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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 

中青报谈冰释前嫌强奸案:保护是初衷 绝不能成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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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3 14:01:01|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评“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源自:红网
原文标题: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检察官被一初中学生家长送锦旗的微博,原本一个小小的基层检察院的微博并无多少人关注,可热心网友们却发现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并对当事人及检察院进行猛烈攻击。9月21日,该事件已登上微博热搜榜,该检察院也早已删除了相关微博。
  网友的截图显示,送锦旗的是16岁初中男生小赵的家长。小赵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依照法律程序,案件被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该检察院发文称,检察官本着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和解,小赵家赔给小花家八万元人民币,检察院也将对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在新学期得以继续在校园里学习。小赵的父母为了感谢检察官所做的工作,这才有了微博上的画面,为检察官送上了“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的锦旗。
  看完检察院自己的宣传稿件以及新闻网站以“初中生强奸女生后和解”为题的报道,许多网友义愤填膺,称检察官蔑视法律,搬出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质问检察院,并对当事人恶言相向。但检察院所作所为真的完全是“知法犯法”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诸多职权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拘留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以及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在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前,检察院有权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审查案件事实,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而本案的检察官正是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按照司法惯例,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和解,在正式审判时,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可能会有所减轻。因此,本案并不是检察官让小赵逃脱了法律制裁,而只是尽可能减轻对尚未成年的小赵的量刑,以达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既然小赵做了错事,又为什么能回学校上课呢?这就又要提到关于强制措施的两个概念了,通过检察院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出,小赵原本已被逮捕,也就是他虽然尚未接受审判,但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需要在看守所里等待法院审理。但通过检察官的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小赵的强制措施变成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由于未成年的小赵诚心悔过,双方已经和解并且在学校也不易逃脱,检察院为小赵办理取保候审也说得过去。也就是说,检察官所为只是在民事上让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在刑事上小赵可能还是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
  这原本是一个检察院用来宣扬政绩、体现人文关怀的正能量事件,却为何变成了网友口诛笔伐的焦点呢?笔者认为,这和检察院尚未掌握合适的宣传方式有关。在当今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掌握一套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人们只是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导向以及原始的道德观来判断法院、检察院的行为。
  在鲁山县检察院发表的文章里,他们宣传的重点是检察官如何为未成年人着想、小赵又如何在检察官的帮助下重返校园,并未对相关法律进行足够的说明,也未明确表示是否会继续对小赵提起公诉,公众自然而然会理解为是小赵家花钱“摆平”了此事。事情发生后,鲁山县检察院仅仅是删除了相关文章,并未第一时间做出澄清,也是一个较为失败的危机公关案例,只能将公众亲手向对立面推。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机关需要加强传播方式方法的学习,用真正民众能够接受的方法积极普法,同时还需要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双方互信。每一个政府机关开通自媒体账号都是为了拉近与公众的距离,提高公信力,如果因为不恰当的传播方式而事倍功半,岂不遗憾?
⊙作者:寇雅婷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23 07:01: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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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冰释前嫌”这个词 坏了一锅汤

源自:钱江晚报
原文标题:“冰释前嫌”这个词,坏了一锅汤

  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微博称:某16岁初中生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少女强行发生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双方在检察院未检科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达成刑事和解,该初中生从被逮捕,改为被取保候审,解除了羁押。不少网友认为检察院的做法并不妥当,甚至有人质疑该案背后有人“贪赃枉法”。因为被害人是未成年的少女,这个“冰”怎么可能就这么融化了呢?
  静下心来想,检察机关“贪赃枉法”倒真未必。毕竟,案件处理背后如果真有猫腻,主办者哪还会主动地大张旗鼓地在官媒上宣传这个案件?网友的想法可能过了。
  根据一些法律人士的研究,这样的处理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因为此案中的未成年初中生,虽然面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后果,但只要被害人谅解,嫌疑人真诚悔罪,检察院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有规定的。并且达成刑事和解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初中生虽然取保候审,但是法律流程并未中断,具体的处理结果,大概不会如同官微里“和谐体”的官样文章说得那么轻松:“我儿子终于重新回到学校上学了,太谢谢你们了!”
  但这篇文章之所以引起大范围的质疑,我想最主要是因为“冰释前嫌”这个词之故。如果两个莽汉酒喝多了打一架要被判刑,可当酒醒了,看到严重的后果,追悔莫及了,再被检察官一教育,那时用“冰释前嫌”这个词,是不会有人对此有异议的。但这用在一个未成年少女被强奸的案件上,真不妥。一个花季少女被人强奸,这事肯定会在其生理和心灵上造成难以抹去的伤痕。所以,强奸罪在世界各国一直是重罪。但我们怎么能轻飘飘地用一句“冰释前嫌”来带过,还“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这样的口径、语气读起来很“和谐”,却显得受害者一方不接受对方道歉是不近人情一样,把原来处理得较好的一件事,煮成一锅怪味的汤。
  司法机关的微博和微信,关乎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不能为了刻意达到和谐的效果,报喜不报忧,或者隐瞒掩盖事实,如鲁山有关部门官微把达成刑事和解报道成没事回家一样,这反倒会给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效果。对于法律报道,还是应该保持应有的郑重和严谨。
  本报评论员
  项向荣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23 06:01:00|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回应“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仍在开会研究

源自:央广网
原文标题:“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引舆论哗然 官方:仍在开会研究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近日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该案件在法律层面的细节,特别是针对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情况,检察机关还未更多披露。中国之声记者注意到,该微博文章已经被删除,但官方仍未对事件作出正式回应。

争议文章被删 鲁山县宣传部:正开会研究
  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昨天向中国之声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我们正在开会研究这个事,检察院、省检察院都正在进行……(省检察院和鲁山检察院正在协商是吗?)对对对,他们现在是检察院有专门人员(来研究),因为报告都是系统内部统一来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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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强奸犯罪不能进行调节
  文中提到的强奸未成年少女一案能否调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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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列阳:嫌犯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无罪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向中国之声强调: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绝不是无罪的理由:“正常情况下,强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个是法律的规定,这个从轻、减轻,是比照成年人。他(鲁山)这个作案的时候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他还是符合这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的;第二个,无论是强奸案还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后是不会改变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某些谅解,包括经济赔偿,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所以这个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种考虑,不能改变一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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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不等于免除刑责“冰释前嫌”表述不当
  也就是说,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有评论认为,案件引发如此大关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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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说:“就此案来说,宽恕犯罪对于同样属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来说,它可能构成了一种实质的不公正。人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这个案件当中,我觉得被害人一方这种保护,那是不是达到了应有保护的那样一个全面的、一种周到一种考虑?”

“舆论不要左右司法判决”
  一篇由前公诉检察官针对该案所写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在故意伤人罪、强奸罪这类案件中尤为常见……这样一来,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在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钱列阳认为,对于司法判决来说,做出结论的理由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我觉得还是这句话,我觉得舆论还是不要左右司法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我觉得是第二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必须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所以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司法裁判,都必须把理由讲清楚,合乎逻辑,合乎法律”。

鲁山检察院曾和解另一起“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官方迟迟没有发声,网友又翻出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显示,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学校高一年级学生,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鲁山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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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案件“一味强调宽容实际上是一种偏离”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否为遭受欺凌方,众说纷纭。但是系列案件引发更广泛的思考: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究竟应该秉持怎样的法律精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一味的强调宽容宽厚,实质上是一种偏离。
  张建伟告诉中国之声记者:“现在总体来说,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刑事司法都是贯穿母爱主义的、挽救、教育作为一个主要的处理方式,对于惩罚是放在第二位的。但实际上,人们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可能忽略了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非常的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它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给社会释放了一个很不好的信号。所以现在的一些司法机关,我觉得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不能够全面的来看待这个未成年犯罪的罪罚的问题。从很多案件来看,现在恰恰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保障明显不足,而在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的一些政策来看,它是向有利于加害一方的倾斜的。所以社会上就会有一种担忧了,可能会加剧了未成年犯罪的这种势头。一味强调母爱主义、宽容宽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种偏离的现象”。
  :周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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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进展

  鲁山检方冰释前嫌强奸案 又曝握手言和故意杀人案
  检察院回应“调解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正调查

媒体评论
  律师谈少年涉强奸获谅解:刑事和解不等于案件结束
  澎湃新闻:似解非解该和不和 何来“冰释前嫌”
  新京报评强奸案冰释前嫌:保护未成年人别法外施恩
  钱江晚报:“冰释前嫌”这个词 坏了一锅汤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23 04:01:01|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谈少年涉强奸获谅解:刑事和解不等于案件结束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少年“涉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显示,一名十六岁少年涉嫌强奸一名十七岁少女,后鲁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将双方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委会和解,小赵家属赔偿小花家8万元,后小赵被取保,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感谢的锦旗。

初中生涉嫌强奸少女被批捕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十六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十七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到鲁山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检检察官发现小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然存在模糊认识,被害人及其父母情绪也很激动,检察官在审查卷宗、讯问小赵之后,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文章称,小赵和小花都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为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既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关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成长,办案检察官着实下了一番工夫。一方面,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小花进行专业心理帮扶,帮助小花解开心结,继续学业;另一方面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嫌疑人获谅解被取保引质疑
  经过心理咨询师细致的疏导,被害人小花逐渐走出阴影,她的班主任也反映称小花状态平稳,成绩比较稳定。从原来不愿意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拒绝回答问题,到告诉检察官说想让小赵当面向她道歉。犯罪嫌疑人小赵更是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下,将看守所变成了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地方,对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悟,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能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这篇文章发出后,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鲁山检察院目前已将该文删除。
  据媒体报道,鲁山检察院的上级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曾回应称,他们已经注意到该事,正在调查。昨天,北青报记者根据平顶山检察院官网所留的联系方式拨打了该院电话,试图了解此事进展,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称刑事和解不等于案件结束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在这些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虽然强奸罪的起刑点是三年以上。本案可以适用应刑事和解。但因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还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案量刑可能低于三年。
  但许浩同时表示,刑事和解不意味着案子就结束了,检方可能还是会提起公诉,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在开庭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被判缓刑的几率很大。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22 22:01:00|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案冰释前嫌被指不妥 检察官:取保非无罪释放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法治课|未成年人涉强奸能否刑事和解,取保候审意味着什么

⊙记者:庄岸 实习生:孙小咪

  一起涉未成年强奸取保案引发舆论争议。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在网上引发争论,舆论直指检方做法不妥。
  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说,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不存在不合法现象。不过,针对强奸案是否可以“和解”的问题,业界尚存不同认知。有说法称,此举超出了刑诉法中有关刑事和解的范围,但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最后由单方出具谅解书。

强奸案“冰释前嫌”言论被指不妥,“取保不意味无罪”
  9月21日,微信公众号“鲁山检察”发布的文章称: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文章说,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文章还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文章刊发后随即引来舆论风波,部分措辞被指不妥。比如,“冰释前嫌”、“和解”等。
  “在一般的社会认知中,强奸怎么可以和解?又如何‘冰释前嫌’?”来自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郑帆(微博认证)认为,此事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涉及两个关键词,一是强奸、一是和解。
  郑帆表示,从目前信息来看,检察机关只是把“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但不少人的印象中,变更为取保候审就是‘无罪释放’,误解很深。”
  为什么要对强奸的未成年人变更取保候审?郑帆解释说,首先刑诉法明文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其次,现在司法实践的大环境下,理论界包括不少律师认为审前羁押率过高,因此,降低审前羁押率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方向和趋势,“并没有什么不妥。”
  “取保候审虽然是释放,但是是有条件的释放。”郑帆说,取保候审和逮捕一样,都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只是逮捕在判决前都必须关在看守所。但如果判决下来,该服刑还是一样的服刑,只是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
  按照无罪推定的刑事精神和理念,所有案子除非是刑诉法规定必须要逮捕的,否则,能取保的都应当取保。前检察官、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表示,个案的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代表案件就此终结,是否终结要看检察院是否起诉,还要看法院怎么判,公众不要简单得觉得取保候审后就没事了。
  “除了考虑具体案情,还得审视当地的司法惯例,如果在当地针对一般的案子都是以羁押为常态,此个案因调解赔了8万,就给他办取保了,这就有问题。”邓学平提醒。
  鲁山县检察机关的问题出现在宣传上,他们用错了一个词:“冰释前嫌”。郑帆坦言,无论如何,强奸案带给人的创伤即使得到抚慰,但也很难完全愈合,“这个措辞确实不当。”
  “在宣传个案时,应准确把握民众心理、价值观,如果过度宣传容易适得其反。”一位前司法行政系统人士建言。

强奸案是否可以和解?业界观点尚不一致
  强奸案是否可以适用和解制度也是此案争议重点。根据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涉强奸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类型。”邓学平亦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具有合理性,体现司法的柔性面,意在通过司法的方式重新修复社会关系,帮助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缝合,帮助被害人能够得到更多的抚慰,让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悔罪的方式,降低社会危险。
  邓学平说,此案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有违刑诉法规定,不符合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范围。此外,强奸罪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起刑在三年以上,如果对其调解赔偿后就取保候审,是不是妥当?
  “强奸也是可以和解的。”检察官郑帆持不同意见。他解释说,即使不在上述刑事和解的范围,当事人双方也是可以自行和解,最后单方出具谅解书,“只是刑事和解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主持下开展。”
  郑帆认为,强奸罪虽然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但是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可判处3年以下。所以,是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

“修复性司法理念值得鼓励”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在司法理念层面,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少捕、慎诉、少监禁”,为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了通道。
  来自最高检的数据显示,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捕2.61万人、不批捕1.31万人,起诉3.9万人、不起诉0.88万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33.4%和18.4%,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和3.4个百分点。
  “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是一个很有争议但又很有必要的工作。”前述司法行政人士表示,这是检察机关职能延伸的作法,很多人都认为把涉未成年犯罪的人直接送监狱里是对个人、对社会都最好的选择,大快人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做好未成年犯人的感化工作,利大于弊。但这一做法对于检察机关和法院来说,实际上是费力不讨好的,很可能引起争议。
  郑帆的理解是,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就6个字:“教育、感化、挽救”,作为司法机关,无论如何,既然是未成年人,你都得想方设法让他认罪悔过,让他能够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这也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就置之不理了。从目前提供的信息看,检察机关还是做了很多事,比如请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心理进行疏导等,“检察机关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应该值得鼓励。”郑帆说。
  此外,关于8万的赔偿款,也被引申为“拿钱买命”、“出钱就不用坐牢”等质疑。邓学平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犯罪嫌疑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对受害者来说,除了让罪犯多做几年牢外,无法获得别的补偿,检察机关意图通过做工作,让嫌疑人出钱,取得被害方谅解,实现最大程度上的修补。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2 15:01:00|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评强奸案冰释前嫌:保护未成年人别法外施恩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强奸案八万元和解”: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但别法外施恩| 新京报快评

  文|杨宜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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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截图 图片来自网络
  一起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却以16岁的犯罪嫌疑人“重归校园”、家人赠送锦旗的方式“降维”,这估计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
  据“鲁山检察”公号披露,今年16岁的小赵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时他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2018年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等,又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得他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为了表示感谢,小赵家人给检察机关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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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山检查”微信公号截图
  据中国之声报道,最新消息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回应,已经注意到这些舆情,正在调查。
  取保候审的确不等于无罪释放,而是种强制措施,将其等同于“被放”有失偏颇。对被取保候审者来说,不能离开所在地、办案机关随传随到,是刚性要求。考虑到取保候审核心标准,是嫌疑人或被告的社会危害性较低,这在逻辑上或许也能自洽。
  但就目前看,当地检方已经收下了锦旗、将和解当事迹来写。这难免让人怀疑,嫌疑人小赵可能被从宽处理,或是免于被起诉。从其公号措辞和以往的司法实践看,这并非杞人之忧。要知道,变更强制措施──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通常也需要检方形成共识,在求刑上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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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山检查”微信公号截图
  若果真如此,那这也是针对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特别优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意上讲,当地检方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主动帮助小赵认识错误,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只不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免除处罚。就算小赵作案时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父母“冰释前嫌”,也是让舆论颇为敏感之处。从报道看,当地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小赵家人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这也合乎“刑事和解”的定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依照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回到此案中,8万元的赔偿,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受到的伤害,的确是一种经济上的弥补,他们或许萌生“自愿和解”的意愿。
  但刑事和解是否成立,还要看是不是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法定条件。强奸罪显然不在此列,也不该适用刑事和解。
  “法律的目的本也不是惩罚人,而是引导人。”对未成年人保护没错,但其前提应该是法律框架之内的保护,而不能法外施恩。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不会让“宽容”变成“纵容”。说到底,就是让法律成为当仁不让的主角,该逮捕的逮捕,该起诉的起诉,该从宽的从宽,让结果经得起检验。
  如今,上级检察机关正对此展开调查。希望对于公众的疑窦和担忧──涉事检方的“宽容”会否变成“纵容”,当地有关方面能给出确切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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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21 23:01:00|显示全部楼层

16岁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 律师这样说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 律师:取保候审不同于无罪释放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今日(21日)一则“16岁少年被控强奸罪后,取保候审返校上学”消息引发关注。对此,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分析认为,该案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措施。
  多组截图显示,来自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消息,今年16岁的小赵是该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消息指出,当事双方均属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王某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上述消息称,2018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今日(2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上无上述内容。
  有网友认为,少年犯了强奸罪,为何可以“被放”。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就上述消息分析称,此案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并非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只是没有羁押严厉。
  郑传锴进一步解释,取保候审核心标准是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检察官可以对嫌疑人取保后审,不进行羁押。另一方面被告人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可以上学。但取保候审意味着他不能离开所在的县市,办案机关随传随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介绍补充道,该案检察院之所以认为小赵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一是因为其未成年学生的身份,二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较小。
  易胜华称,另外在新闻中提到,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存在模糊认识,反映出其口供可能不是自愿认罪的状态。强奸罪因为私密性,有时可能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证人证言,在两者无法一致的情况下,该案就可能是证据不足的状态,亦可以取保候审的基础。
  按照法律程序,接下来案件如何发展?郑传锴介绍,事实上强奸犯罪属于重罪,涉案被告人取保候审后也会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最重根据他的犯罪情节、被害人态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等,作出裁判量刑。
  鉴于目前小赵取保候审,按照司法实践,最终他可能被判处缓刑,这意味着,考验期满,刑罚可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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