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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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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乡亲 发表于: 2016-7-20 09:22: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成都一离职高管另起炉灶抢客户 老东家索赔3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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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法制报
  电话订购配送桶装水的成都蓝马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马快递”)发现客户大量流失到一家开展“微信订水”业务的成都马上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到”),遂将两名离职员工告上法庭,指称他们以亲属名义创业开公司抢走客户,并索赔3100万。记者昨(19)日从成都中院获悉,该院已于18日对该案立案。

蹊跷:离职高管抢客户?
  记者在起诉书上看到,5年前,蓝马快递与某饮品集团2011年创设了订水热线,并以此为服务平台进行客户维护,用5年时间形成了包括客户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习惯、支付方式等客户信息,存档于该订购热销的呼叫中心系统中。
  去年10月开始,蓝马快递发现老客户大量流失,至今年6月已损失老客户141989个。他们对水站和客户回访后发现,客户大多流失到了一家名叫“马上到”的公司,该公司开展的微信订购桶装水业务对客户相当具有吸引力。
  随即,蓝马快递将矛头对准了两名公司的离职员工杨成安和傅红博,在起诉书中指称“马上到”是以杨妻子的名义、傅亲属名义出资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的公司,杨和傅是该公司的核心组成人员。“水站告诉我们,他们在加入‘马上到’微信平台后,‘马上到’会直接分配给他们初始客户,这些客户90%以上都是保密信息里的客户。”蓝马快递认为,是杨、傅二人利用了自己公司存档的客户信息抢走了客户,于是将“马上到”公司和杨成安、傅红博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商业秘密侵害行为,并索赔3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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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老乡亲 发表于: 2016-7-20 09:22: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原告:他们签署了保密协议
  “我们对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经营过程中制定了相应保密制度,并与包括杨成安、傅红博在内的相关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将保密费作为工资组成部分按月支付。”蓝马快递负责人认为,杨成安、傅红博利用了原公司的客户资料开展新公司业务,违反了保密协议。
  被告:“我没从事相同行业”
  18日,记者致电杨成安,杨表示目前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还不清楚此事,但承认自己和傅红博确实以前在蓝马快递上班。对于签署保密协议一事,杨成安说记不清楚了,但离职后没有收到任何保密费用,连离职证明都没开。“而且我并没有从事相同行业,也没有在‘马上到’上班”,杨成安说:“我现在在IT行业,从事通过互联网进行生活消费如油、米等的销售工作。”
  目前,成都中院已对该案立案。
  (文中被告为化名)律师说法

▲ 约定竞业限制离职也要履行保密义务
  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英鸷表示,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离职后可以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单位,但不得非法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刘子豪律师也表示,保密协议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自愿签署的,在法律范围内约定内容由双方决定,双方都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平等的条款,一旦签署,就应该履行义务。

▲ 何为商业秘密还待双方举证和法官裁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缘媛指出,保密协议的具体条款是否有效要看法官根据案情来裁定。“本案最关键的是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目前无法确定,还要看双方的举证和法官的裁定。”谢缘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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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老乡亲 发表于: 2016-7-20 09:22:00|只看该作者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本报记者王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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