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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阴阳合同]范冰冰冯小刚相关股票跌停 “阴阳合同”内幕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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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8-6-4 16:01:00|只看该作者

媒体:崔永元改口 阴阳合同式潜规则能被放过吗?

源自:上观
原文标题:崔永元改口了,“阴阳合同”式的潜规则能被轻轻放过吗?

  导语:要解决事关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公平正义的“阴阳合同”问题,仅由注册所属地的税务局去对单个涉事明星进行调查,是远远不够的。
  “阴阳合同”因为崔永元的爆料引发持续关注。但对比崔永元最新接受的采访和之前的视频回应,内容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他改口称“4天6000万合同”的涉事者并非范冰冰,也开始对个人恩怨被牵涉的女性个体道歉。
  鉴于此次风波是因电影《手机2》名称而起的私人恩怨,崔永元也曾放言“什么时候出够气了,把微博一删,就算结束”,但明星逃税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阴阳合同”的关注,绝不能押宝在崔永元个人──同时,也不能仅依托明星工作室所属的地方税务局。
  崔永元在最初的视频中曾指出,“阴阳合同”很普遍,他5年前就知道,很多业内人士只是不愿意当那个说破之人。确实,稍作调查,会发现这样的“潜规则”不仅一些从业人员了解,一些资深的媒体记者也都知晓。既然是影视圈里的普遍现象,那么对于“阴阳合同”的后续追责,就不能只盯着崔永元那“一抽屉的合同”。何况,作为个人的崔永元,和这些明星本身都有交集,很难排除著名导演、明星们利用人脉去做通融。
  “避税”的现象中外都有,具体运作中也有各自的办法,很多时候已经披上合理化甚至合法化的外衣。影视圈内的名人身价不菲,很多人都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尤其大明星,避税手段未必如“阴阳合同”那么拙劣。比如现在已经很少有明星拍片后以个人名义收取片酬,而是通过名下的工作室参与影视剧演出,让制作方把片酬打给工作室,进而再由工作室以理财和投资的名义转入由该明星成立或是参股的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合理运作将需要缴纳的税点降为最低。如若真要对这些明星追责,着眼点不该止于一眼就能看出纰漏的“阴阳合同”。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此事和无锡相关。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而在此之前广受关注的王宝强夫妇离婚财产纠纷风波中,也曾曝出其在无锡有王宝强影视文化工作室。据了解,不少影视界的名人都在无锡注册了自己的公司或是工作室,主要是因为无锡有个“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又称“华莱坞”),无锡市政府近年专门建立专项资金,吸引国内外知名影视产业链企业落户园区,明星们在无锡开公司开工作室,其中的一个因素也是因为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滨湖区地税局就此事的反应速度不可谓不快。但在上面的大背景下,要解决事关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公平正义的“阴阳合同”问题,仅由注册所属地的税务局去对单个涉事明星进行调查,是远远不够的。
  好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表态: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在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确,事态发展至此,要查的绝不是一个“范冰冰”,而是“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这个群体。而且,从已经发酵的情况来看,“阴阳合同”不仅牵涉明星,也牵涉制作公司、投资方、甚至专门帮助明星提供避税解决方案的财务公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明星也不例外。在影视圈,曾经的当红明星刘晓庆有过因偷税漏税而入狱的先例,当时为纳税意识薄弱的国人上了一课。和上个世纪90年代的社会大环境相比,如今的社会处于大数据环境,各种收入即便名目众多,但往往是有迹可循的,就看监管部门是不是下决心一查到底。期待这次的“阴阳合同”案除了能够一查到底,更能成为影视从业者的一堂教育课──依法该交的税一分钱不可少,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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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6-4 15:0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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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一抽屉合同杀伤力爆表:一大波上市公司躺枪

源自:每日经济新闻
原文标题:崔永元“一抽屉合同”杀伤力爆表:一大波上市公司躺枪,107亿一下就没了

  崔永元炮轰“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的事情还在发酵,其战火已经从娱乐圈扩散到了资本市场。
  据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此前报道(《“4天6000万合同”刷爆朋友圈,然而不炒股的崔永元,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3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3日晚间,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回应表示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崔永元也在接受媒体电话采访时明确指出,“4天6000万片酬合同”涉事明星并非范冰冰。
  @人民日报微博也在3日晚间发布评论称,有关影视从业人员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逃税,应公正调查,用事实说话。一旦逃税,少数人占了便宜,挑战的却是税法,危害的是国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名气再大、“粉丝”再多、人脉再广,谁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权。
  崔永元爆料的“阴阳合同”,被认为是揭开了影视圈税务问题的冰山一角。尽管这没有吓倒范冰冰,却吓坏了一大波影视类上市公司。周一(4日),A股开盘后影视股集体大跌。
  在香港上市的华谊腾讯娱乐,股价更是一度暴跌超20%。
  截至午间收盘,包括唐德影视、欢瑞世纪在内的10家影视股龙头公司,市值计缩水高达107亿元!
  此前对媒体称自己有“一抽屉合同”的崔永元今日上午发表微博称,“不是故意的”、“不懂股票”。

多位明星持股市值缩水
  今日早盘一度逼近跌停的唐德影视背后的股东们,其中便有此次电影《手机2》的演员范冰冰。根据唐德影视2018年一季报显示,范冰冰持有唐德影视64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1.61%,位列第六大流通股东,按照今日早盘唐德影视的表现,若范冰冰二季度尚未卖出唐德影视股份,那范冰冰手中持有的645万股股份,截至午间收盘,市值已经“缩水”了980万元。
  除此之外,赵薇、张丰毅也是唐德影视的股东,赵薇持有唐德影视584.99万股股份,而张丰毅持有285.03万股股份,若赵薇与张丰毅截至目前并未卖出手中股份,则两人的持股市值截至午间收盘,分别“缩水”了889万元、433万元。
  而已经连续4日暴跌、今日早盘跌幅一度逼近跌停的影视公司欢瑞世纪,背后的明星股东阵容也较为强大,根据欢瑞世纪2017年年报来看,杜淳、李易峰、贾乃亮分别持有欢瑞世纪145.07万股、72.54万股、72.54万股股份。

业内人士:国家严查是好事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开发文称,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影视投资方、创作方的各环节知名公司和知名人士,也就此事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的采访。

慈文传媒
  “像慈文这样的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底线就是依法办事,决不允许违法问题出现,这也是维护企业和行业良性发展的根本原则。”慈文传媒副总裁、首席品牌官赵斌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现在明星,尤其是知名艺人都有很强的法律法规意识,很重视对包括名誉在内的权益维护,很多艺人工作室都还有法律顾问,对他们来说,不值得偷税漏税。”
  赵斌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此次严查,对行业向规范化发展来说是好事,对慈文传媒这样的上市公司来说更有助于增强行业显示度,有助于整个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竞争优势向龙头公司集中,对于提高整体制作水平有帮助。同时,慈文传媒自身也有经纪业务,会继续严格依法依规运营,继续率先当好龙头公司的示范作用。

监制白一骢
  著名影视剧监制白一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采访时说,大小合同在前几年还挺普遍的,但最近几年因为制作越来越规范、严苛,这一现象确实不像之前这么多了。“但是不可避免地,有些演员还是有大小合同的情况出现,这也是正常的,有些高片酬的演员想通过这个方式调节一下税,这个情况算不上普遍,但是存在的。”
  白一骢同时认为,演员高片酬的情况并没有得到遏制,当问及税务部门调查是否会让行业情况有所好转时,白一骢担心最后税收会转嫁到制作方头上来。

华策影视
  华策影视则表示,作为上市公司,所有财务数据的披露都是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规范处理。同时作为中国内容产业龙头公司,华策影视一直重视和投入影视后备人才梯队的建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抵制高片酬现象。

律师郑小强
  专注文化影视传媒娱乐产业的法律服务的小强娱乐法创始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强律师在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解读此事时认为,高收入的明星有很多合理避税的方式,其实个人工作室就是一种避税方式,因其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上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此外,一些产业园区,也有特殊的财税政策,加上财税返补,也能避税。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声,严肃查处影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或将成为明星税收改革标志性的进程事件。
  4日上午,一位上市公司不愿具名的高管向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从这次事件之后,会加强行业对小公司的监管,带来制片行业去产能的加速,从而增强龙头公司对上游演员端的谈判能力,才能真正走出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制片公司,影视内容行业规范化还有一段路要走。

☆ 相关资讯
缘起“手机”的“恩怨情仇”

  3日晚间,在崔永元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的独家专访中,他提到了还对《手机》往事耿耿于怀。事实上,这番往事缘起于他和《手机》剧组的私人恩怨。十四年前,冯小刚执导的电影《手机》引发了崔永元的极大不满,因为剧中男主角形象“严守一”及其节目《有一说一》难免让人联想到崔永元和他的当红节目《实话实说》,而严守一在片中的表现并不正派。彼时,崔永元对《手机》的综合评价是“垃圾”“低级”“自娱自乐”。
  当时,崔永元曾在接受媒体专访表示:“我这只是篇文艺批评,我是在帮助刘老师和冯导,他们现在实在是有些走偏了。”
  时隔十四年,当《手机2》的开机消息传出来时,“很受伤”的崔永元再次用实际行动发出“抗议”。冯小刚发布《手机2》海报以来,崔永元就开始对《手机2》的主创人员“开火”。
  在5月11日凌晨,崔永元晒出自己和《手机》《手机2》的编剧刘震云的对话,起因是,此前的《手机》中,《有一说一》的主持人严守一被网友认为脱胎于崔永元。电影中,严守一出轨,后来患上抑郁症,这引起网友对号入座。
  值得一提的是,《手机2》仍然启用了与《手机》相同的核心主创──冯小刚导演、刘震云编剧,范冰冰主演。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记者:丁舟洋 张春楠 白芸 牟璇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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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8-6-4 15:01:00|只看该作者

慈文传媒:与艺人签约都会代缴税 不会增加成本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慈文传媒:与艺人签约都会代缴税,合理依法缴税不会增加成本

  慈文传媒(002343)6月3日在举行电话会议时表示,周末的新闻(“阴阳合同”引起监管调查)对行业肯定是正向作用,合法缴税是大家的共识。合理缴税、依法缴税不会增加成本,公司的毛利不会因为缴税受到影响。慈文传媒表示,与艺人签约都会代扣代缴税,与工作室签约也会约定清楚,如果需要工作室代缴也会把这块的税给他们,公司都是合法合规经营。
源自:证券时报网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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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6-4 15:01:00|只看该作者

华谊唐德股价大跌 影视巨头曾给范冰冰白送钱?

源自:观察者网
原文标题:华谊唐德股价大跌,影视巨头曾给范冰冰冯小刚白送钱?

  [文/观察者网 吴娅坤]
  受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影响,华谊兄弟和唐德影视股价6月4日早盘遭遇大跌。
华谊兄弟开盘大跌9.66%,截至上午收盘跌8.8%
唐德影视开盘大跌8.42%,截至上午收盘跌9.21%

华谊兄弟深度捆绑冯小刚,似白送钱
  虽然这次舆论漩涡的中心在于“范冰冰是否逃税”,但据多家媒体证实,崔永元的愤怒最主要还是集中于冯小刚、刘震云以及背后的投资方华谊兄弟身上。
  冯小刚与华谊兄弟之间有着紧密的利益捆绑,而这次惹争议的《手机2》也是由冯小刚掌舵的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以及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创办的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共同出品的。
王中军王中磊兄弟
  2015年年底,华谊兄弟以10.5亿现金收购东阳美拉股东冯小刚、陆国强合计持有的70%股权。
  彼时,东阳美拉仅是一个刚成立两个月的空壳公司。双方签订的五年总计6.75亿元的业绩承诺显示: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6年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不得低于1亿元,自2017年起,每个年度的业绩目标在上一年度承诺的净利润目标基础上增长15%。如果业绩完不成,冯小刚用现金补足差额。
  这笔溢价收购一直被外界诟病。就算冯小刚完不成业绩,需要补齐差额,那么,在极端情况下,就算东阳美拉什么都不做,无营收,冯小刚也可以从已获得的10.35亿元现金中拿出6.74亿元来补足业绩目标之差额部分,仍净赚3.61亿元。
  所以说,片酬再高,也跑不过印股票赚钱的速度。
  对此,华谊兄弟曾解释称,其看中的是东阳美拉未来的盈利能力,以及冯小刚的个人IP品牌价值。从华谊年报来看,东阳美拉的主营收入也确实大都来源于明星股东的个人收入。
  2016年,冯小刚的东阳美拉勉强完成1亿的业绩要求;2017年,因《芳华》热卖,东阳美拉再次取得不错的利润,帮助冯小刚完成对赌。
冯小刚、范冰冰、王中磊

范冰冰入股唐德影视,手中的85万变1亿
  今早股价遭遇大跌的另一边,唐德影视,背后则是范冰冰。
  唐德影视同华谊兄弟一样,用“白菜价”将自家股票卖给明星,以达到深度捆绑明星股东的目的,是在资本市场讲起明星股东概念故事的一把好手。
  早在2011年4月,唐德影视注册资本由3583.48万元增加至3981.64万元,其中范冰冰认缴新增注册资本85.60万元成为唐德影视明星股东。在唐德影视上市后,范冰冰手中的股票完成了百倍暴涨。
范冰冰曾与同为唐德影视股东的赵薇一起为唐德影视上市敲钟
  2016年,唐德影视拟收购爱美神影视51%的股权。不过,这次收购计划失败,原因是双方未达一致,业内一致解读为监管层已意识到这类收购的风险。
  虽然收购遇阻,但唐德影视和范冰冰的合作并未结束,2016年,唐德影视又出资与爱美神共同成立了无锡唐德文化传媒公司,目前爱美神和唐德股权占比为51%和49%。
  以范冰冰目前手里握有唐德影视1.61%的股权计算,唐德影视当下市值约66亿元,也即范冰冰手中的唐德影视股票价值约1亿。
范冰冰持有唐德影视1.61%的股份
  范冰冰旗下的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唐德影视共同创设立无锡唐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华谊集团”遭不炒股的小崔误伤
  对于华谊股价,不炒股的崔永元还闹出了一个小笑话。
  6月3日上午,崔永元通过微博分享了“阶段性胜利”。他表示:
  “终于明白为啥你们不还嘴,原以为是反思喝闷酒。实际上是怕股票跌,还真是把股票当爹。把股民当啥?韭菜?傻子?我不懂股票但如果有坏消息就会跌,我保证,这错不了。”
  从股价来看,“华谊集团”似乎真受到此事影响,从5月29日到6月1日,狂跌将近9%,仅在6月1日就下跌4.81%。
  但事实上,此“华谊”非彼“华谊”,崔永元晒出的华谊集团,其实是一家以化工为主营业务的上市企业。
  随后,崔永元在微博也紧急就此事做了澄清,并晒出华谊兄弟股价大跌、影视版块全线飘绿等图片。
4日早盘,无辜的华谊集团的股票现小幅反弹。
  2015年6月,华谊兄弟股价曾一度触及每股32元高点,但此后,一路下滑,今早开盘价仅为7.39。
自上市以来,华谊兄弟股价变化情况

袁立也将炮火对准华谊兄弟范冰冰
  此前演员袁立质疑华谊董事长王中军卖给她的艺术品是假的,华谊兄弟股价也一度应声下跌,对此,袁立发微博表示,她手中可致华谊兄弟股价下跌的料还有一堆。
  而近几日,袁立微博持续紧盯华谊兄弟股价以及范冰冰疑似逃税甚至洗钱事件。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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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哪里 发表于: 2018-6-4 14:03:00|只看该作者

解读贴:调查影视明星“阴阳合同” 税务部门怎么查?

源自:一财网
  解读贴:调查影视明星“阴阳合同”,税务部门将怎么查?
  陈益刊
  知名主持人崔永元曝光某演员签一大(5000万)一小(1000万)双合同后,社会聚焦部分明星借大小合同(即“阴阳合同”)偷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4日,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官方微博发文称,对于大家关注的问题,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受税务稽查部门严查明星“阴阳合同”消息影响,6月4日股市影视板块遭重挫。截至上午11:50分,唐德影视(300426)大跌9.21%,华谊兄弟(300027)大跌8.8%。港股华谊腾讯娱乐跌幅近20%。
  虽然崔永元并未指明上述签阴阳合同演员是范冰冰,但外界猜测这一演员是指范冰冰。范冰冰的工作室对媒体表示,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一般来说,“阳合同”或用于备案,或展示给外人看,显示其合法合规或常规交易;“阴合同”用于真实履约,有隐藏不可告人之目的或有偷逃税款嫌疑。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传炉告诉第一财经,之所以选择让无锡地税局去核实,主要应该是范冰冰的公司或工作室在江苏无锡。
  根据天眼查信息,范冰冰是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无锡唐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位税务稽查人员告诉第一财经,税务稽查部门需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下称稽查规程),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选案部门,主要负责对稽查对象的选取。稽查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目前举报人崔永元并未明确范冰冰签阴阳合同偷税,但声称掌握不少大腕明星阴阳合同的证据,因此稽查部门还需要调查后才能确定稽查对象。崔永元表示愿意配合官方调查取证。
  根据稽查规程,稽查对象确定后,经批准开始立案检查,由检查部门负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并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一般检查会在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需要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包括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等内容。如果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然后,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最后,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需要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事实上,江苏省一位地税稽查局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其实近些年税务部门都会对明星缴税情况开展稽查。
  比如,税务总局印发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中,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也公开表示,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最新进展
  崔永元又向范冰冰道歉?贵圈事看不懂 税务局懂就行
  税务总局:责成当地机关调查有关影视人员涉税问题
  记者问范冰冰方有何回应 经纪人:你直接看爆料就好
  范冰冰工作室独家回应:从未签署“阴阳合同”

当事人
  崔永元:向范冰冰致歉“4天6000万合同”与她无关
  崔永元回应:愿意主动将电话提供税务部门配合调查
  崔永元揭阴阳合同最新表态:正和当事人通话、解决
  明星身价钱规则:范冰冰居2017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首

市场动态
  阴阳合同危机发酵影视股全线下挫 华谊兄弟大跌9.66%

行业观察
  真想看看崔永元的那个抽屉
  明星纳税背后不能说的秘密:个人工作室成避税利器
  业内担忧“阴阳合同调查”最终将成本转嫁于制作方

“税”评
  检察日报:爆料者有义务把材料拿出来配合税务调查
  税务机关调查影视阴阳合同事件 律师:有可能涉嫌洗钱
  范冰冰去年赚了2亿4千万,她该如何纳税?

18#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6-4 14:01:01|只看该作者

媒体:演员签阴阳合同涉嫌逃税 处罚超两次或触刑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法治课|演员签“阴阳合同”涉嫌逃税,行政处罚超两次或触刑

  崔永元曝光演艺圈“阴阳合同”一事持续发酵。6月3日,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崔永元曝光的合约文件显示,某演员出演某影片签下两份合同,“小”(阴)合同酬劳一千万元,“大”(阳)合同酬劳五千万元,演出四天可拿六千万酬劳。因其中一份一千万元的合同出现“范冰冰”名字,范冰冰被网友质疑有通过签署“阴阳合同”逃税之嫌。
  5月3日晚间,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称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此前,范冰冰工作室发表公开声明,指“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权益……涉嫌构成针对范冰冰女士的诽谤。”
  那么,何为“阴阳合同”?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将面临何种风险?
  多位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阴阳合同”涉逃税,初次发现逃税的,处以行政处罚,包括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罚金,不予追究刑责;第三次逃税被处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纳税人涉嫌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予立案追诉。
  演员签“阴阳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称,“大小合同”又俗称“阴阳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署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并且只对外出示其中的某一份合同,我们就称其为“阴阳合同”。
  邓学平表示,实践中,“阴阳合同”十分多见,目的也十分多样。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还有的可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策略。
  就法律层面而言,签署“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风险便是,“阴阳合同”会导致其中的某些甚至全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视演员如果存在崔永元所说的“阴阳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会导致那份“小合同”无效。
  邓学平表示,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员签“阴阳合同”涉逃税,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担刑责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称,行政责任应包括三项: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罚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根据滞纳日期的长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来计收。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根据《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第一次逃税处以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次逃税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邓学平称,因此,司法实践中把逃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确定为五万元。对“数额巨大”的标准,有的法院确定为“数额较大”的五倍,即二十五万元。
  丁金坤称,一般而言,财产合同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意曝光,以避免影响生活安宁,但如果曝光的是违法合同,则形同公开举报,是行使公民监督权,而非侵权。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举报者与被举报者都有一定法律风险,如若举报成功,被举报者受罚;如若举报合同不真实,则举报者亦有侵犯名誉权风险。
  “不管怎样,本事件给明星敲了警钟。明星必须合法纳税,作为表率,如果违法逃税,法律责任不免,明星声誉亦将扫地。”丁金坤说。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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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6-4 14:01:01|只看该作者

范冰冰陷逃税风波华谊兄弟暴跌 中国明星如何避税

源自:界面
原文标题:范冰冰陷逃税风波,华谊兄弟暴跌,明星是如何避税的?

  
⊙作者:徐秋雨 何苗


  5月29日,崔永元在微博曝光范冰冰4天拿6000万天价片酬,并疑似通过“阴阳合同”偷税漏税。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受此事件影响,影视股今日开盘大跌。截至午间收盘,华谊兄弟(300027.SZ)跌8.8%,唐德影视(300426.SZ)跌9.21%。
  (股价图截屏自Investing.com)

中国明星是如何避税的?
  公开资料显示,明星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签约公司的固定工资或股权激励、片酬、个人工作室收入、投资收入等4种,均采取累进税率。由于明星收入较高,一般都适用最高档的税率。
  在税收优惠地注册公司、分期付款、加入外籍、阴阳合同等都是明星常用的避税手法。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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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6-4 13:01:00|只看该作者

专家谈阴阳合同:明星若非逃税主体不能追责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崔永元怒怼影视圈“阴阳合同”,听法律专家实话实说

  时间线
  2003年
  冯小刚执导的电影《手机》上映,崔永元认为该电影及主角“严守一”系对其个人生活的影射。
  2018年5月10日21时27分
  冯小刚突然在微博中宣布拍摄《手机2》。
  2018年5月11日0时09分
  崔永元迅速在微博上回应《手机2》的开机──“冯小刚是渣子大家都知道,刘震云变成渣子速度偏快了一些。”并晒出了2018年4月7日与刘震云的来往短信。
  2018年5月28日11时08分
  崔永元发表“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的博文,晒出了范冰冰某演出合同细节,包括千万片酬、详细的衣食住行费用。
  2018年5月29日11时02分
  崔永元晒出引发巨大争议的“大小合同”,“这哥儿们”6000万元演4天等情况。
  2018年5月29日
  范冰冰工作室官微发布“严正声明”,“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规则,又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3日
  据《法制日报》报道称,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表示,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崔永元微博爆料影视圈“阴阳合同”事件持续发酵。在娱乐圈中,“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常见,如果属实,相关人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认定电影作品中的影射,在法律上它侵害何种权益?艺术作品虚构的尺度又该如何界定?崔永元部分言辞是否构成对刘震云、范冰冰等人名誉的侵害?
  成都商报特邀多位法学专家与律师,一同探讨这些问题法律怎么看。

是否影射?
  “《手机》存在诽谤可能,但已超诉讼时效”
  成都商报:崔永元认为《手机》影射了自己,且婚外情情节侵害了自己的名誉,但电影主创则对外坚决表示,不存在影射。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影射情节存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娱乐法团队负责人张萍:如果故意以影射、暗示的手法对他人进行丑化、侮辱的,有可能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当然,是否以含沙射影的手法侵害他人名誉权,必须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几个构成要件,即(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3)侵权行为指向特定的受害人,(4)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事件中,还要分析《手机》影片内容和崔永元之间的联系,而且要严格区分影射与文学影视创作中的典型化手法。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昆蔚:确实存在诽谤的可能,尽管没有指名道姓,但对特定人物和特定事实的描写,足以让人产生对他人负面的印象,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降低了正面评价。但《手机》这部电影距上映已经过15年,现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崔永元也不便再继续主张。

商业秘密?
  “片酬等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存在争议”
  成都商报:据崔永元所述,其获得合同的方式为相关人士主动提供,其披露的部分合同条款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相关人士主动提供合同的行为,很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演艺公司内部员工对外提供合同,则可能违反了其与公司之间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对外泄露合同,则可能违反了保守秘密的约定。如果合同真的如崔永元所说,是别人主动提供,那么就不能说崔永元取得合同是违法的,但崔永元对外公开合同内容,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当然,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话,可能要适用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翟继光:如果合同里存在商业秘密,不仅合同的甲乙双方要保密,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也不能随意泄露合同里的内容,崔永元的做法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都是保密的,不仅双方不准向第三人披露,并且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范冰冰可以起诉崔永元。
  李昆蔚:范冰冰主张侵犯其商业秘密,但被曝光的片酬细节等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一个明星的报价对于业内人士而言,其实是相对透明的,影视公司之间应该清楚明星的大致报价,甚至还存在部分明星透露天价报酬抬高身价的情况。涉及真正作为商业交往行为中的主体,片酬也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即使存在商业秘密,也不便主张赔偿。一般情况下,泄露商业秘密会带来实际损失。在本次事件中,崔永元泄露合同的行为给范冰冰一方带来怎样的损失,举证难度较大。如果不能进行充分举证,可能难以向崔永元主张赔偿。

阴阳合同?
  “若逃税主体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责任”
  成都商报:在娱乐圈,“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常见?效力如何认定?
  张萍:在娱乐圈中,“大小合同”、“AB合同”、“阴阳合同”是常有的,一方面是行业内很多人法律意识不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现在很多地方都有优惠政策,税点本来就比较低。越来越多的明星工作室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依靠在税收优惠政策地区设立公司的方式,也可以合法取得低税点的优惠。况且,强势的一线大牌明星有议价资本,完全可以要求制作公司承担税费,例如前面曝光的合同中约定的就是税后酬金。所以,有时往往不是明星要求做“大小合同”,是制作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这样的做法。如果制作公司以此降低纳税的成本,从而达到降低整体制作成本的目的,那么逃税的主体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责任。
  孟强:所谓的“大小合同”、“阴阳合同”,往往是指同一项交易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明,一份为暗,两份合同的核心条款,尤其是价格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对外公开或交给有关机关审查备案使用,后者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和价款约定。实践中出现“阴阳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某些限制性规定。目前披露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范冰冰签了“大小合同”或“阴阳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双方通谋形成虚假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成都商报:利用“阴阳合同”逃税避税的,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张萍: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翟继光:出现这样的合同,不一定是为了逃税漏税。还要看是否只按其中一份合同去报税。另外,判断是否偷税漏税,只看合同是不够的,最主要的是要看企业在账务上怎么处理,如账上的数额是多少,报税的时候报的数额是多少,只有这样才能看出来。但由于涉及到企业的隐私,个人一般不容易发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个人所得税必须要代扣代缴,一般都是合同里发钱的这一方来代缴。所以即使真的存在偷税漏税的话,也不是艺人在偷,而是支付片酬的一方在偷。所以应该由片酬的支付方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查实,一般要缴纳滞纳金、罚款,属于行政违法。要担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小,2009年刑法修改后,不管个人还是企业,在税务机关给予处罚后,将税补交了,一般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偷税漏税和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情节不严重,直接给予刑法评价不合适。此外,如果随意上升到刑法层面,可能会影响到市场活力。

侮辱诽谤?
  “崔永元言论有可能构成侮辱”
  成都商报:崔永元在采访及个人微博中,使用“渣子”。“你不用演,你是真烂”。“无耻”,是否已经达到侮辱、诽谤他人的界限?
  张萍:从这个事件中分析,是否构成对范冰冰等其他人名誉权的侮辱、诽谤,从目前崔永元发布的信息来看,其言论有可能构成侮辱。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如果崔永元所述非事实,并且损害了相关人士的名誉权,则可能构成侵权。当然,也不排除这是一种宣传、炒作手段。
  李昆蔚:侮辱诽谤从民事角度上来讲,涉及名誉侵权,这类词语已经触犯侵犯他人的界限。像“渣”“烂”、“无耻”等是明显带有对他人有侮辱性的词语,从大众评论来看,也确实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他们的评价。
  成都商报:范冰冰作为娱乐明星,隐私权是否受到限制?与民众的隐私权区别何在?
  孟强:范冰冰作为娱乐明星属于社会公众人物,也属于注意力资源型的公众人物。正是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其言行举止可能影响到社会大众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限是现代社会的共识。不过,娱乐明星不同于政治型的公众人物,并不关乎公权力的行使,一般并无财产申报、公开的义务,其财产隐私仍然应当受到保护,演艺收入属于个人私事。
  尽管如此,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和基本根据怀疑公众人物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进而暴露了财产隐私的,则此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他人还是有权检举和公开。公众人物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可以通过提供反证等方式进行公开澄清。
源自:成都商报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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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8-6-4 13:01:00|只看该作者

揭秘:除了阴阳合同 明星还有哪些避税方式

源自:封面新闻
原文标题:封面圆桌:再问明星“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盖子下还有多少秘密?

  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
⊙记者:柳青

  圆桌专家: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尹鸿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中广协演员委员会法律顾问 朱巍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兰安
  针对崔永元曝光演艺人士“阴阳合同”一事,有法学界人士表示,明星报酬的“阴阳合同”其实在行业中相当多见,但之前引起的关注少,主要是因为明星光环以及制度漏洞。而有学者指出,现在盖子已经打开,更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样的行为成为可能?”
  5月29日,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贴出“某演员”的两份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
  同天下午,范冰冰工作室微博发布“严正声明”并置顶,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并公然侮辱范冰冰女士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相关媒体及网络用户未经求证、核实便宣称范冰冰女士采用“大小合同”的形式进行签约,并散播所谓“范冰冰拍摄4天片酬6000万谣言的行为”涉嫌诽谤。
6月2日,崔永元微博再次曝光一份阴阳合同,并贴了一张《刑法》第201有关逃税罪的相关条文。
  3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应: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至此,“阴阳合同”问题从“嘴仗”升级成为公共话题。

“阴阳合同”若属实 涉嫌逃税多少?处罚标准如何?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是否构成逃税罪的关键是纳税人收入的申报值和实际收入之间的差别巨大。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阳”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税负在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阴”合同如被查实,涉嫌故意隐匿收入。钟兰安认为,如果披露的情况属实,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就涉嫌逃税罪。
  按照2009年《刑法修正案》对偷税罪进行的修改,初次违法免罪,须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也就是说,如明星此前没有受到逃税处罚,那么其行为很可能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逃税的,则可能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劳务报酬,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按目前爆料的“阴阳合同”,大小合同共计6000万元,当事人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超过千万。
  6月3日晚间,范冰冰的工作室回应,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

除了“阴阳合同”还有哪些“避税”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中广协演员委员会法律顾问朱巍对封面新闻表示,据他的了解,“阴阳合同”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不能说100%,但也差不太多。”
  除了逃税,朱巍说,行业中目前也有太多的“潜规则”可以避税。
  有业内人士曾披露,“如果一个演员的片酬是1000万,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左右”,一般情况下,个税也得投资方来缴。“等一切都办好了,再把税票交到演员手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人在谈到这一现象时十分不解:“凭什么你挣钱,要我来缴税?”
  朱巍表示,虽然从法律层面看,这样的操作属于“合理避税”,但其实“漏洞很大”。
  崔永元披露的就是这种情况:“阳”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税负在甲方公司。朱巍说,这笔个税甲方缴过之后,能不能拿出缴税凭证?“商业合同是秘密的,谁又能看到缴税凭证?”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曾指出,在演出市场,一些明星演出都是税后款,税单由演出商去代缴,而演出商很可能作弊,造成税款流失。此外,收入不入账是明星偷漏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很多明星除了用自己名字建账以外,还会用其他名字设置账户,这样税务部门就很难查出明星真正的财产规模。同时,很多公司往往使用现金付给明星报酬,这样就不会有入账记录。而且明星和其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在与剧组或演出单位结账时,往往在发票等问题上刻意回避。
  明星避税还有创建工作室、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或工作室等。比如被称为“避税天堂”的霍尔果斯、横店影视城所在地浙江东阳、明星工作室齐聚的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等。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税率由个税的最高档45%降至35%。
  工商系统登记信息显示,范冰冰在无锡注册的公司名叫“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注册住所为“无锡市蠡湖大道2009号”,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为“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巍认为,现行的税法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单凭税务机关不可能完成这些财产所得来源的监管。因此,除了税务机关外,还要加强银行、工商、审计等部门间的税收行政协作。

“天价片酬”到公平纳税有多远?
  按照《2017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入选的门槛是2500万,其中收入过亿共有14位。范冰冰以2亿4400万拔得头筹,鹿晗1亿8160万位居第二,周杰伦1亿8150万排名第三。上榜的100位名人中,仅有林丹、朗朗两人不属于影视歌行业。
  一方面,是明星的高片酬,一部电影的投资,一大半被明星拿走,另一方面,却是明星可以通过种种方式,或“合理避税”,或干脆“逃税”。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对封面新闻表示,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明星的片酬有高有低,本身是很正常的现象,但目前中国的确存在个别演员片酬“奇高”。
  尹鸿说,建立税收制度,是为了保持社会公平。行业中的一些人,本身是“得利者”,自然会选择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纳税,但是,“这对整个社会不公平。”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安排》),其中指出“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安排》被认为是国家加强对于明星“天价片酬”监管的明确信号。
  席月民建议,应尽快加强演出市场调研,建立明星、演艺公司及重点人群的纳税人档案,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
  从2002年中国进行电影产业改革开始,中国电影市场年平均发展速度在30%左右。十几年来,中国电影市场从年度票房不到十亿发展到2017年的近600亿人民币,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影创造了200亿人民币的票房,创下世界上单一国家季度票房最高的记录。
  朱巍指出,中国影视行业目前正在高速发展时期,每年有大量影视剧投拍,但最终得以播出的比例并不高,“资金都流向哪里去了?这才是大问题。”
  尹鸿认为,此次被揭开的“阴阳合同”一事,当务之急是由税务部门进行核查,确认是否存在逃税。他认为,短期之内,并不能看出这次的事件对国内影视行业的影响,因为“行内人、投资人都知道。”关键的问题是,能不能借由这次事件,“发现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样的行为成为可能?”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14#
 台北人 发表于: 2018-6-4 11:03:01|只看该作者

崔永元撕开了什么?或是影视业盛行的逃税“潜规则”

源自:北京青年报
  崔永元撕开了什么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可多得的举报材料,也有助于推动税务机关加大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推动其他职能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这应当成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政府部门工作的一个典型案例。
  江苏无锡市地税局昨天通过官微表示,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昨天发布消息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据报道,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报道见A12版)
  此次税务机关开展调查核实的网传“阴阳合同”涉税问题,缘起于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前几天通过网络曝光的材料。崔永元发布几张合同图片,曝光演员范冰冰与相关电影剧组签订一大一小“阴阳合同”,掩盖真实收入并涉嫌偷逃税款。注册地位于江苏无锡的范冰冰工作室发布声明,称从未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签约,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公布权威调查结果。崔永元同时怒怼相关电影的导演、编剧等主创人员,后者均无正式回应。舆论呼吁税务部门就崔永元曝光的问题依法展开调查,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昨天的表态,是对公众关切的热点事件作出的积极回应。
  此次崔永元“怒撕”范冰冰等相关电影主创人员,缘起于十几年前范冰冰等人主演、摄制的一部电影,崔永元认为该电影影射自己,给自己的身心和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现在,包括范冰冰在内的原班人马开始拍摄那部电影的续集,崔永元一怒之下愤然出手,以曝光范冰冰涉嫌签署“阴阳合同”为切入口,实际上是举报范冰冰与相关剧组合谋偷逃税款,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应该说,十几年前那部电影是否影射了崔永元,现在拍摄的续集是否会继续影射他,范冰冰等人与崔永元之间究竟有多深的恩怨,原本属于娱乐圈的八卦话题,舆论不必过分关注。但是,当崔永元将自己掌握的“阴阳合同”公开曝光,从这一刻起,范冰冰等人与崔永元之间的恩怨,就不是娱乐圈虚实莫辨的八卦和无聊无谓的炒作,而变成了一方实名举报另一方涉嫌逃税犯罪的重磅“炸弹”。而且,崔永元向媒体透露,他掌握的类似“阴阳合同”有满满一抽屉,涉及一批影视从业人员,尽管他尚未将这些“阴阳合同”一一曝光,也尚未送交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但也相当于向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做了初步的举报。
  如果崔永元所言属实,曝光的材料也经得起法律的审视,那么大致可以证实,影视从业人员以“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不是个别人偶尔所为,而可能是在较大范围内盛行的一种“潜规则”。如果崔永元撕开的不只是自己的伤疤,而是影视从业人员以各种手法偷税漏税的黑幕,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职,迅速介入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崔永元此番“怒撕”客观上推动了税务机关依法履职,无疑是值得赞赏的,税务机关以务实态度和积极作为回应公众的关切,同样也值得赞赏。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表示,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影视从业人员涉税违法问题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警惕,税务机关已对部分影视从业人员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准备进一步开展监管执法行动。崔永元在此当口曝光“阴阳合同”,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可多得的举报材料,也有助于推动税务机关加大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推动其他职能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这与其说是一个可遇不可求的巧合,毋宁说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政府部门工作的一个典型案例──至少从目前的进展看是十分典型的。
  崔永元撕开了什么?答案或许很简单,或许比人们想象的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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