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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6-24 05:16|查看: 394|评论: 0|来自: 南方都市报

专家称嫖宿幼女罪已引公愤应改名 不能一废了之

记者黄怡 林宏贤 实习生:戴雪晴 曾戈“‘嫖宿幼女罪’初衷是加强幼女保护,但已引起公愤,因此要改名,但不能一废了之。”上周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做客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时说。徐昕曾作为专家成员,参加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九大建议。


谈去地方化:人财物与地方脱钩

“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因。”徐昕建议,法院系统可采用纵向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法官的遴选、任命、升迁、奖励、免职等由法院系统内部设立的司法委员会决定,组织部门可向司法委员会推荐人选。徐昕建议,司法去地方化,应当将地方党政机关不干预个案确立为一条基本原则,并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专门审理“民告官”的案件,摆脱地方影响。


谈去行政化:取消案件请示制度

“司法去行政化的最主要阻力,来自于司法系统本身。”徐昕说,去行政化直接影响司法人员自身利益,但从内部做起去行政化是可行的。

“下级法院可独立于上级法院进行审判,院领导不能干预法官办案,每一个法官对自己的案件作出决定,有问题独立承担责任。如果有人干预,需留下记录,作为分担责任的一个依据。”徐昕表示,应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

徐昕建议,司法去行政化还要取消法院的数字管理,以及对法官的绩效考核。“如果要考核,应当考核‘无罪判决率’”,徐昕说。因为这一数据体现了法院独立办案,对检察、公安等系统说“不”的能力。


谈问责和监督: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在谈及司法监督时,徐昕表示,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会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只要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对法官滥权就是最强大的制约。

徐昕建议,可建立独立的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由法官系统所产生,有部分律师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也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若有违法、失职或不检之行为,由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调查。

徐昕说,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非常重要,是对法官的有力监督。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建设全国性的判例数据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如果法院的判决背离了指导性的判例,必须作出背离报告进行解释,要说清楚差别在哪里,为什么这么判,这对法官是很大的约束”。

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徐昕建议建立独立于法院系统的专门执行机构,纳入行政系统管理。例如城管对违建的拆除,由法院法庭签发判决,城管来执行命令,实现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


谈嫖宿幼女罪:引起公愤应改名

对近日引起热议的“嫖宿幼女罪”,徐昕表示,实际上这个罪名最初出现的目的是希望保护幼女。对于嫖宿对象为幼女的情况,不管主观上是否知情,都可判5年到15年,从刑法的角度来说非常之重,“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说,‘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比强奸罪,相同的情况下判得更重”。徐昕表示,这个罪名已经引起公愤,应该改名,希望通过广泛的讨论和专家学者研究,废除这一罪名后,确保不会出现此类行为的刑罚反而比原来更轻的情况。

原文标题:“嫖宿幼女罪”不能一废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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