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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

中青报谈冰释前嫌强奸案:保护是初衷 绝不能成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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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中青报谈冰释前嫌强奸案:保护是初衷 绝不能成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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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初中生强奸女生,检方调解下双方和解,男生回校上学
源自:观察者网
  [16岁初中生强奸女生,检方调解下双方和解,男生回校上学]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出于关注未成年被害人与嫌疑人成长的考虑,检方对两人进行了疏导,还把双方父母叫到一起,希望双方能以一切都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先。最终,在检方调解下,小赵的父亲赔偿对方8万元,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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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6 11:01: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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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少年强奸案“取保候审”背后有没有黑幕?

源自:三湘都市报
原文标题:强奸案“取保候审”背后有没有黑幕?

  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就“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一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9月25日 新京报)
  河南省检察院能在第一时间内站出来回应社会质疑,态度是好的,值得称道。然而其解释有“淡化事件严重性”、“甩锅舆论宣传”之嫌,明显不够真诚。事实上,强奸属于严重的恶性犯罪,并不适用“刑事和解”和“取保候审”。所以,即使按照河南省检察院的辩解性说辞,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也是极其恶劣和不严肃的。
  首先,这一案件根本不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两类案件适用于“刑事和解”,一是涉嫌《刑法》第四、第五章的犯罪行为,最终量刑可能低于三年的;二是除渎职罪外,量刑会在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基准量刑在三年以上,且非过失犯罪,根本就不适用“刑事和解”。
  更重要的是,在任何案件中,检方都不应该介入“刑事和解”。也就是说,即便本案合乎“刑事和解”的条件,检方也不应该介入。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由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自愿达成,检方强行撮合加害人和受害人“和解”,是对双方自主性“和解权”的侵犯,涉嫌职务犯罪(渎职)。
  最后,鲁山县检方在涉及“取保候审”的条件认定上,存在着重大瑕疵。检方之所以把“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给出的条件有二: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问题是,本案的受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办案的检察官有没有考虑这一点?根据法律精神,未成年人犯罪确应从轻处罚,但法律也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从重处罚。而检方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则更是“于法无据”,因为涉嫌强奸犯罪的,主观恶性都是大的,在这一罪条里,主观恶性都一样,差别只在情节的严重性,故检方的“主观恶性小”有任性释法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之嫌。须知,杀人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但强奸罪没有;杀人罪里有主观恶性较小的“激情杀人”,但强奸罪里绝没有“激情强奸”一说。所以,在强奸犯罪中,谈论主观恶性,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违法律精神。
  总之,即使有河南省检察院事后的“回应”和“圆场”,鲁山县检察院强行介入公民自主领域的“和解事件”和任性释法人为制造“取保候审”条件的行为都是违反现行法律精神的,有渎职的嫌疑。这究竟是单纯的未能准确适用法律,还是在幕后隐藏着“利益输送和司法腐败”?上级检查部门应彻查之。■本报评论员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 四姑娘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6 10:01:00|显示全部楼层

少年强奸17岁女生获谅解案咋发展?律师:或判缓刑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强奸案冰释前嫌?河南检方:用词不当

9月21日,鲁山检方发表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因为用词不当引发网友质疑,此后鲁山检方对另一起案件的不当用词也被网友翻出,该案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精品案件。我们视频截图
  9月21日,有网友发微博称,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发文宣传报道处理一起未成年强奸案时,使用“冰释前嫌”等词,让人极度不适。
  记者随后检索发现,网友所称属实,该文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中称,今年16岁的小赵暑期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因当事双方均未满十八周岁,在检方协调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今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小赵返校上学。有网友质疑,少年犯了强奸罪,为何可以“被放”?
  昨日,河南省检察院方面表示,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地方检察院用词不当,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16岁少年涉嫌强奸17岁少女
  网友提供的截图显示,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9月21日发布文章称,今年16岁的小赵是该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鲁山检方介入后发现,当事双方均属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一方面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某对小花进行专业的心理帮扶,帮助小花解开心结,继续学业。另一方面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其邻居和老师进行了深入调查,开展亲情会见,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检方介入 双方冰释前嫌
  文中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给双方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父母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随即,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小赵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在未检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文中写道,开学来临前,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鲁山检方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该文中“强奸案被害人和被告人能冰释前嫌”、“双方签和解协议书”等词语令网友不适,不少律师也发文指责用词不当并质疑办案程序。随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删除该文。
  网友还检索出该院的另一篇宣传文章,称“高一学生故意杀人案件被选入省检察机关第二届精品案件”,内文对案情介绍比较含糊,只提到了“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社会引起较大轰动”。文章还称检方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将被告人转入另一所高校就读,后该生被判三年缓刑三年。该文也被网友转发质疑。
  当日,该院上级机关表示将进行调查。

■ 回应
河南省检:地方检察院宣传用词不当

  当地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涉案的男孩刚考上高中,如果现在关进去,等出来一生就毁了。如果能在学校接受正规教育,改过自新,以后对社会危害也比直接关押要小。案件中并没有严重暴力情节,属于情节较轻。目前只是在调解中达成谅解,并非和解,也没有结案,并非舆论议论的不对小赵进行刑事处罚。
  至于鲁山检方宣传的“高一学生故意杀人案件”,知情人透露,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同班同学,被告人多次受被害人欺负后,用小刀划伤对方,“希望出口气”。两人如今都已转学,双方家长也不愿再提此事。
  “取保候审,肯定不会‘一取了之’,这一点请大家相信,下一步肯定是依法办案。”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解释说,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而关于“杀人案”的情况,张萍介绍,该案是“杀人未遂”,是一个反欺凌案件,当时是被害人一直欺负被告人少年,“这个孩子就是有这个冲动(犯了案),最终是未遂,而且情节也比较轻微,因此被判了缓刑。检方在报道过程中不是特别恰当的表述,引发了网友的质疑。”
  张萍表示,经过调查发现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的舆论事件,“宣传把握得不是太好,写了让大家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张萍说,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 律师说法
律师: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释放

  对于鲁山检方的做法,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认为,该强奸案中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并非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只是没有羁押严厉,“本案可以说是青少年‘偷尝禁果’引发的刑事案件,检察官这一做法是合适且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的。”
  郑传锴解释,取保候审核心标准就是一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检察官可以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进行羁押。降低羁押率是目前法治国家大趋势;另一方面被告人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可以上学。但取保候审意味着他不能离开所在的县市,办案机关随传随到。
  接下来案件如何发展?郑传锴介绍,强奸犯罪属于重罪,涉案被告人取保候审后也会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最终会根据犯罪情节、被害人态度、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等,以综合表现作出裁判量刑。鉴于本案被告人是取保候审,通常按照司法实践,最终可能被判处缓刑,这意味着,孩子不会留太重的污点。
■ 观点
应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表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目前我国只有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者只是倡导性的,让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然而并没有一个程序法和实体法,能够起到未成年被告人在刑罚与否之间的矫正和警示作用。国家急需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皮艺军解释,鲁山检方促进当事人谅解,让未成年人能够回归学校接受教育,并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举措值得肯定,但也不能“一团和气”,未成年被告人回归学校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何从心理、行为上矫正主观恶性是关键。“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是保护性处罚,但是不能够完全消除。”
  皮艺军表示,完全回归学校学习,难以矫正其主观恶性,如果判刑到少管所又过于严厉。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处理此类案件会出现麻烦,无法可依,国家应该对此重视。
  新京报记者 刘洋 雷燕超 赵朋乐
  少年强奸17岁女生获谅解
1# 贡嘎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3 14:01:01|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评“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源自:红网
原文标题: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检察官被一初中学生家长送锦旗的微博,原本一个小小的基层检察院的微博并无多少人关注,可热心网友们却发现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并对当事人及检察院进行猛烈攻击。9月21日,该事件已登上微博热搜榜,该检察院也早已删除了相关微博。
  网友的截图显示,送锦旗的是16岁初中男生小赵的家长。小赵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依照法律程序,案件被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该检察院发文称,检察官本着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和解,小赵家赔给小花家八万元人民币,检察院也将对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在新学期得以继续在校园里学习。小赵的父母为了感谢检察官所做的工作,这才有了微博上的画面,为检察官送上了“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的锦旗。
  看完检察院自己的宣传稿件以及新闻网站以“初中生强奸女生后和解”为题的报道,许多网友义愤填膺,称检察官蔑视法律,搬出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质问检察院,并对当事人恶言相向。但检察院所作所为真的完全是“知法犯法”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诸多职权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拘留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以及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在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前,检察院有权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审查案件事实,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而本案的检察官正是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按照司法惯例,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和解,在正式审判时,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可能会有所减轻。因此,本案并不是检察官让小赵逃脱了法律制裁,而只是尽可能减轻对尚未成年的小赵的量刑,以达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既然小赵做了错事,又为什么能回学校上课呢?这就又要提到关于强制措施的两个概念了,通过检察院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出,小赵原本已被逮捕,也就是他虽然尚未接受审判,但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需要在看守所里等待法院审理。但通过检察官的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小赵的强制措施变成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由于未成年的小赵诚心悔过,双方已经和解并且在学校也不易逃脱,检察院为小赵办理取保候审也说得过去。也就是说,检察官所为只是在民事上让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在刑事上小赵可能还是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
  这原本是一个检察院用来宣扬政绩、体现人文关怀的正能量事件,却为何变成了网友口诛笔伐的焦点呢?笔者认为,这和检察院尚未掌握合适的宣传方式有关。在当今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掌握一套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人们只是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导向以及原始的道德观来判断法院、检察院的行为。
  在鲁山县检察院发表的文章里,他们宣传的重点是检察官如何为未成年人着想、小赵又如何在检察官的帮助下重返校园,并未对相关法律进行足够的说明,也未明确表示是否会继续对小赵提起公诉,公众自然而然会理解为是小赵家花钱“摆平”了此事。事情发生后,鲁山县检察院仅仅是删除了相关文章,并未第一时间做出澄清,也是一个较为失败的危机公关案例,只能将公众亲手向对立面推。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机关需要加强传播方式方法的学习,用真正民众能够接受的方法积极普法,同时还需要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双方互信。每一个政府机关开通自媒体账号都是为了拉近与公众的距离,提高公信力,如果因为不恰当的传播方式而事倍功半,岂不遗憾?
⊙作者:寇雅婷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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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2 15:01:00|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评强奸案冰释前嫌:保护未成年人别法外施恩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强奸案八万元和解”: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但别法外施恩| 新京报快评

  文|杨宜桐

▲ 微博截图 图片来自网络
  一起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却以16岁的犯罪嫌疑人“重归校园”、家人赠送锦旗的方式“降维”,这估计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
  据“鲁山检察”公号披露,今年16岁的小赵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时他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2018年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等,又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得他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为了表示感谢,小赵家人给检察机关送来了锦旗。

▲ “鲁山检查”微信公号截图
  据中国之声报道,最新消息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回应,已经注意到这些舆情,正在调查。
  取保候审的确不等于无罪释放,而是种强制措施,将其等同于“被放”有失偏颇。对被取保候审者来说,不能离开所在地、办案机关随传随到,是刚性要求。考虑到取保候审核心标准,是嫌疑人或被告的社会危害性较低,这在逻辑上或许也能自洽。
  但就目前看,当地检方已经收下了锦旗、将和解当事迹来写。这难免让人怀疑,嫌疑人小赵可能被从宽处理,或是免于被起诉。从其公号措辞和以往的司法实践看,这并非杞人之忧。要知道,变更强制措施──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通常也需要检方形成共识,在求刑上从宽。

▲ “鲁山检查”微信公号截图
  若果真如此,那这也是针对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特别优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意上讲,当地检方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主动帮助小赵认识错误,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只不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免除处罚。就算小赵作案时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父母“冰释前嫌”,也是让舆论颇为敏感之处。从报道看,当地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小赵家人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这也合乎“刑事和解”的定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依照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回到此案中,8万元的赔偿,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受到的伤害,的确是一种经济上的弥补,他们或许萌生“自愿和解”的意愿。
  但刑事和解是否成立,还要看是不是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法定条件。强奸罪显然不在此列,也不该适用刑事和解。
  “法律的目的本也不是惩罚人,而是引导人。”对未成年人保护没错,但其前提应该是法律框架之内的保护,而不能法外施恩。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不会让“宽容”变成“纵容”。说到底,就是让法律成为当仁不让的主角,该逮捕的逮捕,该起诉的起诉,该从宽的从宽,让结果经得起检验。
  如今,上级检察机关正对此展开调查。希望对于公众的疑窦和担忧──涉事检方的“宽容”会否变成“纵容”,当地有关方面能给出确切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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