)财礼与媒钱财礼的构成在各地有所不同,不过大多数是由主婚人所得财礼与媒人所得媒钱两部分构成,并且媒钱在当时社会也是被官方认可的报酬。我们从官方法律政策和档案中可以看到,一旦发现嫁娶违禁,主婚人和媒人都应承受处罚,其中首要的是退还财礼和媒钱。这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媒钱是一项合法收入。从档案中来看,大部分媒钱与财礼是合在一起的。即由主婚人与媒人事先讲定媒钱所占份额。主婚人得到财礼后再分给媒人应得份额。不过,有一种则是分开支付的,即承娶人分别将财礼和媒钱送给主婚人与媒人。由此我们可以观察媒钱与财礼的构成。从表5可见,媒钱在财礼中所占份额总的超过了10%,并且有财礼越低,媒钱所占份额越高的特征。这意味着在当时社会,充当媒人有一个基本的媒钱标准。即不低于500钱,多数在1千钱以上。有一些案例,因是由媒钱分配不均引发命案,没有说明财礼数,只提及媒钱。从绝对数上看,这类媒钱数额是不低的。如湖北襄阳县郭氏改嫁时,两人为媒,媒钱5千,主媒4千,副媒1千(湖北抚姚成烈47.8.7)。四川苍系县蔺友得与寡妇尚氏结婚时,付媒钱(1人)2400文(署四川督特成额47.9.26)。另外,有一种财礼之外的额外支出称为笔资。江西万载县的黄氏招赘再婚时,赘夫出财礼10两,黄氏收受;前夫之兄主婚,得笔资银3两(江西抚郝硕,46.4.10)。表5 媒钱在财礼钱中所占份额附图{图} 再嫁寡妇若携带子女则会被扣除一部分。湖南巴陵王德明,38岁,娶他人被卖之妻陈氏,议财礼30千,先交15千,下欠15千,5千作为陈氏幼子抚养费,10千在十月内交清(署湖南抚李世杰,47.7.5)。当然也有不要媒钱的事例。贵州开州湛氏因贫再嫁(曾与他人有奸)。表兄为媒,受财礼1800文。没有媒钱(议政大臣英廉,48.5.8)。山东潍县李氏改嫁,公公主婚,康重智和康均朴做媒,讲明财礼50千,并没媒钱。后康均朴又找康重智要媒钱,引起命案(议政大臣阿桂,48.11.11)。相对来说,南方地区比较重视媒钱。这不仅表现在媒钱所占财礼的比例较大这一点上,而且因媒钱而发生的冲突也较多。甚至有没有说成亲也想在别人说成情况下分一杯羹。如江苏金二曾受朱德观之托,为其侄孙续娶物色对象,没有说成。后又托他人说成。金二获悉,前去拦截,说虽没说成也费了不少功夫,要列名作媒,分几个媒钱。引起命案(江宁抚闵鹗元,51)。媒妁是中国传统社会正常婚姻缔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介绍人和证人。由于他们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媒钱在大多数婚姻行为中是存在的,并且它也被社会所认可。然而媒钱客观上增加了娶主的负担。在个案中由此引发的冲突有多起,媒钱的存在客观上起到促进男女婚配的作用。一些人视此为获取额外收入的途径,进而在民间编织起通达四方的婚姻网络。然而物极必反,媒钱的诱惑也使一些人在卖嫁、骗嫁、强嫁妇女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4# 金佛山
 杨正保 发表于: 2003-10-26 20:41:32|只看该作者
(二)财礼的制约因素 1.寡妇再嫁财礼的制约因素第一,在寡妇再嫁类型中,财礼高低可能与寡妇家中所欠债务有一定关系。寡妇债务在身,以再嫁来还债。这种再嫁的目的性很强,实际上是以再嫁来寻求帮其还债之人。江苏昭文县沈高氏供说,小妇家穷,儿子死时,赊欠衣衾棺木有10多两银子,不能措还,又养不活媳妇,小妇人作主把媳妇嫁出,得财礼银12两,偿还棺木各欠(议政大臣喀宁阿47.11.11)。当然,欠债过多,寡妇财礼也难还清。江西泰罗县罗氏,守寡时,丈夫棺殓埋葬及自己日用连年借债100余两。罗氏自愿改嫁将所得礼银分还各债。林合三承娶,得财礼银42两。因礼银不够还钱,罗氏愿将住屋抵还。然而房屋所值无几。亲族与借主商议,每欠银一两只好还银三四钱,各借主应允(议政大臣阿桂,49.4.27)。第二,若母家和婆家双方都参与寡妇再嫁活动,财礼则会增加。河南永成陈氏再嫁时,婆家只要5千财礼;后母家知道,要得一份,被人调处,娶主再出5千(河南抚富勒浑47.7.1)。第三,寡妇自身条件高低也起重要作用。若其年轻无子女等等,会使财礼上升;反之则会减少。如山东潍县吴氏,年轻,郑晓云续娶,出财礼50千(议政大臣英廉48.11.11)。相反,甘肃平凉县阎氏46岁,前夫马重从干隆三十九年出门不知去向。今年(干隆五十二年)正月,婆因家穷没有养赡,著其改嫁,是夫弟说媒,嫁与邻庄王举为妻,婆主婚,讲了两千钱财礼(署陕某总督勒保52.10.12)。另外,非正常性再婚财礼较低。所谓非正常是指无媒人特别是无主婚人。丧偶妇女因处境困难而自嫁。如前所述,丧偶妇女再嫁所得财礼主要被主婚亲属所得。若无主婚人,则省去了这一重要的索财者。江宁六合县叶图风与寡妇潘氏再婚。当时,寡妇潘氏有三个幼子,穷苦无靠。原是丈夫带领从安徽亳州来此地谋生。经人说合,讲定财礼1500文,给她还债赎当。因潘氏并无亲属主婚,不曾立有文书(江宁抚闵鹗元,51.8.10)。 2.已婚妇女被嫁卖时财礼的决定因素嫁卖已婚妇女情况比较复杂,财礼常有多人参与分割。这可能是财礼较高的一个原因。湖北江陵邱士秀,40岁,干隆四十四年因贫带妻子张氏来湖南华容佣工。因无人雇工,难以过活,要把妻改嫁。相识人蔡新南让其谎称妻为寡妇,嫁与秦高南,得财礼30千,从中付两媒人各2千。蔡新南逼邱士秀将剩余26千均分,否则告其嫁卖生妻。结果各得13千(议政大臣英廉47.2.25)。湖北东湖县方氏被丈夫嫁卖时,讲定财礼15千,外媒钱5千,5人参与说媒,各分800文。剩余1千为写立婚书之人所得(议政大臣阿桂52.6.15)。陕西蓝天王五因把产业卖完,又要卖妻杨氏。周自观做媒,嫁卖与刘建魁。得财礼钱39千500文,媒人得1千文,杨氏胞兄得6千文,剩下为王五所得。后王五说女人被贱卖,又通过媒人从刘建魁处提到4千钱(议政大臣喀宁阿,51.7.29)。直隶肥乡宋二,娶妻五年,因妻好吃懒做,与岳母合伙嫁卖妻子为妾,得财礼60千,各得30千(直隶督刘峨49.11.1)。相反,参与嫁卖人员少财礼则明显较低。贵州湛呈氏供:小妇丈夫早死,这死的湛氏为小妇第二女儿,嫁与冷维德为妻。干隆二十九年女婿往云南去后,音信全无。去年有表侄简士魁在女儿家种土佣工,后闻女儿与他有奸。小妇因女儿丑声外扬,不许女儿上门。今年一月,周以秀说女婿死在云南,女儿穷苦不能过活,请他做媒嫁与国用。小妇人因她在家作出丑事,就听凭她改嫁。至财礼1800文是女儿自己收的。小妇没得(议政大臣英廉等题48.4.8)。这是一种自嫁方式。可见财礼过低往往有其特殊原因。四川仁寿曾添荣供:21岁,娶邓氏为妻。因邓氏与小的不和,时吵,两下情愿离开。干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小的自己主婚把邓氏改嫁与陈万友,收过财礼4800文。后妻兄来探望,不见妹妹,向小的查问。小的怕他告官不敢说出实情(议政大臣阿桂56.10.14)。妇女自身条件(如相貌)差也影响财礼数量。贵州普定县顾氏因儿子出外佣工未回,生活贫困,将儿媳童氏(46岁)卖与项老二,因媳丑陋,项只出财礼银1两(贵州抚李本46.12.22.)。人在外乡,穷困潦倒,卖妻财礼较低。张黑旦在江苏邳县携妻周氏佣工,因贫难度,将周氏卖与王升隆为妾约受财礼钱2900文,写立婚书,过门成亲(江宁抚闵鄂元52.5.18)。河南密县王氏干隆四十九年冬,男人外出不归,五十年二月婆母领她到襄城逃荒。因穷苦不过,王氏将儿媳卖与巴颖林为妾,身价6千文(河南抚毕沅,53.7.28)。卖妻有时带有讹诈性质。直隶平泉董氏,宝坻县人,随丈夫到平泉雇给孟自立家镑青,董氏帮着做饭。后男人不在家,与孟通奸,被丈夫看破,要把董氏嫁卖。孟自立买下。说定60千500大钱身价,秋后给钱。并没有媒人婚书(直隶督刘峨49.1.20)。财礼高低虽受多种因素制约,但在当时社会也会受到人们基本承受能力的限定。如果结合表3和表4来分析,那么在再婚类型中,丧偶妇女的财礼基本上在8-30千的范围内波动;而嫁卖已婚妇女的财礼总的来看与寡妇再婚的波动范围接近。区别是后者的婚姻买卖目的更强,开价的低限较前者为高,并且后者的高限也高于前者。 三、财礼对婚姻行为的抑制作用财礼(含媒钱)高低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当我们试图说明财礼水平及人们的承受能力时就必须与人们的收入水平相结合。而当时社会土地收入可以根据粮食亩产及特定时期的粮价来获得。由于清代中期佣工已比较普遍地存在着,通过对其工价资料的收集则可了解他们的收入状况,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当时社会条件下一般平民婚姻财礼的承受能力。我们从档案中获得一些雇工工价方面的资料,从中可以窥见18世纪中后期雇工收入水平之一斑。表6 清中期雇工的工价水平附图{图} 从表6可以看出,除了京师和云南的两个案例之外,其它雇工的收入水平非常接近。进一步来看,工价比较低的是京师的王三儿和云南的李儒伦,他们一个为厨房打杂,一个为放牛。相对来说,农业佣工者地区差异不大,甚至可以讲是基本一致的趋向。表中个案工价的平均水平为3.45。另外,按照吴量恺先生依据对《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所作统计,干隆三十九年至干隆六十年间,河南长工工资1500文1人,2400文1人,3000文3人,3500文1人,5400文1人;安徽,1800文1人,2500文1人,2800文1人,4两1人;直隶2900文1人,4500文1人(注:吴量恺:《清代雇工制度分析》(未刊稿)。)。上述13人平均为3038文。或许佣工年工价在干隆中后期基本上维持在年3-4千文的水平。根据前述,初婚财礼为钱11.71千,寡妇再婚财礼为19.68千,已婚妇女被买卖的财礼是21.58千。我们认为,就寡妇再婚财礼和已婚妇女被买卖财礼而言,如果财礼份额达到20千左右的水平,那么其结婚总费用将不会少于25-30千。若从佣工这个角度来计算,每年3-4千的工钱收入,即使日常消费不予考虑,也需七八年至十来年的积攒后,方有结婚的基本财力。而对佃农和小自耕农也是有压力的,没有数年的积累将难于达到财礼所要求的水平。以自耕农为例。在清代中期,粮食亩产在南北方有一定区别。按照一般标准,“以中年约之,一亩得米二石”(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2。)。若一户拥有10亩土地,则可产20石。清人靳辅认为,“二十石者可食五六人”(注:《皇朝经世文编》卷26,《户政一》,《生财裕饷第一疏》。)。这意味着没有结余,而占有15-20亩的自耕农,在5-6人的家庭规模下,则可有一定数量结余。按照清中期的粮价,每石米多在800-1000千钱的水平。可以说,对于拥有15亩以上土地的自耕农来讲,通过几年的积累,婚娶压力将不是很大,或者能够承担,不至于使婚姻失时。而对于占有10亩以下土地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家庭,子弟及时婚配将会有一定困难。当然他们若有土地之外的收入,其中一部分人也能使子弟在正常年龄段完婚。关于初婚财礼较再婚财礼为低的原因前面已有分析。若考虑到初婚过程中的综合消费,特别是财礼之外与婚娶有关的花费,对男方家庭来讲,初婚费用不在再婚之下。根据档案中许多家境较差的男性选择丧偶妇女作为婚配对象这一事实,很可能有娶再婚妇女花费比取初婚妇女花费低的原因(当然还有其它原因,兹不赘述)。实际上,即使就再婚而言,财礼也只是试图结婚者费用支出的一部分,此外准备住房或租房,家当配置等方面仍需要财力投入。不过,财礼却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能够出得起财礼,才具备请人说媒的基本要求。根据较普遍的认识,在清代中期,没有土地靠租佃别人土地和佣工为生的人口比例不低于40%。若再把有少量土地,但还需靠租佃土地和佣工收入作为补充的家庭考虑进去,其人口比例在50%以上。如按平均20千钱的财礼标准和5-10千钱的其它花费来要求,这些家庭出身者将遭遇婚姻的困难。然而却不能说有如此高比例男性的婚姻将会推延。通过家庭成员的协力帮助,即使在困厄之中,一些人仍能比较及时地得到婚配机会。但有不少缺乏家庭支持的人,为娶亲不得不长期积累,以致耽误了正常的婚姻时间。档案中这类事例很多。贵州大定府人高洪贵供,33岁(干隆五十四年)父母死过没依靠,是高应钦把小的收留做儿子。那时有14岁。后继父故,小的出外各自谋生,在云南骆马厂做买卖,有十来年,积得几两银子。五十三年九月到大定看望继母,想要在继母家居住娶亲(议政大臣阿桂,54.7.22)。此案中,高究竟积攒多少两银子,不得而知。不过即使按他20岁开始有结婚愿望,至33岁才自认为有了结婚的经济条件。而这时,他已处于婚姻失时状态。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经济状况较差,本身年龄又偏大者常常将婚娶对象定位在寡妇身上。这或许可从两方面解释:一是年龄轻的未婚女性不会选择他们,年龄过于悬殊;二是与寡妇结婚的费用较低。特别是财礼以外的费用较低。因为与寡妇结婚实际是一种及时婚姻,不用等待时日,礼节性的破费也会少一些。这就像在市场上卖东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按照档案中的案例,丧偶妇女的再婚就是如此运作的。山西襄陵县人李昌君于供词中讲:44岁,父母俱故,并没子侄。一向在陕西佣工,赚下30两银,上年(干隆四十九年)二月,小的在陕西兴平县遇见熟识的许三,说起要娶亲的话,许说他村有个李家寡妇要嫁人,婆家娘家都没人了,是自己主婚。小的托许三说合,讲了25两财礼银。同许三把银子交与王氏替前夫还了债务,娶来为妻,一同回家。赁了堂叔李添好房屋居住(山西抚三宝,50年)。安徽颖上县人王佑供:务农度日,前因家穷,无力娶妻,如今积得几两银子想要娶亲。干隆四十六年正月初陈幅先来说,滕氏夫故改嫁,财礼不多,替小的做媒,叫小的迎娶。小的应允。出财礼钱25千文,媒礼钱3.5千文(安徽抚谭尚忠47.6.9)。这两例的财礼不算很高,却也都在20千以上。对他们来讲,可谓要倾数年积累。有些人则被挤出婚姻队伍。我们在档案中经常见到30岁左右的佣工、佃农以及小商贩、手工业者仍是孑然一身。这显然不是有意识的晚婚行为,而是经济条件的限制使他们得不到婚配机会。当然其中一些人也在设法寻求时机,然而由于缺乏经济背景,他们常常是婚姻市场的失败者。安徽宿州王廷傅供:33岁,母故父在,无兄弟妻子。平日锻磨生理。与田文吉素熟。田的妻侄堂妹张氏夫故,要改嫁。小的见过张氏,心想娶她。托田说媒,他已应允,后田回说,张家嫌你没家业,不肯与你做亲。小的也就罢了(议政大臣英廉46.10.19)。或许王廷傅觉得他已能承担起财礼负担,所以敢托人向寡妇求婚。而寡妇或寡妇之家主婚者要求的标准更高,以致王被排除在外。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清代中期出身贫穷者在婚姻市场所处地位是很不利的。浙江天台县裘元德,29岁,父母在,未婚。父因小的不曾娶,听见范姜氏要把她孀媳王氏再醮,托徐兆国为媒去向范姜氏说合,议定财礼8800文。范姜文就即应允,说要送聘定再行择日成婚,因连日父亲有事,不曾设措财礼送去,没聘定。后闻王氏另许他人为妻……(议政大臣喀宁阿49.11.21)。这肯定也与其经济实力差有关系。四川江安县人李积明32岁,父母早故,寄居云南昭通大关厅,佃种度日。干隆四十七年三月,小的闻知程玫孀妇潘氏欲改嫁,托唐仁化做媒,程玫主婚,写立婚书,议定财礼钱20千文,先交14千文,余钱月内交清,12月3日迎娶。后6千贱财礼一时凑不出,说服潘氏行过门。潘氏应允。程玫知后,欲告状,小的恳请程别告,不依。互殴,伤其身死(云南抚富纲,48.11.16)。可见,寡妇虽然不看重财礼,而在婚姻不能自主的社会中,这属私奔,也为民间和官方所不容。甚至出现偷得起情、结不起婚的状况。四川铜梁县张明安,35岁,在船上当水手,妻子骆氏。骆氏与周胜朝通奸,张明安知道。张明安家贫不能养活妻子。周胜朝替人织布,平时有些微帮助,不够用度。张明安要把骆氏嫁卖正在托人寻访。周胜朝供:26岁,织布生理。干隆四十五年三月,小的要到合州地方帮人织布。那晚又去找骆氏,她说因穷苦不过,夫要把她嫁卖。小的手艺营生,没钱娶她,两下啼哭。骆氏说同小的情密,割舍不开,情愿同一路死。小的依允,骆氏自杀死,小的自杀未成(议政大臣46.6.3)。但个别情形下似乎又无很大压力。郭二虎供:37岁,山西太原徐沟县人。小的先于干隆四十年间在籍扎死人拟绞减流。干隆四十五年九月奉发到配所收管,四十八年,从配所逃回原籍被胞兄出首,审拟仍发原配所浙江秀水。小的肩挑度日,共积钱5千文,思想娶妻。五十一年二月,有人告知海盐寡妇张氏今年40岁,家内无人照顾,要改嫁,只要身价钱2千文。小的央二人说媒,付交财礼钱2千文。媒人各得500文,娶张氏过门(浙江抚琅gān@②52.7.30)。寡妇张氏所要财礼低与无亲属主婚有一定关系。我们从档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妇女婚姻的较高数额财礼对男性婚姻构成了压力,另一方面一旦有寡妇再婚或有人卖妻卖媳乃至拐卖他人妻子之时,又很容易找到娶主,并且绝大多数娶主为年龄相对大的初婚男性。它说明社会上有一支数额不小的未能及时婚配的男性存在着,他们中一些人在积攒了数年乃至十数年的钱财后,基本具备了结婚的最低条件──提供对方所要财礼。然而由于其年龄较大,一般较难在未婚女性中选择配偶,所以他们将目光投向再婚妇女。正因为有这样一种强劲的需求形势,再婚妇女才会非常抢手。寡妇之家才会有奇货可居的心态。以至不少地方出现“孀居之妇,亲族人等图份财礼,争相媒合”的局面(注:干隆《长沙府志》卷22。)。在传统社会,婚姻中男女结合的背后是财产的结合。这就是说经济地位决定了人们的婚姻地位和婚姻机会。总体上讲,婚姻机会是与家庭经济水平成正相关的。在传统社会的婚姻市场上,男性既是起决定作用的一方,只要具有经济实力,他将有较多的选择配偶的余地;但同时他又是非常被动的,若没有足够的财力,他将失去婚姻的资格。虽然在中国传统社会,女性婚姻也需要基本的奁费,在一些地方奁费甚至很高。不过较之男性所应付出的聘金(财礼)、媒钱以及房屋家当置备这些硬性约束,奁费是一种软性约束,其数额高低完全由民俗和娘家经济水平所决定。并且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它不会对女性婚姻构成障碍。笔者在另一项依据档案资料对18世纪中后期中国初婚年龄的研究中发现,该时期女性在20岁之前完成婚姻者占80%,并且至22岁,90%已完成婚姻。男性的相应比例分别为50%和70%。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调查中的女性具有较高的代表性,而男性中有不少出身社会中下层者在30岁以上尚未婚配。马尔萨斯认为人口增长与生活资料的增长的协调关系一旦被打破,将会出现两种抑制,积极抑制与消极抑制。他将欧洲黑死病以后出现的晚婚晚育状况视为消极抑制,并且认为后者只发生在欧洲,特别是西欧。我们认为,中国婚姻中的论财行为对出身社会中下层者婚姻的限制(婚姻失时,难于在较年轻女性中找到婚配对象甚至终身没有婚配机会)实际也是消极抑制在中国社会的表现形式。与西欧不同的是,清代中后期的消极抑制主要表现在出身贫穷和比较贫穷的佃农、佣工及其子弟身上,而在富裕家庭男性和绝大多数女性成员身上则较少表现。 结语婚姻论财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现象。客观地讲,在世界许多民族中都有这样的习俗,而从个案中可以看出,婚姻论财在中国民间社会被推到极端。总的情况是,在初婚过程中,由于礼节的讲究,财礼尚有一定的节制(当然不否认在一些地区总的婚姻费用达到一个高水平)。而在丧偶妇女再婚方面,财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必须的,变成一种硬性要求。至于丈夫嫁卖妻子则演变为赤裸裸的婚姻交易。婚姻论财使男性娶妻的困难大大增加。社会中下层出身者往往因此难以适时婚配,不少人被挤出婚姻市场。而财礼在再婚妇女中重要性的提高,也揭示出男性择偶的困难状况。特别是许多未婚男性将再婚女性作为婚配对象,花费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积累也只能在再婚女性中来圆其婚姻之梦。这从另一方面告诉我们,在清代中期,男性晚婚甚至终生不婚者不在少数。婚姻论财的考察又加强了我们的这种认识,经济地位决定了人们的婚姻地位。没有经济条件者则不得不推迟婚姻时间,甚至失去婚姻资格,进而难以建立家庭,从而使贫困家庭的人口增长受到制约。这表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口的消极机制是存在的。与西方不同的是,清代中期的晚婚和不婚行为主要体现在出身社会中下层家庭的男性身上,而在富裕阶层的男性和整个女性身上较少表现。婚姻财礼个案的考察表明,在清代社会(甚至中国传统社会的大部分时期),女性实际是婚姻市场一种稀缺的婚姻资源。婚姻买卖成为稀缺婚姻资源的分配或重新分配。民俗和官方法律对主婚者和媒妁的强调剥夺了男女双方特别是女性的婚姻自主权,由此婚姻的感情色彩无从谈起。加之各地性别比普遍较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溺婴等)。从而使握有女性婚姻资源的父家长处于以价而沽的有利地位,买卖婚姻因此不可避免。 【参考文献】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②千家驹、郭彦岗合著:《中国货币发展简史和表解》,人民出版社1982版,第27页。 ③郭蕴静:《清代商业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37页。 ④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三联书店1962版,第192页。 ⑤(英)马尔萨斯:《人口原理》,商务印书馆1988版。 ⑥黄冕堂:《清代粮食价格问题探轨》(未刊稿)。 ⑦吴量恺:《清代雇工制度分析》(未刊稿)。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火加寿  @②原字王加干 附加推荐:《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 http://www.sinica.edu.tw/info/research-results/90/taiwan2.pdf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楼主|邓章应 发表于: 2003-10-27 11:57:12|只看该作者
感谢杨子提供的材料,看来这种现象分布范围比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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