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出现人民对联合国失去信心,是因个别无耻国家,在联合国机构中利用特权,故意捣乱造成的,这不是联合国的错,更不是世界上其它国家和人民的错。联合国建立七十多年来,在调解国际争端、在解决贫困及人道危机、维护和平、共同抗击各种疾病对人类危害上……发挥了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对联合国进行改革,发挥人类智慧,克服上述弊病,让这机构重获新生,是完全可行的。 所以,重申联合国宪章,重塑联合国的权威的,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精减机构,取消无用的、加强有用的机构。增加监督执行机构和执法力度。既可减轻联合国经费压力,提高效率,又能让全世界重拾对联合国的信心,这是唯一可行的途径。 4.2.3.2重塑联合国 对联合国进行改革,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 前些年有少数国家也提出过改革的意见,但他们希望改革的目的,是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数量,打着改革的旗号,想挤进常任理事国的行列。为此,上窜下跳、拉帮结派,不仅对改革无益,反而破坏了改革的声誉,干扰了人们对联合国改革的信任和进程,对这种动机不纯的所谓改革,应该阻止,以免影响实质性的,真正的、有价值的改革。 联合国究竞要怎么改革,我们不妨剖析一下罗斯福总统,设计联合国机构的巧妙构思,在今后的改革中应把罗斯福思想充分展示出来并贯彻始终。 当我们仔细研究“联合国宪章”时,发觉聪明、睿智的罗斯福总统,运用了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三权分立”的原则。联合国大会含安全理事会,相当于美国的议会,它的作用对全世界所有的重大事件进行讨论,根据联合国宪章,作出建议和意见,并以安理会的名义行成决议(包括派遣维和部队,动用军事力量),并有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威慑力。联合国秘书处及秘书长(相当于美国政府和总统),是联合国的行政机构和联合国的最高行政长官,专职执行联合国及安理会的决议,主持联合国的日常事务工作。 国际法院,相当於美国联帮法院,拥有法律咨询和诉讼裁判权。联合国宪章所涉及的所有有关法律问题,包括国家间矛盾、纠纷,均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请求咨询和诉诸法律裁决,争议双方必须遵守。这就形成类似美国的,议会、政府、联帮法院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可保证联合国这一庞大机构正常运转。 当然,这一特别机构,也有别于美国的政治体制,那就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拥有的一票否决权,这是罗斯福总统的又一天才构想。尽管这五个世界上最强大的主权国家,领导并左右着世界局势,但不可能五个常任理事国,都会同去干违背联合国宪章,攻打、欺辱别的主权国家的事情,总会有国家会站出来申张正义,主持公道,它就会动用否决权,来阻止这一行动。因此,一票否决,即可力挽狂澜,阻止任何国家,为所欲为,去干违背宪章,破坏世界和平的罪恶行动。这就是罗斯福总统设计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并赋予五常否决权的伟大、长远的战略意义。 根据《联合国宪章》,要攻打利比亚、伊拉克、叙利亚的恶行根本就不应该发生。给这些地区造成破坏,给数千万民众带来灾难,给欧洲带来无法承受的移民狂潮也不会出现。但个别国家的个别领导人,还是公然无视联合国权威,凭着自已国家经济实力,强大的军事机器,欺骗全世界,甚致绕开联合国发动了侵略战争。这种恶行,不仅破坏了世界和平,也使自已的国家也蒙受耻辱。我们坚信,战争的始作蛹者,将会被钉在人类历史的耻辱柱上,将遭到全世界人民的唾弃。中国有句古话,“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个别国家的恶劣行径,总有一天被终结,也一定会被终结,正义永远不会缺失,历史会证明一切。 联合国必须进行改革,但改革注定是困难的,因为必然触及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又会遭到违背联合国章程,不愿受联合国宪章约束的少数国家的反对和阻挠。 有没有办法进行改革呢?有! 在联合国宪章中,实际上把联合国的管理权和监督执法权都明确地交给了,联合国秘书处及秘书长,特别是秘书长。所以秘书长是关键,秘书长选好了,就可以保证联合国宪章得以执行,就可以用联合国宪章管束所有的会员国,无惧其强势、霸道,敢于执法,敢于对违宪者给予惩罚。 首先,应改革秘书长的遴选办法: 1、把无能、没有魄力、没有正义是非、没有执政能力,八面玲珑的政客屏除在外。近年来,联合国在在秘书长人选上,做了一些改变,改变了由原来的常任理事国,协商后提出候选人,由大会鼓掌通过,会员国不知情,无权参与的暗箱操作法。但在关键的操作问题上,仍没有实质性变化,选出的人仍然无法带领联合国走出困境。因此,改革可从下述几方面进行: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办。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应轮流由美州,欧州、亚州、非州等几大州,所在地国家推荐出人选,后经联合国大会选举通过产生。所以,当应由什么地域出就必须从那个地域中推选出候选人应,不能越俎代疱,就是安理会也无权变更和取代。更不能因推荐中某些困难,而改变初衷,改变地域原则,老让某一地域长期担任这一要职(九届秘书长有五位来自西欧)。 2、候选人必须在联合国大会上,阐明执政理念,必须表明对联合国宪章的绝对忠诚,必须有执法公正、公平,不惧淫威,对任何主权国家一视同仁,高风亮节的品格,而不是任何人的傀垒,也不是唯唯诺诺撞钟的和尚。 3、在推荐候选人这单一问题上,应取消安理会五常的一票否决权,应采取多数票胜选制。选举的是人,而不是简单判别是非,对错的事。因为,人无完人,不可能十全十美,况且世界上最完美、最复杂的美国总统选举,最终还是用多数票胜选这一原则。 4、秘书长任职年限,可从五年改为七年,只能任一届。可让更多地域的优秀人才为世界服务,克服任期过长、或过短造成的困挠。 其次,联合国秘书长必须履行诺言,坚决捍卫联合国宪章: 1、在联合国大会上,组织全体成员国首脑们,重新学习联合国宪章,重温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并要求各会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政府名义重新表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承诺。在联合国大会上,让主权国家代表充分发表意见:总结建立七十多年来的问题和教训,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让全世界人民看清真像,占据道德和正义的制高点。让那些违规、违约的丑行,给其它国家和人民犯下的罪行,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撕下所谓民主、自由、人权的遮羞布,让这些国家和个人成为过街老鼠。使他们在今后的行动有压力、有约束、有收练,否则会被孤立,遭全世界人民唾弃。 2、充分利用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文的规定,要坚决执行,并敢于付诸行动,可以打掉个别国家的嚣张气焰,使联合国走向正轨。 宪章中第十九条规定:“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的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的数目时,即丧失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因该会员国无法控制的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即无论任何国家如有违本条款,秘书长就应取消其投票权,那怕它是常任理事国,也不例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对于其它一切事项之决定,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弟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这也合符当今全世界司法界的回避惯例,即在有关当事国争端问题的解决方案表决中,当事国应当回避,更不应该参与投票表决。那怕你是常任理事国,你与其它国家发生争端,联合国安理会研究解决方案时,你也无权投票(尽管你有否决权也不行)。 一句话,就是让捣乱者失去话语权,不给它在联合国制造麻烦的场所和机会;相反让主持公道、正义的声音,响彻联合国大厅;让维护联合国宪章,维护世界和平的行动受到尊重、支持。 长此以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就可以实现,联合国就真正成为人类和平、繁荣的守护神。所以,要重塑联合国的根本办法,解决联合国问题的秘诀或者钥匙,就是《联合国宪章》,因为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十分科学的、完整的联合国法典。只有在强有力的秘书长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联合国宪章,在绝大多数会员国强有力的支恃下,联合国必将重现权威,再展雄风,才能保证公平、正义,建立良好的国际关系,实现世界和平的美好愿望。 4.3 维护《联合国宪章》是所有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联合国宪章》是所有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当所有会员国都敢于为了自己的权益而发声,为公平、正义和世界和平发展而仗义直言之时,就是联合国浴火重生之日。为达此目的,应该做到; 4.3.1每个会员国都必须自觉遵守《联合国宪章》 每个会员国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国家,在照顾好民族利益,平衡好各阶层利益关系,防止国内别有用心的人挑起矛盾;更不能让国内产生混乱和战争,给图谋不轨者造成干涉内政的借口,让外部势力进入并操纵国家局势,给自己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4.3.2正确处理好邻国关系 每一国家都必须正确地评估自已的政治、经济实力,在地区、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正确评估和邻国的历史渊源、民族宗教矛盾,经济往来关系,才能在和邻国发生冲突时,选择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方式、方法,才可能处理好邻国关系。 在处理邻国关系时应:应首先尊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做到不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协。处理具体矛盾时应该尊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基本原则。无论国家大小,一律平等,绝不允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动辙单独用封锁、制裁等手段惩罚对方,激化冲突。一旦出现上述不公正的事件,有权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合国出面调停、解决。一旦作出裁决,双方必须尊守,否则联合国安理会应根据宪章,动用必要手段进行干预,方能维护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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