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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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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雨又风 发表于: 2013-11-18 10:42: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13年追溯晚清帝国时期的不平等条约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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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平等条约的起源
  1.若干重要概念及问题
  对于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人来说,“不平等条约”是最常见的关键词或标语之一。然而正如引言中指出的,以笔者目力所及,这个词语本身直到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被使用,而且对于其确切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该词被无休止地重申这一现象背后所蕴藏的含义等等,这些问题直至今日仍然晦暗不明。本书与先前围绕不平等条约的诸家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早期的研究包括Hosea Ballou Morse(马士),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New York:Longmans,Green,and Co.,1918;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2004),3 vols,引文自Longmans,Green,and Co.版;Hosea Ballou Morse,Th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Shanghai:Kelly and Walsh,1908;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66年),引文自成文版;Wesley ,The End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Berkeley,Calif.: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52);李恩涵:《北伐前后的“革命外交”:1925~1931》,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笔者力图剥离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就附丽于不平等条约之上形形色色的政治宣传和政党论争,把不平等条约的法学起源同前者区分开来。
  为此,本章旨在考察作为“不平等条约”这一词语之滥觞的若干初始条约文本(英文世界中涉及中国的条约的汇编主要有:William Frederick Mayers(梅辉立),ed.,Treaties between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Foreign Powers,Together with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Foreign Trade(Shanghai:,“North China Herald”Office,1877;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66年),引文自成文版;Godfrey ,ed.,Hertslet’s China Treaties(London:Harrison and Sons,1908),2 vols.;John ,ed.,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2 vols。(New York:),而第三章和第四章将详细探讨引发不平等条约这一术语宣传化、鼓动化的政治和文化因素。(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1;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2004),引文自Oxford University Press版;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海关总税务司),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2 vols。(上海:海关总税务司署统计科,1917年);“外交部”编:《中外条约辑编:1927~1957》,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58年,第648~649页;James Brown Scott,ed.,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19191929(Washington,: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1929)。其中Mayers编辑、重印的条约文本的价值并不大,主要因为他对有些重要条约,如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善后附粘条款》和《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等,都自拟标题并加以减缩,甚至干脆删去。而Hertslet编辑的文本也有类似问题。以上诸书,文献来源最为可靠的当数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出版的两卷本条约汇编,书中汇录的条约文件全部收录了签约双方语言的两个文本,并附有MacMurray的汇编。中文世界里,王铁崖编的三卷本《中外旧约章汇编:1689~1949》(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第二版)以恪守原文而著称。)
  为了扼要地概括晚清帝国的条约历程(1842~1911),我选择了三组对后世中国意义深远的条约:(1)1842年的《南京条约》及其两个重要的附件,1843年订立的《五口通商章程》(简称为“The General Regulations for Trade and Tariff of 1843”。)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简称为“The Supplementary Treaty of 1843”,亦称《虎门条约》。);(2)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3)1902年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亦称《马凯条约》)。
  今天中国人概念里的不平等条约起源于当年中外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协定和合同,这些条约、协定和合同给予在华洋人单方面的权利和特权,与之相对的,华人在那些国家却不享有对等的待遇(资料来源于武堉干:《中国国际贸易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90~93页;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那些享有对华“不平等”条约关系的主要国家有:英国(1842年)、美国(1844年)、法国(1844年)、瑞典/挪威(1847年)、俄国(1851年)、普鲁士(1861年)、葡萄牙(1862年)、丹麦(1863年)、荷兰(1863年)、西班牙(1864年)、比利时(1865年)、意大利(1866年)、奥地利(1869年)、日本(1871年)、巴西(1881年)、墨西哥(1899年)和瑞士(1918年)。中国所割让的条约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低固定关税、治外法权(有关国际法中治外法权的起源,参见本书第五章。法学家Westel 就治外法权的定义如下:“当个人,比如外交官,在别国境内不受普通司法的约束,就会存在一种可称之为治外权的情形……当一个国家声称拥有超越其领土范围以外对个人或某事的司法管辖权时,即构成治外法权。”Westel ,The Fundamental Concepts of Public Law(New York:Macmillan,1924),。)、租界(关于上海国际租界的综合研究,参见徐公肃和邱瑾璋主编的《上海公共租界制度》(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1933年)。)、租借地以及种种片面最惠国待遇。尽管中国于1930年收回了关税自主权,治外法权则延续到1943年才被废除。回溯19世纪中期(40年代至60年代),是时洋人在与大清皇帝及其议和大臣们打交道时,故意在条约里使用游移繁杂的辞令,懵然无知的清政府朝野当然自入彀中,最终在诱迫之下,一桩桩特权随着条约的签订被出让给外国。事实上,彼时的中国通常就是在这种迷糊的状态下与外国缔结条约的。
  在探讨具体条约之前,有必要先澄清两个重要概念,即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华治外法权。最惠国待遇条款发轫于17世纪的欧洲外交界,它把最初由两个国家订立的双边进出口贸易互惠协议施及其他缔约国家,构成一个多边的贸易互惠关系,由此保障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平等。然而就19世纪的中外条约而言,对于普通最惠国条款的一个严重偏离即在于互惠权利的消失。在晚清,当贸易优惠以条约的形式让与某一个国家时,中国总是要履行相关条约条款的义务,给予那些与自己签约的国家同样的优惠,与此同时却无法从对方身上获得相应的互惠。
  在华治外法权涉及外国公民之于中国司法的豁免权,具体执行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若施害者和被害者都是中国人,则由中国当局按照自己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审讯惩处;第二,若争讼双方均属同一个缔约国,则该国将全权处理此案;第三,若纠纷双方均非华人且分属不同的缔约国,则由双方所属国根据彼此缔结的条约或协定来作定夺;第四,当中国公民与缔约国公民之间发生争端时,则提交被告所属国的法庭,依照他们的法律进行审理。其中,若原告系外国公民,则允许该国委派一名陪审员(通常为资历较浅的领事官员)在这种被称作“混合法庭”的诉讼过程中坐在中国地方长官旁听审,以避免任何可能的误判(Westel ,Foreig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Baltimore,Md.: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27),认为,上海的混合法庭(在中国独一无二)是西方用自己的法律体系“回译”到中国环境上的一个结果(所谓“回译”,translating backward,意思是原语言处理为译文后,再从译文重新恢复到原语言──译者注)。关于上海混合法庭的发展、成立依据及其运作的讨论,参见Thomas ,Order and Discipline in China:The Shanghai Mixed Court,19111927(Seattle,Wash.: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92)。有些作者尽管承认19世纪西方强加于中国和日本的条约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但他们还是认为对治外法权在日本和中国的具体运作需进行精细入微的剖析。比如,通常人们觉得西方在日本的领事法庭总是对日本人不公平,Richard 却不这么看,他就此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见Richard ,The Justice of Western Consular Courts in NineteenthCentury Japan(Westport,Conn.:Greenwood Press,1984),。与Richard 观点相似,Eileen Scully 在最近的研究中不同意所谓“殖民主义研究中‘西方—非西方对立’的模式”,她认为这种殖民主义的研究模式只聚焦于外国人免受驻在国法律制约和国家间胁迫条约的不平等性这两个方面,她自己重点研究在华美籍侨民与他们的祖国──美国政府之间围绕公民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斗争。Eileen ,Bargaining with the State from Afar:American Citizenship in Treaty Port China,18441942(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1),。)。
  2.不平等条约之发轫:《南京条约》(1842年)、《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43年)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18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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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今日雨又风 发表于: 2013-11-18 10:42: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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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是通过两个发轫性的条约文本而形成的:一是《南京条约》,尤其是它的两个附件,即1843年订立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亦称《虎门条约》);二是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无论是前者抑或后者,鸦 片贸易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鸦 片战争是指中国为抑制鸦 片走私,分别在1839~1842年和1856~1860年与西方列强之间(后者亦被称为“亚罗号战争”)进行的两场贸易战争。英商一直对华非法出口鸦 片,导致吸毒在中国扩散成风,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后果。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林则徐赴广州处理危机,林则徐在广州地区没收并销毁了两万多箱鸦 片。英商故此吁请英国政府采取行动,派遣16艘战舰,袭击了包括广州、南京和镇江在内的一系列重要城市。清政府战败,被迫于1842~1843年间签订《南京条约》及两个附件以结束交战状态。第二次鸦 片战争于1856年爆发,最初源于清军水师搜查一艘在英方注册但为华人拥有的船只“亚罗号”。有关细节请参见“鸦 片战争”条,The Columbia Encyclopedia,6th e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12004),http://(2004年7月30日查询);John King 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18421854(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
  《南京条约》及其两个附件,对当时和后来的大英帝国和晚清政府来说,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用帕麦斯顿勋爵(Lord Palmerston,一译巴麦尊)的话来说,这些条约是英国在华贸易拓展的里程碑,这位后来的英国首相说道:“毫无疑问,这一事件将开启人类文明的新纪元,它势必有助于强化英格兰的商业利益。”(Palmerston(帕麦斯顿)1842年11月28日给的信函;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 Harry Tucker Easton,The History of a Banking House(Smith,Payne and Smiths)(London:Blades,East & Blades,1903),9.)《南京条约》订立后不久,《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惊呼,这样一个条约肯定会被“英国、美国或者其他西方国家凡是一直关注着这一场(中西文明)竞赛进展的人们欣喜激动地”接受(Chinese Repository,,(October 1842):(引文括号中的内容系译者所加──译者注)。显然,英国的冒险家们很清楚他们想要什么,并且也得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而对道光皇帝来说,条约对大清帝国而言仅仅是用以缓解眼前外夷滋扰威胁的一种非军事手段──英军已然攻入长江中下游,并且胜利在望──迫使他不得不同意英国的要求。但是,道光帝和清朝首席议和大臣耆英(?—1858年)对他们在谈判中所放弃的权利几乎毫无概念。
  1842年4月7日,道光帝任命耆英为钦差大臣,命令他同伊里布一道火速赶往位于长江下游的浙江沿岸──彼时那里已集结了六十余艘英国战舰。然而,1842年4月至7月间的道光帝在军事“剿办”和外交“羁縻”之间摇摆不定,他内心深处仍不时泛起御敌制胜的希望,耆英不幸沦为这种心态下的牺牲品(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chapter 6.)。英国方面则不信任耆英的外交等级和职权,故坚持进攻,拒绝谈判(耆英在1842年8月1日的奏折中报告了英国的拖延战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 片战争档案史料》第5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86页。)。1842年7月23日(道光二十二年六月十六日),镇江的陷落宣告了第一次鸦 片战争的结束。这一失败迫使道光皇帝认识到,继续采取军事抵抗将给大清帝国带来灾难。因此,道光帝授权耆英议和,但除了要求英国撤军外,并无任何其他明确的目标,只是拐弯抹角地喻示耆英“有应便宜从事之处,即着从权办理”(1842年7月3日(道光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道光下令耆英不要与英国人举行私人会晤,因为“夷情诡诈,全不可信”。他指示耆英,如果有任何事情需要办理,应只通过陈志刚(一个低级官吏)来与英方接触,以免遭到算计。如果英人的答复含有难以同意的过分要求,那么就与两江总督牛鉴一起筹备防务──“可剿即剿,当堵即堵,慎勿稍存游移之见”。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 片战争档案史料》第5册,第537页。1842年7月26日(道光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道光自相矛盾地喻令耆英和伊里布尽力调停,但同时又要酌需处理。参见《鸦 片战争档案史料》第5册,第537页。次日,收到镇江陷落的报告后,道光授权耆英再次注力于谈判事宜,并火速处理目前的局势──“专意抚议”。参见《鸦 片战争档案史料》第5册,第74页。)。显然,清廷遭受的军事失败让道光皇帝备受煎熬,而英方却坚持必须收到全额赔款后才会从长江下游悉数撤军,这种拖延策略让道光帝十分震怒(关于耆英的奏折和1842年8月17日道光朱批,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 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75页。)。在随后进行的谈判中,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即小马礼逊)和郭实腊(Charles Gutzlaff)担任英方翻译,而一个头脑清晰、能言善辩的低微官吏张喜,则是清王朝一方的首席谈判代表(张喜的《抚夷日记》被认为是关于1842年《南京条约》最详尽生动的记录,再版收录于《鸦 片战争档案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册。也可参见Teng Ssuyu(邓嗣禹)的《抚夷日记》英译本,Chang Hsi and the Treaty of Nanjing,1842(Chicago,Il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 片战争再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第456页。)。
  1842年7月23日镇江陷落后,《南京条约》谈判即被提上议程。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耆英、伊里布与璞鼎查(Henry Pottinger)在英军旗舰“康华丽”(Cornwallis)号上签订了含13项条款的《南京条约》。几乎没有什么讨价还价,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协议。尽管道光皇帝和他的议和大臣们也担心谈判后果,但他们根本不清楚究竟应该维护什么样的政治和商业利益。1842年8月22日,在仔细审阅了耆英关于条约草案的奏折后,道光朱批“忿恨难言”。“诚以数百万民命所关”,“朕唯自恨自愧,何至事机一至如此?于万无可奈之处,一切不能不允所请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 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14页。)道光皇帝没有掩饰他在应付贸易通商问题上的困难,因此他指令他的钦差大臣:
  至借词索欠一节,该大臣等须婉转晓喻,该国与内地通商已二百年,向称和好,从前货物交易,银钱往来,俱系由洋商与汝等自行经理,我国官员向不过问。且次中贸易曲折,价值低昂,甚为琐屑,况各国言语不通,断非地方官所能经理。嗣后各处通商自应仍照旧章,毋庸更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 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14~115页。)《南京条约》作出的主要让步是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五个口岸,准许英国公民在五口自由居住和经商。第三项条款永久割让香港岛给英国。第四、五、六、七项条款规定,清政府须赔款2 100万银圆,其中600万用以赔偿被销毁的鸦 片和英方的人员损失,300万用以偿还中国行商所欠英商的负债。
  虽然《南京条约》被后世认为对近代中外关系的形成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该条约在通商、关税和英国领事的作用等重要问题上的界定并不清晰,以至于不少事项要留待之后的条约中予以进一步解决。例如,在关税问题上,第十项条款只是规定:
  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Godfrey ,ed.,Hertslet’s China Treaties,
  而且,英国领事在五个条约口岸里只不过被指定为中国当局与英国商人之间的“中介”。这样一种表述过于含糊,不能为领事裁判权(在治外法权的荫蔽下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一种豁免权)提供法律依据(Hertslet,Hertslet’s China Treaties)。另外,《南京条约》中有一些重要但同样模棱两可的条款,也需要在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加以修订。从这个意义上而言,1843年订立的这两个条约在界定治外法权的法律体制方面比《南京条约》走得更远,严格地讲,也正是这两个条约,在后人心中树立了一个“不平等条约”的典范。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南京条约》已经落笔签订之后,道光还要指示耆英就非常不利于中方的条款继续与英方进行协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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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今日雨又风 发表于: 2013-11-18 10:42:00|只看该作者
  一方面是英国以军事胜利为筹码牟取利益,另一方面清王朝几乎是不惜一切代价地渴求咄咄逼人的英国撤出军队,两者最终促成了《南京条约》。但中英双方对《南京条约》都不满意:英国志在建立一个规范贸易通商、确定英国管辖权的法律体制,以完成《南京条约》未竟的事宜;而中方则想订立更为详尽的条约,以杜绝今后的争议和纠纷,避免冲突再度发生。然而,尽管中国商人作为主要的区域贸易者,长期以来业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清政府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法几乎一窍不通,所以在谈判桌上甚至提不出明确的谈判目的。当时,英文报纸《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的一位作者就鸦 片战争和《南京条约》对中国的影响作了这样的评论:
  从今以后,古老封闭、高踞世上的天朝──中国,终于坠入了凡尘,成为国际大家庭的一员……这次冲突(鸦 片战争)时间不长,也谈不上激烈,但给整个大清帝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震荡,并使统治者醒悟到迫在眉睫的危机。(“,considered with regard both to its domestic and foreign relations,especially as affected by the late war and treaty,”The Chinese Repository,2,(January 1843),(引文括号中的内容系本书作者所加──译者注)然而,即便道光皇帝亲身体验到了这种“震荡”和“迫在眉睫的危机感”,但也并未刺激他在接下来的谈判中给耆英下达任何具体的指令:
  唯该夷所请均已允准,即当迅速定议,全数退出大江,不得任其耽延……至此外一切紧要事件必应筹及者,均着责成该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议,不厌反复详明,务须永绝后患。(道光给耆英的谕旨,1842年8月31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 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65页。)耆英在咸龄和黄恩彤的协助下,很快与璞鼎查就有关通商和外交事务达成了协议。谈判舍去了细节的纠缠而实现了大清国“夷狄宾服”的目的,这在耆英看来不过是枉尺直寻,足以令他满意。
  1843年7月22日,璞鼎查在香港颁布了《五口通商章程》的英文版,而后全文又作为由耆英和璞鼎查于同年10月8日在虎门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的组成部分再版。后者通常被称为《虎门条约》,共含有十六项条款,这一条约对治外法权的表述较之《五口通商章程》更为含糊。
  《五口通商章程》涵盖了从商船抵达中国口岸到中英商人完成商业交易的整个程序。这一程序包括诸多方面:船舶吨税、进出口税、海关货物检验、付税、度量衡、驳船和货船、货物转运、领事属员、英国官船口内停泊、英商船只担保、海关税率和税别。由翻译罗伯聃(Robert Thom)起草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与当时其他国家15%至60%的税率相比低得离谱(Wunsz King,ed.,’s Foreign Policy:Some Selected Documents(Arlington,Va.: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1976))。以出口商品为例,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品茶叶和丝绸的固定税率为茶叶(每百斤为2.5钱),生丝、丝线、丝带均为10%,粗丝(1斤等于10两,10两等于100钱。尽管海关税率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并不统一,但中文文本的关税率(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3~50页)采用了斤、两、钱,与英文文本重量单位担、斤互相对应,见Chinese Repository,2,(July 1843),China’s Struggle for Tariff Autonomy:18431938(Shanghai:Kelly & Walsh 1938),。1担等于100斤,100斤等于1 000两。关于《海关税则》的完整中英文文本,可参见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未列入关税税率表的货物则征收5%的从价关税(从价值百抽五)(从价是指以发票价值的固定百分比所征收的关税或费用。)。因此,通常人们认为的《南京条约》所强行规定的5%从价固定关税是有偏差的,因为《五口通商章程》的附件《海关税则》中的海关税则不仅随货物种类而变化,而且关税从量,大致以货物的重量和数量而非货币价值为征税依据。
  《五口通商章程》还包括了治外法权条款(1842年9月1日耆英送交璞鼎查讨论的12条提议中的第八款,证实了正是耆英的倡议使得后来的条约谈判中加入了治外法权这一点。参见佐佐木正哉(Sasaki Masaya):《鴉片戦爭の研究(资料篇)》,东京:近代中国研究委员会,1964年,第217~219页。但提议者究竟是谁仍旧需要存疑,因为第八款看起来过于复杂,似乎不像是出自对法律和贸易毫不在行的耆英的笔下。作为参考,《南京条约》及1843年《虎门条约》的中英文版本各分别由一个人完成的,他们分别是John Robert Morrison和Robert Thom。1843年1月4日,Lord Aberdeen 写了一封短笺给璞鼎查:“有关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察权问题,我提请您注意以下权宜之计,如情况得便请获得中国政府正式同意:英国当局对英国在华公民拥有绝对的司法管辖权;而当其中一方涉嫌人系华民时,英国当局和中国官员同时共同拥有司法管辖权。”Yuhao Tseng,The Termination of Unequal Trea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Studies in Comparative Law of Nations(Shanghai:The Commercial Press,1931),。),第十三条规定:
  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费正清也许低估了这一条款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因为他在其有关条约口岸开放的研究中未指出这一点。John 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黑体系本书作者所加)《虎门条约》第九条与《五口通商章程》以上规定相对比,则可以看出远不如后者明晰:
  倘有不法华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官船、货船避匿者,一经英官查出,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倘华官或探闻在先,或查出形迹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则华官当为照会英官,以便访查严拿,若已经罪人供认,或查有证据知其人实系犯罪匿逃者,英官必即交出,断无异言。其英国水手、兵丁或别项英人,不论本国、属国,黑、白之类,无论何故,倘有逃至中国地方藏匿者,华官亦必严行捉拿监禁,交给近地英官收办,均不可庇护隐匿,有乖和好。(Chinese Repository,3,(September 1844)(Hong Kong:Printed for the proprietors)。)美国人深入研究了英国人谈判的条约内容。1844年7月3日,顾盛(Caleb Cushing)和耆英签订中美《望厦条约》,将领事裁判权以清晰准确的语言列为正式的法定条款。该条约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案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William Frederick Mayers,ed.,Treaties between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Foreign Powers,;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54~55页。)在英国当局的催促下,一项含片面最惠国待遇意味的条款在最后一刻作为第八条被写进了《虎门条约》里:
  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6页。)3.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和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简称《通商章程》),与1860年的《北京条约》一起,标志着《南京条约》及其两个附件所奠定的条约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拓展。第一次鸦 片战争迫使中国打开了国门,但远不满足于此的外国商人对这个结果感到失望:“就《南京条约》的结果而言……他们错误地将开放仅仅限定在五个沿海口岸。”(Nathan ,Old China Hands and the Foreign Office(New York:American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1948))
  1856年的“亚罗号”事件(Arrow Incident)和在云南发生的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Abbe Auguste Chapdelaine)被杀一事,立刻成为外国军事干涉的口实。其实他们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拓宽通商范围,并且废除对洋货征收的厘金,同时还旨在惩罚清政府在修约问题上的不合作态度。1856年10月8日,清朝广州水师怀疑“亚罗号”(一艘老闸船,它的船主是中国人,并曾在香港的殖民当局登记注册,但此时执照已经过期)涉嫌走私,拘捕了12名“亚罗号”船上的中国水手(英文里老闸船的音译作lorcha,它是一种结合了西式船身和中式桅杆风帆的小型船只。见Frances Wood,No Dogs and Not Many Chinese:Treaty Port Life in China,18431943(London:John Murray,2000),。)。据说,登船缉查的清军水兵还扯下了悬挂在“亚罗号”桅杆上的英国国旗(马士(Hosea Ballou Morse)、茅海建和徐中约(Immanuel Hsü)对这一事件作了不同的记述。马士认为,虽然“亚罗号”在英国当局那里注册的执照已经失效,但广东当局“没有英国领事的搜查证即登船捕人”的行为却严重冒犯了英方。马士断言,中国水师扯下英国国旗完全是蓄意为之,绝不能把责任推脱在登船时混乱的情势上。Hosea Ballou Mors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茅海建则对英方的声明持有异议,见茅海建:《苦命天子──咸丰皇帝奕詝》,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65页。徐中约的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The Diplomatic Phase 18581880(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1960,1)就此“亚罗号”事件给出了一种中立的解释。)。英国驻广州领事巴夏礼(Harry)强硬要求两广总督叶名琛释放被捕水手,并为对英国国旗的不敬向英方道歉,他的这一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惩罚“顽固”的叶名琛,英国驻华全权代表及贸易商务总监包令(John Bowring)下令进攻广州。1857年12月9日,英法联军在英国新任驻华全权代表额尔金勋爵(Lord Elgin)和法国代表葛罗(Baron Gros)指挥下占领了广州,旋即要求修订现行的条约。此时咸丰帝手中的军力已是山穷水尽,他不得不于1858年5月29日任命桂良和花沙纳为钦差大臣,与英、法、美、俄四国议和,四国当时业已攻占了天津──从这里到帝国的首都北京不过两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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