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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

“涞源反杀案”续:当事人决定不再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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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涞源反杀案”续:当事人决定不再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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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反杀案死者家属:法律是公正的 杀人要偿命
⊙记者:王昆鹏 韩茹雪 编辑:曹林华 校对:刘军
  (记者:王昆鹏 韩茹雪)日前,河北涞源的一起反杀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王磊追求女学生小雨未果,数次骚扰甚至尾随其到学校、涞源老家,去年7月11日晚持械翻墙入户,在小雨老家院中与一家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反杀。
  1月19日,新京报记者电话联系王磊家属,他的父亲回应王磊屡次上门理由称,(女孩)骗我家孩子钱,上门要也不给。谈到儿子被反杀,他情绪激动,“太残忍了,你给打残了打坏了,有法律决定怎么做,你为什么(打死)?法律是公正的,杀人偿命,你让法律判去吧!”
  19日下午,新京报记者来到事发地河北省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家庄村。小雨告诉新京报记者,男子翻墙入院后,自己在屋内报警,出门时看到父亲已被打倒在地,母亲在一旁苦苦哀求他赶紧走,不要骚扰一家人。
  小雨回忆,王磊看到她之后,“不打我父亲了,直接过来捅了我一刀,捅到腹部,然后把刀架在我脖子上威胁,‘你要不答应和我好,我绝不放过你家’。”小雨称,此类威胁言语,王磊每次来家中都会说,“还说要纠缠我二十年。”
  事发当晚已是深夜,且天正下雨。小雨告诉新京报记者,因母亲拽自己致使王磊倒地,倒地后自己用菜刀背击打王磊,母亲用菜刀劈砍王磊。“天那么黑,又下着雨,我们不可能特别冷静,察看他的伤势如何、是否生还。怕他从地上醒过来,把我们全家都杀死。”
  多位同村村民向新京报记者证实王磊屡次骚扰,称小雨一家都很老实,“你不杀他,他就杀你家,有什么办法?”
  提起当晚,小雨仍心有余悸,“如果我们当时没有反击,你想想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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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雏菊花 发表于: 2019-3-3 23:0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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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就“涞源反杀案”答记者问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检察机关就“涞源反杀案”答记者问

  1.检察机关不起诉“涞源反杀案”
  3月3日,检察机关对“涞源反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对“涞源反杀案”作出处理后,保定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彭少勇就本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最近一段时间,“涞源反杀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新元、赵印芝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请您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办理经过。
  保定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彭少勇: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局以王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撤销对王某某立案,以王新元、赵印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3月3日对王新元、赵印芝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王磊多次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

  :请您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主要事实。
  保定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彭少勇:2018年1月,王新元、赵印芝夫妇之女王某某在北京某餐厅打工时与王磊相识,此后王磊多次要求与王某某进一步交往但遭到拒绝。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为逼迫王某某与其谈恋爱多次到王某某学校和涞源县家中对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胁。
  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王某某家。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王某某之母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经鉴定,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王某某腹部受伤,均属轻微伤。
  3.王新元、赵印芝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认定王新元、赵印芝行为是正当防卫,符合特殊防卫条件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保定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彭少勇: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在王某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某轻微伤。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伤赵印芝,并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根据以上理由,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不起诉有利于弘扬正气、惩恶扬善

  :认定王新元、赵印芝正当防卫有什么重要意义?
  保定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彭少勇:“涞源反杀案”发生后,受到社会舆论和群众的高度关注。对此案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突出问题的普遍关切,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办案态度,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有利于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体现了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决心,有利于弘扬正气,惩恶扬善,释放正能量,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央视新闻 崔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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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雏菊花 发表于: 2019-3-3 10:23:00|显示全部楼层

保定检察院回应涞源反杀案: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保定检察院回应涞源反杀案: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新京报快讯 保定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对“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有关情况的通报:
  检方通报
  2018年7月11日夜,我市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杀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经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现将本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局以王新元之女王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终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以王新元、赵印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涞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王某某于2018年1月寒假期间,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厅找其母亲赵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将其约出直至第二天凌晨4、5点钟,不断纠缠王某某,强行不让其回去。赵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将其送回涞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到拒绝。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王某某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王某某家。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经鉴定,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王某某腹部受伤,均属轻微伤。
  二、案件处理意见及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赋予公民特殊正当防卫权,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在王某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某轻微伤。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伤赵印芝,并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及近期处理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所体现的精神,本案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样处理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
  2019年3月3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以上情况特此通报。感谢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3日
  编辑:康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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