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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6-9-16 06: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从机制创新入手保障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入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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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民族报
  编者语
  </b>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多次对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民族地区教育体系不断完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也得到不断提升。本期起,本栏目将刊登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相关专题文章,探讨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的方法策略。
  促进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入学公平是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的具体体现。从民族平等理论、社会公平理论、教育公平理论出发,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的核心内涵包括少数民族考生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拥有平等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并获得改变处境不利的帮助。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入学公平具有广泛接受性、客观实际性、人人共享性和普遍受益性的特点。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入学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着力点、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动力源和改革成果共享的风向标,对于不让一个民族掉队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
  一、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的机制性障碍
  (一)平衡机制障碍:可分享的高等教育资源不足
  一是少数民族地区普通高校数量不足。2014年,我国有普通高等学校2246所(包括民办普通高校444所),分布数量最多的三个省区分别是江苏、山东、广东,高校数量分别为134所、130所、125所,分布数量最少的三个省区分别是宁夏青海西藏,高校数量分别仅有16所、11所、6所,省区内高校数量最多者是高校数量最少者的22.33倍。西藏、青海、宁夏、新疆贵州内蒙古广西云南八个民族省区的普通高校数量整体偏少,均在65所以下,而江苏、山东、广东、河南、湖南、安徽、辽宁、河北的普通高校数量均超过100所。少数民族地区普通高校数量过少,是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的直接原因。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研究生教育资源不足。2014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共有540所,拥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数量超过30所的省区市分别是北京、辽宁、江苏,其数量分别是47所、34所、31所,各占全国总数的8.70%、6.29%、5.74%。而宁夏、青海、西藏三个省区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数量均为3所,均占全国总数的0.55%。广西、云南、新疆、内蒙古、贵州、宁夏、青海、西藏八省区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数量总和只占全国总数的11.11%,而北京、辽宁、江苏、山东、上海陕西、广东、湖北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总数量占全国的45.37%。各省区内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是导致学生获取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三是少数民族地区重点高校过少。北京、江苏、上海分别拥有部属高校36所、10所、9所,各占全国总数的31.58%、8.77%、7.89%,而北京、江苏、上海2014年的高考报名人数分别为7.05、42.57、5.2万人,仅分别占全国高考报名人数(939万人)的0.75%、4.53%、0.55%,重点大学的分布与高考报名人数的分布呈比例倒挂关系,高考考生数量少而重点大学数量多,考生可以轻松地获得入读重点大学的机会。相比之下,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西藏、贵州、广西、云南八省区中仅宁夏有1所部属高校,占0.88%,其他七省区均无部属重点大学,而2014年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西藏、贵州、广西、云南八省区的高考报名学生数分别为29.27、31.5、25.59、18.8、16.26、6.41、3.97、1.96万人,总计为133.76万人,占全国考生报名人数的14.24%,是北京、江苏、上海考生总数的2.44倍,却只能分享北京、江苏、上海考生0.18%的机会。
  (二)调节机制障碍:可获得的高等教育机会不均
  一是本专科生招生计划分配不均。从各省区的本专科报名人数和招生人数来看,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省区市的招生人数分别是当地报名人数的22.04倍、21.99倍、25.88倍、10.97倍,招生人数远远大于报名人数,而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的当地报名人数是招生人数的1.72倍、1.50倍、2.07倍、1.45倍、2.04倍、2.74倍、1.91倍、1.96倍,报名人数大大超过招生人数。同时,当地报名人数少于8万的北京、天津、上海三省区市不仅在招生总人数和本科生招生人数上大于本地报名人数超过15万人的内蒙古、贵州、新疆,而且专科生人数少于或接近于这三省区。二是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也不均。
  (三)约束机制障碍:可拥有的高等教育权利不够
  一是招生人员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现行的高考招生操作程序既不规范也不透明,为高考招生腐败滋生了“温床”。二是对教育管理机构约束不够。高校招生尚未建立起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社会监督被教育部门的自我监督所替代,而且监督内容、监控手段等都由教育主管部门自己掌控。在这种情况下,教育管理部门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一些自律性不强的教育管理者也有了权钱交易的机会。三是考生约束机制不完善。考生为了实现自己的“名牌大学”梦,不惜一切代价在考场中作弊;家长为了给子女争取理想的学校和专业,不惜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损害教育公平公正。
  (四)保障机制障碍:可受到的高等教育优惠不多
  一是政策优惠不多。主要体现在高考招生政策的倾斜不够,扶困助学机制缺乏普惠性,立法保障制度缺失。二是经济资助不多。目前我国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财政性经费总量的短缺使我国高等教育资金捉襟见肘。教育经费投入的有限使政府在进行教育拨款时具有选择性,经费投入具有发达地区高于落后地区、重点学校高于普通学校、城市高于农村的特征,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的学校获得教育经费的不同使学生获得平均教育经费和经济资助也不同。与此同时,高校对高等教育经费执行缓慢,执行质量欠佳,使资助资金不能及时发放到困难学生手中,加之逐年上涨的学费,使受教育成本远远高于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合理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都造成不公平。
  二、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的机制创新策略
  (一)创新资源配置机制,提升入学公平水平
  第一,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内一部分办学历史长、办学基础好、办学水平高的省属高校向优质高等学校转型发展,建设既“大”又“优”的普通高等教育;各级政府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内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发展,建设既“多”又“特”的高等职业学校,打破职业教育之“断头教育”和“次品教育”的尴尬局面。第二,健全高等教育投入机制。一方面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大民族地区高校经费投入,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中西部高校预算拨款机制,健全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给予奖补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增强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活力,以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市场竞争,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第三,优化高等院校布局结构。首先,国家和政府可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性教育拨款,以此优化中西部地区的院校设置工作。教育部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可以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单列审批,推动区域内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其次,加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有特色、高水平的地方普通高校加快发展,以特色办学强根固本,吸引外资投资办学,夯实办学基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本科教学的基础能力。再次,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在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少数民族省份或地区,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通过联合、改组等途径调整和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形成规模效益。
  (二)创新计划分配机制,增强入学公平程度
  一是继续推行招生协作计划。继续推行“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坚持贯彻《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要求,将招生计划增量和对东部高校调整出的生源存量计划投向中西部高等教育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适度降低东部地区中央部门高校属地计划比例,继续将学校从属地计划调出计划及学校计划增量投向中西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较少的地区,逐步缩小东中部与西部地区招生录取率的差距。对中西部地区学科专业特色优势明显的地方高校,在研究生招生计划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二是大力实施专项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的《振兴计划》,每年在全国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一批招生指标,面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单列;继续支持高校开展“援藏计划”招生、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等专项招生计划。三是逐步完善扶困助学计划。包括完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适量增加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奖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实施助学贷款、收费政策倾斜等,帮助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创新招生录取机制,丰富入学公平功能
  一是录取方式的多元化。按照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要求,建立多元考试、学生多元选择、高校多元录取的招生机制。二是高考志愿的一档多投式。“一档多投”模式使考生的档案能同时投放多所高校,增加录取的机会,这对来自经济不发达、教育资源不足、教学质量偏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而言是有利的。在此模式下,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摆脱了投档的院校限制、专业限制和区域限制,大大增加了入学机会。另一方面,“一档多投”模式可与招生多元录取机制相结合,使高校选拔出适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不同专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提升竞争力,也使少数民族考生拥有多次选择的机会,在降低落榜风险的同时获得更多的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
  (四)创新政策保障机制,拓展入学公平价值
  一是政府的指导协调。在招生方面,政府要加强对高校的政策指导与工作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招生工作,严格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的计划公布、考生资格审核、志愿填报、投档录取等操作办法,建立联合审核考生资格的工作机制,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在资源配置上,政府应发挥好主导性和基础性作用,积极采用经济调控的手段,利用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教育优惠政策、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等推动西部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在制度保障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根据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依法制定维护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公平的收费制度、资助制度和招生制度。二是社会的监管督导。严格按照教育部提出的高校招生“六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使招生工作的每一步都公开,每一个环节都透明。三是高校的自主自律。建立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监控系统,成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标准,组织与招考无利害关系的高校人员建立招生监督部门,对高校招生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课题负责人:张继平
  课题组成员:董泽芳 彭豪祥 王卫东 徐亚丽 冉晓平 黄琴
  【本文是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少数民族考生高等教育入学公平的机制创新研究》成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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