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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2-7-4 19:07|查看: 324|评论: 0|来自: 法制网

多数网友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 罪名存废仍存争议


“嫖宿幼女罪”虽然仍存争议,但民间似乎对该罪的废除已达成共识

法治周末记者潘琦

6月25日,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据研讨会上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开始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问题进行调研。此消息一出令持续多日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争议再起波澜。

在3G门户总裁张向东发起的为期一周、投票人数超过6位数的微博投票中,“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最后以98.5%的支持率获得网民的绝对支持,仅有1.5%的网友选择了“有存在依据,继续保留”。

网民们一边倒的态度让“嫖宿幼女罪”的废除看上去似乎已经毫无悬念,但现实却是这个被无数人质疑的罪名的存废仍旧处于争议之中。

不过,这一争议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分出胜负。


此罪不公

在很多网友看来,“嫖宿幼女罪”似乎已沦为为“权势人士”开脱的“恶法”并不断在现实中被滥用──例如一个月前发生在浙江永康的大规模嫖宿学生事件。

据悉,这起涉及20多名在校学生的案件最终被当地警方定性为介绍卖淫案件,涉案人被认为“涉嫌嫖娼”,其中不乏市人大代表和企业主这样的“高端人群”。

网友“风荷”表示无法理解警方的判定,“明明白白是强奸未成年,怎么成嫖宿了。都是小孩子!怎么就变成妓女了!!!!”

无独有偶,在2009年4月发生在贵州习水的性侵幼女事件中,有5名习水县的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涉案。但检方最终以“嫖宿”而非“强奸”的罪名提起公诉,更引发举国愤慨。

因此有不少网友质疑“嫖宿幼女罪”使幼女“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却被冠以“卖淫者”的污名,最终她们不仅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也再次受伤。

如果说在这次浙江永康嫖宿幼女案有限的公开信息中,受害人中是否有未满14周岁的幼女目前仍不得而知。那么,发生在2006年湖南永州的案件中受害人的年龄则非常明确。

只有11岁的女童乐乐被嫌疑人周军辉强奸并强迫卖淫,3个月接客100余次。最终,强奸犯被判处死刑,然而众多“嫖客”却未被公诉。

目前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则是15年。

因此,有相当数量的网友强烈质疑“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在“纵容对幼女进行性侵害”,并呼吁“立即废除”。

车手韩寒也在博客上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他表示:“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强奸完,塞点钱,你就从强奸犯变成嫖客,人家幼女从受害人变成妓女了?这是恶法,必须取消。”


全国人大关注

“嫖宿幼女罪”诞生于1997年。在此之前,嫖宿幼女并没有独立罪名,而是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1979年刑法),以强奸罪论处。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同样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而据《南方周末》报道,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但仅仅13天之后,也就是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订草案修改了条款,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并规定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此,“嫖宿幼女罪”诞生。

据了解,当时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并没有解释这一修改的理由。

网友“游子心2010”援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的文章称,1997年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因此设“嫖宿幼女罪”。

刑法学教授储槐植则表示,修改刑法时,单独设立嫖幼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学界大多数是赞成的”。

而据媒体报道,2010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对当时的立法原意作出正式解释: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和严厉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以5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严厉打击这种犯罪。

不过法工委还表示,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有学者专家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


背离立法精神

自1997年3月13日诞生以来,“嫖宿幼女罪”就争议不止。而随着一系列性侵幼女案件的发生以及这些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相应的立法精神病、不完全重合,司法专业群体中分歧也越来越大。

据悉,2003年1月7日,最高法院曾公布了一则批复,中心意思是“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幼女,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此,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朱苏力当年在某刑事论坛上,发表题为《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的演讲,对此批复提出强烈质疑。

朱苏力认为,那些“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他们可以以各种方式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不过,刑法学界的不少学者遵循传统刑法学“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认为根据既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区别不同情况界定行为人的责任。

据圈内人士讲,当年争论的激烈程度并不亚于现在,只不过因为网络的普及程度不高,争论主要发生在学术圈内,缺少民众的直接参与。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2009年之后,这个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微博等社会化媒体的兴起,使越来越多的嫖宿幼女案件在网络中被迅速传播,网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也越来越强。

2009年发生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一经曝光即在网上引爆了舆论,很多网友在表示愤慨的同时,从法律的视角对“嫖宿幼女罪”提出质疑。

网友“dsl2008”就指出:与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强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罚只是15年加罚金,而习水案中被判犯有强奸罪的主犯被判死刑。

网友“秀才江湖”则更加愤怒:“‘强奸’罪恶滔天!把‘强奸’说成‘嫖宿幼女’不仅罪恶滔天,而且是天怒人怨。”

此外,越来越多的网友也开始通过不同的方式寻找破题“嫖宿幼女罪”的答案。一些网友开始寻找并整理国外就性侵幼女立法的情况并发布在微博上。

张向东就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张图读懂为何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信息图,并鼓励网友转发。在这张让“我们来看看其他国家的相关法规如何设立”的信息图上,美国、韩国、德国等国的相关法律条文被展示其中。

就在图的最下方写着这样几个字:“废止‘嫖宿幼女罪’保护我们的女儿!”

其中“女儿”两个字尤其醒目。

源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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