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万余“滞纳金”
系按合同约定产生
“这个是催告函是我们出具的。”22日,远大林语城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据其介绍,函件中提及的梁及杨姓人员系小区内一户别墅的业主,交房时对方就没有来收房。“别墅的物管费用是每月每平方米3元。”她向记者展示系统信息显示,这户别墅面积约270余平方米,每月的物管费810余元。
“这也不是我们第一次向他们发催告函了。”工作人员表示,最近的一次电话联系中,对方只是说“好的”,但是费用至今仍未缴纳。她也向记者出具了2010年房主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便写有:如果业主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物管方有权要求业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滞纳金。
律师:
违约金过高 可向法院申请降低
“虽然写的是‘滞纳金’,但本质是违约金。”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合同中约定每天1%计算违约金,“一般认为过高,特别是违约金已经超过了本金的十倍。”他表示,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他介绍,一般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来计算,“算下来可能只有几万块钱。”
同样,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也认为,函件中所谓的“滞纳金”其实应是违约金的性质,“但这个违约金金额远远超过了其所欠物业费的本金,严重过高了。”他建议,当事业主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法院会进行调整,在成都也有很多判例。”
⊙记者:彭亮
原文标题:欠物管费5.5万,产生“滞纳金”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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