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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人 发表于: 2017-7-8 15:56: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担保人对垒鄂尔多斯农商行:激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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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经营报
  担保人对垒鄂尔多斯农商行:激辩合同效力
  张漫游
  今年4月,担保人刘春华诉鄂尔多斯农商行向未取得环评报告的企业发放贷款行为一案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一审已经审结。
  近日,刘春华向《中国经营报》记者提供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刘春华请求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败诉后,刘春华告诉记者,他已经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申请。
  本案中涉及已经执行完的合同纠纷,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对这类合同进行诉讼是有难度的,并提示道,担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贷款前应该要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且应该是在充分信任借款人能够还款的情况下提供抵押担保。

庭审交锋:合同是否无效
  刘春华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的纠纷追溯到2011年的一次担保。
  当年12月20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毅隆涂料”)与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期限12个月,用途为购原材料。同日,鄂尔多斯农商行与刘春华签订了相应的4份抵押合同,约定了抵押范围。
  判决书显示,刘春华起诉称,毅隆涂料经营项目应当取得全国性工业企业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应当经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出批复未批先建,应当取得危险品安全使用证而未取得、而毅隆涂料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多年。
  例如,刘春华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第四条为依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对此,刘春华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鄂尔多斯农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鄂尔多斯农商行、毅隆涂料与刘春华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刘春华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三)、(五)项及《担保法》第三十条(二)项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不过,鄂尔多斯农商行并不认同刘春华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针对毅隆涂料应具备但不具备环评报告却获得了贷款的情况,鄂尔多斯农商行辩称,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借办法》),金融机构在调查审批借款时,主要审查借款企业的企业实体经济能力的大小,同时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要确定抵质押担保物的具体情况,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但就借款企业的主体是否有效成立,金融机构仅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且因2011年时环评是行政前置性许可,若借款企业已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手续,则金融机构认定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鄂尔多斯农商行表示,毅隆涂料向该行提出借款申请时,该公司在形式上已经完全具备有效成立的全部证明文件材料,且企业的实体经济能力及购销合同经调查是符合《流借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故该行向其发放贷款是合法合规的,并不存在“故意”违规发放贷款的主客观行为。
  此外,针对刘春华主张合同效力为无效合同,鄂尔多斯农商行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均为完全合法有效合同。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指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指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原告刘春华在庭审中提供的相关依据均不属于此范畴,且有些文件出台时间为合同签订甚至履行完毕之后。
  判决书显示,刘春华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三)、(五)项及《担保法》第三十条(二)的情形,且上述借款已经结清,则原告刘春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支持刘春华的所有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充分行使知情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认定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无效,是有难度的。“此案的逻辑是希望法院判断主合同无效,从而从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某国有银行信贷部人士提示道,担保人在签订合同前,应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同时,银行也会担心担保人是否行使了知情权。上述国有银行信贷部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银行在操作抵押担保贷款时,一般不接受与借款人没有任何关联的第三方做抵押担保,而会优先选择与借款人有些关系的担保人。比如给一家公司贷款时,会选择企业的股东方为担保人,这样担保人对于借款人的情况更为了解。或者优先选择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担保公司。”
  “在个人作为担保人时,常常会出现担保人出于‘关系’‘义气’或者是收取好处,为借款人担保的情况,甚至他们中的一些人都不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也不看合同的具体条款,就盲目担了责任。但这份责任一旦担下,就有可能在借款人无法还款时,承担连带责任。”某国有银行信贷部处长告诉记者,“贷款逾期后,一般需要借款人进行还款,但同时,担保人的抵押物是不会归还担保人的,直到借款人完成还款,抵押物才会归还,或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抵押物可能也会被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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