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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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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北靓妹 发表于: 2017-3-13 10:51: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重庆一4S店用副厂件代替原厂件维修 赔车主4万

 [复制链接]
原文标题:副厂件当原厂件卖,4S店赔车主4万)

  昨日上午,市消委会、市工商局、江北区政府在观音桥步行街广场举办了以“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为主题的2017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场宣传咨询活动。
  在本次活动中,市消委会、市网商协会联合部分平台商、网络经营者向广大网络经营者发起“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倡议,着力优化服务品质,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在活动现场,还举办消费教育大讲堂,开展了《翡翠真假辨别》、《网络维权 路在何方》、《药品鉴别常识及个性化健康指南》、《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须知》四个专题的消费教育讲座,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同时,市消委会还发布了23起2016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包括电器类、建材类、服务类、汽车类、百货类、首饰类、旅游类、邮政类、日用商品、保险服务、农用资料、网购服务等方面。

部分典型案例
苹果手机存缺陷 消委履职促召回

  [案情简介]张先生2015年12月在苹果旗舰店买了一台iPhone 6s plus手机。从2016年11月起,该手机在剩余30%电量时出现突然关机。多次找到苹果专卖店要求解决,一直没有得到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苹果专卖店召回问题手机,更换了电池。
  [案例评析]2016年第四季度,消委会就接到关于苹果手机异常关机的投诉49件。消委会主动约谈苹果公司,指出:苹果公司作为大型跨国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义务,主动承担责任,消除质量隐患,落实售后服务,妥善解决争议。苹果公司11月发布《iPhone6s意外关机问题计划》,对生产日期在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的iPhone6做出更换电池处理。(市消委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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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江北靓妹 发表于: 2017-3-13 10:5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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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遭“雷击”不三包
举证倒置助消费者维权

  [案情简介]2016年8月,张某在涪陵区南沱镇陈某商场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液晶电视机,使用不到两个月,荧屏图像出现紊乱故障。技术人员检测后,认为是遭雷击造成的,不在“三包”范围内,若要维修,要收取一定费用。
  [处理结果]经销商陈某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的全新电视机。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电视机出现屏幕不能正常显示现象,消费者在三包期内要求免费修理是正当要求,商家在没有举证下简单以“电击”为由拒绝售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涪陵区消委会提供)

样品与实际材质不符
商家减免部分费用

  [案情简介]2016年6月,罗某投诉称在忠县巨龙伟业唐某经营门店订购了一批门窗,价值23000元,预付订金5000元。但安装时,发现交付门窗与订购门窗材质不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处理结果]经调解,除去订金5000元,罗某再支付给经营者唐某10000元后就付清全部订购款。
  [案例评析]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门窗应当按照其经营门市内摆放的门窗样品的质量提供,经营者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经营者通过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了违约责任。(忠县消委会提供)

茶叶降脂降压
涉嫌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4日,余某向消费委会投诉称:他在某商场购买了2盒“珍珠兰花茶”,产品宣传称“具有降脂降压等独特功效,女士饮之具有养颜减肥之功效,实乃茶中极品”,涉嫌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责成商场、销售方“退一赔三”。同时,将线索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案例评析]新修正《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投诉中所反映的问题已涉嫌构成了欺诈行为。应向消费者退一赔三。(黔江区消委会提供)

商铺倒闭关门
商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2015年6月,廖女士在江北某建材市场订购瓷砖,交纳定金2000元,并约定在2016年6月前提货。同年4月3日,消费者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联系商场要求解决,但对方不予处理。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场为消费者退还定金2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销售方与商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并接受商场的统一收银与管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商场作为重要责任人,理应承担场内经营者撤场后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退还消费者定金。(江北区消委会提供)

汽车自燃引争议
举证倒置分责任

  [案情简介]龙某于2016年3月28日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迈腾”汽车,8月2日,停放在停车场的车发生自燃。经消防大队勘查并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表明汽车自燃是电路起火导致的。事后,消费者向汽车销售公司就汽车被烧毁的部位要求维修,但是该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该车自燃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拒绝赔偿。
  [处理结果]消委组织双方协商,最终由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维修汽车。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的举证责任”。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免费维修的责任。(彭水县消委会提供)

原厂件变副厂件
消费者获赔4万元

  [案情简介]2016年3月11日,骆先生将车开到万州区某4S店维修。3月26日,4S店通知接车,骆先生验车时凭手感和肉眼发现,4S店维修使用的配件与原厂配件差距较大,怀疑全是“副厂件”,找4S店协商未果。
  [处理结果]使用原厂配件重新维修,4S店赔偿消费者骆先生4万元;车辆维修期间,提供一辆轿车给骆先生使用。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本案中,4S店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并未使用原厂配件,也未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同质配件,使用的配件也无法提供合格证明,而且始终没有告知消费者,已经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万州区消委会提供)

新购机油泵漏油
商家同意退货

  [案情简介]2016年4月,陈先生在某汽车修理厂为汽车更换了一个新的机油泵,价格为300元。使用不到两天就出现机油泄漏。陈先生马上到该汽车修理厂要求退货,该汽车修理厂以陈先生擅自拆卸过该机油泵为由拒绝退货。
  [处理结果]在消委会的调解下,该修理厂同意退货。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陈先生所购的机油泵不是一次性使用商品,其正常使用时间应在几年左右,应属本法所规定的耐用品。该机油泵仅仅使用2天就漏油,应属质量问题,应由汽车修理厂承担举证责任。(石柱县消委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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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江北靓妹 发表于: 2017-3-13 10:51:00|只看该作者
遇美容强制消费
消委出面助退费

  [案情简介]苏某在黔江区佳惠商场附近逛街时,遇到一名美容院员工发放传单,称其店内正在做优惠活动,可以免费试用韩国进口的美容化妆品。苏某在体验面部清洁等美容服务时,店员向苏某推荐了店内的“畅销产品”,洗面奶、精化露、乳液三件套,并可以免费试用,如果觉得不满意可以不购买;当苏某做完免费试用准备离开时,却被店员拦住,称刚刚试用的产品已经拆封不能出售,她必须买下全套产品才能离开。迫于无奈,苏某只好缴纳了2500元,买下了这一套被强迫消费的美容产品。
  [处理结果]美容院如数退还了苏某2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美容院涉嫌强制交易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宣传。(黔江区消委会提供)

吊坠被营业员损坏
消费者获赔5000元

  [案情简介]2016年7月3日,廖女士为了给玉石吊坠配吊坠链来到某首饰公司,选中了一款针织材质的吊坠链,约定由首饰公司负责将吊坠链编织到吊坠上。在编织的过程中,由于营业员疏忽大意导致吊坠损坏无法修复。
  [处理结果]经调解:由经营者按照发票价格赔偿廖女士吊坠损失5022元,损坏的吊坠归经营者所有。
  [案例评析]依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投诉中,消费者的行为属消费行为,且在消费中因首饰店内营业员疏忽大意致使消费者吊坠损坏,营业员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购物发票属法定凭证,可以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为此,消委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理诉求,主张经营者按购物凭证向消费者支付赔偿。(丰都县消委会提供)

快递寄失物品
消费者获等额赔偿

  [案情简介]2016年9月25日,符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衣服从重庆寄往成都的途中被弄丢,要求照价赔偿。
  [处理结果]经消委会与快递公司沟通,快递公司同意等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中,快递公司并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物品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因此,其赔偿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应按符女士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据此,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消费者依法获得了丢失衣服价值等额的190元赔偿。(大渡口区消委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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