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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

“涞源反杀案”续:当事人决定不再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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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涞源反杀案”续:当事人决定不再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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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反杀案死者家属:法律是公正的 杀人要偿命
⊙记者:王昆鹏 韩茹雪 编辑:曹林华 校对:刘军
  (记者:王昆鹏 韩茹雪)日前,河北涞源的一起反杀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王磊追求女学生小雨未果,数次骚扰甚至尾随其到学校、涞源老家,去年7月11日晚持械翻墙入户,在小雨老家院中与一家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反杀。
  1月19日,新京报记者电话联系王磊家属,他的父亲回应王磊屡次上门理由称,(女孩)骗我家孩子钱,上门要也不给。谈到儿子被反杀,他情绪激动,“太残忍了,你给打残了打坏了,有法律决定怎么做,你为什么(打死)?法律是公正的,杀人偿命,你让法律判去吧!”
  19日下午,新京报记者来到事发地河北省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家庄村。小雨告诉新京报记者,男子翻墙入院后,自己在屋内报警,出门时看到父亲已被打倒在地,母亲在一旁苦苦哀求他赶紧走,不要骚扰一家人。
  小雨回忆,王磊看到她之后,“不打我父亲了,直接过来捅了我一刀,捅到腹部,然后把刀架在我脖子上威胁,‘你要不答应和我好,我绝不放过你家’。”小雨称,此类威胁言语,王磊每次来家中都会说,“还说要纠缠我二十年。”
  事发当晚已是深夜,且天正下雨。小雨告诉新京报记者,因母亲拽自己致使王磊倒地,倒地后自己用菜刀背击打王磊,母亲用菜刀劈砍王磊。“天那么黑,又下着雨,我们不可能特别冷静,察看他的伤势如何、是否生还。怕他从地上醒过来,把我们全家都杀死。”
  多位同村村民向新京报记者证实王磊屡次骚扰,称小雨一家都很老实,“你不杀他,他就杀你家,有什么办法?”
  提起当晚,小雨仍心有余悸,“如果我们当时没有反击,你想想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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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摩天方 发表于: 2019-3-4 11:23: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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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解析“涞源反杀案”不起诉决定如何做出?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检察院解析“涞源反杀案”不起诉决定如何做出?

  中国之声专访保定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涞源反杀案”不起诉决定如何做出?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8年7月11日深夜,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杀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3日)案件有了最新进展,王新元一家人均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3月3日对王新元、赵印芝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昨天(3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彭少勇接受了中国之声专访,深度剖析案件处理决定及理由。
  2019年3月3日,涞源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检察官:“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印芝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深夜携凶器翻墙入宅行凶的王磊,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磊曾多次对王新元一家进行骚扰、威胁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彭少勇介绍,涞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新元的女儿王某某在2018年1月寒假期间,到北京她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
  彭少勇:“王磊多次要求与王某某进一步交往,但遭到了拒绝。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为逼迫王某某与其谈恋爱,多次到王某某学校和涞源县其家中对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胁。”
  王磊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某兄妹。
  彭少勇:“王某某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锨、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检察机关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王新元一家人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8年7月11日夜里11点左右,王磊携带两把刀身超过11厘米的水果刀、50多公分长的金属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让王某某报警,拿铁锨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随后,赵印芝、王某某相继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夫妇担心倒地的王磊继续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他,直至王磊不再动弹。后经鉴定,王磊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彭少勇:“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特殊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进一步阐述了认定的理由,首先,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在王某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某轻微伤。
  彭少勇:“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彭少勇进一步分析:“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锨、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王磊倒地后,王新元一家无法判断其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检察机关为什么认为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
  彭少勇:“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一家人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他们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
  彭少勇:“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赵印芝在办完相关手续后说:“谢谢县公安局、检察院,谢谢领导,法律是公正的。”
  代理律师殷清利、赵鹏、王文广曾向涞源县人民检察院递交对王新元等三人认定正当防卫,要求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王文广说:“我觉得这个案件能够认定正当防卫,在关于进到一个人家里入室这种(进行)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专家:几起案件的处理准确使用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从“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到“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反杀案”,这些案件的处理,不仅激活并准确适用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而且越来越符合天理人情。
  阮齐林: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只要我们考察防卫人没有滥用国家赋予他的防卫权,我们尽可能地应当认为他是一个正当的行为。所以案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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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天方 发表于: 2019-3-4 01:38:00|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青年报:“涞源反杀案”定性有力激发正义之举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涞源反杀案”定性有力激发正义之举

  史洪举
  3月3日,河北保定市检察机关通报了涞源县反杀案。2018年7月11日夜,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杀一案。检察机关经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相关报道见A8版)
  该案出现反杀者无罪的结果,并不出乎意料。这一结果来之不易,这也折射出司法机关高度包容正当防卫的新理念,无疑是认定正当防卫的里程碑事件,让人们更有底气地反击不法侵害行为。
  梳理通报可知,王磊联系王某某求交往被拒绝后,多次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并扬言要杀王某某兄妹等。王某某家人先后躲避到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对王磊训诫无效。案发当日,王磊携带水果刀和霹雳手套,于23时持两把水果刀和甩棍翻入王某某家中,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打斗,后被反杀。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而涞源反杀案中,王磊无疑属于行凶行为,且属于具有多次滋扰,经公安机关训诫后依然滋扰,并携带凶器强行侵入住宅的行凶。王新元等三人无疑具有无限防卫权,在打斗过程中将王磊反杀,无疑不负刑事责任。
  此事的争议点在于,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他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按照传统的司法理念,其属于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停止后依然进行“防卫”,已非正当防卫。但仔细梳理该事件关键节点,依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如王磊在翻墙入院时,王新元即让王某某报警,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又报警两次,在警方未到达现场情况下,即便王磊已经倒地却两次试图起身,此时,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和推理,都会担心年轻力壮的王磊再次侵害自己。加之当时已深夜,在孤立无援的紧急情况下,防卫人难免心理极度恐惧,精神高度紧张。要是再要求其“精准地”停止防卫而等待警方到来,显然强人所难。
  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亏是福”的传统观念下,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本就稀缺,我们不该苛刻敢于向不法侵害说不的正当防卫。对好人的苛刻,只会带来恶人的嚣张,将会造成好人一味忍辱退让、不管闲事,恶人继续嚣张跋扈、步步紧逼的恶劣风气。
  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该总是在好人遭遇恶人时束缚好人而放纵坏人。从昆山反杀案到涞源反杀案,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无疑是对传统司法理念的适度取舍和革新,也是对民意和舆论中有益部分的合理吸纳,这些都有利于激发正义之举,鼓励人们勇于制止、反击不法侵害,而非一味委曲求全、退缩避让。这更是对那些好勇斗狠、无事生非、恶意滋事者的有力警示,让他们认识到正义永远会压倒歪风邪气,正当防卫者的底气将更加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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