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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9-21 18:01: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强奸] 中青报谈冰释前嫌强奸案:保护是初衷 绝不能成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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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初中生强奸女生,检方调解下双方和解,男生回校上学
源自:观察者网
  [16岁初中生强奸女生,检方调解下双方和解,男生回校上学]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出于关注未成年被害人与嫌疑人成长的考虑,检方对两人进行了疏导,还把双方父母叫到一起,希望双方能以一切都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先。最终,在检方调解下,小赵的父亲赔偿对方8万元,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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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不下 发表于: 2018-9-27 08:54: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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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谈冰释前嫌强奸案:保护是初衷 绝不能成借口

源自:澎湃新闻
  秦珍子/中国青年报
  说到应该保护小朋友,没有人会站出来反对。但有些小朋友犯了错,如果保护不得法,甚至代价是大人犯更大的错,那大家就不干了。因为大家会去想象,这里面除了小朋友原始的“坏”,有没有大人世故的“坏”。
  在刚刚过去的暑假,河南鲁山县16岁初中男生小赵涉嫌强奸17岁女生,被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发生了刑事案件,首先要由公安机关侦查,然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依法审理、定罪量刑。
  按照鲁山县检察院的描述,小赵的案子移送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之后,检察官倾注了不少心血──又是给双方家属做思想工作,又是为受害者联络心理咨询师,最终通过当地调解委员会,让嫌疑人和受害者家属“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同时,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让小赵终得取保候审。
河南鲁山县检察院于9月19日发的相关微博。
  开学伊始,小赵已经回校上课了。鲁山县检察院将该案的办理过程写成宣传稿在微博发布,标题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开头是嫌疑人家属中秋节送锦旗的情节。
  这件事很快冲上了微博热搜榜。
  网友怒了:我指望检察院帮我伸张正义,结果强奸案也能和解,能冰释?
  中国目前并没有制度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能被免予起诉或减轻刑罚。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补偿受害人,也给予施害者重返社会的机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一些犯罪行为纳入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强奸罪不在其列。近年来,只有一些地方司法机构在“刑事和解”领域作出过一些尝试。
  在接连咨询了一位律师、一位法官和一位刑法学教授之后,我了解到一点“行业内的通识”:检察院促成受害者家属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达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和解”,待案子到了法庭,法官会酌情轻判。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网友们也存在一些误解,以为这个案子已经终结,嫌疑人逍遥法外。事实上,这是性质严重的公诉案件,必须走完司法程序,没有“免予起诉”,法院也没有作出判决,不可能就这样结束。
  只是律师对我说:“这孩子基本不会被判实刑了,特别是还取保候审,回去上课了,很可能最多判个缓刑。”
  人们最想知道的其实是,办这桩案子,看似合法的程序背后,有没有违法?办案过程中有没有人渎职?
  因为法律的冰,对违法者应当是一样坚硬,一样苦寒,不能随随便便地释。敲开一道口子,就是一道法治的罅隙,有人就可能把利益的铁锹伸进去,挖出通往自由的洞口。即使是对未成年人,一旦其触犯刑法,“保护”也应该极为审慎,合法在前,一切在后,“保护”是初衷,但绝不能成为借口。
  当然,这件案子有可能是“程序合法”的,并没有任何见不得光的套路,只是“引人联想”。但是,抛开这些不说,检察院的办案方式值得推敲,宣传方式则极为不妥。
  再来说一点“行内通识”。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辩诉交易”,简单说就是案子到法院开庭之前,检察官开出减刑或免予起诉的条件,换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状──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最多的刑事案件。
  其实,即使国内没有这样的制度,据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方式在国内也会用到。一些司法界人士猜测,小赵起初“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存在模糊认识”,即不认罪,那么鲁山检察院的处理方式,会不会就是“辩诉交易”,用从轻、减轻刑罚为条件让小赵认罪──却因为立法没跟上,辩诉交易不合法,不能承认。
  这当然只是猜测。不过有些问题是实际存在的,比如取保候审,本来是公安机关的事,检察院能做;比如促成民事和解,本来是法院的事儿,检察院也能做。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既拥有侦查机关的一些职能,又拥有审判机关的一些权限,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是足以影响案件最终结果的。
  从标题来看,鲁山县检察院的宣传稿就已经犯了两个错误。首先,“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不仅是“犯错”而是“违法”。第二句说“双方冰释前嫌”更错,因为强奸是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家属可以“化解”“私了”的。
  再从这篇宣传稿的内容来看,检察院一味自我表扬,没有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尊重与同情,被骂了,也该长长同理心。
  说案普法没有问题,但司法机关谈案子,一定要厘清方方面面的法律解释,要认真掂量对公众的引导作用,更要慎重对待办案流程、结果的后期影响。
  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但这种“保护”,首先应当针对受害者,其次才是犯罪嫌疑人。我不知道,一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和8万元民事赔偿能在多大程度上消除那个小姑娘的创痛。但我知道,一次不合理的缓刑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有人会说,上重刑就能抚平创痛吗?事实上,什么也消除不了那些真实发生过的伤害──所以,我们才需要法,法的警示作用和惩戒作用是公民能获得安全感的基础。我们需要公正不阿的执法者,也需要火眼金睛的监督者,包括广大网友,他们会提醒那些对犯罪心存侥幸或试图钻法律漏洞的人──代价不易承担。
  从词源上来说,冰释之所以用来形容人们相互理解,和好如初,是因为造词者与用词者认为冰融化成水,蒸发后不留痕迹。
  而我是个科学新闻编辑,坚信通过如今的科学技术,能找到每一个水分子存在过的证据──每一滴湖水都有一个细菌群落,每一滴自来水都有一个化学工厂,每一滴眼泪都有我们心里的盐。
  就像即使判了缓刑,犯过罪就会永远带着“刑事处罚记录”。
  (原题为:《不是什么都能叫“冰释前嫌”》)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楼主|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9-26 11:01:00|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案冰释前嫌? 写稿人被指“加戏”好心办坏事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源自:潇湘晨报

原文标题:强奸案冰释前嫌?加戏加错了

  一名16岁少年强奸了17岁少女,鲁山县检察院促成双方父母“冰释前嫌”签订和解协议书。少年取保候审返校上学,事件引发网友争议,少年有强奸行为为什么还能被放。
  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就此回应媒体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基层检察官及相关专家表示,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远不止用词不当。
  “冰释前嫌”这四个字日前上了热搜,原因是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前些天发表了一篇“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说的是一起初中生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文章引发网友热议:强奸案如何“冰释前嫌”?强奸少女赔偿8万元就可以了事?
  还有媒体发现,今年3月24日,该院官方发布了一则喜报,选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件。该案是鲁山一高中生李某杀了人,检察官介入后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判三缓三的李某被取保候审,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
  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两起案件都做了回应,事故系地方检察院在宣传报道过程中,“释法说理不充分,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潇湘晨报记者联系湖南一位基层检察官对此事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
给公众“花钱可免刑”错觉

  鲁山县检察院此前那篇文章披露:今年16岁的小赵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强行和17岁女孩小花(化名)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检察院作出对小赵批捕的决定。文章还提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某对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办案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鲁山县检察院微博晒了照片。
  赔偿8万元“冰释前嫌”,孩子回到学校,事件引发网友质疑,相关文章和微博随后被删除。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证实并解释道,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目前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法院判决,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湖南一位基层检察官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鲁山县检察院在宣传中存在几大问题,首先就是给公众“花钱可以免刑”的错觉。其实,鲁山县检察院已经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逮捕后由于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根据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即嫌疑人是否有关押的必要。如果审查发现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不用关在看守所,但依然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也不代表嫌疑人就不用坐牢了。

问题二
适用刑事和解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这名基层检察官表示,鲁山县检察院文章里的“和解”用词不当。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是民间纠纷;二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不属于民间纠纷,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也不属于过失犯罪。
  他表示,本案中检察院从维护被害人权益出发,组织双方调解,嫌疑人家属因此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八万元,这只是民事赔偿方面得到了解决,从刑法上讲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刘昌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鲁山县检察院在强奸重罪案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是非常不妥的。检察机关握有国家司法权,其反复向被害方做“工作”,要求其接受和解,被害方哪敢不接受检察院的“建议”,这已经是地地道道的“调解”(甚至有强制调解的味道)而非“和解”。
  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能够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值得商榷。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可见,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而非司法机关促成,公检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的只是审查者、主持者角色。本案中,“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和解”,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问题三
被害人予以谅解,并非“冰释前嫌”

  湖南这名基层检察官表示,“冰释前嫌”一词也不妥当。获得赔偿,可以最大程度地抚慰被害人,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但不能用“冰释前嫌”,作为强奸犯罪,依然需要提起公诉,接受法律的审判。
  鲁山县检察院微信公号3月24日发布消息,选送的一起案件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文章说,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高中高一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轻伤。该院检察官给凶手李某疏导心理,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将李某的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把李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资深刑事律师殷清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李某就读高一,已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该院做法与刑法原则不相符。

◆ 点评
想突出工作“加戏”忽略公众感受

  接受本报采访的湖南基层检察官告诉记者,整体来讲,这起强奸案检察院组织双方调解并无不妥,但是鲁山检察院的宣传稿件确实存在不专业的问题,导致好心办坏事。写稿的人太想突出检察官的工作,在撰文时给自己“加戏”,不注意词语的使用,忽略了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其实检察人很痛心,因为辛苦多年办案所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也经不起一次失败的宣传引发的舆情所造成的伤害。
  资深刑事律师殷清利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如此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理、裁判,很可能为当下的初高中学生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影响,这是最要命的。”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
  少年强奸17岁女生获谅解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6 11:01:00|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少年强奸案“取保候审”背后有没有黑幕?

源自:三湘都市报
原文标题:强奸案“取保候审”背后有没有黑幕?

  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就“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一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9月25日 新京报)
  河南省检察院能在第一时间内站出来回应社会质疑,态度是好的,值得称道。然而其解释有“淡化事件严重性”、“甩锅舆论宣传”之嫌,明显不够真诚。事实上,强奸属于严重的恶性犯罪,并不适用“刑事和解”和“取保候审”。所以,即使按照河南省检察院的辩解性说辞,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也是极其恶劣和不严肃的。
  首先,这一案件根本不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两类案件适用于“刑事和解”,一是涉嫌《刑法》第四、第五章的犯罪行为,最终量刑可能低于三年的;二是除渎职罪外,量刑会在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基准量刑在三年以上,且非过失犯罪,根本就不适用“刑事和解”。
  更重要的是,在任何案件中,检方都不应该介入“刑事和解”。也就是说,即便本案合乎“刑事和解”的条件,检方也不应该介入。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由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自愿达成,检方强行撮合加害人和受害人“和解”,是对双方自主性“和解权”的侵犯,涉嫌职务犯罪(渎职)。
  最后,鲁山县检方在涉及“取保候审”的条件认定上,存在着重大瑕疵。检方之所以把“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给出的条件有二: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问题是,本案的受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办案的检察官有没有考虑这一点?根据法律精神,未成年人犯罪确应从轻处罚,但法律也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从重处罚。而检方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则更是“于法无据”,因为涉嫌强奸犯罪的,主观恶性都是大的,在这一罪条里,主观恶性都一样,差别只在情节的严重性,故检方的“主观恶性小”有任性释法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之嫌。须知,杀人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但强奸罪没有;杀人罪里有主观恶性较小的“激情杀人”,但强奸罪里绝没有“激情强奸”一说。所以,在强奸犯罪中,谈论主观恶性,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违法律精神。
  总之,即使有河南省检察院事后的“回应”和“圆场”,鲁山县检察院强行介入公民自主领域的“和解事件”和任性释法人为制造“取保候审”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现行法律精神的,有渎职的嫌疑。这究竟是单纯的未能准确适用法律,还是在幕后隐藏着“利益输送和司法腐败”?上级检查部门应彻查之。■本报评论员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6 10:01:00|显示全部楼层

少年强奸17岁女生获谅解案咋发展?律师:或判缓刑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强奸案冰释前嫌?河南检方:用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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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鲁山检方发表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因为用词不当引发网友质疑,此后鲁山检方对另一起案件的不当用词也被网友翻出,该案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精品案件。我们视频截图
  9月21日,有网友发微博称,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发文宣传报道处理一起未成年强奸案时,使用“冰释前嫌”等词,让人极度不适。
  记者随后检索发现,网友所称属实,该文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中称,今年16岁的小赵暑期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因当事双方均未满十八周岁,在检方协调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今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小赵返校上学。有网友质疑,少年犯了强奸罪,为何可以“被放”?
  昨日,河南省检察院方面表示,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地方检察院用词不当,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16岁少年涉嫌强奸17岁少女
  网友提供的截图显示,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9月21日发布文章称,今年16岁的小赵是该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鲁山检方介入后发现,当事双方均属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一方面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某对小花进行专业的心理帮扶,帮助小花解开心结,继续学业。另一方面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其邻居和老师进行了深入调查,开展亲情会见,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检方介入 双方冰释前嫌
  文中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给双方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父母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随即,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小赵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在未检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文中写道,开学来临前,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鲁山检方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该文中“强奸案被害人和被告人能冰释前嫌”、“双方签和解协议书”等词语令网友不适,不少律师也发文指责用词不当并质疑办案程序。随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删除该文。
  网友还检索出该院的另一篇宣传文章,称“高一学生故意杀人案件被选入省检察机关第二届精品案件”,内文对案情介绍比较含糊,只提到了“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社会引起较大轰动”。文章还称检方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将被告人转入另一所高校就读,后该生被判三年缓刑三年。该文也被网友转发质疑。
  当日,该院上级机关表示将进行调查。

■ 回应
河南省检:地方检察院宣传用词不当

  当地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涉案的男孩刚考上高中,如果现在关进去,等出来一生就毁了。如果能在学校接受正规教育,改过自新,以后对社会危害也比直接关押要小。案件中并没有严重暴力情节,属于情节较轻。目前只是在调解中达成谅解,并非和解,也没有结案,并非舆论议论的不对小赵进行刑事处罚。
  至于鲁山检方宣传的“高一学生故意杀人案件”,知情人透露,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同班同学,被告人多次受被害人欺负后,用小刀划伤对方,“希望出口气”。两人如今都已转学,双方家长也不愿再提此事。
  “取保候审,肯定不会‘一取了之’,这一点请大家相信,下一步肯定是依法办案。”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解释说,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而关于“杀人案”的情况,张萍介绍,该案是“杀人未遂”,是一个反欺凌案件,当时是被害人一直欺负被告人少年,“这个孩子就是有这个冲动(犯了案),最终是未遂,而且情节也比较轻微,因此被判了缓刑。检方在报道过程中不是特别恰当的表述,引发了网友的质疑。”
  张萍表示,经过调查发现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的舆论事件,“宣传把握得不是太好,写了让大家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张萍说,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 律师说法
律师: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释放

  对于鲁山检方的做法,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认为,该强奸案中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并非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只是没有羁押严厉,“本案可以说是青少年‘偷尝禁果’引发的刑事案件,检察官这一做法是合适且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的。”
  郑传锴解释,取保候审核心标准就是一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检察官可以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进行羁押。降低羁押率是目前法治国家大趋势;另一方面被告人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可以上学。但取保候审意味着他不能离开所在的县市,办案机关随传随到。
  接下来案件如何发展?郑传锴介绍,强奸犯罪属于重罪,涉案被告人取保候审后也会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最终会根据犯罪情节、被害人态度、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等,以综合表现作出裁判量刑。鉴于本案被告人是取保候审,通常按照司法实践,最终可能被判处缓刑,这意味着,孩子不会留太重的污点。
■ 观点
应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表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目前我国只有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者只是倡导性的,让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然而并没有一个程序法和实体法,能够起到未成年被告人在刑罚与否之间的矫正和警示作用。国家急需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皮艺军解释,鲁山检方促进当事人谅解,让未成年人能够回归学校接受教育,并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举措值得肯定,但也不能“一团和气”,未成年被告人回归学校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何从心理、行为上矫正主观恶性是关键。“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是保护性处罚,但是不能够完全消除。”
  皮艺军表示,完全回归学校学习,难以矫正其主观恶性,如果判刑到少管所又过于严厉。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处理此类案件会出现麻烦,无法可依,国家应该对此重视。
  新京报记者 刘洋 雷燕超 赵朋乐
  少年强奸17岁女生获谅解
 楼主|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9-26 08:01:00|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谈初中生强奸案:不是什么都能叫“冰释前嫌”

源自:中国青年报
原文标题:不是什么都能叫“冰释前嫌”

  说到应该保护小朋友,没有人会站出来反对。但有些小朋友犯了错,如果保护不得法,甚至代价是大人犯更大的错,那大家就不干了。因为大家会去想象,这里面除了小朋友原始的“坏”,有没有大人世故的“坏”。
  在刚刚过去的暑假,河南鲁山县16岁初中男生小赵涉嫌强奸17岁女生,被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发生了刑事案件,首先要由公安机关侦查,然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依法审理、定罪量刑。
  按照鲁山县检察院的描述,小赵的案子移送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之后,检察官倾注了不少心血──又是给双方家属做思想工作,又是为受害者联络心理咨询师,最终通过当地调解委员会,让嫌疑人和受害者家属“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同时,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让小赵终得取保候审。
  开学伊始,小赵已经回校上课了。鲁山县检察院将该案的办理过程写成宣传稿在微博发布,标题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开头是嫌疑人家属中秋节送锦旗的情节。
  这件事很快冲上了微博热搜榜。
  网友怒了:我指望检察院帮我伸张正义,结果强奸案也能和解,能冰释?
  中国目前并没有制度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能被免予起诉或减轻刑罚。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补偿受害人,也给予施害者重返社会的机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一些犯罪行为纳入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强奸罪不在其列。近年来,只有一些地方司法机构在“刑事和解”领域作出过一些尝试。
  在接连咨询了一位律师、一位法官和一位刑法学教授之后,我了解到一点“行业内的通识”:检察院促成受害者家属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达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和解”,待案子到了法庭,法官会酌情轻判。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网友们也存在一些误解,以为这个案子已经终结,嫌疑人逍遥法外。事实上,这是性质严重的公诉案件,必须走完司法程序,没有“免予起诉”,法院也没有作出判决,不可能就这样结束。
  只是律师对我说:“这孩子基本不会被判实刑了,特别是还取保候审,回去上课了,很可能最多判个缓刑。”
  人们最想知道的其实是,办这桩案子,看似合法的程序背后,有没有违法?办案过程中有没有人渎职?
  因为法律的冰,对违法者应当是一样坚硬,一样苦寒,不能随随便便地释。敲开一道口子,就是一道法治的罅隙,有人就可能把利益的铁锹伸进去,挖出通往自由的洞口。即使是对未成年人,一旦其触犯刑法,“保护”也应该极为审慎,合法在前,一切在后,“保护”是初衷,但绝不能成为借口。
  当然,这件案子有可能是“程序合法”的,并没有任何见不得光的套路,只是“引人联想”。但是,抛开这些不说,检察院的办案方式值得推敲,宣传方式则极为不妥。
  再来说一点“行内通识”。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辩诉交易”,简单说就是案子到法院开庭之前,检察官开出减刑或免予起诉的条件,换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状──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最多的刑事案件。
  其实,即使国内没有这样的制度,据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方式在国内也会用到。一些司法界人士猜测,小赵起初“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存在模糊认识”,即不认罪,那么鲁山检察院的处理方式,会不会就是“辩诉交易”,用从轻、减轻刑罚为条件让小赵认罪──却因为立法没跟上,辩诉交易不合法,不能承认。
  这当然只是猜测。不过有些问题是实际存在的,比如取保候审,本来是公安机关的事,检察院能做;比如促成民事和解,本来是法院的事儿,检察院也能做。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既拥有侦查机关的一些职能,又拥有审判机关的一些权限,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是足以影响案件最终结果的。
  从标题来看,鲁山县检察院的宣传稿就已经犯了两个错误。首先,“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不仅是“犯错”而是“违法”。第二句说“双方冰释前嫌”更错,因为强奸是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家属可以“化解”“私了”的。
  再从这篇宣传稿的内容来看,检察院一味自我表扬,没有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尊重与同情,被骂了,也该长长同理心。
  说案普法没有问题,但司法机关谈案子,一定要厘清方方面面的法律解释,要认真掂量对公众的引导作用,更要慎重对待办案流程、结果的后期影响。
  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但这种“保护”,首先应当针对受害者,其次才是犯罪嫌疑人。我不知道,一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和8万元民事赔偿能在多大程度上消除那个小姑娘的创痛。但我知道,一次不合理的缓刑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有人会说,上重刑就能抚平创痛吗?事实上,什么也消除不了那些真实发生过的伤害──所以,我们才需要法,法的警示作用和惩戒作用是公民能获得安全感的基础。我们需要公正不阿的执法者,也需要火眼金睛的监督者,包括广大网友,他们会提醒那些对犯罪心存侥幸或试图钻法律漏洞的人──代价不易承担。
  从词源上来说,冰释之所以用来形容人们相互理解,和好如初,是因为造词者与用词者认为冰融化成水,蒸发后不留痕迹。
  而我是个科学新闻编辑,坚信通过如今的科学技术,能找到每一个水分子存在过的证据──每一滴湖水都有一个细菌群落,每一滴自来水都有一个化学工厂,每一滴眼泪都有我们心里的盐。
  就像即使判了缓刑,犯过罪就会永远带着“刑事处罚记录”。(秦珍子)
  少年强奸17岁女生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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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26 00:01:00|显示全部楼层

侠客岛谈强奸案冰释前嫌:在失当的宣传中画虎不成

源自:海外网
原文标题:[解局]强奸案“冰释前嫌”的官方回应来了!这一事件会如何收场?

  对河南鲁山检方来说,这个中秋节,过得肯定不安生。
  先是被曝促成一起强奸案“冰释前嫌”,后又有媒体曝光,在一起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鲁山检察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经协调将嫌疑人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双重舆情下,鲁山检方彻底 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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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
  舆情起自鲁山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一篇名为《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
  鲁山某中学初二学生小赵,在今年暑假里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其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接着,鲁山检察院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父母为此还专门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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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一经媒体曝光,舆论质疑便汹涌而来。尤其是本案当中,未成年人强奸案能否实施刑事和解成为焦点。
  有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强奸罪犯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属于新刑诉法“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范畴。
  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强奸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即便不适用,双方民事部分的和解,也可以作为减轻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基础。
  2016年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也差不多贯彻了上述理念。
  从专业的法律角度看,考虑到小赵悔过致歉、家人积极赔偿、小花及家人接受致歉和赔偿,以及小赵取得谅解、未成年人身份、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本案尚未披露的某些具体情形,小赵是有可能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进一步说,鲁山检方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对小赵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也有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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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
  从我国过去的司法处理经验看,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体系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广和解制度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重返社会,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潮流,也是检察系统未成年人保护的努力方向。
  但为什么在这件事情上,鲁山检方的行为如此招骂呢?最直接原因无疑是宣传。
  前面已经说到,其微信推文用的标题是《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一场未成年人性强奸案中,即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又如何能达到“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的程度?遑论该微信文章还大肆强调“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须知,尽管8万元在当地可能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其很容易在读者之间引起“花钱买刑”“补偿过低”的解读。加之大肆宣传“送来锦旗”细节,当然更让很多人产生“花8万元就能强奸一个未成年人”的合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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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释不到位也是舆情发酵的重要原因。从法律性质上讲,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通俗来说,取保候审阶段的小赵,并没有被释放,不是自由的、更不是“无罪”的,还处于“候审”的法律状态。
  换言之,在取保候审状态下,小赵依然会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也会根据他的犯罪情节、被害人态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等,作出最终判决。

宣传
  说来说去,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这些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性侵案件给大众带来了不少焦虑。因此,如何在事件描述中呈现出一个最客观、真实的事件原貌,就变得极为重要。
  本案中,由于涉及未成年人,肯定有一些不便公开的内容,加上检方自身的宣传不当,让“强奸17岁少女”却能“冰释前嫌”,触碰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于是,鲁山检方追求的“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反被演绎成自加戏份、违背常识的“闹剧”。
  文章开头提到的故意杀人案也是同理。内部信息透露,此案中,李某某实际上是校园欺凌的对象,在案发之前没有过错,之所以做出故意杀人行为,也是因为被欺凌后一时冲动,对方也只是受了轻伤。无可否认其行为的过错性,但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判三缓三”的刑罚本身并不一定存在问题。
  可惜,对案件细节的严重疏漏,对公众情感的严重低估,对法律解释的严重缺位,让支离破碎的宣传又一次成为公众的围观对象,也暴露出很多涉及高度专业内容的宣传人员不懂业务、不谙世情、不明法理的现实尴尬。在内宣外宣无界线的互联网时代,显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有检察系统内部人士评价说,宣传与业务“两张皮”,只是表面现象。专业能力的欠缺,宣传力量的薄弱,新闻风险的加大,传播格局的变化,才是制约宣传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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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面对质疑,当地检方在今天给出了回应。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指出,鲁山检方在介绍本案时曾使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是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的舆论事件,“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写了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接下来,当地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此外,张萍也证实,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目前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法院判决,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回应虽然来了,但显然,在“适时”的时机把握上,不及时。
  要知道,互联网时代,舆情回应的及时与否,往往决定了事件不同的走向或者程度之深浅。面对公众对业务的重大误解,相关机构必须要第一时间发声,要第一时间处理问题,做整个事件的“第一定义者”。否则,透支的就不止是鲁山检方一家的司法公信力。
  从此案的例子可以看出,行动中的司法,如果缺乏对制度环境、社会条件的全盘考量和理解妥协,常常会表现出教条主义的倾向和道德化情绪的表达。鲁山检方的具体司法实践或许没问题,也实践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要义,却在失当的宣传中“画虎不成”,用力过猛反成笑柄,挑战了公众的普遍价值观。
  我们常讲,宣传的要义是“解疑释惑、增信释疑”。“疑”都没有解释清楚、“惑”都没有解开的情况下,要让别人“增信”,怎么增?怎么信?希望这一案例也可以成为“以案释法”的典型和起点。
⊙作者:巴山夜雨

  少年强奸17岁女生获谅解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25 15:01:00|显示全部楼层

检方回应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用词不当引歧义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鲁山检方回应“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用词不当引发歧义 将加强教育培训|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 雷燕超)今日(25日)河南省检察院就“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一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多组截图显示,来自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消息,今年16岁的小赵暑期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因当事双方均未满十八周岁,在检方协调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今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小赵返校上学。有网友认为,少年犯了强奸罪,为何可以“被放”。
  今日(25日)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证实并解释道,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目前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法院判决,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对于鲁山检方在介绍本案时曾使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张萍表示,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写了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张萍说,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少年强奸17岁女生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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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9-24 10:01:00|显示全部楼层

少年强奸冰释前嫌案未结案 律师称不适用刑事和解

源自:重庆晨报
原文标题:“未成年强奸冰释前嫌”并未结案,律师称此类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南方都市报消息,近日,一则“未成年人强奸案冰释前嫌”的消息,持续引发网友关注。
  河南鲁山县官博一篇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提到,鲁山县某中学16岁的小赵与17岁的女生小花强行发生性关系,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后,在调解委员会帮助下促进双方父母和解,最终小赵父母赔偿了8万元给受害人。检察官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为“取保候审”。
  文章提到,小赵得以重返校园。小赵的母亲因此给检察院送来锦旗。其中,文中“冰释前嫌”一词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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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当地检察院回应外界称,河南省检察院“正在调查此事”。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目前网友观点主要聚焦在对未成年人强奸案进行调解是否符合司法程序、刑事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针对此案,南都记者采访了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以及资深刑事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殷清利。

A 谈刑案调解
“目前该案取保候审并未案结”

  南都:有网友质疑强奸未成年少女是刑案,检察院让双方和解是让嫌疑人“花钱消灾”?
  邓学平:这里要做一个澄清,老百姓认为取保候审就是交钱了完事,其实不是。从司法程序来看,取保候审不是最终的一个处理结果。检察机关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南都:本案的目前进度是:当地检察官调查嫌疑人家庭背景──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双方取得谅解──签订和解协议书并赔偿8万元──检察院将“逮捕”变为“取保候审”。
  邓学平:对。需要着重解释一下,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这个案件就此终结了。这个案子目前检察院还没有办完,还在审查过程中。
  “刑案和解有范围,强奸案并不适用”
  南都:法律界对本案的关注焦点在哪?
  殷清利:强奸案、杀人案,是法律明令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奸罪属于严重、特定暴力犯罪,也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本案嫌疑人犯案时处在14到16岁,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应追究责任,只不过因未成年人适当减轻处罚。但也要防止年龄小、发育成熟的嫌疑人,利用这个时间段作案不追究责任来作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根据司法实践,新增加了诉讼和解程序,但有适用条件。
  南都: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邓学平:民事案件和解一般是无条件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但刑事案件不同。我认为本案的关键矛盾点在于,这个案件走了一个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对和解的范围、程序和结果都做了规定。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一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涉嫌民法第4、5章提及的犯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民间纠纷、轻罪案与三年以下量刑,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最常见的案例是由双方口角引发的殴打。刑事和解还有一个适用的范围,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案,量刑在7年以下的,这类最典型的就是交通肇事。
  但杀人案、强奸案都是典型的重罪案,不在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之列,依法不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鲁山这个强奸案不适用于此。

B 谈未成年人犯罪
“本案中检察院未检科的做法,对最高检文件的解读或有所走偏”

  南都:有网友称,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检察院的处理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
  殷清利:最高检去年出台政策,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也是遵循刑法原则。本案中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理,做这个工作是好事,但不要忘了我们刑法有一个最基本的限度。强奸属于暴力犯罪,起刑是3到10年。本案中的检察院未检科的做法,对于最高检文件的解读或有所走偏。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小赵)这个作案时满16岁,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强奸案一旦定性了以后不会改变,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与赔偿,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不会改变案件性质。
  邓学平:从立法的本意和初衷来讲,刑事和解是通过司法的方式重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帮助被害人得到更多的抚慰,让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认罪悔罪的方式降低社会危险。当然,和解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也会随之降低。总体上,这是一个在国际上很流行的柔性司法的理念。
  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块,国家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侧重于教育感化,这样的大方向也是正确的。因为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都还没有定型,这个时候不加区分、简单一律地进行严厉打击,恐怕也未必都对。

C 谈未来案件进展
“存在三大走向”

  南都:本案目前为取保候审,接下来可能有进入哪些程序程序?
  邓学平:按照司法程序,有三大走向:退给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起诉。案件终结要看检察院是否起诉,或者如果起诉了以后法院怎么判。
  南都:目前本案披露的信息有限,是否存在其他原委?
  邓学平:从案情披露来看很难说,因为强奸罪的复杂程度远超出我们想象。
  “目前的处理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
  南都:有网友认为,检察院用的“冰释前嫌”一词不妥。
  邓学平:我个人认为,可能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宣传科工作人员很少办案,写这类宣传稿存在用词不当。不能叫“冰释前嫌”,特别是在自媒体时代,跟这个案件性质结合在一起,容易引起人的情绪反弹。
  南都:对于类似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你的建议是?
  殷清利:这个孩子作案,说明他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目前的处理,也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我个人认为,检察院对于本案其实有好几种处理办法:其中给一个就是附条件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暂时不追究你的责任,但是你有罪。这种处理,比直接撤诉、不批捕然后结案,要更加妥当。或是可以让他取保候审,继续上学,但进行起诉,进入法院程序,通过法官、其他社会帮教人员参与审判。这既能对他产生警示意义,也能保护他。现在法院对未成年人判决的案卷也是作隐私保护的。
源自:南方都市报

  少年强奸17岁女生获谅解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3 14:01:01|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评“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源自:红网
原文标题: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检察官被一初中学生家长送锦旗的微博,原本一个小小的基层检察院的微博并无多少人关注,可热心网友们却发现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并对当事人及检察院进行猛烈攻击。9月21日,该事件已登上微博热搜榜,该检察院也早已删除了相关微博。
  网友的截图显示,送锦旗的是16岁初中男生小赵的家长。小赵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依照法律程序,案件被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该检察院发文称,检察官本着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和解,小赵家赔给小花家八万元人民币,检察院也将对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在新学期得以继续在校园里学习。小赵的父母为了感谢检察官所做的工作,这才有了微博上的画面,为检察官送上了“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的锦旗。
  看完检察院自己的宣传稿件以及新闻网站以“初中生强奸女生后和解”为题的报道,许多网友义愤填膺,称检察官蔑视法律,搬出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质问检察院,并对当事人恶言相向。但检察院所作所为真的完全是“知法犯法”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诸多职权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拘留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以及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在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前,检察院有权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审查案件事实,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而本案的检察官正是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按照司法惯例,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和解,在正式审判时,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可能会有所减轻。因此,本案并不是检察官让小赵逃脱了法律制裁,而只是尽可能减轻对尚未成年的小赵的量刑,以达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既然小赵做了错事,又为什么能回学校上课呢?这就又要提到关于强制措施的两个概念了,通过检察院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出,小赵原本已被逮捕,也就是他虽然尚未接受审判,但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需要在看守所里等待法院审理。但通过检察官的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小赵的强制措施变成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由于未成年的小赵诚心悔过,双方已经和解并且在学校也不易逃脱,检察院为小赵办理取保候审也说得过去。也就是说,检察官所为只是在民事上让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在刑事上小赵可能还是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
  这原本是一个检察院用来宣扬政绩、体现人文关怀的正能量事件,却为何变成了网友口诛笔伐的焦点呢?笔者认为,这和检察院尚未掌握合适的宣传方式有关。在当今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掌握一套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人们只是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导向以及原始的道德观来判断法院、检察院的行为。
  在鲁山县检察院发表的文章里,他们宣传的重点是检察官如何为未成年人着想、小赵又如何在检察官的帮助下重返校园,并未对相关法律进行足够的说明,也未明确表示是否会继续对小赵提起公诉,公众自然而然会理解为是小赵家花钱“摆平”了此事。事情发生后,鲁山县检察院仅仅是删除了相关文章,并未第一时间做出澄清,也是一个较为失败的危机公关案例,只能将公众亲手向对立面推。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机关需要加强传播方式方法的学习,用真正民众能够接受的方法积极普法,同时还需要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双方互信。每一个政府机关开通自媒体账号都是为了拉近与公众的距离,提高公信力,如果因为不恰当的传播方式而事倍功半,岂不遗憾?
⊙作者:寇雅婷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23 07:01:00|显示全部楼层

钱江晚报:“冰释前嫌”这个词 坏了一锅汤

源自:钱江晚报
原文标题:“冰释前嫌”这个词,坏了一锅汤

  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的一篇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微博称:某16岁初中生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少女强行发生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双方在检察院未检科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达成刑事和解,该初中生从被逮捕,改为被取保候审,解除了羁押。不少网友认为检察院的做法并不妥当,甚至有人质疑该案背后有人“贪赃枉法”。因为被害人是未成年的少女,这个“冰”怎么可能就这么融化了呢?
  静下心来想,检察机关“贪赃枉法”倒真未必。毕竟,案件处理背后如果真有猫腻,主办者哪还会主动地大张旗鼓地在官媒上宣传这个案件?网友的想法可能过了。
  根据一些法律人士的研究,这样的处理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因为此案中的未成年初中生,虽然面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后果,但只要被害人谅解,嫌疑人真诚悔罪,检察院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有规定的。并且达成刑事和解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初中生虽然取保候审,但是法律流程并未中断,具体的处理结果,大概不会如同官微里“和谐体”的官样文章说得那么轻松:“我儿子终于重新回到学校上学了,太谢谢你们了!”
  但这篇文章之所以引起大范围的质疑,我想最主要是因为“冰释前嫌”这个词之故。如果两个莽汉酒喝多了打一架要被判刑,可当酒醒了,看到严重的后果,追悔莫及了,再被检察官一教育,那时用“冰释前嫌”这个词,是不会有人对此有异议的。但这用在一个未成年少女被强奸的案件上,真不妥。一个花季少女被人强奸,这事肯定会在其生理和心灵上造成难以抹去的伤痕。所以,强奸罪在世界各国一直是重罪。但我们怎么能轻飘飘地用一句“冰释前嫌”来带过,还“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这样的口径、语气读起来很“和谐”,却显得受害者一方不接受对方道歉是不近人情一样,把原来处理得较好的一件事,煮成一锅怪味的汤。
  司法机关的微博和微信,关乎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不能为了刻意达到和谐的效果,报喜不报忧,或者隐瞒掩盖事实,如鲁山有关部门官微把达成刑事和解报道成没事回家一样,这反倒会给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效果。对于法律报道,还是应该保持应有的郑重和严谨。
  本报评论员
  项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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