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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4-4-14 18: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在民族社区森林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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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贵州民族研究  : 赖 力
  导语:民族社区基于文化传统产生的价值信仰、社会规范,在民族社区的森林管理中发挥着显著的促进合作、改善激励的效果。黔东南苗族侗族社区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经验形成的传统文化价值观,体现了民族社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朴素生态观;基于文化传统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制度和组织机制,表现出管理原则、管理策略、管理主体与管理方式的独特性,其地方权威—乡村精英的作用、激励—奖惩机制和合作—协商议事机制在社区森林管理中效果明显,在社区森林经营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为社区内生的森林经营、管理机制和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森林管理;文化传统;民族社区
  “一个民族中的个体和群体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文化特质,社会行为形成于一定的文化结丛和文化模式之中,由此形成了价值认同与行为方式的一致性、个体之间的信任、群体间的互惠与规范。”[1] 这种因文化的同一性产生的社区的规范,作用于社区的生产生活,为社区实现自我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也为社区传统组织机制发挥作用奠定了社会基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苗族侗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苗族侗族人口占全州人口总数的80%以上。此外,黔东南也是贵州省森林资源分布最多的地方。当地少数民族祖祖辈辈耕山为业,在依靠山林生存、繁衍和发展的过程中,孕育了他们灿烂而丰富的森林文化。民族社区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经验形成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及其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组织机制和制度,在社区的森林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为社区内生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传统的文化价值观与民族社区森林管理
  黔东南的苗族侗族群众,与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一样,都有信仰原始宗教和其他宗教的习惯,不论是民族宗教还是传统宗教,对森林管理都有较深的影响。在苗族和侗族社区里,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本地居民对于大自然的敬重,他们认为动物、植物、自然万物同人类一样是神圣的。在这种“万物皆有灵”的观念下,人们认为树木和山林都具有天然的神性,它们是神灵的化身。差不多每个村寨及村寨周围都有一些古老的大树,被村民称为“神树”。在村寨附近,特别是在寨子后方都有一些树林被当作崇拜对象,充满了神秘色彩,人们把树龄的古老和枝叶的繁茂,看成是全村寨兴衰的标志。在绝大多数寨子中,村民是绝对不会动寨子后面的森林,特别是当寨子与陡坡连在一起时,村民往往对寨子后面林地的使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甚至通过宗教的形式来世代规范人们的行为,利用人们对神的敬畏心理来告诫人们,这样森林就自然变成了神林。人们热爱树木,尊崇树木,保护树,膜拜树,通过各种方式与树结下不解之缘,并在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和行为方式中体现出来。
  (一)马号乡冰洞村的枫树崇拜
  当地村民对枫树尊崇的习俗随处可见,并增添了许多神秘的色彩。尽管有许多枫树只剩下光光的、
  甚至是腐朽的树干,但也没有人去砍了、捡了来烧。村民们说,没有人能说清它们有多少年,但从小就知道不能动。村口有一棵古老的大枫树,树龄在百年以上,村民们称之为“神树”。树下建有一小庙,庙中建有石台,上面安放有石块,还有烧香祭祀的痕迹。据说,其枝叶的变化状况能预见寨子的不利大事,如发病人多、家畜瘟疫、火灾等,只要一出现这种苗头,村民往往就要举行隆重的祭山“招龙”仪式,意在为村子消灾解祸,保佑村子风调雨顺。枫树还是村民良好祝愿和希望的一种象征。如果哪家小孩身体不好或认为不顺,就要用箕装上一件物品,挂在树上,希望枫树能保佑孩子像枫树一样不发病,快快长。
  (二)屯上寨的风景林
  屯上寨风景林,村民又叫风水林、保寨林,环绕着整个寨子,面积大约有30亩,树种极其丰富,有榉木树、樟树、柏木、椿树、柿子树、红青杠、白青杠等,其中榉木树最多,樟树其次。很多树木,尤其是榉木和樟木,树龄都上百年,任其自生自灭。即使是在屯上寨村民烧柴最困难的时候,这片风景林也没有遭到破坏。
  屯上村民极崇拜这些古老的大树,现在仍保留了祭树的习俗:小孩生下来,要找一棵生长较好、较古老的树子,用蛋、酒、香、纸去祭,意思是保佑孩子能早些走路。到孩子会走路时,还要再次“回访”(只不过这次把“蛋”换成“肉”),以表谢意;小孩不好或是遇事觉得不顺,也要到大树下去祭,在树上贴红符,以求消灾解祸;如果是自然灾害如冰雹、大风打倒了大树,村民要用酒、肉、香等去祭,等等。风景林归屯上寨4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大家共同管理。虽然具体的管理方法,已没人能说得清。但长期以来,对风景林的管理意识已融入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习惯,成为了人们的自觉行动。
  黔东南苗族侗族社区崇尚自然,信仰鬼神的自然生态观,表明了一种世界观,即人与自然环境共生共存和相互依赖。在他们的观念中,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就像一个家庭或家族的不同成员一样具有血缘关系。侗族的神话传说中就将最初的人和动物描述为一起生活的兄弟。通过他们朴素的自然生态观,表明爱护自然就是爱护人自身,善待自然即是善待人的生命。
  在民族社区文化传统中根深蒂固地存在的价值信仰,体现出人类对大自然的敬重。山林、树木被社区文化赋予了与某种上天的赐予有关的神圣的价值,人们对于他们所赖以生存的山林无不怀以敬畏的心态。出于对神的崇拜,村寨周围的森林和林木也因此被抹上神秘色彩而得以保护下来。基于当地的民族民俗,这些村寨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并惠及子孙后代。
  民族社区价值体系和文化观念是当地人经过千百年从生产生活中积累的智慧的结晶,“它既保留人类远古真实的精神风貌,又蕴涵当今无穷的生态智慧,通过两者碰撞、激荡,交织、缠绕,最终融汇成为人类与天地万物、自然生命和谐交往的民族凝聚力和精神基石。”[2] 它们看似迷信,却造就了其特有的优势。知识与信仰合二为一,最终整合进整体的社区文化中。这样一种知识的传承与起作用的方式无疑具有更强大的力量。人们学习到的内容被整合到了文化整体之中,为人们编码、记忆,塑造人们的文化价值、道德规范和其他社会规则。[3] 通过自然崇拜的生态观,形成了人们崇敬自然、保护自然的制度。它以其特有的方式深入人心,为人们所执行、遵守。
  二、传统组织机制和制度与民族社区森林管理
  黔东南苗族侗族社区基于文化传统这个最根本的东西,不仅促使了自身一套完整的规则、制度与组织的产生,而且成为这些规则、制度、组织机制实施的力量依据。苗族的议榔制和侗族的侗款正是这种规则、制度与组织机制的集中体现,它们在苗族侗族社区的森林管理中发挥着显著的促进合作、改善激励的作用。
  “议榔”是苗族民间传统的议事方式。一定地域内的各个苗族村寨在遇到相关大事时,有关各方选派代表参与讨论,古理古规在基础上修改、补充,形成新的规约。在“议榔”时,需喝血酒盟誓,以示庄重,且参与“议榔”的各方需共同遵守,以共同议定的“榔规”来解决问题与危机。
  侗款,是指侗族村寨为自治订立的约法。它既包括在家族村社族规基础上的款约,也包括跨家族村社事务的款约。“为促使村民认真遵守和谨记款规款约,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集中到‘款坪’或‘款场’宣讲或增修款规款约,村民便以此为誓,不折不扣地遵守、执行,具有一种不可违反的神圣之感,所谓‘立碑戒告,万古不移’。凡盟誓而立的款规款约一经通过,就成为款区内人人必须遵守的习惯法。”[4] 制定的款规款约,经过刊碑勒石长期保存,以示全寨人和后人不要触犯。
  苗族的议榔制、侗族的侗款等传统组织机制,表现出管理原则、管理策略、管理主体与管理方式的独特性,其地方权威—乡村精英的作用、激励—奖惩机制和合作—协商议事机制在社区森林管理中效果明显。
  (一)地方权威—乡村精英的作用
  苗族传统的理老、寨老,由于其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的信誉和威望,维护苗族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曾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是苗族的自然领袖,他熟悉古理古规,主持公道,办事认真,能言善辩,人们有事特别是遇到纠纷时,都愿意找他调解,久而久之,他就成为人们公认的理老。一个村寨的理老称“寨老”;一个氏族的理老称“鼓公”;若干村寨的理老称“大理头”。[5] 当人们因财产、婚姻等问题发生纠纷时,无论是凭事实说话,用典故疏通或“神明裁判”定输赢,都由理老主持。
  侗族村寨中负责裁定与审判事务的是款首、款师、头人和寨老等,款首即侗款的头领,款师则是在长期的讲款活动中逐步培养起来的,以血缘传承为主,他们在村寨中享有很高的威望,他们论理决事时则是以口承的款词为依据。
  在社区森林纠纷的调处中,寨老、理老,款首、款师以及其他有声望的人士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调解往往也是最经济和有效的。因为他们是由民间产生,反映了社区共同的价值认同,有着明显的情感凝聚功能。他们是民间认可的权威,因而在参与协调仲裁时具有特别的优势。而生活在同一个社区中的村民,一旦产生矛盾和纠纷,则更乐于遵从社区民间权威的协调与仲裁。
  (二)激励-惩罚机制
  在苗族议榔制中榔规条款众多,榔规规范了村民的日常行为,建构起社区有效的激励—惩罚机制。比如,台江县反排苗族习惯法规定,对破坏森林者,砍一棵水杉尖,罚银3两3钱;偷柴一批罚银3两3钱;失火烧山罚银5至12两。[6] 黔东南许多苗族村寨都有类似的规定:罚10斤米、10斤肉、10斤酒,有的村寨则罚三个“120”(120斤酒,120斤米,120斤肉),全村人共享,餐饮集会。这些都是榔规早有的规定。
  而侗族对于违反了“款约法”、“岩规”的人,“轻的罚牛、罚款;重的拆房、驱逐、杀头、活埋,沉水等”。[4] 侗款规定:偷盗,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罚金银和牛。“一喊要罚十两金,二喊要罚百两银,三喊罚他牵金口母水牛来抵”。另外还规定:老实认罪态度好的少罚,顽固抵赖的多罚。
  位于九南的水口植树护林碑写道“一禁大木如有盗伐者,罚银三两,招谢(驱逐)在外;一禁周围水口树木,一栽之后,不许砍伐枝桠,如有犯者,罚银五钱。”[7]
  这样的“激励──惩罚”方式兼容了社区中的传统信仰基础、社区内部的各种联系与社会规范的力量,较之现代社会依靠正式制度维系起来的治理体系具有更大的力量基础,也更节省成本。
  (三)社区合作-协商议事机制
  苗族社区历来有合作的传统,村寨中的许多公共事务都通过众议公决的形式决定。笔者在台江县反排村调查期间,就目睹了村上因一户农户发生火灾而召开的会议,大家共同商议如何解决失火者的生活和生产问题。在一些有合作传统的村寨均通过村民的参与,集体协商决定村中的森林经营管理等事务。
  侗族的讲款活动同样也体现了侗族社会平等协商议事、团结协作精神。每年在规定的时间,以村寨或鼓楼为单位,全寨或全族人参加,统一集中在“款坪”或“款场”,由有威望的寨老、款首或款师当众宣讲款词,每讲完一条,听众就齐声高呼“是呀”、“对呀”,直至各条讲完,使制定的款规款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修款规款约,款众以此为誓。款规款约一经通过,就成为款区内人人必须遵守的习惯法。[4]
  民族社区重大活动和事件,采取多方参与的协商议事制度,使利益相关方的意愿得以表达,各方利益得以均衡,众议公决的民主性与权威的集中性得以整合。这种在平等基础上建立的民间议事制度,增进了民族社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增强了社区成员的认同感、个人对社区的归属感,村寨中人们的平等互助、团结友爱、同心同德的亲和力和民族凝聚力也得到增强。
  三、结语
  (一)文化传统中的精神价值为人类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文化密码和精神内源
  对于少数民族传统的文化价值观,不能忽视其现实的作用,更不能够忽视其中的科学精神。它在保证村寨安全,保证人畜饮水,保护森林水源,美化家园中发挥着现实的作用。而其在文化、文明的层面上赋予森林以全新的内涵,拓宽了人们的视野和思维,森林从劳动对象转换为生态主体和审美对象,森林在人文社会科学层面上成为人类的至爱亲朋。[8] 人类赋予森林的除了其经济价值和生态功能以外的文化价值与功能,不仅体现了人对自然赋予生命,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朴素生态观,而且也给森林赋予了慰藉心灵的功能,森林成为了人类心灵的家园与归属。基于这样的文化价值观,人类将会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地利用环境资源。
  (二)伦理规范的作用可促使社区森林管理实现“自律”
  现代科技知识系统往往取代不了农民的知识系统,因为它其实是无法处理农民复杂多样的“文化社群生活”。因此,保护农民的文化传统知识系统,“并非仅是怀旧的浪漫主义,而是恢复或增加农民的知识和文化生活选择的重要策略。”[9] 对当地人文化传统的尊重,是更好地实现社区自我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当地社区与自然的关系由来已久,社区文化中的信仰价值、保护性文化,千百年来传承下来,成为行动指导。且这种制度下实施的“监督和制裁都不是由外部威权实行的,而是由参与者自己实施的。”[10]这样的方式才是内生的和可持续的。通过伦理规范实现“自律”,比用外部强制的管理方式具有更好的效果。
  (三)传统机制和制度为社区森林管理提供了组织基础
  如果说社区文化是社区的精神性的一面,那么社区传统的机制和制度则是社区肌体中的血脉,这仍然是社区中“软性”的一面,是现代政府与现代市场所缺失的。它在民族社区森林管理中发挥的促进合作、改善激励的效果是显著的。要发挥村级自治组织、乡村精英的作用,广泛沟通、动员社区成员自觉参与,自主决策,成为社区森林管理的主体,从而促进乡村社区森林的可持续管理。
  当然,民族地区文化传统价值观、传统组织机制和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其传承和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新的条件下,还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如何实现民族传统的文化价值观的转型与再发展;在充分发挥传统组织机制的作用中,还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如何在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寻求更多的契合点,认真探讨和解决非正式制度如何在冲突中实现与正式制度的融合问题,进而实现两者的和谐。通过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实现外源动力与内源动力的聚合转换。这是留待下一步认真研究的课题。
§ 参考文献
  [1] 罗章,陈萍.民间自组织传统在民族乡村治理中的功能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10,(2)
  [2] 康琼.自然的崇拜与禁忌──解读民族民俗中的生态伦理精神[J].伦理学研究,2009,(5)
  [3] 陶传进.环境治理:以社区为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 陈迪,徐晓光.款词与讲款──兼论黔湘桂边区侗族社会的口头“普法”形式[J].贵州社会科学,2010,(3)
  [5] 石朝江.中国苗学[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
  [6] 姚周辉.民族村寨公共事业传统管理模式、要素及其对当代的启示[J].贵州民族研究,2003,(3)
  [7] 王立新,王锦河.锦屏侗族利用乡土知识管理森林的经验调查[C].何丕坤等.乡土知识的实践与发掘.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
  [8] 曹爱军.森林资源参与式社区共管治理模式的构造[J].贵州社会科学,2009,(4)
  [9] 许宝强.前言:发展、知识、权力[C].许宝强等.发展的幻象.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10]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三联书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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