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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阴阳合同]范冰冰冯小刚相关股票跌停 “阴阳合同”内幕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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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不能让“阴阳合同”沦为潜规则
源自:人民网
  人民网评:化解"阴阳合同"嫌疑,不能回避税务二字
⊙作者:.秦宁

  针对近日网上曝光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
  有人说,崔永元“怒撕”范冰冰,或许只揭开了影视明星避税逃税的“冰山一角”。对公众来说,暂且把两人恩怨放一边,是否逃税,才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大事。
  税务部门的介入,会让此事逐渐明朗,甚至有望揭开一个早已沦为潜规则的“阴阳合同”谜底。正如一些网友所称,崔永元在微博上贴出的“阴阳合同”就是一封举报信,何况他声称有一抽屉这样的合同。对此,税务部门没有缄默,没有置身事外,而负责任地把崔永元的“举报”当成了重要的线索。
  值得肯定的是,从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调查取证,到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无不说明税务机关在积极作为,履行法律职责,回应公众的殷切期待。
  范冰冰是否逃税?崔永元所晒的“阴阳合同”与她有无关系?须用事实说话,也需用权威调查得出结论。毋庸讳言,在影视圈内,“阴阳合同”早已成为公开的潜规则。早在2011年,《光明日报》就报道,一位制片人向记者透露:现在几乎每个剧组都有一套“阴阳合同”,演员的“阳”合同是骗税务局的“税后”合同,是收税的依据,由剧组代扣代缴,大多按2万元一集的收入交税;“阴”合同,是剧组与演员的私下协议,是真实的薪酬合同,20万元一集,整整相差十倍。
  时至今日,“阴阳合同”并未绝迹,反而愈演愈烈,不免让人深思。当事双方之所以签订“阴阳合同”,最直接目的就是逃税。法律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作为高收入、高关注度的社会群体,明星更应该依法纳税,尽到应尽的公民义务,履行基本的社会责任。但是,仍有一些明星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逃税,不仅该受到谴责,更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谁都不能享受特权,名气再大,“粉丝”再多,人脉再广,也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在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换言之,国家税务总局“盯”住的绝不是“范冰冰事件”这一个案,而是“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其实,逃税从来都不是单方面的,“阴阳合同”既牵涉明星,也牵涉制作公司,还牵涉投资方等等,每一个责任主体都不能放过。故此,从个案入手,逐步深入调查,掀起一场全方位的查税行动,显然更值得期待。
  多年前,就有人质疑,当明星逃税已成普遍现象,逃税数额高达几百万元,听说过哪个明星因逃税获罪吗?所有这一切都倒逼我们的执法机关更要有作为。查处一个乃至一批逃税者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清理逃税存在的土壤。坚决捍卫法治尊严,坚决维护公共利益,通过严格执法、严加防范,绝不让“阴阳合同”大行其道,不容人少数人占便宜、国家和民众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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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6-5 23:0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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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税案律师谈“阴阳合同”:首次逃税无刑责


原文标题:刘晓庆税案律师谈“阴阳合同”:首次逃税无刑责不犯罪

  十六年前,“刘晓庆税案”一度沸沸扬扬,时至今日,又一起类似事件将娱乐圈税务推向风口浪尖。昨天(6月4日),崔永元接受了媒体关于娱乐圈“阴阳合同”的专访,引起广大吃瓜群众新一轮围观高潮。据悉,其将于今天与无锡的税务部门面谈,并交于对方相关材料。
  今天,大白新闻联系到当年参与刘晓庆公司涉税案之一的许兰亭律师,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其就“阴阳合同”再谈“刘晓庆税案”,表示只要是初次逃税,补税款,缴滞纳金,接受一定的行政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算犯罪。目前税务局调查结果未知,应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崔永元(来源:北京日报)

演艺圈“阴阳合同”被曝光,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5月24日,崔永元发微博:“一个真敢发,一个真敢领。”配图为范冰冰获国家精神造就者奖。该微博发布不久就登上热搜榜,随后几天,崔永元每天一条微博指向《手机》剧组主创人员,娱乐圈“阴阳合同”渐渐浮出水面。
  5月28日,崔永元在微博中提到了范冰冰的合同,并放出图片,合同中清晰地写道: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5月29日,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远远超过了税后的片酬。
  不过,范冰冰的工作室也随即发出一封“严正声明”,声明中称崔永元严重侵犯了范冰冰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商业机密,且崔永元的行为完全是诽谤。
  为了查明真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排,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该事件的调查取证。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首页《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的文章中回应,针对这起事件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十六年后再看刘晓庆税案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此前至少有10位明星曾涉嫌偷税漏税,涉案数额最大的是刘晓庆,高达1485.3万元。
  2002年12月20日,媒体从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涉税案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等地税机关调查终结。经查,税务机关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1458.3万元。税务机关已分别向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除追缴税款外,同时加收滞纳金573.4万元。
  最终,法院以偷税漏税罪判处刘晓庆一年有期徒刑。

律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优先
  今日,大白新闻联系到当年刘晓庆税案的刑辩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其表示,如今涉税案与十六年前有所区别,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优先,即只要是初次逃税,补税款,缴滞纳金,接受一定的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算犯罪。
  许律师解释道:“当时用的还是1997年的刑法,叫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改成逃税罪了。其中最主要一个区别,就是修改以后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即如果初次逃税,税务机关会找上门,然后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包括交税款、缴纳滞纳金。这样一来,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算犯罪。之前没有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公安局一旦发现逃税行为就可以直接立案,直接抓人。所以说现在初次偷税一般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当然要把欠的税款补缴上,然后交滞纳金,接受相关行政处罚。”
  崔永元在采访中提到:“。。。。……没小数。你说如果才20万,还签啥阴阳合同,只要签阴阳合同,就都是大数,都是几千万上亿的。”大白新闻提出疑问:如果涉税数额巨大,是不是可以忽略前置的行政处罚,直接走刑事程序?
  对此,许律师予以否认,其表示,无论金额大小,首先按前置行政处罚论,只要接受行政处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就没有刑事责任了。不过其补充道:“一般来说,税务机关让你缴你不缴,你也不服从,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崔永元曝光的“阴阳合同”事件,许律师认为,现在还是无罪推定,目前逃税行为到底有没有,有多少都是未知数。目前,税务局已经开始调查,等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进一步探讨。
  在专访中,崔永元更多提到了剧组行为的逃税现象。对于团队逃税行为,许律师指出,剧组的话得看谁说了算,税务局的调查肯定是彻底查,最终谁拍板谁决策谁就有责任。刑法讲究罪责自负,刑事处罚也是一致的。这点和刘晓庆涉税案是一样的,首先坚持无罪推定,只有法院判决生效才能说有罪。范冰冰这件事税务局查还没结论,离犯罪更是很遥远的事情。
  作为资深刑辩律师,许律师反复强调无罪推定,他说:“任何时候,我们要时刻牢记无罪推定,不要动辄就把人往有罪上想,首先推定还是无罪的,只有有确凿的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比如法院判有罪了,这时才能说是有罪的。刑法也一样,涉及刑法的就是要判刑,要定罪量刑了,刑法有谦抑性,即不要什么事动不动就往刑法上想。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犯罪情节最严重,涉及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比如最近的杭州保姆放火案。所以刑法是最后的手段,一般优先使用民法、行政处罚来解决,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此外,还要疑罪从无,如果有的证据证明有罪,有的证据证明无罪,就不能轻易下犯罪结论。
  最后,许律师提到,现在社会呼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产权,重视对企业家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保护。很多明星自己有工作室、公司,有的还是大公司的股东,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也是企业家,所以也要重视对上述权利的保护。
  “但纳税是公民的应尽的义务,必须照章纳税,逃税肯定是不对的。”许律师表示
  [资料来源:泉州晚报、人民网、重庆晨报、北京日报]
源自:大白新闻

  崔永元将约见税务部门交材料:范冰冰向我痛哭道歉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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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6-5 17:01:01|只看该作者

媒体:不光“阴阳合同”管不过来 真逃税也不坐牢

源自:观察者网
原文标题:不光“阴阳合同”管不过来,就算真逃税了也不用坐牢呢!

  什么是“阴阳合同”
  近日,“阴阳合同”这件事情,进入了许多人的视野。
  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其实这背后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税务局现阶段某种程度上对阴阳合同还无能为力,甚至根本无法发现阴阳合同。
  所谓做“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而订立;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
  简单来说,就是拿数额较小的“阳合同”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乃至作为缴税依据;数额较大的“阴合同”才是合同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但是,事实上,这两个合同中,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那一份合同才有法律效力。等于说,如果“阳合同”成为官方认定的交易双方合同,那么“阴合同”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片方只给演员“阳合同”里的一千万,而不给“阴合同”里的五千万,理论上演员除非乖乖按合同补税,否则就无法以阴合同的法律关系为标的要求给付,要回自己的五千万片酬。
  所以比起“阳合同”,“阴合同”能否履行,全靠双方信用。像是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或是关联方左手倒右手这种能够确保双方信用的场景里,“阴阳合同”就是比较靠谱的一种逃税方式了。
  2016年12月29日,由于担心元旦过后契税税率可能作出调整,郑州市房管局各房管交易大厅出现了大量前来缴税的市民,用现场工作人员的说法“堪称春运”。图/VCG
  使用阴阳合同虚假申报,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是逃税而不是某些人自诩的避税。避税是在法规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逃税则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二者中间有着明确的法律分界线。
  利用阴阳合同来逃税,对于合同双方可以说是“简单方便”,但税务局查处起来,就没那么简单了。由于阴阳合同双方是私下交易,并不按照真实发生数额申报和进行账务处理,想通过外部数据进行查处极为困难。
  演艺圈合同的形式还相对单一,内容比较简单,如果涉及到需要多环节纳税的实体生产业,那就更复杂了。国家税务总局对生产企业做过大量调查分析统计,对几乎每个生产性行业都进行了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产品副产品产出比例、耗电耗水量等数据模型。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远比模型复杂太多,这种模型对大型工业企业的大宗产品还能有效约束,但对面向消费者的千姿百态日用品肯定就效果有限了,至于批发零售业和服务业更不可能有什么固定的模型来比对约束了。

“阴阳合同”的多张面孔
  不只是演艺圈,现在阴阳合同在我国日常经济活动中可以说泛滥成灾,可以称得上是我国税收征管活动的附骨之蛆了,下面举几个常见的阴阳合同例子:
  一、制造业
  除了房屋和汽车这种购买需要注册登记的行业,在其他绝大多数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行业,阴阳合同几乎可以算是公开的秘密了,要不要发票、开发票时价格输入多少,都可以放开计算──谁还没个吃饭买东西时多开或少开发票的经历呢
  但衣食住行的“毛毛雨”几乎都可以忽略不计了,在这里只提一个新兴现象:近年来,电商快速崛起,但我国税法一直对电商的税款征收没有统一安排,导致这种情况愈发严重。一方面,我国采用“以票控税”的方式,零售业如果不开发票,那么不如实申报就不会被税务机关发现;另一方面,电商的经营地点相对更为灵活,实务中,哪里一收税,电商就会直接跑掉。
  笔者有朋友在投行做IPO,一些生产行业拟上市公司在行业可以做到前几位,但是入场后也可以发现大量私人银行卡交易反推现金流量表的事情,基本上私企上市前补缴三五千万税款属于正常情况。如果不是为了上市,这种阴阳合同的模式应该会一直延续下去的。
  二、服务业
  由于服务业不需要实际产品的转移,营改增后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目前此标准已经适用全部行业)使得低于500万的企业都可以核定征收。
  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般销售额低于一般纳税人标准都可以以没有会计核算为理由,要求核定征收。核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核定利润率×税率,有些地方核定征收后的实际税负甚至可能低至1%。
  实际上,此类企业的正常最高边际税率为45%,即使是劳务也要边际税率40%。如采用核定征收形式,税率可能就变成了1%,再加上代开专用发票连环抵扣等操作,最后企业的整体税负可能仅仅达到1.5%,就可以将税前收入变成合法的税后收入了,这比正常按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要低得多了。
  所以,实践中,很多高管会选择自己开设一个咨询类合伙企业,然后请求公司向自己开设的咨询类合伙企业支付咨询费,以这样的方式支付工资。甚至由于一些地区对一址多照没有限制,网上专门有网络平台办理异地个体户合伙企业的注册事宜,相关服务已经成为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三、个人工资
  个人发票报销代替工资这件事情,在全国几乎可以说是公开的秘密,很多单位招聘的时候谈的都是报销额度而不是工资金额。道理很简单,采用发票报销形式,则可以计入公司的生产、人力成本,减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员工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2015年3月接受京华时报专访时表示全国仅2800万人交个税。也就是说在2015年缴纳个税的只占2%。考虑全国还有717万公务员,三千万事业单位人员这种没有避税动力的单位,最终企业部门缴纳个税的人数甚至可能只有仅仅几百万人。
  四、买房
  与前述三个合同相比,买房的阴阳合同有时甚至有银行主动参与的嫌疑。
  目前各地打压房地产的政策中有个“达摩克利斯之剑”叫“三价合一”,据说落地就能让房价大跌,而这“三价”目前未合一的根本原因,就是二手房买卖中,为了避税而采取的阴阳合同普遍存在。

“三价合一”的三价,指的是哪三价呢?
  首先,对于交易对象房屋,税务局一般会按同地段最差的房子评估出一个最低价,买卖合同价格低于这个最低价,就要按照最低价纳税。但是,银行对房屋进行按揭贷款的时候却不会依据网签合同价或者税收评估价,而是自己制订一个评估价来进行按揭贷款。加上买卖合同的价格,就构成了“三价”。
  如果一套房子价值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两百万,阴阳合同约定100万,税务局评估价150万,银行评估价220万,而阴阳合同约定一个比税务局最低估价更低的价格,如100万,那么炒房者就可以按照150万纳税而以220万为基数贷款,这种方法既能够逃避了国家税款,又增加了银行利润,多贷出来的款还为炒房者增加了金融杠杆,进一步增加房产泡沫。
  如果三价合一,那么购房者只能按照网签合同价、税收评估价、银行评估价中最低的价格进行贷款,如此一来,那么购房者为了获得足量的贷款,就必须按照房产相对公允的价格申报纳税,可以大量减少逃税。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对按揭房屋贷款的评估价与同期网签合同交易价之间高达数倍的差额是如何理解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在帮助纳税人逃税?

税务机关真管不了“阴阳合同”吗?
  从全球角度来看,其他国家税务系统为了防止上述种种情况的发生,一般会有两个基本法律手段,即全面金融信息监控和纳税人举证责任转移。
  全面金融信息监控就是对所有企业和个人的金融信息与其对税务局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不符,税务局就可以对该信息进行调查。这也是国外并不使用发票的原因,有全部的现金流信息根本不需要发票作为报销凭证,自己打印一个收款单入账就行了,这样也就不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了。而我国每年发现的虚开发票案件,案值可达数千亿
  然而我国税法对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也就是对企业要县区局局长批准,对个人要市局长批准且必须有相应违法案件的情况下才能调取金融信息,从根子上断绝了税务局从银行获取批量金融信息与申报进行比对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没有人举报,税务局根本不可能平白无故有权限查询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这样即使有人通过阴阳合同获得了成麻袋的现金又存入银行,税务局也无法获悉。
  笔者参与过与国外税务局信息交换协查,有些国家税务局甚至能获得纳税人向银行借款时手写的收入证明,与个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不符后跨国协查收入真实性,这个纳税人其实已经处于诈骗罪与逃税罪二选一的境地,就看以何罪入狱了
  而我国根本没有这种比对,大量企业常年亏损甚至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能获得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所得税申报盈利的十中无一。仅仅是银行将制式的企业财务报表与税务局进行比对就可以杜绝这种情况,在当前的信息化手段条件下这个比对可以说是轻而易举但是就是无法完成。
  特别是今年9月份CRS信息交换后,我国税务机关可能要面临某种程度上的尴尬境地:我们要将我国金融机构收集的非居民金融信息向国外交换,而我国税务局依据国内法却不能获得该金融信息。由于这些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收入未在我国纳税的要在其居民国纳税,由此带来的税收损失显而易见却无可奈何。
  另一个法律武器是纳税人举证责任转移,就是如果纳税人金融信息中的收入与税收申报的收入不符时,由纳税人举证不符部分收入的来源。这种做法极大减轻了税务局的查处难度,美国税务局甚至依靠这种条款将警察局一直怀疑但苦于证据的贩 毒犯以逃税罪送进了监狱。
  而我国涉税方面类似的法规还是空白,比较类似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该罪的主体必须是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人不可能犯该罪。
  只有拥有这种法律武器,税务局才可能对满街开豪车住别墅但是不缴税的人进行查处。否则由税务局举证纳税人在哪个环节通过阴阳合同逃税,基本上属于全程黑箱状态。如果是不惜人力物力的个案还有可能,但若想推广,这种隔墙扔砖头的执法恐怕只能抓住倒霉蛋,想消灭全社会范围大规模的阴阳合同逃税基本上不可能。
  最后说一下,即使逃税罪被坐实也仅仅是罚钱了事不会坐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只有五年内连续三次被税务局发现逃税的情况下,第三次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且不说目前的税务局人力资源有多大可能在五年内三次对同一家企业进行检查。就说纳税人本身也不傻,只要不在同一个地方或者不用同一种方法作假,不在同一个坑里摔倒三次,税务局即使五年内检查多次也不一定能发现三次逃税行为。所以逃税罪虽然是刑法的规定罪名,但是通过税务机关查处后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我有个朋友对我说,他觉得税务局和逃税者的关系就像狡猾的狐狸和没有猎 枪猎犬的猎人之间的斗争,我觉得非常形象。没有必要的数据来源,有效的取证手段,有力的法律威慑,仅仅通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来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只可能是天方夜谭。
  崔永元将约见税务部门交材料:范冰冰向我痛哭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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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美达 发表于: 2018-6-5 10:43:00|只看该作者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阴阳合同不是合理避税 属违法逃税

源自: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麻辣财经:“阴阳合同”逃税违法,不是合理避税!
  这几天,一场明星个人之间的“互撕”引发社会关注,很多人从最初的看热闹转为对影视业“阴阳合同”的质疑,娱乐圈的话题终于回归严肃命题。毕竟,与明星之间的个人恩怨相比,国家税款是否流失才是更重要的。
  围观群众很着急,不少人在留言@税务部门,希望能查个水落石出。麻辣姐也有点沉不住气,把网上的文章转给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朋友。“明星掐架,里面有你们的事呢!”朋友私信回复说:“嗯嗯,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
  果然,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声了,公号还特意标明是“回应关切”。税务总局表示,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同时,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这意味着,税务总局盯着的,不光是一份合同或个案,而是那“一抽屉的合同”,甚至比“一抽屉”还要多得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税务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也让大家对调查核实的结果充满期待。
  不过,调查核实总要花费一定时间,不到火候是没办法“揭锅”的,需要大家耐心等待。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一事件都将是一场生动的税收普法教育,将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人们依法纳税意识。
  二手房交易曾出现“阴阳合同”,税务部门是这么破解的
  朋友圈不少人在讨论,这个“阴阳合同”逃税,到底是是违法行为还是“合理避税”?“综合我国合同法及税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著名财税专家贾康给出了明确答案。
  所谓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通过税务筹划,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合理避税的前提是不违法。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同一交易双方签了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摆在明面上,据此金额纳税;一份“阴合同”数额较大,双方私下持有不走账,也就不用纳税。故意隐瞒、弄虚作假,从而达到逃税的的目的,显然是违法的。
  “阴阳合同”是不是演艺界的潜规则,这个有待调查结果“揭秘”。但前些年在二手房交易中,确实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比如,一套房子市场价是300万元,买卖双方会签一个100万元的假成交合同,用来缴税和过户。同时,再签一个真实成交价的合同,双方拿在手里“留底”。
  这样一来,只有100万元的房款缴了税,那200万元的售房款就逃掉了相应的税款。这不仅造成市场混乱、税收流失,也对守法纳税人不公平。这种现象,特别让税务部门头疼,但最终找到了有效办法。就是地税平台与房产交易信息联网,一个城市不同区域房价大致是多少,甚至这套房上一次成交价是多少,税务机关都“门清”。如果二手房成交价有严重偏离,那可能就有猫腻。
  青岛市地税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事:一套160多平方米的海景房,交易合同上写的是100万元。而税务人员系统查询显示,房主2009年买这套房子时就花了280万元,现在的市场价格大约是400多万元。以100万元的价格卖出,显然有悖常理。在事实面前,房主最终承认合同上的价格并非真实成交价。“阴阳合同”被识破,税务部门的“眼神”好着呢!

税务部门持续“打骗打虚”,严惩专业骗税团伙
  既然是税收普法,咱就再往深里说道说道。
  有些“阴阳合同”虽然违法,但还没构成犯罪。被税务部门识破后,以当事人补齐税款了事。但下面这些专业骗税行为,则属于严重违法犯罪,必须对不法分子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今年4月以来,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部署打击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保持对骗税虚开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开展专项整治。各地税务部门持续曝光重大典型案件,坚决将不法企业驱逐于市场之外,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北京市平谷区国税局近日公布,在2017年的打击虚开发票行动中,查出一起亿元虚开发票大案。平谷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不法分子钻政策红利的空子,利用“放管服”政策对纳税人的便利,四处成立公司、快速虚开增值税发票。最终税务、公安部门联手,破获了“北京中建盛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抓捕主犯张某和3名发票中间人,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1931.76万元。
  2017年,北京国税共对3526户企业立案检查,定性虚开(含接受虚开)发票37.15万份,涉及金额546.32亿元,抓捕涉案嫌疑人328人。
  今年3月,天津市国税局与公安、海关、人行等部门一起,共同开展了“春雷2018”打击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目前,共端掉虚开团伙3个,清理空壳企业33户,抓捕犯罪嫌疑人37人,查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85份,涉及金额25.45亿元,为国家及时挽回经济损失4.33亿元。
  上海警方日前宣布,成功破获“1214”特大虚开发票专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该团伙没有固定业务却频繁开具大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超过30亿元。从发票的流向来看,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冲抵经营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违法目的。该团伙控制了40余家“空壳”公司,为全国百余家企业虚开销项发票,从中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最后这个骗税案,是深圳历年来破获虚开案件规模最大、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案件。2017年7月,深圳国税局与公安局联手,共查处企业658户,涉案虚开金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摧毁团伙10个,摧毁犯罪窝点27个。
  增值税发票因为可以抵扣税款,所以它的含金量很高,难免会被犯罪分子盯上。捍卫国家税收秩序,严厉打击骗税犯罪团伙,将是一场长期的较量。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总局将会同公安、海关、央行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集中精干力量“查大案、办铁案”,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共同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介绍了这么多,麻辣姐就是想表达一个意思:这几年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提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都用上了,一般的弄虚作假逃不过税务部门的眼睛。比如,对于发票的真伪问题,以前需要像鉴定假币一样掌握各种识别方法,现在拿到系统里一比对就知道。而且,不但可以查出发票的真伪,“货不对板”、“大头小尾”等发票内容的虚假,也能顺藤摸瓜查清楚。
  那些想投机取巧不当得利的,就别抱侥幸心理耍小聪明了。用踏踏实实劳动挣踏踏实实的钱,比啥都好!(人们日报中央厨房 麻辣财经工作室 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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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人 发表于: 2018-6-5 10:03:02|只看该作者

媒体谈阴阳合同事件:要打掉合同背后的“饕餮之心”

源自:第一财经日报
  打掉阴阳合同 背后的“饕餮之心”
  有关“阴阳合同”的话题近来持续发酵,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娱乐界的话题,更成为一个有关纳税的严肃话题。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该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这次税务机关的反应速度很快,事件从网上热炒到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不过就两三天的时间。这充分反映出纳税这个话题的热度。
  “阴阳合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但其中的意思大家都很明白,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及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有的对内,有的对外。
  能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是普通的民众,很多是高收入者。有这么一种情况:中低收入者往往照章纳税,而一些不良的高收入者寻找种种渠道偷税、漏税、逃税。这显示出他们的“饕餮之心”。
  “饕餮”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怪兽,其特征是好吃、贪婪,以至于它可以将自己吃掉。
  其实,无论是“阳合同”还是“阴合同”都得不到法律保障。“阳合同”方面,只要有证据证明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就不受法律保护;“阴合同”方面,虽然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但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准则,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冒着这么大的风险还签订“阴阳合同”,只能说明其中巨大利益的引诱。
  目前娱乐明星的薪酬征税办法,是按照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余额为纳税基数;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包含明星在内的人群收入高没有问题,但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如果网传的“阴阳合同”是事实的话,可以逃多少税,大家都心知肚明。这是社会舆论沸反盈天的根本所在。当然,上述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如果合同存在是否就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税办法,还有待税务部门最终的调查结果。
  事件出来之后,影视概念股应声下跌,这说明人们对影视界整个群体的担忧。其实,“阴阳合同”这种现象并非单纯出现在演艺娱乐圈,其在体育圈以及房产中介圈等都广泛存在,或许换了一副马甲,但实质是一样的。
  “阴阳合同”事件现在税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不久会有一个权威的结果。但不论个案中是否有“阴阳合同”,都不能否认“阴阳合同”在社会中的存在,也不能否认利用类似“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现象存在。
  所以,希望这次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只是一个开始。通过法律的介入,该查的查,还公众以真相。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通过调查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总之,希望这次“阴阳合同”事件的调查,可以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能发现并坚决打掉一些人、一些群体光环背后的“饕餮之心”。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相关人群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留下记录,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而带来的后果将会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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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6-5 09:01:00|只看该作者

专家:阴阳合同如何逃税 判定时需满足什么条件?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涨知识丨阴阳合同是如何逃税的?判定时需满足哪两个条件?

  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曝光演艺圈“阴阳合同”一事持续发酵,“阴阳合同”这一名词由此走向前台。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无锡等地税务机关均对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表态,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不论崔永元曝光的是哪个明星,“阴阳合同”涉嫌偷税漏税问题显然是更值得关注的话题。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是否能够借此实现避税目的,如何认定其存在偷漏税行为?
  就这些外界关切的问题,澎湃新闻采访了税法领域专家,发现“阴阳合同”确实存在,主要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而且这一行为并不仅仅存在于演艺圈,在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上也可能存在同样的“猫腻”。
  上海四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兆婴向澎湃新闻表示,要认定纳税人确实存在偷漏税行为,需证据充足:一是要证明纳税人是否实际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二是确认税款是由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负担。实际上,有些合同约定纳税人取得税后报酬,税款由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同时税金由扣缴义务人承担,纳税人不实际承担税负。

“阴阳合同”是什么?
  按照崔永元微博透露的信息,有些明星签订“一大一小合同”以获取天价报酬。简单来说,“阴阳合同”是指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向澎湃新闻解释称,“阴阳合同”是指签订两份合同,特征是签订主体一致、内容一致,只是约定金额不同。通常是为了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阴阳合同’的现象不仅存在于演艺圈,在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承包等领域的合同上都可能存在这个问题。”刘剑文说。
  实际上,早在2014年,收入颇丰的足球圈就爆出过“阴阳合同”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或许能更直观地反映“阴阳合同”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4年初,国脚刘健因转会问题陷入“阴阳合同”纠纷。随后,刘健以公开合同原件的方式为自己证明,青岛中能之前同他签订的阴阳合同存在违法嫌疑。
  刘健曝光的两份所谓“阴阳合同”均为5页。在足协备份的合同的到期日为2013年12月31日,而俱乐部真正执行的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1月1日。同时,在足协备份的合同中,刘健年薪是80万基本工资加20万绩效工资,而另一份合同年薪是260万,比备案合同翻了一番还多。
  当时,就有法律人士指出,刘健和青岛中能都通过“阴阳合同”逃税获利,已涉嫌违法。

“阴阳合同”如何逃税?
  李兆婴以二手房交易的“阴阳合同”为例,“阴合同”显示当事人的真实成交价格,“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做低房价,以便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时少交税款;另一类是做高房价,以便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更多的贷款。实践中第一类情形更为常见。
  “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会核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的话,会重新核定价格的来交税。这是反避税的手段。”李兆婴说。
  李兆婴向澎湃新闻表示,判定纳税人是否偷税漏税,有两个关键的点,一是要证明纳税人是否实际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二是确认税款由是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负担。实际上,有些合同约定纳税人取得税后报酬,税款由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同时税金由扣缴义务人承担,纳税人不实际承担税负。
  不过,李兆婴表示,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其实很难判别。“除非拿出两份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一样但金额不一致。通过核查纳税人个人银行账户的收入金额与报税结果是否匹配,并且真的存在按小合同金额交纳税收,按大额合同实际收款的情况。”
  但这种核查仍存在难点,李兆婴举例说,他们有可能存在大量现金结算,或使用亲属账户收款,也很难核查。

逃税被认定后,会面临什么处罚?
  多位专家明确强调,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纳税款是一种违法行为,要与合理避税进行区分。
  李兆婴表示,合理避税是法律允许的。比如支付劳务报酬,原本是一次性支付,但分几个月支付后降低了适用税率,这是合法的。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国家产业引导对环保产品的减免税行为,或者引进高科技产业地方所采取的税收优惠行为等,都是合理避税行为。“而偷逃税是对法律的无视,是主观恶意逃避纳税义务,是违法行为,严重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李兆婴向澎湃新闻进一步解释,现在崔永元爆料的事件事实还不是很清楚,如果经税务部门查实,真的存在5000万元的“阴合同”,并且是避税的目的,肯定是违法的。简单按个人所得税劳务收入计算的话,涉及的税额已经达到数千万之巨。按国家有关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已经涉及刑事责任。
  而上述所指的刑事处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税法也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即逃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何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阴阳合同”在引发口水战的同时,还引起了大众对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的关注。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在《环球时报》撰文提出,今后,工薪收入与劳务收入将可以归并在一起接受超额累进税率调节,与之相配套,实行年度家庭综合收入申报和专项扣除。下一步,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超额累进税率低端的和最高的边际税率,都可以向下调整,一方面有利于培养中等收入阶层,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高收入者对于税负的心理压力。
  贾康说,“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
  刘剑文也认为,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把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信息都监管起来,其中包括支付单位的信息、第三方信息等,可以逐渐提高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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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哪里 发表于: 2018-6-5 08:23:01|只看该作者

阴阳合同怎么查 影视公司谋利还有新玩法

源自:第一财经日报
  阴阳合同 怎么查
  影视公司谋利还有新玩法
  韩朝 陈益刊
  随着影视明星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即“大小合同”)的曝光,资本市场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价也受到波及,股市影视板块集体遭到重挫。
  截至4日收盘,唐德影视(300426.SZ)、华谊兄弟(300027.SZ)双双跌停,华谊腾讯娱乐(00419.HK)跌幅超过17%。
  就“阴阳合同”事宜,4日,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官方微博发文称,对于大家关注的问题,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对于“阴阳合同”,一家文娱类上市公司高管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大小合同只是中国电影产业的天价片酬‘毒瘤’中的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大明星、大导演、上市公司,毒瘤一旦病发,整个链条谁也逃不了。只是这个毒瘤在影视行业这个所谓巨人体内潜藏已久,许多人不愿意面对。而金字塔顶层的那拨受益者,是不是真的愿意改变或‘切除’这个毒瘤都是问题。”

税务部门将怎么查“阴阳合同”
  一位税务稽查人员告诉第一财经,税务稽查部门需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下称“稽查规程”),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选案部门,主要负责对稽查对象的选取。稽查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目前举报人崔永元并未明确范冰冰签阴阳合同偷税,3日晚甚至表示“4天6000万合同”与范无关,并向范致歉。但他声称掌握不少大腕明星“阴阳合同”的证据,且表示愿意配合官方调查取证。
  根据稽查规程,稽查对象确定后,经批准开始立案检查,由检查部门负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并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一般检查会在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需要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包括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等内容。如果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然后,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最后,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需要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天价片酬如何产生
  江苏省一位地税稽查局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其实近些年税务部门都会对明星缴税情况开展稽查。
  比如,税务总局印发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中,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那么,影视明星们的天价片酬是怎么达到的?
  欢喜传媒董事会主席董平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主要还是以导演为核心制或以知名导演与演员为核心的电影制作环境,这是未来5年甚至10年都很难改变的现状。”
  中国电影在2002年才开始产业化改革,产业化的核心就是允许民营、外资进入电影投资、制作、发行、放映环节。在资本助推下,中国电影的产量从2002年的100部左右,上升到2017年的700多部,电影年票房也从2002年的不足10亿元,扩大到2017年的559.11亿元,增长速度全球第一。
  这些让人兴奋的数字背后,是“中国式大片”正成为中国电影黄金发展时期的主要模式,也就是大导演、大投资、大明星、大制作引导着中国电影的冲锋方向。
  不可否认,在中国电影的发展阶段,“中国式大片”模式的确有积极的探索作用,导演、演员的片酬增长也存在一定的市场合理性,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在明星高片酬而抬高电影成本、过多资本涌入市场破坏电影发展等方面。
  以电影投资成本为例,主要包括内容制作与宣传发行两大部分,核心是内容制作,内容制作中演职人员成本是最高的。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有的电影投资有80%用在了演员片酬上,这一比例全球居首。目前,中国有些明星的税后实际片酬甚至高过好莱坞一线明星。

二级市场新玩法
  资深电影人王璐表示:“没有人计算过,从2002年到2008年,中国电影每年的投资总额变化是怎样的,但的确与社会资本向影视产业的大量流入不无关系。”
  “2008年,中国式大片已有一些危机,但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及2009年华谊兄弟、光线传媒等影视传媒公司的上市,加之地产、能源型企业的转型,热钱再次涌入电影行业。”王璐说。
  2014年,随着占据中国富豪榜单前十位的集团,尤其是BAT的大举进入影视产业,中国电影进入10亿元票房时代,同时,制作公司计划投入的上亿元投资的影视项目比比皆是,而各路崛起的明星身价也暴涨。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一线明星的片酬至少在几千万元,二线明星的片酬在几百万元到1000万元上下。这样的飞涨速度虽然让投资者苦不堪言,但一部影视剧的制作终究离不开影视明星。
  第一财经记者熟悉的一些金牌制作人所制作的每个项目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演职人员的搭配组合,什么样的阵容可以使得项目在预售时卖出最好的价格才是他们看来最核心的问题。
  去年9月出台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
  管理部门的初衷,是为了管控不合理高片酬,弘扬“戏比天大”的职业精神,但执行起来就难说了。
  “越限制片酬却越高,因为对演员的依赖性,企业与演员的谈判价码并不高,上有政策,下有市场,该怎么办?大小合同,还是得签。”一位投资影视行业的金融界人士表示。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除了分大小合同这种“小儿科”玩法外,一线明星与流量明星也有以薪酬入股方式进入到好的项目中,项目的投资方中多有上市公司的影子,这样即便影片票房不佳,各方也可以在二级市场收获颇丰,当然收益最大的就是参与出品的上市公司。
  例如,《叶问3》当年其中直接参与者包括两家上市公司──神开股份、十方控股,快鹿集团就是在2014年末至2015年初,先后入股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并让其参与到自身投拍电影的票房投资中,业内称其“醉翁之意”就是二级市场收割财富。
  相较二级市场的高收益,出品方给明星的那些天价片酬不算什么。“这也是此次影视圈基本保持沉默的根本原因,毕竟每年的大片拍摄基本在几大初具规模的大娱乐公司手中。”上述高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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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哪里 发表于: 2018-6-5 08:23:01|只看该作者

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对逃税的处罚可以学学欧美

源自:新浪财经综合
  让范冰冰上热搜的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 小巴问大头
⊙作者: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这几天,崔永元在微博接连炮轰电影《手机2》导演冯小刚、编剧刘震云和演员范冰冰,爆出了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
  他陆续晒出疑似范冰冰千万片酬的合同细节,以及另一份没有“范冰冰”字样出现的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的合同。
  瞬间,崔永元意外化身“朝阳群众”,引发了大家对影视圈税务问题的关注。
  有关部门也坐不住了,3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随着事件的发酵,战火已经从娱乐圈蔓延到资本市场了,一大波上市公司躺枪。截至昨日收盘,A股影视板块跌幅前列的个股如下
  简单说,所谓的阴阳合同,指的是交易双方针对同一事项,签订了两份金额不同的合同,一份用来向监管部门正常报税,另一份则是双方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彼此心照不宣,目的就是逃税。
  阴阳合同不仅是影视圈的潜规则,还常常出现在房产交易中。那么,崔永元的质疑是否属实?阴阳合同到底有多严重,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掉逃税行为?小巴采访了几位大头,来听听他们的观点。
  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

“阴阳合同门”
给中国人上了堂税法普及课

  综合我国合同法及税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网上曝光的6000万元酬劳属演艺劳务收入。如果作“阴阳合同”处理,可逃掉一大块税收负担。由此开始,似可排列出如下认识要点:
  首先,因人性弱点加上税法知识不足导致纳税人有意无意地违反税法问题,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演艺界恐怕是重灾区,刘晓庆、毛阿敏偷漏税案都曾引起轩然大波。
  应该再次警示:影视明星们是在很小的概率下通过多年努力取得的演艺成就和高收入,自己需要特别珍惜来之不易的影响力,格外注意依法纳税,抵御侥幸心理的诱惑。
  其次,应指出做“阴阳合同”的情况在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比如房地产交易中,也是屡见不鲜。在收入普遍增加而税收调节感受也在增加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有可能更多受到偷漏税诱惑。因此,对“阴阳合同”的围观就不能止于看热闹,值得广大纳税人也都想想自己的税法遵从状况到底如何。
  第三,管理部门在尽职严格执法同时,还应从积极引导、生动宣传、服务纳税人的角度,把这样一个舆论热点,引导到使社会公众更加熟悉和尊重税法,征纳双方更规范和自觉地依法治税、依法纳税上来。这也是社会进步、国民素质提高所必须认可的一个基本取向。对应于人性有容易受利益诱惑的特点,管理部门可进一步推动相关讨论,扩大税法宣传,做好税收知识教育和带有善意的提醒服务。
  第四,今后纳税人意识还应结合信息时代背景提升。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
  纳税人与其心存侥幸,不如更自觉地顺应税法要求,认真地在个人所得税完税方面做到无懈可击。这正是对于个人长远利益的保护,也是我国纳税机关和纳税人建立更和谐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以上摘自贾康发表于《环球时报》的文章,有删减
  常东岳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
  (杭州)律师事务所行政主任

阴阳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而导致阳合同无效
对逃税的处罚可以学学欧美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阴阳合同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阳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导致阳合同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那么,阴阳合同存在什么危害?
  ① 从社会秩序角度看,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签订阴阳合同和黑白合同本身就是一个不诚信的行为,会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② 从市场秩序方面看,这类合同会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比如建筑工程招投标时两方串通起来签订阴阳合同以排挤竞价对手;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订黑白合同以干扰市场价格等;
  ③ 从税收管理角度看,签订这类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政府税收逃避政府监管,税收流失、监管缺失其实是和我们息息相关的大事情:每位按规定纳税的公民一定都不希望那些高收入群体收入高还逃税。
  每个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公民也一定都不希望这个国家诚信缺失,做生意的时候骗子当道,经常遇到豆腐渣工程等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破?还是需要下大决心建立诚信体系,让一旦出现这种行为的人直接进入失信名单,寸步难行。让因为逃税涉嫌犯罪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代价大到所有人根本不想也不敢去冒这种风险,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这方面,尤其在对逃税的处罚方面,可以学学欧美,我国现行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还是太柔和了。
  袁国辉
  高级会计师
  财经博主

这份材料并不能证明一定存在偷税
实际上阴阳合同避税操作并不容易

  先科普下何谓的阴阳合同,其实现实中并不鲜见,民间最常见的是大概是涉及房屋交易时签订的阴阳合同。
  签订阴阳合同目的性很明显,就是为了避税(其实逃就是避,避也是逃,合一起就是逃避,将之说成逃税更合适)。阴阳合同的操作手法是就同一经济业务签署两份制式相同但金额不同的合同。金额高的合同为“阴”,不见光,用于执行;金额低的合同为“阳”,可公开,用于报税。
  首先申明,对于那些借机攻讦范冰冰女士挣得太多,并以此搞道德批判的观点我不认同。
  大致看了下崔永元先生的曝光材料,确实够震撼了,但尚不足以下结论说范冰冰女士就一定是签了阴阳合同(也许是补充合同),就一定偷税了,一切都需要更详尽的证据作支持。譬如,合同到底是范冰冰个人与资方签订的,还是范冰冰旗下公司(包括工作室)与资方签订的,其中的差别就很大。
  如果是范冰冰个人与资方签约,合同又约定好了是税后金额,范冰冰就不构成逃税(也没必要逃税)。因为此时资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资方没有这么做,偷税的是资方,而不是范冰冰。两份合同对范冰冰而言就不能说成是阴阳合同。
  如果是范冰冰旗下公司(包括工作室)与资方签约,这又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合同约定的所有资金是否都进到了银行公户,如果部分资金最终进了范冰冰私户或范冰冰认可的其他个人私户,这可能就有问题了,这是典型的收入不入账,可能涉嫌偷逃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第二,资金进入公户后,是否及时交税了,如果范冰冰方以对方未付税点为由未开发票,并将收到的款项长期挂账,这涉嫌的是未能及时交税,不能说成逃税。
  实际上,阴阳合同避税操作并不容易。两个自然人操作或许神不知、鬼不觉;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操作实为不易,想想就能明白,付款方该如何平账呢?账面留下的痕迹如何擦拭呢?
  本篇作者 | 李梦清 | 当值编辑:李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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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美达 发表于: 2018-6-5 08:03:00|只看该作者

一天市值蒸发23亿 阴阳合同背后华谊兄弟的并购赌局

源自:第一财经日报
  一天市值蒸发23亿 阴阳合同背后华谊兄弟的并购赌局
  王娟娟
  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爆料明星“阴阳合同”,怒怼《手机2》主创冯小刚、刘震云等人,让发行方华谊兄弟(300027.SZ)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东阳美拉”)之间的并购赌局,也再次被放在了聚光灯下。
  6月4日,受“阴阳合同”风波影响,华谊兄弟当日以跌停收盘,市值一天缩水近23亿元。作为《手机2》的备案单位,东阳美拉系华谊兄弟控股子公司。2015年11月,华谊兄弟以10.5亿美元从冯小刚(持股99%)和陆国强手中拿下了东阳美拉70%股权。收购前,东阳美拉净资产为-0.55万,这笔总估值高达15亿元的交易直接为华谊兄弟创造逾10亿元的商誉,而与之相对的,东阳美拉和冯小刚给出的五年业绩承诺总额底线不足7亿元。2016年与2017年,东阳美拉则勉强擦过业绩对赌底线。
  实际上,从2013年收购浙江常升开始,华谊兄弟通过与张国立、李晨、冯绍峰等明星之间的多桩豪华并购赌局,将账面商誉从2013年的3.53亿元,扩充至2016年的35.70亿元,增长逾9倍,持续的并购也成催发华谊兄弟业绩增长的主要发酵剂。截至2017年年底,华谊兄弟账面商誉仍高达30.47亿元,占比净资产约31.54%。
  自华谊兄弟收购东阳美拉开始,对于这笔并购的质疑就未曾停止。
  2015年11月,华谊兄弟公告拟以10.5亿元投资冯小刚控股的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70%股权。收购前,冯小刚和陆国强分别持有东阳美拉99%和1%的股权,收购后,陆国强退出,冯小刚持股下降至30%。
  彼时,东阳美拉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仅为1.36万元,负债总额却达1.9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0.55万元。这意味着,华谊兄弟对净资产为负的东阳美拉给出了15亿元的估值。
  “本次投资的交易价格是依据老股东承诺的目标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税后净利润的15倍为公司的估值。”华谊兄弟在当时的收购公告中这样阐述收购的定价标准。而上海一审计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以股东未来的承诺为定价标准的案例并不多见。
  东阳美拉当时业绩,2016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自2017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在上一年度承诺的净利润目标基础上增长15%。若未能完成该目标,冯小刚将以现金补足差额。
  华谊兄弟2016年年报显示,东阳美拉2016年全年实现的净利润5511.39亿元,如果以这一年的净利润来看,东阳美拉并未完成业绩承诺。但不得不提的是,华谊兄弟在2016年年报中强调,东阳美拉2016年年度承诺的业绩时限,实际是从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此视为2016年度。而2015年东阳美拉的净利润为4602.67万元,与2016年净利润合并约1.01亿元,勉强达标。
  2017年,东阳美拉依然是勉强擦过业绩对赌底线,当年实现净利润约1.17亿元,较上一年增幅约15.84%。
  两年业绩合并算一期的方式曾让外界质疑华谊兄弟投机取巧。对此,上述审计人士表示,在上市公司的并购之中,业绩承诺主要看双方如何约定,可以约定每年不少于多少,或者三年总和不少于多少,通常一年算一期,且业绩承诺期限一般为三年。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从股权过户开始计算,以此保证业绩承诺能够达标,减轻并购标的的对赌压力。
  东阳美拉仍然有三年的业绩承诺尚待完成。2015年的收购公告显示,东阳美拉的主营业务是影视剧项目的投资、制作,影视剧本创作、策划、交易等。彼时已经储备和开发的项目包括电影《手机2》、电影《念念不忘》、电影《非诚勿扰3》、电影《丽人行》、电视剧《12封告白信》以及综艺节目等,除此之外,华谊兄弟称当时东阳美拉已经制定并且实施新人导演计划,培养新一代导演。
  记者检索信息发现,到目前为止,上述作品均未真正面市,而作为刚刚开机的《手机2》,即让东阳美拉因“阴阳合同”,陷入了偷税漏税的质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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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8-6-5 08:01:01|只看该作者

明星阴阳合同引蝴蝶效应 影视行业灰色地带或被揭

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文标题:明星“阴阳合同”引发蝴蝶效应

⊙记者:吴燕雨 北京报道

  影视行业的“灰色地带“或正在逐渐被暴露在阳光下。
  崔永元手撕《手机2》事件,曝光了影视行业的大小合同,将娱乐圈明星片酬的纳税“套路”公之于众。事件引起税务部门介入,无锡地税局回应称“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究其事件本身,是崔永元由《手机2》的私人恩怨,而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目前,该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
  5月28日,崔永元在微博发布一份片酬合同,出现艺人“范冰冰”字样,合同显示“甲乙双方确认聘任关系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安排范冰冰于本合同约定聘用期内参加本片的演出工作,甲乙双方约定本片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酬金为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现金税后款)”。
  第二天,崔永元进而曝光另一份“4天6000万”的大小合同,称合同主体采用“小合同片酬千万,大合同五千万”的大小合同,其中,五千万“偷偷摸摸”,该演员工作时长仅为4天。
  随后,范冰冰工作室回应称从未采用“大小合同”的进行签约、4天片酬6000万为谣言。该事件迅速引起税务部门注意,并开展调查。
  4日上午,崔永元对范冰冰致歉,表示该事件与范冰冰无关。
  不过,“4天6000万”所指何人,大小合同如何纳税,是否涉及逃税,尚未有定论。但一系列的事件进度背后,明星高片酬、明星纳税方式成为全民话题。随着市场化程度提高,影视行业的“秘密”被公开,诸多不合规现象亟待整顿。

什么是“阴阳合同”?
  第一个关键词为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一份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具体到影视行业而言,一位制片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常规来说,如果演员要税后1000万,那需要跟他签两份协议。其中100万走影视公司账户,按企业所得税比例缴纳25%;900万走私人账户,和个人工作室签约,普遍来说,纳税只有几个点。
  不过,崔永元提及的“1+5”是“合理避税”的大小合同,还是存在逃税嫌疑的“阴阳合同”,目前无法盖棺定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获悉,一般来说,明星在签约演艺合同时,有三种签约主体可供选择。个人名义、个人工作室名义、影视公司名义。这三种名义签约所涉及的纳税方式和金额有很大不同。
  以明星个人名义签约,其合同形式为劳务报酬,则适用20%~40%的税率;若以影视公司为纳税主体,公司则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等;明星工作室,有别于个人,也有别于公司,更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按个人所得税法,工作室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不过,多位制片人和业内人士均对记者表示,国内多个地方对工作室会采用很低的核定征税率,一般在3%以下。需缴纳的增值税方面,以年销售额500万为标准,超过与否分别收取3%、6%的纳税额。
  如浙江东阳、霍尔果斯等地,则针对影视公司入驻提供了更高的税收优惠,按不同比例进行返税。其中,霍尔果斯的“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吸引了众多影视公司前往注册子公司。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获悉,入驻霍尔果斯已不再是高枕无忧,目前,多家当地影视文化公司因税务问题正被要求自查。
  按上述缴税比例,签大小合同的核心诉求“合理避税”。但是否有逃税、偷税漏税的嫌疑,需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厚哲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一般来说,有三种可能。
  一种是阴阳合同,即收了6000万的总额,但只有1000万合同拿去报税,剩余5000万私人走账,这构成严重的逃税行为;第二种是提供演出、同时也参与策划、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并按照合同性质、收入情况报税,则不能简单按合同数量就断定其构成逃税;另一种也存在违法嫌疑,即大小合同都已纳税,但大合同没有实质性交易,即演员拿了片酬什么都没做,只为了把片酬藏起来。
  此外,一位公司财务人员告诉记者,一个事件签两个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轻者补缴、罚款,金额巨大会十分严重。
  多位电影制片人对记者表示,行业中偷税漏税的情况已经很少见了,明星和公司一般都会爱惜自己的羽毛,不会冒险逃税。但签约类似大小合同的“合理避税”情况,则十分普遍。
  上述事件所提及的大合同采用现金支付,多位制片人对记者表示,实际的操作中不太可能。如果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金额巨大、多次操作会引起银行关注;若采用转账,也需在相关成本预算中有所体现,这笔钱不可能“凭空消失”。
  虽交税、但按照一定方式降低税收,是否违法?目前税法并没有直接定义,也未有先例。不过,若属阴阳合同的情况,“阴”合同不交税,则属违法行为。
  目前,根据事件本身所呈现的信息,合同双方是谁、1+5的大小合同是否分别交税尚不清楚,应按纳税主体的纳税比例作出判断,需等待税务部门的调查结果。

行业有待规范
  虽未有调查结果,问题核心究竟出在哪一环节并不清楚,但资本市场就已率先做出反应,数十家传媒影视股集体被“绿”,部分公司跌停。
  直接涉及的公司包括出资1479万元收购范冰冰工作室49%股权的唐德影视。4日,在其股价跌停后,唐德影视方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回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均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其中,在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存在需由公司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公司均已依法完整履行了相应的代缴义务。”
  股价下跌,这其中的大逻辑在于,部分影视公司靠头部明星起家、深度绑定明星个人。明星个人片酬的提升背后,面临的是影视公司高昂的纳税,成立明星工作室可减少纳税比例,存在一定逃税嫌疑。
  面对公司股价下跌,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感到特别委屈”,认为公司是无辜中枪。若影视公司并未代理艺人经纪业务,则影视公司并非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为经纪公司或个人,具体问责方应为经纪公司。但若影视公司本身便代理了艺人经纪业务,则涉及内部操作,应结合合同细则具体分析。
  此外,一般来说,拥有议价权的明星要求片酬为税后收入,则纳税主体并非明星本人。具体纳税方要根据项目合同问责。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易胜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有些演员在合同中将代缴税款的义务约定为出资方,自己的收入为税后净收入,这种做法当然无可非议。但是,如果明知对方为逃避缴纳采取阴阳合同的方法而给予配合,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的,如果达到了入罪门槛,则双方是共同犯罪。
  客观来看,在刘晓庆、毛阿敏、韦唯等明星逃税事件后。如今的娱乐圈,无论是从操作层面、还是动机上,大公司与明星艺人逃税的违法成本都比较高。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第一时间的反应也直接说明了问题,即大公司以及头部艺人声誉价值较高,违法后会产生连锁反应,如公司市值下降、艺人作品受限等。
  “阴阳合同”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中,其引发的连锁效应正在逐渐打开娱乐圈的黑匣子。
  除了口水仗本身,真正引人深思的,是国内影视行业在市场化初期所暴露的不健康状态。一位好莱坞制片人对记者表示,美国有一套严格的制片流程和报账体系,这种情况在好莱坞是不可能出现的。更值得深思的,则是影视公司纷纷从产业一环向产业链布局,背后产生诸多利益共同体,这从本质上并不符合商业逻辑。
  随着税务部门的调查,最终对该事件定性为合理避税还是逃税行为,或对行业造成很大影响。“如果属于逃税,多合同模式要冒很大风险,可能导致演员片酬整体下调,行业正向发展。”郑厚哲说。
  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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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涨 发表于: 2018-6-5 06:23:00|只看该作者

6000万阴阳合同藏有不能说的秘密:债转股 税额摊薄

源自:每日经济新闻
  6000万“阴阳合同”藏有“不能说的秘密”:债转股、税额摊薄、成立第三方公司
⊙记者:白芸 每经实习编辑:胥帅

  近日,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曝光“6000万‘阴阳合同’”一事,由此将影视圈的潜规则捅上台面。该事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更是就此事介入调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部分接触过影视圈“阴阳合同”(又一说为“大小合同”)的律师,发现“阴阳合同”背后暗藏玄机,五花八门的玩法令人大开眼界。这其中就包括债转股、税额摊薄、成立第三方公司避税等种种走账方式。

■ 走账方式花样多
  在崔永元近日连续发布的数条微博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涉及“阴阳合同”的内容。5月29日,崔永元曝光某明星通过一大一小两份合同,演一部戏分别领取1000万元和5000万元两份片酬,共计领取片酬6000万元。随后,在6月2日,崔永元又在微博置顶位置曝光了另一份大小合同,合同显示某艺人的酬劳被拆分为演出费200万元、策划监制838万元以及其他名目款项149.7万元。
  有业内人士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阴阳合同”之所以会出现,多是为了避税。按照这份总额6000万元的“大小合同”,艺人只需缴纳1000万元“大合同”的对应税金,而“小合同”中的5000万元税金就被巧妙地避掉了。
  如果某艺人的这份总金额为6000万元的“大小合同”属实,那“小合同”中的5000万元又是如何巧妙避掉?部分接触过影视圈“大小合同”的律师对记者讲述了其中门道。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易胜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走账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债转股,给的是费用,转化成公司的股份;还有一种是现金直接支付;另外还有通过其他名目给出去,比如分摊,在金额不是很多的时候,我让公司员工以各种方式参与到片子中去,给场务、摄影、助理开出比较高的工资。虽然钱是打在员工的卡上,但其实这个卡在我的手里,这就把应纳税额摊薄了。”
  同时,这5000万元还可以分摊到影视项目中的各个细分项目。易胜华对记者表示:“一般到了这个数额都会做一些分解,可以分摊到制作费、顾问费、咨询费等。比如顾问费、咨询费的弹性很大,给他100块钱也可以,给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都可以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付忠文也对记者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写的是报酬,也很可能会写一些其他的科目,比如服装费、化妆费等。很多名目,一般都会这样分摊,不过这属不属于纳税范围、属不属于免税范围、属不属于税务核定时扣除的范围等都需要税务部门来核查,最终也要根据税法来定的。”
  此外,还存在一种更为复杂的避税方式,即成立第三方公司。“分摊到第三方公司,其实就是第三方公司开虚假发票,这个很严重,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付忠文对记者说。
  无论是哪种方式来操作,“大小合同”本身就是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签约双方即艺人和投资方需要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头一次,可以先补缴税款,然后给予一定罚款。如果是以前有过这样行为,而且金额比较大,通常税款在5万以上或者达到应纳税款的10%,就会追究刑事责任。”易胜华告诉记者。

■ 律师:存在“大小合同”现象
  崔永元曝光的影视圈“大小合同”是不是行业内的特例?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艺人经纪从业者、投资方、导演编剧、律师等业内人士,试图了解影视圈“大小合同”的 存在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如今,影视圈九成以上的一线艺人都是直接报税后价格,高片酬产生的大额税金由投资方或制作公司承担。“15年前‘大小合同’的情况很常见,那时候不允许企业代缴税金,现在比较少了,不过也有制作公司会强行让比较弱势的创作人签订‘大小合同’以减免税金。”一位从业十余年的业内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
  多位艺人经纪行业从业者对记者表示,没有接触过大小合同,现在很多工作室会注册在低税点地区,没有必要去冒法律风险。不过也有该行业从业者对记者隐晦地表示:“听说过大小合同,可能有一些公司为了避税。”
  不过易胜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在经手过的大量案例中都出现过影视圈的“大小合同”,涉及金额几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比如双方拍完之后发生争议,比如你没有按照我的要求去演,或是天数没达到,我认为你没有提供我要的条件等等。这时就会拿出不一样的合同,但是都会承认两份合同的真实性。这类案件几乎都是民事争议,而进入到司法层面的几乎没有。”
  付忠文也对记者表示曾遇见过影视圈的“阴阳合同”,“市场确实有这样的现象存在,事实上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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